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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的研究对象与结构安排

时间:2022-07-0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着重探讨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这两种内部性信用保障技术手段的有效性与适应性。第二章意图揭示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结论旨在指出,无论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进路还是偿付能力测试进路都不是完美无缺的。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着重探讨资本维持规则和偿付能力测试这两种内部性信用保障技术手段的有效性与适应性。作为公司信用保障传统手段的资本维持规则采用形式化的标准将公司资本与资产统一把握,希望公司债权人在与公司的交易中能够获得最低限度的担保。事实上,资本维持规则分为资本形成中的资本维持和资本形成后的资本维持两个部分。前者包括发起人认足股份、缴足股款、股票不得折价发行、非现金出资必须经过专家的验资评估等等。后者包括股东不得抽回股本、公司持有本公司股份的限制、利润分配的严格程序、公司发行债券的限制等。本书所指的资本维持规则仅限于后者,即股东对公司的出资缴纳完成以后,如何利用这些资本为公司资产的减少设限,实现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为公司信用保障可选择性手段的偿付能力测试则希望采用实质性的标准,根据不同的场景动态而状态依存地解决问题。对这两种信用保障手段的利弊对比和深入剖析是有意义的。

除导论和结论外,全文分四章展开:第二章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第三章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规则进路、第四章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偿付能力测试进路、第五章我国公司信用保障机制的反思与完善。

第二章意图揭示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基本原理。首先明确了公司信用的内涵,分析了保障公司信用实现的重要意义。并指出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选择应坚持以利益平衡原则和规则效率原则为指导,只有这样才能既使债权人的利益获得切实的保护,又有利于公司的效率化运营。接下来介绍了内部性保障机制与外部性保障机制之别以及它们之间的两极立场和相互论争。其次,指出有限责任及债权人与股东间的利益冲突是影响公司信用实现的动因。通过论述内部性保障机制的适应性,揭示出内部性保障机制内部还存在着相互对立的两极立场,并将它们区分为资本效用论与资本无效用论,前者指的就是资本维持规则,后者指的主要是它的可选择性进路——偿付能力测试体系。在此引出了本书的主题和下文将要论述的内容。

第三章对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传统手段——资本维持规则进行了检讨。本章提出了资本维持规则是对与公司的实缴资本相对应的公司净资产的维持,而非与公司的注册资本相对应的公司总资产的维持。维持的净资产不只是用来清偿公司的债务,还可以应付公司正常的经营风险和不可预见的意外风险。在对资本维持规制理论基础的追溯中阐释了以资本要素为“标尺”保护公司资产的理由。认为一方面是由于公司资本具有节约债权人和股东间交易费用的作用,另一方面在于资本是使公司财产独立与人格独立的重要特征。接下来介绍了资本维持规则之下处置公司资产的测试方法,分析了资本维持规则对隐性分配的规制,并对资本维持规则功能的有效性进行了探讨。通过对《第二公司法指令》以及法国、德国、波兰、瑞典、英国五个欧盟国家有关资本维持规则具体内容的对比和调查问卷显示的结果得出结论:被调查的国家均承认,法定资本作为公司资产的一部分,用于平衡公司的财政是十分必要的,其事实上只占所有者权益中很小的一部分,对它的要求和保留不会对公司正常分配的灵活性造成阻碍;法定资本是债权人做出分配决定时需要考虑的一个很重要的限制性因素,它比其他以市场为主导的手段,如信誉评估要求、银行契约等都更具有威慑力。

第四章对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可选择性进路——偿付能力测试进行了检讨。首先,对偿付能力测试的内涵和设立目的做出了解读。通过对偿付能力测试立法表达的考察展现了它的形成和发展过程。其次,根据偿付能力测试构成的现有参照,分析了偿付能力测试构成的一般内容,介绍了偿付能力测试内部两个子测试之间的关系。随后,探讨了偿付能力测试的执行问题。包括对资产负债表测试中的资产与负债的评估;评估时使用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标准;评估的内容、评估的时间、评估的信息基础、评估时使用的参数,并指出了偿付能力测试执行中的困难和执行中应该注意的问题。最后,对偿付能力测试的比较优势和局限进行了总结。

第五章将全文的落脚点放在了对我国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反思与完善上。首先,对我国法中现行的公司信用保障机制的具体规定进行了梳理并指出了存在的缺陷。其次,通过分析我国目前的市场成熟程度、信息披露状况与信托义务水平、法制现状、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的影响、评估技术发达程度,还出于对路径依赖理论的考虑,认为我国的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仍应以资本维持规则为基础。在尽量对资本维持规则固有缺陷加以克服和对偿付能力测试比较优势加以吸收的前提下,提出了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的兼容性规则,同时提出了立法完善的具体措施。建议将美国《统一欺诈性转让法》的原则和精神、董事的不当交易、欺诈性交易以及董事和股东的破产拖延责任、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债权人优先权规则、债权人对股东违法所得的诉权引入我国公司法有关保障公司信用的具体规定中,还建议增强董事的披露义务,健全控制股东义务,明确净资产低于资本时的法律后果。

结论旨在指出,无论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资本维持进路还是偿付能力测试进路都不是完美无缺的。对制度的选择不应只注重它的表面运行效果,还要关注它生成和发展的环境因素、制度因素和社会因素。我国目前的现实状况决定了,盲目放弃现行的资本维持规则或转向其他类型的信用保障机制都是不明智的。事实是,公司信用内部性保障机制的传统进路和可选择性进路所欲达至的目标是一致的,只不过前者注重的是对交易安全的维护,后者更侧重于对效率的追求。我国目前尚不具备使偿付能力测试有效发挥作用的现实条件,资本维持规则仍应是我国公司信用保障制度的基础。克服原有规则的缺陷,吸收可选择性规则的优势,建立更具有适应性的兼容性规则,并将其他有利于公司信用实现的规则以及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引入到我国法律中来,是目前我国公司立法的最优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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