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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书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的说明

时间:2022-06-1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3.2 本书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的说明在本书的研究视角得到确认之后,研究对象就已经基本明确了。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家族企业中的家族缔约问题及其治理模式。因此,本书在理论分析中主要针对的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持有高比例股权的企业。

1.3.2 本书研究对象与核心概念的说明

在本书的研究视角得到确认之后,研究对象就已经基本明确了。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家族企业中的家族缔约问题及其治理模式。具体内容与核心概念包括以下内容。

1.本书研究中的家族企业界定

家族企业的定义始终没有权威的统一说法[10],并且,本书并不以建立权威的家族企业定义为研究目的。实际上,当前的家族企业研究在取得各种学科视角的成果的同时,家族企业定义仍然是五花八门的。因此,本书在理论分析和实证研究的样本选择过程中将采用当前比较主流的家族企业界定方式。

本书所采用的是当前最主要的界定方式,即控制权方法。这一方法被广泛采用,比如权威学者Lansberg等(1998)、Barnes和Herson(1976)。控制权具体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股权;另一个是实际(行政)控制权。

因此,本书在理论分析中主要针对的家族企业是指家族持有高比例股权的企业。至于股权比例的高低则会因地域、行业和法律环境等出现一些差异。在西方,企业股权有10%被家族控制就可以界定为家族企业(李善民,王陈佳,2004);在中国,由于企业发展周期等原因,民营企业通常都存在很高的家族控股权。

就作者所在的浙江省和其他一些地区的企业来看,家族控股超过50%的情况很常见。因此,本书的家族企业界定方法就是家族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

同时,大股东通常也会是实际权力的控制者。这是个看似简单的陈述,但明确这一点更重要的是在于实证研究的便利。因为,家族企业的产权信息通常都很难获取,但从组织和岗位信息上也能判断出企业是否由家族控制(叶国灿,2004)。本书在后续实证研究的样本选择过程中,关键岗位的家族控制就成为股权信息难以明确时的替代办法。

2.家族企业的特殊契约性质与家族缔约治理问题的确立

企业在本质上就是一组契约的结合。在主流框架内,对企业契约的分析是比较注重正式的要素和规则的。家族企业的契约特殊性就在于它的复合性,它是包含了社会关系性契约和企业经济性契约的特殊组合,这是后续研究的基础。

本书所研究的家族缔约问题及其治理:

(1)家族缔约。家族(成员)以其社会性的资源和规则进入企业,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实现其家族群体内部的缔约过程。这一过程包含了家族和企业的综合内容,并将影响到家族企业的治理效果,继而影响企业绩效。

(2)家族缔约治理。家族缔约过程会产生独特的代理问题和利他主义的综合效应,家族缔约治理就是要通过一些特定要素(家族缔约治理要素)来控制代理成本并提高利他效应,这种控制就是家族缔约治理机制。

3.家族缔约治理要素

找出具体的家族缔约治理要素是本书要展开的一个艰巨任务,因为这些治理要素看起来并不完全属于企业或者家庭关系,而是两者的融合所产生的。因此,在传统的企业契约和家庭契约分析中都难以找到已经成型的依据。

寻找家族缔约治理要素的起点是家族企业的定义。大量文献(如Pofi,2003;Chua etal.,1999)都指出: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家族对企业决策有充分的影响力。

Astrachan等(2002)通过对家族企业定义问题的全面回顾提出了一个较为全面的F—PEC模型,认为家族影响有三个维度,即权力、经验和文化,该模型得到较多引用,如Pofi(2003)、Sharma(2004)等人的文献。

由于家族缔约问题涉及家族内部和企业权力的分配,文化因素及其影响也对家族企业治理有很大的干预作用。因此,本书关于家族缔约治理要素的归纳借鉴了F—PEC模型的权力和文化因素。另外,家族缔约在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关系契约,并高度依赖关系治理的手段。因此,本书的家族缔约治理要素还包含关系因素。

总体上,家族缔约治理要素包括权力、关系和文化这三方面的具体要素[11]

权力因素:家族参与、集权程度、心理所有权。

关系因素:信任、家长依赖、家族愿景、家族冲突。

文化因素:信息特征、家族与企业价值融合。

4.家族缔约中的代理问题

本书要结合社会性的家族关系在企业内形成复合性契约的过程,从而来分析这种契约的产生和维系对制度成本有无影响,并且对于企业绩效有无促进。

如前面所分析过的,家族企业内都存在着一个家族团队,因此形成了团队内部的代理关系和代理成本。更进一步而言,即便是家族权威不让家族成员在企业内直接任职,这种代理成本也会存在。因为,家族权威在企业中的家长作风及其工作能力也会对企业的经理人造成影响,这或许用“委托成本”来描述更为贴切,这一点在1. 2. 3中已经进行了说明。

另外,不在企业任职的家族成员也会通过所有权、代际传承甚至日常联系对企业产生影响,比如国外就有较多关于女性和配偶对家族企业影响的研究(如:Sharma,2004;Danes et al.,1999;Cole,1997)。

这些要素和问题都会构成家族企业直接与间接的代理成本来源,也是家族企业治理研究中始终没有得到充分研究的领域,但这个领域显然是很重要的。

在家族缔约过程中,家族内部也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并且家族契约主要通过关系治理实现其关系和目标。目前的文献对于家族企业代理成本的分析与基于正式契约的公司治理研究有所不同,一些文献对于正式契约治理下的代理成本采用会计账目上的管理费用来衡量(但很多人都指出管理费用并不能代表全部代理成本),家族缔约治理的代理成本来源相对更为复杂。

家族企业研究对代理问题有过许多归纳,一些是从主流理论沿用过来,另外一些则主要是家族企业的特殊问题。目前各种文献中比较广泛分析的可以归结为五类问题:道德风险、套牢、自我服务、逆向选择、管理防御(entrenchment)。

家族缔约中的代理问题:家族缔约中的代理问题不同于一般企业研究中的代理问题,因为它是家族与企业两类事务融合所产生的,但主要通过家族内部的代理关系体现。因此,它可以看作类似家族影响(family influence)在企业中产生的代理问题。本书将这种特殊代理问题归结为两个要素:道德风险与自我服务[12]

5.家族缔约中的利他主义

利他主义主要是社会学的研究成果,但家族企业研究对于这个概念显然非常重视。利他主义已经成为家族企业研究的理论基础与核心问题之一,因为这是最能体现出家族企业与非家族企业区别的主要问题。

以往研究过于强调利他主义的好处,并且认为家族企业天然地就可以享受利他主义的好处。这一点其实早就受到了权威学者的质疑,但后续研究似乎善意地忽略了这样的质疑,本书要再次提醒对这种质疑的重视。家庭经济学权威贝克尔的相关分析有以下说明意义:

第一,贝克尔(1987:203)提出了著名的“腐化儿定理”(Rotten Kid Theorem),主要是说利他的家长会造成受益子女的利己与避责的倾向。在家族企业内,这意味着即使有利他主义形成的贡献存在,利他行为造成的其他家族成员利己、偷懒和逃避责任的行为(Miller et al.,2006)会产生负面的抵消作用。

第二,贝克尔(1987:223)进一步指出,利他主义在家庭中普遍有效,但在市场交易活动中是缺乏效率的。

因此,利他主义的分析应该更加深入。实际上,利他主义应该被看做一个更加中性的要素。也就是说,不能天然地把利他主义等同为家族企业代理成本的降低和企业绩效的增加。要达到这样的目的必须做到以下两点:

第一,意识到利他主义的正、负两面作用,Schulze等(2001,2002,2003)已经反复指出了这一点,Miller等(2006)对此也作了详细说明。

第二,利他主义的行为和机制需要进行治理,才能发挥出其积极的效应,已经有研究指出,并不是所有家族企业都能得到利他主义的积极作用。比如,Miller和Breton-Miller(2005)认为:并不是所有家族企业都能够在所有者或经理人中培育出利他主义,相反,很多家族企业的治理情况显示出他们的短视行为。

因此,本书的关键思想就是:对家族企业利他主义的产生和影响进行分析,找出发挥其积极意义的治理要素和方法。

以往的利他主义研究基本上将这种行为倾向(利他而非利己)直接当成一种有利的结果,本书对利他主义的分析建立在一个衍生概念上,即利他效应。

家族缔约中的利他效应:本书认为,只有当利他主义(的行为和规则)得到恰当的治理,才会发挥出(正的)利他效应。这种效应包括忠诚、合作、学习、财务与风险控制、长远投资、情感投入等。本书将之融合为两个因素:合作意愿与自我激励[13]

6.家族缔约视角下的家族企业绩效

为了更加深入地分析家族缔约治理的效果,并强化对家族缔约问题的重要性分析,本书把研究对象延伸到了企业绩效环节上。

将企业绩效引入到家族缔约问题的研究主要是为了说明:看似纯家族性的问题实际上也在影响着企业的治理,并且会通过真实的绩效因素体现出来。本书的家族缔约治理机制研究就是针对这种关系,即代理问题和利他效应的控制情况与企业绩效之间有何种联系。

家族企业绩效的来源与衡量是家族企业研究中的难点之一,主要难点在于企业与家庭系统的重合使得绩效评价难以找到合适的指标体系。

Chrisman等(2003)在家族企业研究的白皮书系列中对家族企业研究作了全面总结,他们认为主流经济学和战略理论都把财富生产作为企业最突出的目标,但家族企业的目标同时具有经济性和非经济性,这显然就会使得企业的绩效衡量变得很复杂。他们对1996—2003年的家族企业文献进行分析,发现研究者都从经济与非经济两个方面区分研究角度,但从经济角度的分析更多一些。

值得重视的是,大概从2000年开始,新的绩效研究都在选取一些反映家族影响的要素来共同体现家族企业特征。Chrisman等(2003)指出,家族价值观直接影响企业的资源配置与管理,以及外部机会把握,然后通过战略制定与实施获取企业的绩效。而绩效包含两个要素:一个是财富创造;另一个是非经济价值。

Olson等(2003)人提出了一个家族企业可持续发展的全面框架,强调了家族企业的成功和可持续性同时来自企业与家族两个系统。

家族系统——主观成就:家族内部职能实现;客观成就:家族的商业成果。

企业系统——主观成就:企业理念的成功;客观成就:企业总收入增加。

本书关于家族企业绩效的研究延续了上述作者的思路,结合家族企业的特殊性质,把企业绩效分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经济性内容;另一方面是家族性内容。因为,家族企业在发展的各个阶段,以及在治理、管理和传承等各个工作内容方面都是家族资源和家族目标在企业内的融合。仅仅考虑经济性指标不能说明家族企业的本质和真实情况(比如控制性家族可能出于特定目的压低短期财务指标)。

本书的家族企业绩效[14]:经济性因素——企业成长、非经济性因素——家族成就。

最后,对非经济性方面的“家族职能实现”作一点补充说明:

对于家族企业而言,企业的成败和家族的兴衰是密切相连的。企业在为家族带来财富满足的同时,可能也会使得家庭的功能逐渐被改变,并且很可能是负面的影响。

因此,较好的情况或许是那句中国俗语“家和万事兴”。我们以平衡观点看待家族企业绩效时,这里的“家和”与“事兴”不再是原本意义上的逻辑关系,而是并列的条件。也就是说,能把企业经营好,为家族带来财富的同时,家族职能也能得到实现。

根据Davidsson(2003)的意见,家族企业和家族职能的同时发展过程中,最好的情况是图1. 8中的1区,意味着企业成功带来家族发展,而家族则为企业带来社会资本等有利要素;最差的情形是4区,对于企业而言,不但本身的经营难以为继,家族能够提供的正面促进作用也将失去,这类企业通常都会从市场上消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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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8 家族企业绩效研究的均衡框架

资料来源:Davidsson,P..The Domain of Entrepreneurship Research:Some suggestions[J]. Firm Emergence and Growth,2003,15(6):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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