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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概念的译法与研究谱系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公民身份。对于福利国家的公民而言,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权利意义重大,尤其是社会权利涉及对一国资源的再分配。作为身份认同的公民身份。然而,国家对公民身份认同的再民族化努力将受到平等和反歧视的规范要求的约束。作为美德的公民身份大体来说分为两部分:品质和参与。
核心概念的译法与研究谱系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一)关于Citizenship的译法

Citizenship无论作为一个核心概念还是理论范式,相对国内学界而言属于新兴的名词。与其相对应的翻译多达十余种,主要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类:

(1)“公民”、“公民权”、“公民权利”;例如威尔·金里卡的著作Politics in the Vernacular:Nationalism,multiculturalism and citizenship的中文书名是《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但在此书的内容中则不时用“公民身份”、“公民地位”来代替公民的译法;托马斯·亚诺斯基的Citizenship and Civil Society译名是《公民与文明社会》,但在内容中,译者更多使用“公民身份”和“公民权利”。朱迪丝·史珂拉的American Citizenship的译名是《美国公民权》,但译者在书中则交替使用“公民”、“公民身份”、“公民品德”的表述;恩勒·艾辛与布赖恩·特纳主编的The Handbook of Citizenship Studies的译名是《公民权研究手册》,译者们在书中基本上统一使用“公民权”作为对应的汉语的表达。但需要指出公民权译法的两个缺点,其一,由于国际上将Civil Right译为公民权利,这容易造成读者阅读时将公民权(citizenship)理解为公民权利(civil right)。其二,按公民权的译法,难以对citizenship right作出更准确的翻译。如果公民权在英文中对应的词为citizenship,那么citizenship right这一英文词将很难通过中文表达清楚。

(2)“公民性”、“公民责任”、“公民责权”、“公民制度”;这种表述传递的信息量比“公民权”和“公民权利”更丰富或者说凸显出citizenship一词的其他方面的内涵。但是这种译法仍然有以偏概全的问题。

(3)“公民资格”、“公民身份”。这是中文学术界占主流的译法。但值得注意的是,在台湾和香港地区采取了统一的“公民资格”译法。在大陆地区较早研究该议题的学者,如褚松燕、宋建丽则采取了“公民资格”的译法,刘莘译威尔·金里卡的《当代政治哲学》、哈贝马斯《事实与规范之间——关于法律与民主法治国的商谈理论》的附录时,都采用了公民资格的译法。而郭忠华、刘训练、郭台辉等学者采用了“公民身份”的译法。公民资格的译法更容易使人产生“权利和义务”的联想,公民身份的译法则会让人想起“认同和共同体”。实际上,Citizenship一词总是会包含着这两个方面,它既是个人的权利和义务,也是族群的身份认同,这两种译法各自强调了Citizenship的不同方面。在中文中,也许应该根据上下文的语境,对Citizenship一词的翻译作出灵活的处理。因此,本书不愿判断究竟何种译法更为准确,更不愿提出新的译法。考虑到中文读者的习惯与中国的文化传统,一般情况下采用“公民身份”,但在具体语境中也会使用“公民资格”。

(二)公民身份研究谱系

1.公民身份研究的四种取向

克里斯蒂安·乔帕克认为公民身份的研究沿着从“地位”到“权利”再到“认同”的脉络一步一步地演进。从地位到社会权利,从社会权利到少数权利,从少数权利到身份认同。同时这三者不应该被简单地割裂,而应该联系起来(Joppke,2007)。

(1)作为身份地位的公民身份。公民身份始于对一特定民族-国家的成员身份的确定,这意味着要确立一种“资格”或“身份”,或者说,要确定在一个特定疆域内所有的居民中谁将被看作是公民而赋有特定的权利。按照自由主义的普遍主义逻辑,每个人都具有平等个人权利。因此,公民身份作为地位应该向每一个人开放。然而,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资格最初只属于一个有限的精英群体(如雅典的精英、英格兰的贵族),后来才发展扩大而包括了更多的人(如先进工业化国家的80%—90%的居民)。在此过程中,公民身份的范围不断地拓展,不仅打破了经济条件的限制,而且突破性别、民族、种族等限制。国家内部原先那些非公民(如受到贬损的民族、种族、性别、阶级或残障者群体等)慢慢地取得了权利,获得了成员资格;另一方面,从外部看,则是那些外来移民以某种方式获准进入该国,并进而被接受为或归化为该国公民[61]

(2)作为权利和义务的公民身份。作为权利义务体系的公民身份被赋予了国家一种约束与责任,通常以法律形式来表现。对于福利国家的公民而言,公民身份所包含的权利意义重大,尤其是社会权利涉及对一国资源的再分配。福利国家对享有社会权利的公民资格具有严格的条件限制,通过排斥的方式将福利体系建立在同质性很高的社会基础之上。因而,在日益多元化社会中,来自不同群体的诉求迫使公民身份的权利进一步拓展,如包括反歧视的权利和多元文化的权利。除了基本的自由权之外,公民在享有社会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3)作为身份认同的公民身份。由于反歧视权利与身份认同的出现,这使得公民身份的获得不再受到种族、少数族裔、文化、性别因素的限制,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公民身份的同一性认同带来了挑战,对国家的整合带来许多困难。因此,有些国家开始反思过于开放性的公民地位,反思全球化时代是否走得太远,以至于消解了国家的任何排他性,逐渐成为容纳所有人的一个地理空间(Hirst和Thompson, 1992)。然而,国家对公民身份认同的再民族化努力将受到平等和反歧视的规范要求的约束。因此,在全球化时代,公民身份认同已经无法退回到之前的民族化老路,相反,学者们应该在更加普适性的语境中寻求公民身份认同的新出路(Joppke,2007)。

(4)作为美德的公民身份。除了乔帕克提到的上述三类,公民身份研究还有一个更为悠久的研究传统——“美德”,它最早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作为美德的公民身份大体来说分为两部分:品质和参与。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名品质好的公民应该献身于城邦,全心全意、充满效率地通过其思想和行动来奉献于公共福祉。此外,亚里士多德提到好公民应当在公民生活中轮流当统治者和被统治者。公民不应该对政治冷漠,他必须积极参与到公共生活中去。这一传统此后由西塞罗继承,经马基雅维利、卢梭、黑格尔、托克维尔不断发展演变,在当代由阿伦特复兴。此种意义的公民身份,起源于古希腊时期的共和主义公民身份,经由马基雅维里、卢梭、托克维尔等人的共和主义传统而流传至今,是与当代权利型公民身份并行的公民身份传统。古典共和意义的公民身份,即是指一个具有参与人民的自我治理过程的政治权利的人,包括投票的权利、选举权利、担任公职的权利,担任陪审员的权利,以及政治辩论的权利等等。

公民身份研究的四种取向实际上与其背后隐含着四种哲学思潮之争密切相关,笔者将第一种取向归纳为作为权利的公民身份,与之对应的是自由主义思想。自由意志自由主义更强调公民的法律和政治权利,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更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权利取向的核心观念是个人本位,强调个人优先于国家,权利优先于义务,否认凌驾于个人权利之上的群体权利的正当性。第二种取向是作为责任的公民身份,与之相对应的是社群主义思想。尽管社群主义内部充满分歧,但是他们一致认为,共同体和共同善高于个人和自我利益,美好的社会是通过相互支持和群体行动而建立起来的,而不是由原子式的选择和个人自由确立的。社会义务通常要优先于个人权利。因此,享受福利权利的机会应当以接受公民义务和责任为先决条件,公民的责任高于公民权利,他们批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观念破坏了公民秩序的道德基础(Selbourne,1994)。第三种取向是作为美德的公民身份,与之相对应的是共和主义思想。新共和主义批判地继承了古典共和主义思想,强调通过积极的民主参与以实现公民美德。新共和主义承认了个人权利相对于群体权利的优先性,在面对由此带来的无法达成社会共识的自由主义困境时,新共和主义主张,一种普适性的沟通程序即是共识,公民以宽容和公平的方式参与各种社群的论坛。第四种取向是作为认同的公民身份,与之相对应的是温和的后现代主义。后现代多元主义中包括激进多元主义和文化多元主义,一致强调群体权利高于个人权利,而后现代多元主义的群体身份认同的基础却与社群主义截然不同。后现代多元主义更倾向于摒弃社群主义的“共同善”的道德理想,主张承认社会中多种亚文化的存在,公民们通过群体和文化的权利追求其群体的认同(见表1-5)。

表1-5 公民身份研究的四种取向

续表

资料来源: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身份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5—26页。

2.公民身份的内涵

(1)公民身份内涵的变迁。在分析各种权利的演进、内涵和性质的基础上,马歇尔把它们与国家机构和历史发展对应起来,认为,“公民身份”主要出现于18世纪,它所对应的机构主要是法院;“政治权利”主要出现于19世纪,与之相对应的国家机构是国会和地方议会;“社会权利”主要发展于20世纪,与之紧密相连的机构是教育体制和社会公共服务体系。在勾勒公民身份大致轮廓的同时,马歇尔还把它与社会阶级分化联系在一起,考察了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之间的复杂关系和内在张力。可以说,马歇尔不仅正式提出了公民身份的研究课题,而且还初步建立起了公民身份的研究框架。继马歇尔之后,随着民主制度的发展,雅诺斯基进一步细分出了公民的参与权利。在全球化和大型社会日益多元化的影响下,特纳、伊辛等当代公民身份研究专家在前者的基础上发展出以人权为本的多元公民身份权利(如表1-6)。

表1-6 公民身份内涵的发展

资料来源:Turner,B.S.(1997)Citizenship studies:a general theory,Citizenship Studies,1(1),pp.5-18。

(2)当代公民身份内涵与意识形态关系。当代公民身份研究深受意识形态的影响。以诺齐克为代表的自由意志自由主义,从自然权利的角度证明公民身份中的一些基本的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在政治立场上是典型的右派。以罗尔斯为代表的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以及社会民主主义则强调社会权利,支持福利政策,在政治立场上偏左。以艾左尼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则强调公民责任,对国家的义务,然而社群主义者在政治立场上却与自由至上主义相似。社群主义反对福利政策,它认为获取社会供给都是有条件的,公民过去所作贡献的大小直接决定了其能否合法获得福利。以赫尔德为代表的参与式民主提倡公民参与,强调下层、妇女及其他受排挤群体,通过公民大会及劳资联合会等各种方式参与协商,以平衡国家以及市民社会中各种群体之间的力量。这种公民深度的民主参与不仅意味着政治民主还包括经济民主,因此,它更加倾向于支持福利政策,在政治立场上偏左。以沃尔泽为代表的公民共和主义不同于依赖于国家的社群主义,也不同于强调个人消极自由的自由主义,它提倡公民的积极自由,通过市民社会来培育为了他人的利益而行动的良善公民的美德。在政治立场上,它承认政治平等,但在福利供给方面,它与社群主义相似,公民对自己、同伴,对整个公民秩序的责任在先,而私人的福利要求在后。以金里卡为代表的多元文化主义和以墨菲为代表的激进多元主义,则共同捍卫作为群体的公民身份认同,如种族的、民族的、性别的等,这些公民群体主张“被承认的”群体权利或文化权利。在政治立场上,强调身份认同的公民理论是继政治民主、经济民主之后的文化民主。因此,政治领域的左右之争以及主导当代政治哲学领域的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很大程度上推动了作为一种实践的公民身份概念在内涵与外延上的发展与变化(如表1-7,如图1-1)。

表1-7 当代公民身份内涵与意识形态的关系

图1-1 公民身份内涵与政治意识形态取向坐标图

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的完整内涵包括:公民身份的权利和责任、公民身份的美德和能力、公民身份的认同和差异。其中权利和责任层面又分为法律权利和责任、政治权利和责任、社会权利和责任以及参与权利和责任。美德和能力层面包括公民所受的教育、掌握的知识、持有的政治立场以及基本的参与政治生活、讨论公共事务的技能;身份认同和差异层面又可分为少数族群、民族国家、超民族国家和全球或世界主义等差异性和普适性认同(如图1-2)。

图1-2 公民身份内涵

3.围绕公民身份的两种分析框架

(1)国家框架:作为成员资格的公民身份。当代公民身份发展是与民族国家联系在一起的。民族国家的成员资格对个人享有公民身份之全面利益至关重要。公民身份核心的权利与义务是在民族国家边界内筹划和议定的。就社会权利而言,公民身份指在关于国家,在限定的国家边界内,通过有限地减少资本主义所造成的不平等来减轻某些以阶级为基础的冲突。公民身份是个人在民族国家中,在特定平等水平上,具有一定普遍性权利与义务的被动和主动的成员资格。这个定义主要将公民身份与国家相联系,它涉及两个维度:国家与个人。从民族国家的框架来看,研究成员资格包括两个方面。从内部角度看,要考察一个民族国家之中的非公民是怎样得到公民成员资格的,也就是说,原先受到排斥的群体如少数民族、种族、性别、阶级或残疾人等非公民是怎样得到权利,被承认为具有公民身份的。从外部角度来看,要分析从该民族国家之外移民,是怎样获准进入该国,具有该国的公民成员资格以及与其相应的权利和义务的。汤姆·巴特摩尔将公民身份作内外区分,将成员资格称作“实质性公民身份”,将拥有权利称作“正式公民身份”[62]

第一,公民身份确定为民族国家的成员资格。从内部来说,这意味着确立一定地理疆域之内的“人格”。第二,公民身份包含着主动和被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身份就是被动的生存权利以及现有的和未来的能影响政治的主动的权利。被动的权利和主动的权利具有很大的区别。主动的权利是民主国家中的公民登上政治和经济的前场。而在仅有被动权利的情况下,一个宽厚的独裁者也可能在他的统治中给人民有限的法律权利,而在收入再分配系统方面却给予人民以广泛的社会权利。第三,公民身份权利是已载入法律而且所有公民行使的普遍的权利,而不是非正式的、未载入法律的或仅供特殊群体行使的权利。某些群体可以提出未载入法律的权利要求,作为公民权利的建议,但是这些权利往往来源于某些亚文化内部的规范,而且是靠社会压力或群体规则实施的,所以他们常常与其他亚文化内部的规范相冲突。公民权利之所以要载入法律,就是为了使之成为普遍的权利而消除这些冲突。第四,公民身份是平等的表述,其权利与义务在一定限度之内保持平衡。这一平等不是完全的,但最通常的情形是相对于社会精英而言,处于从属地位者的权利有所增加[63]

托马斯·雅诺斯基、布雷恩·格兰大概是尝试进行一般总结的学者,其《政治公民身份:权利的根基》一文,从政府和国家的视角对公民权利作了理论上的归纳和分类。文章指出:“从根本上讲,所有的公民权利都是法律上的和政治性的,因为,公民权利或是由政府决策机构制定、由行政命令颁布的,或是由法律裁决制定颁布并进而强制执行的。由法律和政治机构所制定的就是‘法’(law)——而这也是这些机构的首要职能。”[64]因此,法律权利和政治权利支撑着许多其他的公民权利,在此基础上,雅诺斯基和格兰把公民身份的范围分为法律权利、政治权利、社会权利和参与权利。

法律权利或曰民权主要是程序性权利。在此意义上,创设法制的法律(和政治)权利是基础性的,支撑着其他公民权利。如,获得公共援助和医疗保健的社会权利不属于法律权利,但是,能够利用法院系统的法律权利对于保护这些社会权利来说却可能是必须的。法律权利包括人身安全权利,它们保护公民免于非法监禁、严刑逼供及非法致死,也保护个人隐私不受侵犯,并为对自己身体的控制如堕胎权提供帮助。法律权利也包括一系列重要的程序性的和获得法律代理的权利,比如,对质证人证据的权利,由与自己地位相当者组成的陪审团裁决的权利,当公民无力支付开庭费用时免除诉讼费用的权利等等。法律权利还包括并非完全是程序性的良知和选择自由的权利(良知自由权利,如个人层次上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选择自由权利,如职业或专业选择上的不受阻碍、民族或种族认同上的自由选择以及包括婚姻在内的性表达自由等)。

政治权利意味着对于公共领域的参与,它们同样主要是程序性的,因为立法的过程与任何特定权利的实质并不等同,而且,立法还会涉及许多对于公民身份并没有直接影响的法规。政治权利包括公民的投票权和参与政治过程的权利。它们牵涉到选举政治代表、创制新的法律、竞选和担任政治公职的一系列程序。组织的政治权利可包括以合法的途径募集竞选基金、与议员就提案进行磋商、提名政治候选人以及为特定政策进行游说等。最后,政治权利还包括反对权、弱小群体的保护权、抗议和游行示威权、免费获取政府信息(如美国的《信息自由法》)以及进行政治查询的权利等。

社会权利支持公民对于社会地位和经济生活的要求。社会权利大都是个人权利,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促进能力的权利、机会权利和再分配和补偿权利。促进能力的权利(enabling rights)包括医疗卫生保健、养老金、康复治疗以及家庭或个人咨询服务。机会权利包括从学前教育一直到大学研究生教育的各种形式的教育。再分配和补偿权利是对权利受损者的弥补,包括战伤抚恤、工伤抚恤、扶持劣势者计划、失业补偿以及其他对权利受侵害者的补偿计划(如对二战期间曾被拘留的日裔美国人、曾被关入集中营的德国犹太人的补偿)等。

参与权利是指国家在市场、公共组织以及更私人化的场域中,也即在市民社会和私人领域中确立了一系列权利。这些权利是指个人和群体通过对市场、组织和资本的某种监控措施而得以参与私方决策,包括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建议/决定权利和资本监控权利。劳动力市场干预权利包括公众参与就业安置、就业再培训、就业机会创造计划。组织参与权利则包括从个体通过共同决策机制和劳资联席会而参与工作决策,一直到社区参与医疗卫生和环境保护决策等等的一系列权利。每一种权利的行使通常都有相应的特定制度化场所:法律权利或曰民权主要在法院中行使;政治权利在投票站、议会和街头示威中使用;社会权利通常在政府机关中发生作用或展开争论;参与权利则主要通过企业的劳资联席会或参与委员会行使。总之,政治民主的本质在于民权和政治权利,而经济民主的核心则在于社会和参与权利(详见表1-8)。

表1-8 理论上的公民权利的范围[65]

续表

资料来源: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身份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0—21页。

此外,雅诺斯基还系统地总结了与公民权利相对应的公民义务范围。其中包括法律义务、政治义务、社会义务和参与义务。其中法律义务和政治义务分别包括人际义务、组织责任以及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

法律义务的人际义务包括:尊重他人自由权、言论自由、信仰自由和财产权;尊重合同法、结社法和平等对待法。组织责任包括:促进普遍福利、尊重个人权利、尊重政府合法制订的法律。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包括:为法律系统出力、协助确保国内治安、尊重并配合警察确保法律权利。

政治义务中人际义务包括投票和参与政治、熟悉公民权并合理行使公民权、尊重民主、不提无理要求。组织责任包括:在政治活动中与其他群体合作、遵守政治方面的法规。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包括:为民主制度的保护及运作出力、服兵役保卫祖国、对破坏公民权利的政府提抗议或将其推翻。

社会义务包括四个部分:健身及防病的责任,创造机会的义务,经济义务以及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健身及防病的责任包括:接受适当的卫生保健,供养和睦家庭和保持环境安全清洁。创造机会的义务包括:受教育以尽己之所能,从事职业以造福社会和包容社会的多样性。经济义务包括:接受失业救济金者应当找工作,尊重他人的社会权利。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包括:为社会权利出力,志愿参加政府和协会发起的服务以帮助不幸者。

参与义务也包括四个部分:劳动力市场义务、企业/行政机构义务、资本参与义务以及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其中劳动力市场义务包括:接受服务者有责任积极找工作,雇主有责任与政府和工会合作以提供就业计划。企业/行政机构义务包括:确保本单位内的公平与效率,保护企业竞争信息以及尊重参与过程中的所有群体。资本参与义务包括:保护和促进经济和通过储蓄为资本基金出力。强制及实施方面的义务包括:为相关计划项目出力和投资于国民实业(如表1-9)。

表1-9 理论上的公民义务的范围

续表

资料来源: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48—50页。

(2)全球框架:作为人的公民身份。在全球化时代,先进的通信系统、不断成长的世界市场、四处扩散的跨国公司等结合在一起,对迄今为止仍然是界定社会成员资格的国家边界造成了持续了挑战。公民身份与政治共同体存在紧密的联系,然而在新的全球化时代,民族国家框架内的公民身份正发生一系列重要的社会变化,国家公民身份曾经出现过,但现在将成为过去。

当国家边界已经不再清晰的时候,公民身份是否已成为一个多余的概念?全球化似乎对当代公民身份的重要性带来了挑战,因为它模糊了公民身份在全球化时代之所以重要的物理和心理疆界。全球化过程使普遍权利与国家主权之间的张力日益突出,如果要使公民身份适应于全球化时代的需要,人们就必须超越传统的公民身份观念。亚谢明·索伊萨尔认为,在全球化的背景下,人权已经取代了公民身份[66]

马尔科姆·沃特斯为全球化提供了一个简洁的定义:“全球化是一个地理环境对社会和政治架构的限制日益消退的过程,是人们对这些消退日益具有清醒认识的过程。”[67]大前研一认为,全球化形成了一种引导人民走出狭隘国家利益的全球性文化。人民在消费物质产品的同时,也消费文化符号和象征,人们的视野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边界,依据个人的品味而不是民族认同来作出自己的选择。世界贸易的发展和全球市场的形成,促进了全球消费者世界的出现。跨国公司是全球市场的主要推动者,它们打破自己与民族国家之间的联系。然而,也有学者对全球化持批判态度[68]。保罗·赫斯特和格雷厄姆·汤普森批判了经济全球化的理念。在他们看来,世界贸易的组织和投资模式仍然主要集中在欧洲、日本和美国,跨国公司仍然主要在由国家所提供的法律、培训、教育、研究和一般基础设施中运作[69]。与全球化并行存在的是世界的多极化,因为有些地区或多或少整个被排除在由资本积累所带来的好处之外,如非洲、拉丁美洲和东欧地区。这些现象与对全球化持乐观态度的学者相背离。在现实世界中,只有西方国家才能在各个领域的自由贸易中获得好处,而且,在技术改革和版权控制等关涉西方国家巨大利益的商业领域,仍然存在着严格管制。

像多数新自由主义者一样,大前研一的全球文化观念代表了个人主义、市场力量、西方消费品位等自由主义价值的扩展。大前研一对于全球化时代的评论基本没有民主公民身份的地位,他也对民主的价值持高度怀疑态度,并且把市场看作是调节社会和分配资源的最佳方式。弗朗西斯·福山认为,民主的价值与市场的价值高度相关,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结合在一起能够为个人自由和政治稳定创造有利条件。福克斯指出了资本主义与公民身份之间存在着巨大的矛盾,在市场价值处于支配地位的地方,公民身份只能获得一种脆弱的地位。他认为,世界经济尽管变得更加国际化,但是难以称得上全球化。在不存在具有约束力的国际体系中,各个国家在竞争着市场份额。世界银行、经合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尽管试图为世界经济建立某些框架,但这些机构几乎由新自由主义倡导者掌控。活动缺乏管制的跨国公司可以对需要外资和就业机会的贫穷国家进行大肆剥削。把跨国公司引入一个国家,意味着限制民主政治对它们的审查,意味着削减了基本的获得福利的权利、参加工会的权利等。福克斯进一步指出,经济全球化带来了严重的全球性风险,包括移民、传染病、国际犯罪、核武器、生态破坏等,所有这些问题都超越了民族国家的边界。全球风险的发展对国家的角色及其保障公民身份的能力带来了挑战[70]

现实主义者假定了国家是维护秩序的唯一合法的实体,秩序与正义在国际关系领域是内在对立的。随着全球风险的强化,这种对立已被证明无法顺应潮流。全球化风险所带来的问题与存在于各个国家之间的全球不平等密切相关。新自由主义所支持的经济全球化加剧了这种不平等、贫困和环境破坏,从而增加了不稳定和战争的可能。这些问题都证明了现实主义者坚持将国内政治与国际政治截然分开的观点,越来越无法适应当今政治社会的现状。传统的国际关系理论习惯于依照国家利益来界定安全的利益,这会掩盖全球风险给世界秩序所带来的隐患。

自联合国在1948年确认和颁布了《世界人权宣言》,规范人权的国际法得到了迅速的扩展。如废除酷刑、反对歧视妇女和儿童、提升移民的权利等,也获得了广泛的国际支持。1993年,171个国家的政府在维也纳世界人权大会上明确提出了人权与发展的关系,认为经济、社会、文化权利是普遍的、不可分割的、相互依存的和彼此联系的。但直到2000年联合国开发计划署出版了《人权和人类发展报告》,人权与人类的发展才逐渐受到人们的关注。阿玛蒂亚·森的《以自由看待发展》从功利主义的角度启发性地阐述自由与发展的关系。狭隘的发展观仅仅局限于GDP、技术变化、收入增长等仅属于工具性的范畴。森改变了狭隘发展观的旧范式,阐述了人的实质自由是发展的最终目的和重要手段。实质自由包括生活免受困苦诸如饥饿、营养不良、可避免的疾病、过早死亡之类,能识字算数、享受政治参与等等的自由,它意味着消除贫困、人身束缚、各种歧视压迫、缺乏法治权利和社会保障的状况[71]。森的思想对人权与人类发展报告产生了重要影响。关于人权与发展的历史沿革以及联合国近二十年来的全球性会议反映了在全球时代人类发展进程中所面临的风险和问题(如表1-10,表1-11)。

表1-10 人权与发展的历史沿革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资料整理。

表1-11 联合国关于发展议题的全球性会议

资料来源:根据联合国网站http://www.un.org/zh/资料整理。

在欧洲,单个国家发生的非正义事件很可能由超越国家的层级来裁决。全球风险帮助人们形成了共同的利益,使人们意识到人类生存的脆弱性。全球化意味着“在学术和政治领域,有关人权的讨论开始取代有关公民身份的讨论”[72]。亚谢明·索伊萨尔是提倡人权在公民身份中作用的代表性学者之一。在《公民身份的局限》一书中,她提出了一个强有力的观点,“在战后时期,一种新的、更加普遍的公民身份概念已经展示在世人面前,它的组织和正当原则建立在普遍个人身份的基础之上,而不是以国家归属原则作为基础。”[73]造成这一转变的背景是全球体系的发展,其中包括国际法、联合国组织网络、全球公民社会以及欧盟等地区性治理机构的发展。索伊萨尔认为应该把公民身份权利扩大到包括公民和居民在内,不仅以国籍作为标准,而且还以居住作为额外标准。如将这些权利扩展到外来劳力,这一做法必须超越民族国家的界限。只有如此,才能真正实现自由主义所主张的个人价值一律平等的理念。全球公民身份研究目前尚未形成一致的提法,Gerard Delanty、Nigel Dower、Richard Falk称其为全球公民身份(global citizenship),Andrew Dobson称其为超民族公民身份(supranational citizenship),Kimberly Hutchings、Andrew Linklater则称其为世界主义公民身份(cosmopolitan citizenship)。尽管在这些概念之间还存在许多不同之处,但是它们都一致要求超越作为成员资格的民族国家公民身份,关心作为人的公民身份。世界主义公民这一观念可以追溯到古希腊的斯多葛派。无论是全球公民身份还是世界主义公民身份,他们都坚持认为在一个日益全球化的世界中全球公民身份不仅是可能的,而且是必要的。其作为一个反映民族国家地缘政治与地缘文化的单一的架构已终止。权利体现在延伸至民族国家法律范围以外的话语中;义务从集中于国家的个人责任的话语转向对自然与后代的双重义务的话语;参与,作为与全球化相连的次国家流动的结果而打开的空间而言,较少集中于国家社会;以及身份现已多元化到这样的程度,公民身份现在必须与对平等的追求,对差异的承认的调解相适应[74]。关于全球公民身份和世界主义公民身份的主要思想参见表1-12。

表1-12 全球框架中的两类公民身份

资料来源:彼得·德怀尔:《理解社会公民身份:政策与实践的主题与视角》,岳经纶、蒋晓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184页。

然而,全球和世界主义公民身份目前同样受到许多学者的质疑。在人权话语中,福利与社会权利被看作是以附加的义务为条件的。在国家层次上,发展中国家的公民在接受全球化带来的机会的同时还有可能承担全球化的潜在风险,富裕的国家不可能主动地认识到他们有责任保护世界上贫穷公民免于全球资本主义所产生的不安全(Dean,2004)。因此,民族国家在未来依然是公民身份进入实质性社会权利最重要的领域。但是,全球公民身份制度也逐渐开始发挥作用,公民们加入充满活力的全球公民社会如绿色和平组织。此外,联合国的各种机构也在全球范围内提供紧急救援及援建民主制度。在法律和学术领域,国际人权律师与政治理论家,如戴维·赫尔德,正从事在全球水平上规划的新的法律与民主的制度工作。

综上所述,全球框架内作为人的公民身份不同于民族国家内作为成员资格的单一维度公民身份。全球公民身份是一种多重维度的公民身份。在空间上对民族国家公民身份重新定义。在正义领域,公民身份不再是一种抱持人类中心主义说,相反人与自然环境应该和谐共存。也不再以一国之内的阶级、经济地位作为界定公民身份的依据,而是将公民身份的范围扩大到环境、移民、性别、种族、原住民、全球公民社会等多个方面(见图1-3)。

图1-3 多元公民身份的内容

总之,公民身份已不再是一种静态的身份,而是一种动态的身份,公民、资格与其政治体的联系已不再紧密,公民身份的普遍性、差异性,一元性、多重性的矛盾正在突破原来的公民身份的理论框架。在盛行于当代的各种公民身份理论中,公民身份理论家向我们展示了一幅幅生动鲜活、精彩纷呈的理论图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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