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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宁波海洋渔业税收

时间:2022-07-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随着国家体制的建立,海洋税收是历代王朝管理沿海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本节研究的宁波海洋渔业税收针对的是直接税,而作为间接税的渔盐税和渔产品在流通领域中产生的厘金等商业税以及全民都需负担的丁税、徭役等赋税不在本书的考查范围。

随着国家体制的建立,海洋税收是历代王朝管理沿海社会的一种重要形式。作为海洋税收的重要组成部分,海洋渔业税收在春秋战国时期的齐国就已经开始征收,其后税收形式多有变革,但发展的大趋势则是种类的增加和数目的增多。总体而言,海洋渔业税收在国家整体财政收入中所占的比例较其他海洋税收要低,但在沿海府县财政收入中,海洋渔业税收的重要性值得我们关注,而这一点往往被研究古代府县财政问题的学者所忽略。在海洋渔业史研究领域中,张震东等学者曾对唐代的土贡和宋元时期的渔税种类做了简要的概述[1],尹玲玲对明代征收鱼课机构——河泊所的沿革和制度进行动态的研究经济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版。" class="calibre9">[2],不过她的成果未涉及由地方府县征收的渔课。至于清代的渔业税收问题,欧阳宗书对海洋渔船的税收做了探讨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 class="calibre9">[3],而沈同芳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 class="calibre9">[4]与李士豪等[5]的研究主要是晚晴海洋渔船的牌照税与船税,这两项当时都是由地方公所及渔团局统一征收。就国外而言,日本学者中村治兵卫在《中国渔业史の研究》中对中国唐、宋及明朝的渔业税收分别做了论述。[6]

通过已有的研究成果,我们知道,海洋渔业税收中对皇室的土贡最迟在唐代就已出现,其后的税收还有隶属朝廷的渔课、河泊课和船税,地方支配的涂税、牌照税及其他杂税。作为中国海洋史研究的一个分支,海洋渔业史料的匮乏一直制约着我们对于不同时期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状况的理解。而通过对海洋渔业税收相关问题的解答,可以给我们一些启发。

在这里要指出的是,本节研究的宁波海洋渔业税收针对的是直接税,而作为间接税的渔盐税和渔产品在流通领域中产生的厘金等商业税以及全民都需负担的丁税、徭役等赋税不在本书的考查范围。

奴隶社会时期,王朝对海洋渔业征税更多的是出于一种形式,即地方对中央政权的承认。这从郑州商代早期遗址的考古成果和文献记载中得到证明。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汉〕班固:《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526页。" class="calibre9">[7]此后,国家对海洋利益的关注更多的是海洋盐业税收。就现有文献资料记载,宁波向朝廷上供海鲜,最晚始于唐代开元年间(713—741)。据《元和郡县图志》记载,开元年间浙江沿海各州上贡的主要是鲛鱼皮。[8]鲛鱼皮即大海中皱唇鲨科动物白斑星鲨或其他鲨鱼的皮,有较高的药用价值。在当代,运用现代化捕鱼工具去捕杀鲨鱼尚且不是容易的事,唐代浙江沿海各州每年要上供一百三十张鲛鱼皮,其难度可见一斑(见表2-1)。

表2-1 唐代浙江沿海各州上贡海产品数量

资料来源:〔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26、627、629页;〔唐〕杜佑撰、王文锦等点校:《通典》卷6《赋税下》,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24页;〔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41《地理五》,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1061、1063页。

古代中国,地方州县上供朝廷的物产一般为特色产品,从地方上供的物品清单中,我们可以了解沿海各省州县海洋经济发展的特点。从表1我们可以看到浙江沿海台州和温州上贡的是鲛鱼皮,而明州上贡的是海味,其区域海洋渔业经济发展的差异可见一斑。明州上贡的海味除了表2-1所列之外,还有淡菜、蚶、蛤等。考虑到海鲜的保鲜时间,这些海鲜要在短时间内从浙江转运到京师,需要大量人力与交通工具转运。如明州在元和四年(809)奉诏每年贡淡菜五斗,海蚶五斗,为了保持海味的新鲜,每次征发96000多人火速递运入京。因此元和十年(815),时任华州刺史的孔戣上奏朝廷,以海味“自海抵京师,道路役凡四十三万人”为由,要求取消上贡。[9]尽管朝廷准许了孔戣的请求,但是浙江海味的上贡似乎并没有完全取消,只是数量和种类有所减少而已。如元和十五年(820)朝廷诏令明州淡菜、海蚶各贡一石五斗,必须快驿运送。白居易就说:“明州岁进海物,其淡蚶非礼之味,尤速坏,课其程,日驰数百里。”[10]为此,长庆二年(822)时任浙东观察使的元稹以“明州岁贡蚶,役邮子万人,不胜其疲”为由,请求朝廷停止上贡。[11]虽然我们无法证实此后浙江土贡海味是否取消,但规模应该缩小了很多。在唐朝,宁波是“土贡”渔业产品最多的地区之一,而且上述贡品除淡菜、海蚶少数几种为鲜货外,绝大多数为海产加工品,说明唐代宁波渔业加工业有一定程度的发展。

宋朝建立后,宁波上供朝廷的海产品种类基本没有变化。浙江庆元府(今宁波)上贡乌鲗骨,台州和温州上贡鲛鱼皮[12],但数量却减少了很多。北宋元丰年间(1078—1085),明州奉化郡上贡乌鲗骨五斤,温州永嘉郡上贡鲛鱼皮五张,台州临海郡上贡鲛鱼皮一十张。[13]相比唐代的数量,北宋皇帝可算得上是“仁俭”之君了。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144页。" class="calibre9">[14]不过在其背后,我们要注意这一时期沿海渔民的负担并未减轻,因为朝廷已经开始对宁波沿海的海鲜产品征收商税了。

到元代,宁波上贡的海味种类没有大的变化。就昌国州(今浙江舟山)而言,每年上贡沙鱼皮九十四张。至元三十年(1294),又增加鱼鳔项(鱼鳔在当时经加工后是很好的补药,尤以海中黄鱼鱼鳔为佳,而黄鱼最大的产地就在舟山),每年上贡八十斤。[15]延祐年间(1314—1320)庆元府上贡沙鱼皮,本路额办一百六十三张,奉化州额办二十七张,昌国州额办九十四张,定海县额办四十二张。而鱼鳔则是本路额办二百斤,奉化州额办四十斤,昌国州额办八十斤,定海县额办四十斤,象山县额办四十斤。[16]

与宋元时期相比,明朝宁波上贡海味的种类大大增多。从上贡海产品的种类看,宁波沿海渔民对海洋生物的捕捞不仅仅有鱼类和蟹类,还有大量的海生植物(见表2-2),可见这一时期的海洋渔业已经由近海逐渐向远洋发展,同时海产品保鲜方式增加了酱制方法。

表2-2 明嘉靖年间(1522—1566)宁波府沿海各县岁贡

注:*《光绪奉化县志》有九项,其余三项为银鱼、鲈鱼、鲳鱼。见〔清〕李前泮修、张美翊纂:《光绪奉化县志》卷7《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372页。

资料来源:〔明〕张时彻:《嘉靖宁波府志》卷12《物产•贡赋》,嘉靖三十九年(1560)刻本,第14页。

明代浙江沿海府县的岁贡由浙江市舶司负责,具体事宜则由皇帝下派的内官“掌其事”负责。随着浙江市舶司的裁革,浙江沿海的岁贡也随之豁免。[17]在平时,严重的自然灾害和海盗倭患都会促使朝廷考虑是否减免岁贡,如嘉靖三十三年(1554)以倭乱罢,浙江当年岁贡鱼鲜。[18]

对海产品征收课税始于春秋战国时期的齐国,而宁波海洋渔业课税的征收自宋朝开始。南宋嘉定六年(1213)六月六日,浙江提刑兼权庆元府程覃在奏章中对这一时期庆元府(今宁波)的商税征收与使用情况做了说明。比照庆元市舶司的征收办法,庆元府商税对“所有鲜鱼蚶蛤虾等及本府所产生果悉免”,而对“淹盐鱼虾等及外处所贩柑橘橄榄之属收税”。简单而言就是对本地产品免税,而外地贩运而来产品征税。从商税的细化程度,我们可以知道朝廷对浙江海产品的征税应该远远早于这一时间。另外,值得注意的是,政府对盐腌鱼虾征税,说明宋代就已经开始使用海盐来保证海鲜的长时间储存,而且规模已经到了可以承担税收的程度。庆元府商税总额为一百贯文,其中四十八贯四百六十二文归庆元府,其余由朝廷诸司支配。宝庆四明志》卷5《郡志卷第五•叙赋上》,《续修四库全书》第70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class="calibre9">[19]几乎与此同时,嘉定年间(1208—1224)浙江台州上贡海味取消,而变为银与绢。赤城志》卷36《土贡》,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558页。" class="calibre9">[20]从商税内容的细化和岁贡种类的变化来看,这一时期政府对于海洋税收的认知度有了进一步提高,由供皇室御用向纳入政府财政体系转变。浙江海洋渔业纳入中央税收体制在南宋开始确立并进一步细化。另外,随着海上运输的发展,在元丰三年(1080),海南便开始按照船只的大小征税。[21]

元朝建立后,宁波与海洋渔业有关的税收还包括商税和额外课项下的渔课。以昌国州为例,至元二十五年(1288)开始对来往鱼盐商贾征税,每月“柜办中统钞一定一十八两六钱”。到大德年间(1297—1307),这一数字增加到“三定半有奇”[22]。至于渔课,江浙行省每年总计征收一百四十三锭四十两四钱。[23]在这里有两点需要注意:一点是浙江省征收的商税和渔课数额要多于海洋渔民的负担(因为商税下除对渔产品流通征税外,还有其他商品,而渔课就区域而言,不仅包括海鱼,而且还包括内陆淡水鱼);另一点是元代的渔课和河泊课是不一样的,渔课的征收主体是地方州县,而河泊课的征收主体是朝廷在地方设置的河泊官。另外,渔课在元代仅在江浙行省征收,而河泊课则遍布全国。[24]

到明代,渔课与河泊课合二为一,统称为渔课。每年都是由南京户科编印勘合(即今联单),发往各司、府、县、河泊所等衙门收掌,分别记录所收渔课米、钞数量,在每年年终上缴,其勘合底簿送往户部。[25]虽然明代渔课与河泊课合二为一,但是明代的渔课又分为隶属州县的税课局和隶属朝廷的河泊所分别征收[26],如温州府乐清县永乐十年(1412)上缴渔课,本县税课司下渔课钞六百一锭九百三十文,河泊所下渔课钞二千六百七十锭三贯五百五十文。[27]渔民上缴渔课以米为主,其次是银两。宣德七年(1432),浙江渔课“皆折收钞,每银一两纳钞一百贯”宣宗实录》卷88,宣德七年三月庚申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2018页。" class="calibre9">[28]。嘉靖年间(1522—1566),大批河泊所裁革,但其渔课仍旧征收。宁波地方渔课的征收一般是由渔船户办解,或者在里甲内征派(见表2-3)。

表2-3 明嘉靖年间(1522—1566)宁波府沿海各县渔课

注:*每锭折银一分。[29]

资料来源:〔明〕张时彻:《嘉靖宁波府志》卷12《物产•杂办》,嘉靖三十九年(1560)刻本,第23、34—37页。

清初,沿海各省河泊所“有专设所官者,有归并有司兼理者,其税课或征之渔户,或编入地丁”课程四•鱼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701页。" class="calibre9">[30]。与明代不同的是,清代的渔课征收统一上缴银两,其中浙江省额定渔课“银千三百六十五两七钱七分有奇,遇闰加银一百十有一两五钱五分有奇”[31]。这笔赋税具体到单个州县,数目就不是很多,如宁波府镇海县道光年间(1821—1850)河泊所课钞银三十一两四钱五分三厘,带管河泊所课钞银二两四钱三分九厘二毫。[32]温州府平阳县乾隆年间“河泊所课银二两二钱七分五厘一毫三丝”[33]。另外,清代渔课的征收仍分别由府县税课司和河泊所分别征收。如宁波奉化县税课局项下渔课并新加银九十两五钱六分八厘,河泊所项下课银三两二分七厘。雍正年间(1723—1735)朝廷在浙江实行摊丁入亩之后,渔课银均“摊入地粮编征”[34]

除了渔课外,还有船税。船税即政府对出海渔船征收的赋税,其依据是渔船的大小及渔船搭载的货物种类。明嘉靖三十二年(1553)四月丙子,巡视浙福都御使王忬条上海防事,要求议税课以助军饷,“除小者不税外,其余酌量丈尺、编立字号,量议收税”,获得朝廷准许。[35]万历年间(1573—1620),温州沿海渔船出海捕鱼,都需要“量船大小,纳收税银,给与由帖,方许下海采捕”[36]宁波渔税亦以“船大小为多寡”[37]

清初,政府仍旧按船只大小收税。康熙二十八年(1689),皇帝以“小民不便”下令:“采捕鱼虾船及民间日用之物,并糊口贸易,悉免其收税。”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class="calibre9">[38]雍正五年(1727),朝廷取消对船只大小的限定之后,浙江海洋渔业得到快速恢复和发展,政府开始按照船只大小有区别的征税。乾隆元年(1736),户部规定:“边海居民采捕鱼虾单桅船只,概免纳税。”[39]而对于双桅及以上大型船只,“梁头四尺五尺,每寸征银一分。六尺以上,每寸递加二厘。至满丈,每寸征银二分二厘。丈一尺以上,每寸又递加二厘。至丈有五尺,每寸征银三分。丈六尺,每寸三分四厘。丈七尺、丈八尺,均每寸四分”[40]。乾隆年间,政府开始允许渔船搭载少量货物。乾隆二十五年(1760)兵部就规定渔船如果要带货物回港,就必须“赴置货之地方汛口验明给单,以便沿海游巡官兵及守口员弁查验。如单外另带多货,即移县查明来历”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3页。" class="calibre9">[41]。这一规定的出台,实际上承认了渔船在出海捕鱼的同时,还可以通过远洋运输货物来赚钱。与此同时,政府对于渔船搭载的货物要征收一定的税款。浙海关规定:“采捕渔船,各口岸不同,视其大小纳渔税银,自二钱至四两四钱八分。免税例。凡鱼鲜类十有九条,四百斤以上者征税,四百斤以下者免税。烧柴、木炭、炭屑、千斤以上者征税,千斤以下者免征。蛎蝗等十有五条,无论多寡均免税。”[42]

由上可见,相比明代,清代的船税制度更加细致,同时出台对于渔船搭载货物的征税。渔船搭载货物是沿海对捕鱼成本日益增加的回应,而政府相应制度的出台即是对这一事实的承认。至此,在海洋上行驶的渔船功能日益多元化,这对提高沿海渔民抵御渔业风险的水平是有很大帮助的。

涂税,是地方府县对沿海渔户网捕之地所征收的赋税。渔船出海捕鱼前后,需要在沿海滩涂晾晒渔网、海产品等,地方政府即对渔民占用的沿海滩涂征收一定的赋税。涂税又称为砂岸租,“砂岸者,即其众共渔业之地”。浙江沿海的涂税,就文献记载看,最迟于南宋年间就已经开始征收,而且数额不小。知庆元军府兼沿海制置副使颜颐仲在淳祐六年(1246)二月二十三日给朝廷的奏章对庆元府(今宁波)的涂税总额及用途做了说明。“本府有岁收砂岸钱二万三贯二百文,制置司有岁收砂岸钱二千四百贯文,府学有岁收砂岸钱三万七百七十九贯四百文,通计五万三千一百八十二贯六百文。”所收款项用于“拨助府学养士及县官俸料”[43]。涂税的征收一直延续到清代。康熙三十四年(1695)定海知县缪燧就曾下令取消定海涂税征收。[44]而乾隆八年(1743)乾隆皇帝下令免除了浙江温州府和台州府的涂税。[45]

渔船牌照,即渔民从事海上捕捞作业的凭证。海洋渔业牌照制度始于清代康熙年间,康熙四十二年(1703),吏部和兵部详细规定了渔民申请渔业执照的流程规定:“未造船时,先行具呈州县,该州县询供确实,取具澳甲、户族、里长、邻佑当堂画押保结,方许成造。造完,报县验明印烙字号姓名,然后给照。其照内仍将船户、舵水年貌籍贯开列,以便汛口地方官弁查验。”[46]浙江渔民的牌照一般是由船户所在渔帮或渔业公所统一领取,然后发放到船户手中,县府并不负责直接将船照发到渔民手中。与之相对应的是渔民的牌照费也由渔帮或渔业公所统一征收,然后上缴县府。在此过程中,渔帮或公所头面人物往往借此向渔民索要额外费用。申报》1892年11月11日。" class="calibre9">[47]

注释

[1]张震东、杨金森:《中国海洋渔业简史》,海洋出版社1983年版。

[2]尹玲玲:《明清长江中下游渔业经济研究》,齐鲁书社2004年版。

[3]欧阳宗书:《海上人家——海洋渔业经济与渔民社会》,江西高校出版社1998年版。

[4]〔清〕沈同芳:《中国渔业历史》,《万物炊累室类稿:甲编二种乙编二种外编一种》(铅印本),中国图书公司1911年版。

[5]李士豪、屈若搴:《中国渔业史》,商务印书馆1937年版。

[6][日]中村治兵卫:《中国渔业史の研究》,日本刀水书房1995年版。

[7]〔清〕简朝亮:《尚书集注述疏》卷3《夏书禹贡》载青州“厥贡盐,海物惟错”,《续修四库全书》第5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53页。〔汉〕班固:《汉书》卷28上《地理志》,中华书局1964年版,第1526页。

[8]〔唐〕李吉甫撰、贺次君点校:《元和郡县图志》,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26、627、629页。

[9]〔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63《孔戣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009页。

[10]〔唐〕白居易:《河南元公墓志铭》,见〔清〕《全唐文》卷679,中华书局1983年版。

[11]〔宋〕欧阳修、宋祁:《新唐书》卷174《元稹传》,中华书局1975年版,第5229页。

[12]〔元〕脱脱等:《宋史》卷88《地理四•两浙》,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2175、2176页。

[13]〔宋〕王存撰、王文楚等点校:《元丰九域志》卷5《两浙路》,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13、215、216页。

[14]〔元〕袁桷等:《延祐四明志》卷1《沿革考》,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144页。

[15]〔元〕冯福京等:《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叙赋》,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082页。

[16]〔元〕袁桷等:《延祐四明志》卷12《赋役考》,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296页。〔元〕王元恭:《至正四明续志》卷6《赋役》,《续修四库全书》第70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563页。

[17]〔明〕张时彻:《嘉靖宁波府志》卷12《物产•贡赋》,嘉靖三十九年(1560)刻本,第15页。

[18]《明实录•世宗实录》卷414,嘉靖三十三年九月癸亥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7209页。

[19]〔宋〕胡榘、罗浚:《宝庆四明志》卷5《郡志卷第五•叙赋上》,《续修四库全书》第70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页。

[20]〔宋〕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36《土贡》,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7558页。

[21]〔元〕脱脱等:《宋史》卷186《食货下•商税》,中华书局1977年版,第4544页。

[22]〔元〕冯福京等:《大德昌国州图志》卷3《叙赋》,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6082页。

[23]〔明〕宋濂:《元史》卷94《食货二•额外课》,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406页。

[24]〔明〕宋濂:《元史》卷94《食货二•额外课》,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2403、2404、2406页。

[25]《明实录•神宗实录》卷87,万历七年五月丁未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809—1810页。

[26]欧阳宗书依照《正德松江府志》的记载,将鱼课分为鱼课钞与鱼税钞。

[27]《永乐乐清县志》卷3《贡赋》,天一阁藏明代方志选刊,上海古籍书店1964年版,第15—16页。

[28]《明实录•宣宗实录》卷88,宣德七年三月庚申朔,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2018页。

[29]〔明〕张时彻:《嘉靖宁波府志》卷12《物产•杂办》,嘉靖三十九年(1560)刻本,第23、34—37页。

[30]〔清〕伊桑阿等:《康熙朝大清会典》卷35《户部十九•课程四•鱼课》,近代中国史料丛刊三编,文海出版社有限公司1992年版,第1701页。

[31]〔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45《户部•杂赋•鱼课》,《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96页。

[32]〔清〕俞樾:《光绪镇海县志》卷9《户赋•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4年版,第606页。

[33]〔清〕李琬修、齐招南等纂:《乾隆温州府志》卷10《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83年版,第579页。

[34]〔清〕李前泮修、张美翊纂:《光绪奉化县志》卷7《田赋》,中国方志丛书,成文出版社有限公司1975年版,第395—396页。

[35]〔明〕王忬:《计开》,〔明〕陈子龙:《皇明经世文编》卷283《王司马奏疏》,中华书局1985年版,第2997页。《明实录•世宗实录》卷397,嘉靖三十二年四月丙子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6973—6974页。

[36]《乾隆温州府志》卷15《物产》,俞光:《温州古代经济史料汇编》,温州文献丛书,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4年版,第244页。

[37]《明实录•神宗实录》卷4,隆庆六年八月庚午条,台湾“中央研究院”历史语言研究所,1961年,第165—166页。

[38]〔清〕清高宗敕撰:《皇朝文献通考》卷26《征榷考》,商务印书馆1936年版,第5078—5079页。〔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16页。

[39]〔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9《户部•关税•禁令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822页。

[40]〔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41]〔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630《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二》,《续修四库全书》第807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63页。

[42]〔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35《户部•关税•浙海关》,《续修四库全书》第801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775页。

[43]〔宋〕胡榘、罗浚:《宝庆四明志》卷2《郡制卷第二•钱粮》,《续修四库全书》第70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34—35页。

[44]赵尔巽等:《清史稿》卷476《缪燧传》,中华书局1976年版,第12976—12977页。

[45]〔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268《户部•蠲恤•免科》,《续修四库全书》第802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282—283页。

[46]〔清〕昆冈等修、刘启端等纂:《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120《吏部•处分例•海防》、卷629《兵部•绿营处分例•海禁一》,《续修四库全书》第800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125、753页。

[47]《甬东琐缀》,《申报》1892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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