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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传媒业外资监管的理论基础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可竞争市场理论可竞争市场理论也称可竞争性理论,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首先提出的,并于1982年与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约翰·潘扎尔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威利格一起出版了《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标志着可竞争理论的正式形成。美国时在传媒业引入可竞争市场理论最早的国家之一。

(一)可竞争市场理论

可竞争市场理论(the Theory of Contestable Markets)也称可竞争性理论(Contestability Theory),是由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威廉·鲍莫尔(William J.Baumol)首先提出的,并于1982年与美国西北大学教授约翰·潘扎尔(John Panzazr)和普林斯顿大学教授罗伯特·威利格(RobertWillig)一起出版了《可竞争市场与产业结构理论》,标志着可竞争理论的正式形成。可竞争市场理论在产业组织理论、价格理论等多方面都提出了独具创新意义的见解,在当时社会引起了很大反响,对随后的政府规制改革也产生了相当大的影响。

可竞争理论主要包含三层内容:第一层含义指出了可竞争市场的概念,即市场外部的潜在进入者对市场内部经营者的市场行为造成一定竞争压力和制约力的市场形态,也就是说,市场内外有充足的厂商数量,就能够保证市场效率的最大化。第二层内容指明了可竞争市场的标准,如果一个市场不存在严格的进出壁垒,市场外部的潜在竞争者能够与内部的现有经营者之间保持一定程度的竞争关系,保证足够的市场效率,即说明这一市场是可竞争市场。第三层含义为政府监管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即为保证整个产业的市场效率,应该适当地放松市场进入规制,保证潜在的竞争者可以进入,即将该市场构建成一个可竞争的市场。

可竞争市场理论是20世纪末最为重要的放松规制思想,它在产业组织理论和市场进入规制理论的基础上,有效地解决了当时多个产业市场效率低下的问题,引发了政府规制理论的创新和发展,对后来各国的政府监管改革都产生了比较深渊的影响。

(二)可竞争市场理论与传媒业

在传媒产业,市场进入壁垒一直是阻挡业外资本与境外资本进入一国传媒业的主要障碍,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即使传媒业日益发展壮大,但较为严格的市场进入监管一直是不变的主题,各国均希望以此来维持文化市场的本土化和统一性。近年来,随着媒介产业的融合化和全球化发展浪潮的势不可挡,许多国家都对传媒产业的市场壁垒进行着一定的改革调整和新的尝试,以激活本国传媒业的创新意识,提高媒介产业的整体市场效率。

美国管理学教授Daniel F.Spulber曾提到:“在可竞争性的分析框架里,规制不再是卡恩所说的‘用政府命令取代竞争,以取得良好的经济效率’,而是在详细分析显示市场课竞争性的基础上,运用规制手段来促进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取得良好的经济绩效。”[1]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可竞争市场理论引入媒介产业,成为了政府对传媒业监管的一种重要手段,为媒介的产业话和全球化奠定了坚实的理论与政策支持。

美国时在传媒业引入可竞争市场理论最早的国家之一。在《1996年电信法》(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实施中,陆续地解除了对电信业和传媒产业之间的跨行业经营限制,允许电信公司接入广电有线网络的经营领域,传媒产业也同样可以经营通讯业务来传播自己的内容资源,逐步实现了传媒产业的局部可竞争性,拓展了媒介产业的规模化、多元化运作空间,也最终成就了美国传媒业高速发展遥遥领先其他各国的神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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