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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传媒业的监管现状与问题

时间:2022-07-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监管机构的现状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传媒监管机构的构成主要有两个维度:中央政府级别的传媒主要监管机构与传媒协助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级别的传媒主办主管单位。文化部是我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管我国文化产业,传媒业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自然在其管辖之内。工信部是我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余传媒业直接相关的监管为主要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

(一)监管机构的现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国传媒监管机构的构成主要有两个维度:中央政府级别的传媒主要监管机构与传媒协助监管机构、地方政府级别的传媒主办主管单位。

1.中央政府级别的传媒主要监管机构

目前,根据相关法规,我国传媒业直接监管行政部门的划分主要以媒介形态为区分,主要包括文化部、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工信部等。

文化部是我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主管我国文化产业,传媒业作为文化产业的核心内容自然在其管辖之内。文化部的监管主要在宏观层面,如对我国文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等制定等。

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是国务院主管新闻出版、广播影视和著作权管理的直属机构,设22个内设机构:办公厅、政策法制司、规划发展司(改革办公室)、公共服务司、综合业务司、宣传司、新闻报刊司、电影局、出版管理司(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办公室)、电视剧司、印刷发行司、传媒机构管理司、数字出版司、网络视听节目管理司、反非法和违禁出版物司(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办公室)、版权管理司、进口管理司、科技司、财务司、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人事司和保卫司。其职能涉及对外资政策与监管的主要包括:起草关于新闻出版的法律法规草案,研究拟定新闻出版业的方针政策,制定新闻出版的规章和重要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新闻出版业的发展规划、宏观调控目标和产业政策并指导实施;参与拟定新闻出版业的经济政策和有关的经济性宏观调节措施;拟定出版物市场的宏观调控政策、法规并指导实施;核准新闻出版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的设立;负责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管理、协调书报刊和电子出版物的进出口贸易;拟定广播电影电视方针政策,起草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草案;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负责广播电影电视、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机构和业务的监管并实施准入和退出管理,指导对从事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制作民办机构的监管工作;指导、管理广播电影电视对外及对港澳台的交流与合作,负责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的进口和收录管理。

工信部是我国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其余传媒业直接相关的监管为主要负责互联网行业管理。

2.中央政府级别的传媒协助监管机构

此类的监管部门比较繁多,例如商务部、公安部、安全部、外交部、教育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也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传媒监管工作。

3.传媒组织监管机构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大部分传媒组织只有单位才能设立或者申请设立,并且这些单位对其设立或者申请设立的传媒组织有监管职责。[14]对于广播电影电视的监管,主要是省级政府部门的广播电影电视局。主管主办制度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闻出版制度之一,《出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明确规定了主管单位对报刊出版单位导向、资产、人员等重大事项的全面管理职责。[15]最新修订的《出版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特别增加了主管单位和主办单位责任的相关条款,指出:“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对所属出版单位出版活动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并应当配合出版行政主管部门督促所属出版单位执行各项管理规定。”中央报刊主管单位要从全党全国工作大局出发,进一步增强依法切实履行管理职责的责任意识,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守好自己的阵地,管好自己的队伍,落实好中央的要求,执行好管理的法规制度,切实履行好管理职责。

(二)监管体系的主要问题

从上述我国传媒业监管机构的设置、职能安排中不难发现,我国传媒业的监管体制在横向上属于分业监管,在纵向上属于不完全集权监管,集两类原本就有较大弊端的监管模式于一身,自然较多问题会相应而生。如监管部门多而且职权分配相对分散;监管行政主体条块分割现象严重,致使我国传媒业非但无法发挥规模经济的优势,还阻碍了传媒集团的壮大发展等,存在问题颇多。

总体来看,我国现行的传媒监管体制依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已不能适应市场经济和传媒产业化的需要,需要依国情加大改革力度,探索适应市场经济的传媒监管的新体制。

【注释】

[1]姜飞.海外传媒在中国[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1.

[2][美]Clement G Krouse,Jongsur Park.Local exchange competition and the telecommunications Act of 1996[J].Information Economics and Policy,2003,15(2):223-241.

[3][加]Peter Givler.Deep Structure:Copyright,Contracts and the Business of Publishing[J].Journal of Scholarly Publishing,2004,35(2):65-72.

[4][德]Sabine Brünger-Weilandt.E-Science—Advancing new ways of scientific communication[J].Information Services and Use,2007,27(4):161-166.

[5]屠正锋.中国传媒业的监管与规范[D].上海:复旦大学,2007.

[6][美]Alfred E.Kahn.The Economics of Regulation:Principles and Institutions[M].New York:Wiley,1970:3.

[7]李岚.传媒产业的理论视角:控制与影响因素分析[J].现代传播,2004(5):77-88.

[8]骆正林.公共政策变迁和媒介生态循环[J].中国传媒报告,2003(2).

[9]屠正锋.中国传媒业的监管与规范[D].上海:复旦大学,2007.

[10]国家广电总局发展研究中心课题组.发达国家广播影视管理体制和管理手段研究[M].北京: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7:18-22.

[11]柏杨.我国传媒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5):22-24.

[12]吴曼芳.媒介的政府规制[M].北京:中国电影出版社,2008:145.

[13]孙发友,李艳华.新加坡新闻传媒控制模式透视[J].编辑之友,2005(2):22-24.

[14]柏杨.我国传媒监管体制的路径选择[J].中国广播电视学刊,2007(5):22-24.

[15]人民网.2011年中央报刊主管单位工作会议召开:总署将推动第一批非时政类报刊转企改制[C/OL].[2011-05-21]http://media.people.com.cn/GB/221752/221753/221762/147005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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