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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长春市发布的第一部与基础设施民营化密切相关的法规。可以说,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相关法规的制定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制定各个产业具体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

8.2.2 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组织工作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1.法规制定方面

近几年来,长春市政府根据国家、吉林省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一系列有关基础设施行业的专项条例及管理办法。2000年发布了《长春市水资源管理条例》;2005年9月1日起施行了《长春市城市供水条例》;2006年发布了《长春市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实施细则》;2009年修订了《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了《长春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对原《长春市燃气管理条例》的修改稿《长春市燃气条例(草案)》也已经通过一审,有望在2011年内发布。2008年8月,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关于进一步解放思想调整政策措施降低准入门槛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进一步降低了民营经济的市场准入门槛,鼓励民营经济的发展,支持国有集体企业改制为民营企业,为基础设施民营化创造了有利的政策环境。2010年11月1日起实施的《长春市供热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是长春市发布的第一部与基础设施民营化密切相关的法规。供热特许经营实施办法的出台,对供热市场监管契约化、法制化,供热市场准入的规范化,退出奖惩机制的具体化具有重要的意义。可以说,长春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相关法规的制定取得了较大的进展,但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如制定各个产业具体的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操作细则。

2.组织机构

2009年,长春市成立了市政公用局,成为市政基础设施的主要行政管理部门。在此前,市政基础设施维修养护管理、燃(煤)气管理和城市供水管理职责属于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市供热管理职责属于市房地产管理和住房保障局。这些职责目前都并入了新成立的市政公用局。市政公用局的主要职责包括:起草有关市政公用工作的法规和规章草案;制定相关政策和标准;承担城市燃气、供水、供热等公用事业管理的责任;负责公用企业的经营资质审验及行业管理;负责对公用企业重大生产经营决策、行风和服务质量的监督。机构改革后的长春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加强了在城市建设、建筑业管理和建设系统综合协调的职责。同时也负责基础设施建设、维护的计划与实施;城市建设相关收费的管理,城建有关行政、事业收费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长春市国资委是国有资产监督与管理的专门机构。

从职责分工来看,长春市市政公用局的成立有利于专注市政公用事业的发展,体现了市政府对保证民生的重视。不过,该部门对于市政公用事业主要是负有行政主管、特许经营权授予的职责,而不是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全面监管,市政公用事业的其他监管职责散落在各个部门。以城市供水行业的监管为例,如图8.1总结了我国城市供水行业主要涉及的政府主管部门及职责,长春市的水业监管情况就属于这种情况。分散的监管职责容易造成职能交叉、协调困难、难以统筹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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