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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反馈机制的建立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5.3.5 监督反馈机制的建立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能够取得既定效果,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其与计划一致。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监督机制主要指监督者对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全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具体民营化项目运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反馈机制与监督机制有密切的联系,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反馈信息的搜集和整理。

5.3.5 监督反馈机制的建立

为确保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能够取得既定效果,必须对其进行监督和控制,以确保其与计划一致。另外,由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实践时间不长,还属于不断摸索阶段,及时反馈运行过程中的信息和问题,以便及时修改和完善,必将有利于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健康发展。

我国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的监督机制主要指监督者对城市基础设施民营化全过程的监督,既包括对相关政策制定、执行情况的监督,也包括对具体民营化项目运行过程及结果的监督。民营化相关政策制定过程中的监督有利于保证政策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如果缺乏监督机制,政策制定者会以个人或集团的利益为中心制定政策而损害了公众的利益。在基础设施民营化政策执行过程中,各地方政府有各自的实际情况,可能与中央制定的总目标相冲突,此时,如果缺乏监督机制,地方政府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去抵制中央的政策,使民营化的实际运行偏离了既定方向。在具体的民营化项目实施过程中,监督机制更是不可缺少的。在国有企业产权转移中,缺乏监督会导致国有资产的流失;民营企业承担的基础设施服务中,缺乏监督会导致公众的利益受损。

反馈机制与监督机制有密切的联系,监督机制的建立有利于反馈信息的搜集和整理。不过,还需要建立畅通的反馈渠道,这既包括正式渠道,也包括非正式渠道。正式渠道主要指设定专职人员和专门程序,定期或必要时汇总信息予以提交。非正式渠道主要是通过意见箱,甚至是匿名信的形式,将基础设施民营化过程中的信息及问题提交到相关机构。

监督机制不仅包括政府对民营化运行过程及效果的监督,还包括对政府监督机构的监督。政府监督是以法律和与此有关的政令、命令、规章为基础来实施的,而法律、政令、命令、规章本身并非完全与现实一致,因而规制者拥有一定的行政裁量权。同时,规制者也是“法定垄断者”,在以规制法律作后盾的权限之外,还具有自我强化法律权限的机制。行政裁量权和自我强化法律权限机制的存在,使规制者在经济规制活动中可能滥用职权、牟取私利、不按经济福利最大化原则规范自己的行为,或出于某一目的维护某些集团利益,或单凭主观意志行事。因此,必须加强和完善对规制者的规制和监督。从传统行政法理论出发,对于规制者的规制主要包括三个方面:首先是实体法方面的限制,其次是程序法的限制,再次则为司法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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