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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经纪人操作实务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  第一节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一、关于经纪人资格的有关问题  所谓经纪人资格,就是指作为一名被允许从业的经纪人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开展了经纪人培训、考试和颁发经纪人资格证等项工作,促进了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和壮大。兼职经纪人也应事先领取经纪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经纪业务活动。即公民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向招聘经纪人的经纪公司应聘。

  第一节  经纪人和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一、关于经纪人资格的有关问题

  所谓经纪人资格,就是指作为一名被允许从业的经纪人应达到的基本标准。凡是在市场经济较发达的国家中,对从事经纪业务人员的资格标准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只有在取得经纪人资格后才被允许开展经纪业务,否则,属于违法行为,要受到相应的制裁。

  这里所述的经纪人资格,一般是指具有从事经纪业务能力的人,在向有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后,取得的开展经纪业务活动的法律资格。这种资格包括经纪人的实际业务操作能力和身份资格。在我国这两种资格的基本标准就是由国家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经纪人员上岗证书,它代表了国家承认的从业人员应具备的基本标准和法律条件。

  经纪人资格的取得,必须要经过一定程序的审查。只有领取了资格证和营业证并办理了税务登记证和交易市场登记证,才是合法的,才能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一)国外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和要求

  在国外,考试和持证是取得经纪人资格的必要前提和条件。在比利时,申请者须首先通过大学水平的学业考试,科目主要有民法、商业法、金融计算机语言、金融交易技术、经济学等等。除必须取得大学学历外,还规定必须在一定经纪公司工作至少3年,再经过专业考试合格,才能拿到经纪人许可证。

  在美国各州的法律中也规定;凡履行房地产经纪人职能的房地产经纪人,都要从房地产管理机构取得执照。执照分为经纪人执照和销售员执照。销售员执照允许持有人替一个经纪人服务,但不能像经纪人那样能独立地进行活动。经纪人和销售员均需学习过专门课程和工作过一段时间,并通过了考试才能拿到执照。同时,要求经纪人和销售员具有诚实正直的良好名声。

  (二)我国经纪人的资格认证和要求

  我国经纪人制度目前也处于不断发展和建立完善过程中。各有关部门从实际出发,开展了经纪人培训、考试和颁发经纪人资格证等项工作,促进了经纪人队伍的发展和壮大。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各地对经纪人资格管理的较为共同的做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经纪人资格授予和注册登记的管理部门。

  2.有条件地授予经纪人资格证书。经纪人获取经纪人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以下资格和条件:

  (1)主体资格,即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根据《民法通则》规定,被授予经纪人资格的主体,只能是享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公民;此外,必须是非现职公务员和非现役军人。因此,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可以取得经纪人资格的自然人,必须是以经纪人为职业的公民,从机关和企事业单位辞职、离退休人员,以及在各类经纪机构的从业人员等。兼职经纪人也应事先领取经纪人资格证书,方可从事经纪业务活动。

  (2)相应的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充当不同类型的经纪人,其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素质要求是不尽相同的。一般的商品经纪人,其文化程度不一定很高;但专业性较强的经纪人,其文化程度则要求比较高,才能适应开展经纪业务的需要。各种类型的经纪人,必须熟悉本专业具体业务,只有这样,才能从事该类型的经纪业务工作。例如,房地产经纪人必须懂得房地产业务,技术经纪人必须懂得有关的专业技术等等。

  3.取得经纪人资格的程序。公民要取得经纪人资格,必须要经过申请、培训、考试、考核、颁发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等程序。

  (1)申请。即公民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或向招聘经纪人的经纪公司应聘。

  (2)培训、考试和考核。这是充当经纪人必须经过的重要程序。培训必须严格进行。经考试合格后,再经过考核,才能颁发经纪人资格证书。

  4.在一定的经纪机构工作。公民取得经纪人资格证书后,就可以应聘于经纪机构并在其机构从事经纪业务工作。也可以几个人合伙,申请组建股份制经纪机构。经纪机构的设立,可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经纪机构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依法从事经纪业务。经纪人也可个体从事经纪业务工作,个体从事经纪业务工作,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领取个体从业的营业执照。

  二、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经纪机构是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法规成立的,从事各种中介活动的经济组织。经济机构作为法人,其一切活动必须符合企业法的规定。在国外,由于经纪人制度比较健全,各种经纪机构竞相成立。在我国,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类现代意义上的经纪机构不断出现,如证券交易所、图书选题信息事务所、文化体育经纪机构、房地产交易所、技术交易中心、期货经纪机构、劳务介绍所、婚姻介绍所等等。

  下面将以几个行业机构的申办与管理事宜。具体介绍一下有关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事宜。

  (一)期货经纪公司的申办与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是指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所设立的接受客户委托,用自己名义进行期货买卖,以获取佣金为业的公司。为了明确期货经纪公司的法律地位,规范期货经纪公司的组织行为,促进期货市场的健康发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19934月颁布了《期货经纪公司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1.期货经纪公司应具备的条件

  我国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公司名称;

  (2)有规范的公司章程;

  (3)有固定的场所和合格的通讯设施;

  (4)注册资金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5)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期货经纪人不得少于20人;

  (6)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

  (7)有完善的组织机构和健全的财会制度;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申请

  期货经纪公司的登记主管机关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管辖的期货经纪公司应当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登记注册。其他期货经纪公司应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初审后,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期货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仍按上述程序办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受理开业登记申请后,于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注册或者不予核准登记注册的决定。

  期货经纪公司的开业登记,应当由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和证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件》第十五条所规定的文件和证件;

  (2)由人事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出具的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证明;

  (3)期货经纪人名单及简历;

  (4)通讯设施和专用设备的自有或租用证明;

  (5)从事期货业务涉及国家专项规定的,应提交国家有关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6)从事国际期货业务的,应提交与相应的国际期货交易所会员公司签订的有关期货经纪业务的协议意向书

  (7)聘用外籍人员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应提交聘用证明和由所在国(地区)公证机构出具的符合《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登记管理暂行规定》要求的证明;

  (8)实行股份制的,应依照《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

  3.期货经纪公司的行为管理

  期货经纪公司应当依法从事经营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则:

  (1)提供客观、准确、及时、高效的服务;

  (2)在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开设客户保证金专用帐户,并与自有资金分离存放;

  (3)如实记录、及时执行客户指令;

  (4)将每日交易记录、会计凭证及其他重要资料完整保存5年以上;

  (5)为客户保守商业秘密;

  (6)在营业场所备置供客户阅读的公开说明书、风险说明书;

  (7)在登记注册后6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指定的金融机构缴存营业保证金,其数额不低于注册资金总额的25%。

  国家禁止期货经纪公司从事下列行为:

  (1)私下串通,垄断市场

  (2)进行私下对冲;

  (3)制造、散布虚假的或容易使人误解的信息进行误导;

  (4)伪造、涂改、买卖各种交易凭证和文件;

  (5)挪用客户保证金;

  (6)雇用非法经纪人与客户接洽、商谈委托进行期货买卖事宜或代其进行期货买卖;

  (7)约定与客户分享利益或承担风险;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如果期货经纪公司有违反上述七条规则和八条禁止行为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将根据情节轻重对公司给予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处罚,甚至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各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均有权对管辖区内的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检查。期货经纪公司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等。

  (二)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经营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这里所说的证券交易所,是指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为了加强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规范证券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于19937月发布了《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其中要求证券交易所应当创造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提供便利条件,以保证证券交易的正常进行。该办法规定了证券交易所的八大职能:

  (1)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

  (2)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3)审核批准证券的上市申请;

  (4)组织、监督证券交易活动;

  (5)根据《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督;

  (6)依照证券交易所章程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对会员的证券交易活动进行监督;

  (7)提供和管理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市场信息;

  (8)其他许可的职能。

  1.证券交易所的设立

  设立证券交易所,由国务院证券委员会(以下简称证券委)审核,报国务院批准。申请设立证券交易所应当向证券委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书;

  (2)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草案;

  (3)拟加入会员名单;

  (4)理事会候选人名单及简历;

  (5)场地、设备及资金情况说明;

  (6)拟任用管理人员的情况说明;

  (7)证券委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应制定一定的章程,章程应包括下列事项:

  (1)设立目的;

  (2)名称;

  (3)主要办公及交易场所和设施所在地;

  (4)职能范围;

  (5)会员资格和加入、退出程序;

  (6)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7)对会员的纪律处分

  (8)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9)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任免及其职责;

  (10)资本和财务事项;

  (11)解散的条件和程序;

  (12)其他需要在章程规定中规定的事项。

  证券交易所出现章程的解散事由,由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经证券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批准解散。证券交易所有严重违法行为,由证券委作出解散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2.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

  证券交易所要在其职能范围内制定业务规则,其业务规则由证券交易所理事会通过,报证监会会同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并报证券委备案。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当包括上市规则、交易规则及其他与证券交易活动有关的规则。一般来说,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应包括下列事项:

  (1)证券上市的条件、申请程序以及上市协议的内容及格式;

  (2)上市公告书的内容及格式;

  (3)交易证券的种类期限;

  (4)证券交易方式和操作程序;

  (5)交易纠纷的解决;

  (6)交易保证金的交存;

  (7)上市证券的暂停、恢复与取消交易;

  (8)证券交易所的休市及关闭;

  (9)上市费用、交易手续费的收取;

  (10)本证券交易所证券市场信息的提供和管理;

  (11)对违反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为的处理;

  (12)其他需要在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中规定的事项。

  3.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

  《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了对证券交易所的管理和监督,其主要内容有:

  (1)证券交易所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取得的设立和业务许可;

  (2)证券交易所的非会员理事单位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在证券交易所会员公司兼职。证券交易所的理事、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3)证券交易所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凡有与其本人有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情形的,应当回避。

  (4)证券交易所应当建立符合证券监管和监控要求的系统,并根据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的要求,向其提供证券市场信息。

  (5)证券交易所应当于每一财政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编制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告,并报上级备案。

  (6)证券交易所因不可预料的偶发事件导致停市,或者为维护证券交易的正常秩序采取技术性停市措施,必须立即向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和证监会报告,并抄报证券委。

  (7)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会员缴存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门帐户,不得擅自使用。

  (8)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人民政府授权机构和证监会有权要求证券交易所提供有关业务、财务等方面的报告和材料,并有权派员检查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财务状况以及会计帐簿和其他有关资料。

  4.证券经营机构如何成为交易所会员

  我国目前尚不允许私人经营证券业,证券交易所也不接纳个人会员。只有证券经营机构才能从事证券经纪业务,而且证券经营机构通常都是交易所会员。这样的证券经营机构就是人们所说的证券商。目前,我国的证券经营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证券公司;一类是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职能部门如信托投资公司的证券业务部。其中以证券公司为主。证券公司可以是独资公司,也可以是股份制公司;可以是金融资本,也可以是实业资本。但证券公司的出资或入股单位必须是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国有企业等。

  我国规定,申请成立证券经营机构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证券业务发展的需要;

  (2)有完备的组织章程并具备法人条件;

  (3)具备经营证券业务能力的专业人员;

  (4)有符合规定的实收货币资本金或用于兼营证券业务的单独核算的营运资金。证券公司的资本金最低限为1000万元人民币。证券业务部门的证券营运资金不得少于500万元人民币。

  具备上述四个条件者,就可提出建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此时,申请人应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申请报告。申请报告的内容一般包括:名称,场所,注册资本,机构组织形式,从事证券业务的方式,内部规章制度;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所必需的一些措施等;

  (2)证券经营机构的章程。章程的主要内容一般包括:经营机构的性质、经营范围、经营管理、营运的基本指导法则、行动方针等;

  (3)设立证券经营机构的可行性报告;

  (4)证券经营机构主要负责人姓名及简历。一般包括董事、监理、经理的简历和持有股份情况等;

  (5)证券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文件。

  证券经营机构除了必须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必须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只有这样,才能有入场资格,代理客户进行证券买卖。

  不同的证券交易所对于入会会员的要求不太一样。例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于入会会员的要求是:

  (1)经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一级分行批准,可在上海经营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2)资本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

  (3)有连续两年以上的证券经营业绩;

  (4)有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组织机构和业务人员;

  (5)承认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经本所批准并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按本所规定缴纳不低于30万元人民币的席位费;

  (6)进场年费:兼营和自营经纪业务者缴50万元,专营经纪业务者缴10万元;

  (7)交易手续费:一律按成交额03‰提取;

  (8)准备金:兼营经纪业务者缴20万元,专营经纪业务者缴10万元。其中,席位费和准备金在会员退出资格时可退还;

  (9)在股票交易中还要缴付年费:证券经纪商或自营商每年缴1万元,兼营经纪业务的证券商年费为5万元。

  (三)演出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1.设立演出经纪机构首先要经过审批

  199122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文化部《关于加强演出市场管理的报告》,在该报告中对演出经纪机构作了适应的规定。根据该规定,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经过审批。在京的中央部门、部队系统、群众团体及中央部门所属的企业单位和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企业,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必须报文化部审批;其他单位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审批。经审批,并领取《演出经营许可证》的,方可从事演出经纪业务。申请成立演出经纪机构时,须向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下列文件证明:

  (1)机构名称、组织章程。

  (2申报单位的法人代表或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3)申报单位的财务制度文件。

  (48人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的资历证明。

  (5)经营地点、营业用房和必备设施的使用说明。

  (6)单位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的验资证明。

  (7)申报单位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2.演出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

  演出经纪机构的必备条件是:

  (1)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必备设施。

  (2)是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3)主要业务人员具有一定的企业艺术、知识和从事艺术工作或组织演出活动3年以上的经历。

  (4)有健全的财务制度和相应的财会人员。

  (5)有规定数额以上、来源合法的注册资金。

  3.设立演出经纪机构的申报程序

  (1)持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和有效的证明材料,向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申请。

  (2)文化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在接到申请一个月内,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合格者发给《演出经营许可证》。

  (3)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注册登记。

  (四)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主要任务是:沟通科学技术与经济建设的信息,促进科学与经济建设的结合,加速科学技术成果的商品化,繁荣科学技术市场。

  我国对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的设置有如下规定:

  (1)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应当有明确的经营内容和服务方向,有与经营内容相适应的科学技术和经营管理人员,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规章制度。常设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要有必要的资金和设施。

  (2)成立事业性质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主管部门批准;成立企业性质的技术市场经纪机构,经主管部门批准后,须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组织全国性或跨地区、跨部门的技术交易会要提前3个月在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机构或技术主管部门备案。

  (3)技术市场经纪机构成立后,应当向当地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备案,并在国家规定的或者核准范围内开展业务活动,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和技术市场协调指导机构的监督。

  (4)技术市场经纪机构内应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从事技术工作的技术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可按照工程技术序列或其他相应专业职务序列配置,并在工资和生活上与其他技术岗位的技术人员享有同等待遇。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申办与管理

  为了促进房地产流通,活跃房地产市场,防止房地产交易和房地产租赁明码暗价、瞒价偷税、价格失控等现象,以及为交易各方提供多方面的服务,我国从1986年开始兴起房地产经纪服务企业。它的主要业务是房地产和咨询服务、房屋供求登记与介绍业务、房屋代售、房屋吞吐、房屋典当,以及房屋抵押业务等。目前,我国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大致有两种类型:(1)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成立的房地产经纪人服务所或事务所,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自负盈亏。(2)由社会各部门或单位成立,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有营业执照的房地产经纪企业。

  1.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资格与申办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经纪机构必须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必须是具有法入资格的经济实体。有明确的经营主旨和管理章程,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能独立地承担经济责任

  (2)必须有健全的管理机构。要有合法的法人代表,并配有与经营内容、经营方式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具有房地产专业知识的经营、技术和财务人员。

  (3)必须具有与经营规模、内容相适应的自有资金。

  (4)必须建立符合财政部和建设银行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5)必须有固定的办公地点和合法的经营方式与手段。

  具有以上资格的房地产经纪机构还需办理以下手续:

  (1)向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资格审查,并提交有关证件和资料。经审查合格,由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颁发《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

  (2)凭《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和资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开业登记手续,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当然,申请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机构还要向自己的主管部门申报,经主管部门同意,并在领取《房地产经营资格证书》和《营业执照》之后,方可从事房地产经营活动。

  2.房地产经纪机构的活动原则和行为规范

  从事房地产交易活动的经纪机构,应当遵循国家规定的政策和原则:即(1)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原则;(2宏观管住、微观搞活的原则;(3)平等协调、自愿成交的原则;(4)等价交换、公平交易的原则。国家还禁止以咨询、介绍、服务为名,进行强买强卖、欺行霸市的强制交易行为。

  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单位的行为规范是:

  (1)在交易活动中要遵守国家有关的政策规定,忠诚地为交易双方提供信息和中介服务;

  (2)不能违反规定乱收费用,或借中介之机进行投机倒卖、牟取暴利,或进行非法的中介活动;

  (3)委托、代办、收费等必须通过合同和协议公开进行;

  (4)经纪人服务费的收取应由物价管理部门核定。

  对于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行为,房地产市场主管部门要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要取消其经纪人资格,并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节  经纪人的责权利

  明确经纪人的职责,全面完整地规定经纪人的义务和权利,有利于对经纪行业和经纪人进行管理,对规范其行为和促进其发展亦是大有裨益的。

  一、经纪人的职责和义务

  经纪人的职责就是指经纪人对客户和国家所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兑现的承诺等。所谓经纪的义务,也不仅是指法学中规定的对法律关系主体必须履行或不履行的行为责任,而且包括社会道德方面的行为责任。

  概而简之,经纪人的主要职责和义务如下:

  (一)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

  经纪人在为客户提供中介服务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经纪人并有责任接受市场、工商、税务等部门的监督管理并依法缴纳有关税、费的义务。

  (二)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

  经纪人在从事经纪业务时,必须忠实于委托人的利益,实事求是向客户介绍相关情况,包括介绍委托者诸方的资信、财力状况和所交易的商品情况等。经纪人如果已知某方(如甲方或乙方)委托人的资产不足、濒临倒闭而难以完成其应向对方履行的事宜,此时,若该方还要经纪人为其提供方便时,经纪人应给以拒绝。

  (三)公平对待委托人诸方

  经纪人应公平地对待委托人诸方,不应有偏向任何一方的行为出现。经纪人还要实事求是地及时转达一方给另一方的要求和提出的问题等。任何具有不公平性和有欺骗性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四)严守委托人的秘密

  经纪人要严格为委托人诸方保守秘密,凡委托人叮嘱其不应告知对方的事宜,经纪人一定不要泄露。

  (五)准确掌握交易诸方的有关情况

  经纪人要对每一个交易都应有各种详细的记录,应准确地记载交易诸方的姓名、商号、交易内容、日期等,认明合格后交委托人各方存证。这种记录一旦委托人签字认证后便具有法律效力,它是委托人之间正式订立合同的基本依据。

  (六)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的样品或其他实务等

  经纪人在经纪活动中,有妥善保管委托人所交样品或其他实物的义务,若丢失或损坏应负相关责任。

  (七)严守中介地位

  经纪人处于中介地位,这就决定了经纪人在从事经纪活动时,不能亲自从事任何商品实务的买卖,如低价买进高价卖出。经纪人只能为当事人诸方牵线搭桥,而不应为当事者接受或付给钱物。

  二、经纪人拥有的权利

  从一般意义上讲,权利就是公民或组织成员依法应享有的权力和利益。经纪人的权力,就是指经纪人在开展经纪业务活动时,依法享有的基本权力和应得到的利益。这些权力和利益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经纪人的合法中介行为应受到保护

  在我国,长期以来将经纪行业视为扰乱市场的投机行为,因此,政府通过颁布条例和行政命令,采取一系列措施将之取缔。但自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商品经济的迅速发展,经纪活动又空前活跃起来,经纪人和经纪行业的组织,也从无到有,从小到大在各地发展起来。但由于经纪人队伍自身构成较为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个别人员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且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再者,加之社会上对经纪人的某些传统性偏见,使一些合法经纪人的正常业务活动和合法利益有时也难以得到全面的保障。比如从称呼上看倒爷儿炒家黄牛穴头等都是贬义的蔑称。再如某报所载:某经纪人几经周折为一厂家解决了某种短缺生产资料的长期供货问题,同时,也为供货方的产品找到了长期稳定的销路。按约定该经纪人可以从销售额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佣金,但双方都认为经纪人提取的比例过大而拒绝支付。作为经纪人又迫于来自上下多方的压力,只得接受了一笔寥寥无几的一次性劳务费。像这样的例子在当前的经济生活中并非少有。所以,在我国保障经纪人合法中介的权利非常重要。现在的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体制已正式确立,经纪行业和经纪人的合法行为基本上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并能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以后还将会更规范更有效。

  (二)经纪人有收取和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

  经纪人通过自己的经纪活动,完成委托任务,使委托人找到交易的对方或在经纪人的中间旋下达成订约的效果。订约成功,委托人就会取得相应的经济效益。因此,经纪人便有权获得与所经纪的业务内容保持一定比例关系的报酬,即佣金。这种报酬是合法经营的结果,是属于合理的劳动所得。报酬的收费标准,如国家有规定的,按国家标准支付;如国家无具体规定或只有原则框架的,应按商业习惯或依双方订立的经纪合同支付报酬。这种报酬视具体情况由委托方单独负担或由当事人双方共同负担。

  在经济活动中,经纪人的报酬问题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之一,常见的纠纷有以下几种:

  1.有的委托人在经纪业务完成后,无视经纪人的劳动,对经纪人在交易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视而不见,拒绝支付经纪人的报酬,因而引起纠纷。

  2.有的委托人在交易前出于需求的迫切,对经纪人应允较高的佣金标准,而交易或合同签订,交易过程完结后,不按事先约定好的佣金数额支付报酬,因而引起纠纷。还有的经纪人自以为是,漫天要价,使委托人难以接受;或是在交易过程开始时,商定的报酬标准并不高,随着交易的进程,经纪人不断加码,提高佣金标准,使委托人进退两难,而引起纠纷。

  (三)经纪人有要求委托人或当事人支付成本费用的权利

  经纪人在与委托人达成委托协议时,有权要求委托人预先支付一定的费用,以作中介活动之用。或在交易完成之后,有权要求委托方(或当事人)支付中介活动中所开支的不应由经纪人支付的那部分费用,但费用的支出,须以经纪成本为限,一般情况下并应在经纪活动时与委托人(或当事人)打好招呼。委托人与经纪人也可商定将报酬和成本费用合在一起以包干的形式在经纪合同中加以规定。

  三、经纪人的佣金问题

  收取佣金是经纪人自身利益的核心内容,是经纪人权利的最基本内容和经纪人个人收入的来源。也是在现实社会经济往来中争议颇多的问题,因此,对佣金的认识是对经纪人权利问题全面认识的重要内容之一。

  (一)佣金的法律地位及相关概念的界定

  佣金就是指经纪人在为委托人提供交易机会,充当交易中介协助买卖双方完成交易过程或订立交易合同后,由交易人一方或双方支付给经纪人的劳动报酬,在法律上称为佣金

  在我国对佣金一直存在较多的争议,其原因有二:第一,解放初期经纪业务被看成是为资本主义经济服务的经济现象而取缔。从业者经纪人及经纪人报酬——佣金也随之消失。但其不雅之名却传之甚远。所以,即使改革开放后,虽然经纪业务已在市场交易行为中普遍展开,但对经纪人的收入——佣金,仍多有争议,其传统影响是重要原因之一。第二,佣金涵义之界定的含混,是当前社会上对佣金颇有疑议的直接原因。在实际经济交往中,佣金往往与酬金、折扣、回扣等其他名目繁多的介绍费、好处费、交际费等混同,在某些舆论宣传和经济活动中,也往往把经纪人收取的佣金与其他名目相提并论,使人们对佣金的认识扭曲,视为不正之风而必须严加禁止。实际上,佣金与回扣、折扣和酬金等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

  回扣,是指在商品交易中,卖方在收取的货款内,扣除一部分回送给买方或其代理人的钱财,它的实质是对销售利润的再分配。从卖方角度看,它是一种行之有效的促销手段,但实际上是商业贿赂行为的一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对回扣问题有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以行贿论处。这是我国法律中对回扣的明确说明。

  折扣是指商品在购销业务中卖方给买方或其代理人的优惠,折扣有多种形式,如现金折扣、数量折扣、功能折扣、季节折扣等。关于折扣,在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规定为:经营者销售或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必须如实入帐。接受折扣和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帐。因此可以看出,折扣在我国的法律内,是类似于佣金的合法行为,它不同于属于商业贿赂的回扣行为。

  酬金是一种回谢,具有贿赂和收买的性质。它最初出现在经济大萧条时期的美国,原是指美国工人将工资中的一部分返还给雇主作为保持工作岗位的一个条件。在我国经济生活中,部分公职人员通过各种渠道从下级那里领取红包馈赠等形式的酬金。在各国的法律中,对收受酬金,都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我国也不例外。

  (二)经纪人佣金的性质

  从上述佣金及相关概念的界定中可知,佣金作为经纪人的劳动报酬是合法的,受法律保护。那么应如何理解经纪人佣金的性质呢?

  应当讲,经纪人佣金的本身并不具有社会属性。它只是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高度发展的产物,同社会经济制度本身没有必然的联系。无论是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还是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只要商品生产和商品流通发展到一定水平,就必然出现经纪业务活动及其从业人员——经纪人。它的社会性质只是属于某种社会形态下的社会阶级关系及其所服务的社会对象。但经纪人在其业务活动中,以自身劳动取得的报酬是合法的。

  再者,经纪人开展经纪业务活动,需要有一定数量的资本,要承担一定的中介风险,通过付出自己的劳动,占用大量的信息,并向需求者提供这些信息。所以经纪人取得的佣金,实质上是承担风险的收入,出卖信息的收入。中介经营的收入,是劳动收入的一种,是个人收入分配多种形式中的一种。

  (三)经纪人佣金的收费标准

  在我国,目前对于经纪人佣金的收费标准,除了在一些较为规范成熟的市场上,如期货、证券市场等,有较为明确的规定外,在其他大多数市场上并无统一规定,各地关于经纪人的收费办法也不尽相同:有按成交额提成的办法;有按件提成的办法;还有长期挂名按月提留的办法。这些方法多带有随意性和议定性,其方法也不科学,有时很难真实反映经纪人对社会的贡献和付出劳动的多少。因此应尽快建立经纪行业收费的统一管理办法,具体措施应包括:1.按行业统一分类,制定不同类别经纪行业和经纪人的浮动收费标准,使收费标准基本规范化。2.建立和完善财务制度,允许企业把支付给经纪人的报酬列入成本开支,并在帐户上建立专门的二级科目,使佣金的开支合法化。3.对于经纪人收取的佣金应作为其正常的营业收入,建立统一的登记或记录制度并出具专用发票,这样既可保护经纪人取得应得到的合法收入,又能以此确定经纪人应纳税的数额,防止个别不法分子的偷漏税行为。4.建立以成交金额为基础的经纪人佣金提成尺度,逐步规范佣金方式和标准。

  四、经纪人的职业道德准则——“三必须七不得

  (一)经纪人的三必须

  1.经纪人必须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信誉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经纪人应具有的道德素质。经纪人要以信取人、诚昭天下。是事业的生命;是成功的保障。

  公正、诚实、守信是经纪人从事中介活动的基本要素。经纪人在进行中介业务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要求实事求是地介绍相关事项,既不能夸大,也不能缩小,更不能随意掺杂个人意见,如是个人见解应向当事人说明,以便当事人选择和决断。如果经纪人在业务活动中欺骗客户,一经发现,不仅要赔偿当事人蒙受的损失,而且可能由此声誉扫地,断送自己的业务前程。信用是经纪人促成交易的条件,作为既无资金,又不占有商品的经纪人,信用是带来经济利益的永久妙方。我国在多个法律中都规定了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应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的条款。当前,有些经纪人在业务活动中,做一锤子买卖失信于客户,不仅损害个人声誉,也给整个经纪行业带来不良影响。作为一个有较高素养的经纪人,应具有长期的目标,既要改变历史上社会对经纪人留下的鄙俗形象,又要在供需双方和交易市场上建立自己的良好信誉和形象。

  2.经纪人必须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处处为客户着想

  经纪人的事业心主要表现为:要有献身经纪事业的工作精神,不怕困难,任劳任怨,全心全意为客户服务,在每一次经纪业务中都能始终抱有成功的信念。经纪人的责任感主要表现为:忠实于自己的客户,经纪人一旦受雇于客户,就要时刻站在客户的立场上,为客户着想,应首先考虑客户的需要,而不能只想怎样才能获得更多的个人所得。同时,经纪人还应及时地向客户报告,该类产品目前在市场上的销售状况及变化,使客户可以及时调整自己的决策。

  3.经纪人必须具有较强的法律意识

  经纪人的中介服务,涉及到许多政策和法律规定。这就要求经纪人不仅是知道有哪些法律,而更主要的是具有法律意识,如自觉纳税、自觉用法的意识。意识是内化的结果,它与强制的依从有本质的区别,比如一个司机因为交通警察的监视在红灯前停车,与无论何时何处,只要红灯亮就停车是不同的。前者是压力的依从,后者是自觉的内化。经纪人法律意识的形成就是自身权利和义务的自觉内化。它表现为经纪人对法律的自觉遵守和运用。经纪人既要依法从事经纪中介活动,努力为客户服务。又要学会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保护自己在为供需双方完成中介后,应当取得的合法收入——佣金。同时,要防止供需双方见面后翻墙,使经纪人自己被。这些现象一旦出现,经纪人应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

  (二)经纪人的七不得

  1.经纪人不得参与国控商品、国家机密信息经纪活动

  在我国由国家直接控制的商品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较大差别的。在以计划为主的经济体制下,国家直接控制的物资产品门类繁多,随着经济市场化体制的建立和逐步完善,国家已经取消了对许多物资和产品的统购统销,允许绝大多数门类的物资和产品进入市场,通过市场的流通渠道,进行正常的商品交易。但是作为发展中国家,我们的经济仍属欠发达经济,因此,国家为了保持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和防止物价非正常的大起大落,以及对通货膨胀率的合理控制,即使对某些普通商品国家仍要实行阶段性或长期性的全面控制或部分控制。如对烟、酒的专卖和对棉花及蚕草的阶段性控制政策等。所以作为经纪人必须随时注意国家或部分地区,在不同时期颁布的关于允许和不允许某些商品流通的法令,凡国家规定实行专卖或专买的商品,经纪人一律不得参与中介。

  同时,凡属于尖端科技、军事科技的产品、技术和信息等,经纪人一般不得介入,有些需要牵线搭桥或需要一定中间媒介的,经纪人必须事先经过有关部门的批准,方可参与中介。由于经纪人一般都有较多的信息渠道和社会交往,所以在经纪业务活动中要特别注意保守国家机密,遵守国家政策法令。

  2.经纪人不得参与走私商品的经纪活动

  所谓商品走私,就是指没有国家进出口许可证,或与进出口许可证不符的商品,绕过或蒙混过海关,将海外或国内商品偷运入境或出境的行为(这里一般指入境走私商品)。

  随着改革开放的领域不断扩大,进出口贸易将会有很大的发展,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在一定时期内的商品走私活动也会更加猖獗。越是走私商品,就越是需要通过中介迅速转手,以求销赃和获利。所以,作为经纪人,在进行进口商品中介时,要特别注意,首先辨别的是走私货还是合法进口商品,是否有进出口许可证,进出海关的各种证件及验报结果文件等。就一般情况看,经纪人为有外贸经营权的国有外贸公司;国外的长期客户;经国家工商部门批准的经营进口商品的批发、零售企业等进行商品中介活动,是较为可靠的。而经纪人在为某些私营公司或个体外贸经营商进行商品中介时,应认真了解其商品的来路。当然对某些国家干部与走私势力相勾结,内外结合搞走私,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作为执行中介职能的经纪人更应提高警惕。应做到不参与、不中介、积极举报。

  3.经纪人不得参与一切违禁品的经纪活动

  所谓违禁品,就是指国家明令禁止生产、采集、捕获、贩运、经营的商品,我国有关法律法令规定的包括:文物、珍稀动植物、金银、毒品、外币、科技情报,以及国家规定限制出口的原材料和某些产品等。但是上述违禁品的倒卖和非法进出口、走私等活动仍很猖獗,由于其隐密性,所以非常需要选择合适的中介人。目前,破获的大量文物走私、非法贩卖野生动植物、贩卖毒品等案件,大多都有中介人从中穿针引线。当然这多是地下黑经纪人所为。但合法经纪人对这种经纪行为高获利的诱惑必须有清醒的认识。作为合法活动要对法律负责,凡属违禁品范围的商品、信息及科研成果等,一定不要插手中介。同时对他人的违法交易行为,还应积极举报。

  4.经纪人不得参与国际社会禁止进出口的经纪活动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国际交往的不断增多,国际贸易量的不断扩大,跨国商品经纪人和国际经纪业务量也迅速发展。我国边贸口岸的开放,使边贸交易得到飞速发展,商品由一般的生活消费品发展到生产资料商品和各种可以用来交换的内容,使交易的内涵得到拓展。但由于国际风云的变幻和国家利益的需要,有许多商品在国际交易中是被禁止的或对某些国家是禁止的。因此,从事跨国经纪业务的经纪人必须十分清楚国际社会对哪些商品禁止交易或对哪些国家禁止交易。经纪人对可能引起国际经贸和外交争端,对影响本国或他国利益的商品、物资等不能进行经纪中介,也不能参与其中信息的传递等。

  5.经纪人不得参与假冒伪劣商品的经纪活动

  所谓假冒伪劣商品是指假借或冒用其他品牌商标、品名、型号、厂家、产地及包装装潢等各种标志的商品。商品的质量往往与产品应有的质量标准严重不符或与产品说明书上的标准严重不符的商品;以及超过商品保值期、有效期和各种与国家商品质量标准有关内容不符的商品均属假冒伪劣商品,作为从事商品交易中介活动的经纪人,应当懂得所经纪的商品大类的一般质量标准。同时,经纪人还应当懂得商标法、专利法、知识产权法等的相关知识,对主要经纪的商品中,名优产品的商标、产地、型号和厂家以及印刷包装的防伪标志等必须十分清楚。因为,假冒伪劣商品的主要对象就是名优产品。

  当前,我国正值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时期,在新的经济体制尚未完全正常运转之时,也是假冒伪劣商品猖獗之时,国家和企业大力开展的打击、查处假冒伪劣商品的活动,虽然效果显著,但根除假冒伪劣商品仍是长期的过程。发不义不之财,图财害命者有之;坑蒙拐骗,以次充好者有之;借假冒商品宣扬政绩者有之;靠假冒商品富甲一方者有之。凡此种种,才使假冒伪劣商品大肆泛滥,从坑害消费者的一般生活用品,发展到假药、假种子、假化肥等,至使名牌产品厂家、名牌产品销售受到严重打击。作为中介商品交易的经纪人,如果明知是假冒伪劣商品,而参与中介,使买方或消费者的利益受到损害,则与生产和经营假冒伪劣商品者同样受到法律制裁。因此,严禁中介假冒伪劣商品是经纪人的重要戒律之一。

  6.经纪人不得向双方索要佣金以外的报酬

  经纪人的佣金标准一般是以中介商品的数量并考虑中介过程的复杂程度,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这里的复杂程度是指商品结构、性能对交易过程的影响,如对科技商品的中介等)。对于作为经纪公司雇员的经纪人,其酬金多是通过经纪公司转手支付的,但佣金的数额是经纪人分别同双方协商的结果。作为具有较高素质的经纪人,忠实于自己的公司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所以,经纪人对每一次经纪业务的酬金,必须如实向公司呈报,不得瞒报或虚报。在每一次经纪业务结束时,经纪公司根据章程支付给经纪人一定的佣金,所以,经纪人在同供需双方签订中介合同时,除明码规定的佣金外,不得私下再向供需任何一方索要额外的酬金。

  对于独立营业的经纪人,也必须按中介合同数额收取佣金,不得故意缩小明码佣金数额,而私下收取帐外佣金,以逃避税收。

  7.经纪人不得承诺力所不及的经纪活动

  由于经纪人一般社交面较宽,人际交往较广,信息灵通,且大多从事经纪行业的人都有较好的人际关系,这也是经纪人应具有的特点。但经纪人并不是万能的,对于不属于自己经纪范围内的商品或虽属自己经纪范围内,但尚未熟悉的新产品,切不可冒然应允,特别是对老关系、老熟人、老同事等,更不能碍于情面,应冷静考虑,婉言谢绝。如随意应允,甚至签订中介合同,不仅可能导致中介失败,还会使自己的声誉受损,也会影响经纪公司的信用。因此,不轻易承诺也是经纪人的戒律之一。

  第三节  经纪人与经纪合同

  一、经纪合同及其签订

  所谓经纪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经纪方)为促成另一方和第三方订立交易合同而进行联系和提供信息、介绍商品性能等活动所达成的具有一定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经纪合同是经纪活动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合同形式。这种合同,一般由委托方提出经纪方应完成的任务,由经纪方完成任务后应得到的劳务补偿即佣金作为酬劳。经纪方可以充当订立合同的介绍人,它按照委托人的委托指示,为其寻找符合要求的第三人,从而为合同的订立创造机会。经纪方也可以作为中间人来往于委托人与他方当事人之间,传达双方意思,撮合双方订立合同。经纪人可以以甲方或丙方身份出现在交易合同上,以兹证明此项交易合同是由某某经纪人撮合的。

  经纪人在签订经纪合同前,一定要审查委托人和与委托方相对应的相对人(即第二委托人或第三方)的资信和履约资格。

  首先,经纪人在进行经纪活动前,必须对委托人的资格和能力进行审查,避免进行无效劳动,具体分为三个步骤:

  1.经纪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业务时,先要认真审查委托人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成立的法人组织,有无法人章程和营业执照。凡是经过工商登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和经济联合体,实行独立核算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都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签约责任,也就是说,都是合法的委托人。在审查委托人资格时,经纪人要特别注意不能给那些已被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组织进行中介活动,他们无权签订经纪合同。也不能直接给法人内部的职能机构和生产组织,如科室、车间等进行中介活动,因为他们无权直接对外签约。

  2.经纪人在对委托人的经营能力进行审查时,主要是审查委托人的经营活动是否包含在其公司章程和营业执照批准的范围内。根据法律规定,委托人无权进行超越其职责范围和业务范围的工商经营活动,否则其订立的合同是无效的。

  3.经纪人对委托人的法人能力的审查,还包括对签约的具体经办人的审查。一切经济合同须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承办人签订。也就是说,委托人起码是取得法定代表人授权证明的承办人。

  其次,经纪人要使自己的中介活动能够有效、稳步地进行,必须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认真选择与其相对应的相对人(第二委托人),并对相对人的资信条件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才能做到心中有数,向委托人(第一委托人)负责。这种调查的步骤一般是:

  (1)审查相对人的资信情况。资信是资金和信用的简称。资金是相对人有权支配、运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的货币形态,信用是指相对人在商品交易中以往的支付、借贷能力的状况。经纪人可以通过相对人的开户银行了解其债权债务情况和资信情况;通过相对人的主管部门了解其生产经营、资产、原材料供应、技术装备、产品质量、人员素质等情况,通过相对人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了解其是否具有法人资格和注册资本、核算形式和经营范围等。通过相对人的客户了解其产品的质量、信誉等情况。

  (2)审查相对人的履约能力。履约能力就是指相对人资信以外的技术和生产能力、原材料与能源供应、产品质量、工艺流程、加工能力、信誉高低等方面的综合情况。也就是了解相对人有没有能力在与委托人签约后,能够具有实现合同所必需的人力、物力、财力和信誉的保证。

  签订经纪合同应包括的主要条款有:当事人的姓名、委托的经纪事项、期限、经纪事项的种类、范围、要求及酬金的数额、给付方式及时间、费用负担和违约责任。具体的经纪合同可参见下表。

  *经纪合同文本基本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  纪  合  同

  编号  字第  号

  经纪人(简称甲方):

  委托人(简称乙方):

  委托人(简称丙方):

  甲、乙、丙三方为实现乙、丙成交、甲方中介的目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协调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事项:乙方为实现同丙方成交____________(成交商品项目)的目的,特委托甲方为之中介。

  2.活动范围:甲方可依其自己的名义独立进行中介活动,以能实现乙方的成交条件为原则。

  3.酬金:甲方通过自己的中介服务,促成乙方、丙方成交后,可提取货款____________%作为佣金。佣金由____________(乙方、丙方或者乙、丙双方平均)承担,于支付货款的同时支付。

  4.违约责任:当事人未按合同的约定完成其义务时,视为违法。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支付____________元(具体数额或货款比例)的违约金。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再赔偿其损失。

  5.合同期限:乙方允许甲方于×××日前为其就上述成交商品或项目提供中介服务。本合同于所有当事人签字之日起生效,于全部合同内容完结之日终止。

  6.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各当事人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当协商不成时,纠纷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将此纠纷提交____________(仲裁、诉讼)解决。

  7.特别约定:(1)甲方为乙方规定的期限内寻找到特定的丙方,乙方得与丙方订约。(2)甲方为乙方提供经纪服务而支付的必要费用,即使中介没有成功,乙方仍得考虑为甲方补偿一部分或全部费用。(3)合同中的未尽事项,依照国家有关法规规定。

  甲方(盖章签字)    乙方(盖章签字)    丙方(盖章签字)

  公证或鉴证机关意见(盖章):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订立合同地址:

  二、委托合同及其签订

  和经纪合同一样,委托合同也是经纪人经常遇到的一种合同形式。在现实经纪活动中往往出现这样的情形:某一经纪人长期为某一客户提供中介服务,客户对该经纪人非常信任,这样,客户的经营活动不仅需要经纪人中介,而且委托该经纪人代表他搞经济活动,这时客户与经纪人之间形成了委托代理关系。再有一种情况,客户因客观原因制约(如路途遥远、时间紧),自己亲自进行某种经营活动不便,就委托经纪人代替自己进行此项经营活动。在这两种情况下,经纪人实质上已转化为委托代理人。以此种代理关系为依据,经纪人同客户订立的合同便是委托合同,或称代理合同。

  在委托合同中,经纪人(实为委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从事委托代理活动,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示。同时,经纪人(实为委托人)应当亲自处理所委托的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如果需要转托第三人,应事先经委托人同意。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经纪人应随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存在的问题等,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情况。待事务处理完毕后,应当向委托人汇报最终结果。因自己的违约行为或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约或法律规定承担赔偿损失。当然,对于经纪人为处理事务而需要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支付。如果合同中约订了报酬,则委托人还应当向经纪人如数支付报酬。另外,经纪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因不可归责寸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经纪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中的主要条款应包括,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委托事项、委托权限、期限、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报酬和委托终止等条款。书面形式的委托合同应包括标题、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正文和结尾四个部分。标题一般写为委托合同代理协议委托书等。具体的合同格式可参见下表。

  *委托合同基本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合  同

  编号:字第  号

  受委托人(经纪人或代理人,简称甲方):

  委托人(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为实现委托代理事项,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本着平等、自愿、诚信、有偿的原则,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订立如下协议:

  1.委托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代理权限:____________________

  3.酬金的数额和支付时间:甲方全部完成乙方的委托事项,可得酬金___________元。

  4.违约责任: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未全面履行此合同,都视为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支付酬金_______%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由违约方赔偿。

  5.合同的有效期限: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至合同全部事项清结时终止。

  6.纠纷的解决方式: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双方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通过_________(仲裁、诉讼)途径解决。

  7.其他约定:_______________

  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甲方    乙方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三、经纪人服务合同及其签订

  这里所说的经纪人服务合同,是指经纪人与经纪人服务机构所订立的合同,是明确经纪人服务机构向经纪人提供哪些服务项目、经纪人接受服务后交付服务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服务合同的内容主要是讲清经纪人服务机构向经纪人提供服务的项目及收费,以及经纪人接受服务后支付服务费的时间、条件等。

  经纪人服务机构为经纪人提供的服务项目主要有以下几项:(1)代开发票。当经纪人促成供需双方成交后,向经纪人支付佣金,而经纪人自己又没有发票时,可由经纪人服务机构代开发票。(2)代收佣金。这同代开发票相似,经纪人不便或不能直接收取佣金时,可由经纪人服务机构代收佣金。(3)代缴税费。经纪人可委托经纪人服务机构代缴税金和管理费。(4)提供中介服务场所。(5)发布、接受信息。(6)提供通讯、交通服务等。

  在服务合同中。经纪人的权利是接受合同约定的服务项目,其义务是按时如数支付服务费。经纪人服务机构的权利是收取经纪人的服务费,但同时必须承担向经纪人提供服务的义务。

  服务合同的形式最好是书面的,一般是由经纪人服务机构印制成式合同,由经纪人填写、签字后生效。其合同格式可参见下表。

  *经纪人服务合同基本格式*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纪人服务合同

  编号:字第  号

  经纪人姓名及联系方式(甲方):

  经纪人服务机构名称及地址和法定代表人(乙方):

  1.服务的内容、方式和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

  2.经纪人应遵守的规则: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服务费支付的比例、时限: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盖章签字

  甲方    乙方

  订立合同时间:  年  月  日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合同纠纷及其解决

  合同签订后,在履行时会出现各种情况:有的是主观的,有的是客观的,有的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有的是人为的等等,不论出现哪种情况,都要影响合同的履行,必然造成合同纠纷的发生。在经纪活动中,纠纷的发生更普遍些,可能发生的争议有以下几种:(1)经纪人同供(需)方或供需双方因佣金等发生经纪合同争议。(2)经纪人同经纪人服务机构发生的争议。(3)经纪人之间发生的争议等。在我国,解决这些平等法律主体间争议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协商、调解、仲裁、司法诉讼。

  1.协商

  协商,是指在发生争议之后,争议各方当事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通过友好协商,各自作出一定的努力和让步,共同寻求一个彼此可接受的解决方案,达成和解,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用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既有利于争议尽快得到解决,又有利于促进双方之间的谅解与合作。因此,当争议出现之后,争议双方应首先寻求通过友好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

  协商的形式比较灵活,没有定式。当事双方可以当面谈判,也可以通过电函进行磋商,还可以委托律师出面交涉。实践表明,协商是解决争议的主要方式之一,大多数争议是可以通过协商这种方式解决的。

  2.调解

  调解是指在第三方的主持下,通过第三方对合同争议各方的说服、劝导,促使他们在相互谅解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协议,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作为主持调解的第三方,可以是仲裁机关、法院,也可以是其他为争议各方所信赖、主持公道并有能力进行调解的其他机构甚至个人。

  调解的优点在于,它是在第三方介入的前提下由当事双方自愿达成协议,因此其处理结果可能会更全面、更公平一些,争议双方一般也都能严格遵守。我国的人民法院、经济仲裁机构和涉外仲裁机构都把调解作为锯决争议的一种重要方式。

  3.仲裁

  仲裁,是指当双方之间发生争议时,根据争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或其他有关规定,将争议提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按照一定程序进行裁决,从而使争议得到解决的一种方式。仲裁有许多优点:(1)它是在当事双方完全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能够充分体现当事双方的地位平等。(2)仲裁员一般是由精通经济贸易的专家担任,有助于保证仲裁裁决的公正性。(3)仲裁程序相对简便,通常没有司法诉讼那种繁复的上诉程序,可节省时间,减少费用,使争议尽快解决。(4)仲裁的审理和判决一般都不予公开,这有助于保守当事的商业秘密,维护败诉方的商业信誉。(5)仲裁的裁决通常比司法判决更易得到外国的承认和执行。由于仲裁本身所具有的这些优点,因而人们往往将仲裁作为解决争议的最终手段。

  经济合同的仲裁程序一般包括申诉和案件的受理(收案、审查申诉、立案)、审理前的准备、证据调查取证、先行调解、仲裁开庭、保全措施和仲裁终止等。申诉是指经济合同发生争议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仲裁机关要求依法仲裁而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

  根据《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19条规定: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应当根据本条例规定递交申请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为此,当事人向仲裁机关提起申诉,其方式必须是书面的,其申诉书称为诉讼文书。申诉书必须具备《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19条和《仲裁规则》第2条的规定:(1)申诉书必须说明与本争议有关的情况;(2)申、被诉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3)委托代理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及职务,并注明代理权限;(4)申诉的理由、事实及请求;(5)申诉书的副本应符合要求,申诉人应根据被诉人数递交申诉书副本。

  凡符合申诉条件而提起的仲裁申请,仲裁机关应依法受理。案件一经受理,就成为具体的案件,应进入程序审理。

  4.司法诉讼

  司法诉讼,是指当争议发生后,当事人一方到法院起诉,请求法院通过诉讼程序使争议得以解决的一种方式。由于司法诉讼的程序较复杂,拖延时日,费用较高,因而在实践中,采用司法诉讼解决争议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司法诉讼也具有其独特的优点,主要是司法判决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如果败诉方在管辖法院所在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的判决易于得到执行。

  原告起诉,首先应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1)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按照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诉书状后,应当及时审查。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并通知原告在7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出上诉。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仲裁和司法诉讼这两种解决争议的方式不能同时使用。仲裁协议具有排斥法院司法管辖权的作用。

  第四节  经纪人与税务问题

  经纪人行为的规范化与合法的具体表现之一,就是合法经纪,依章纳税。公民的纳税意识也是一个国家人民文化素质水平的表现之一。作为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经纪公司或经纪人已享受经济权益,那么同时也要承担经济义务,包括纳税在内。经纪人或经纪公司所从事的经纪业属于劳务性的服务行业,理应是要纳税的。经纪人熟悉税收知识,依章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其一,是合法经纪的需要。市场经济越发达,经济立法就会越完善。依法纳税是每个经纪人都应遵守的一条基本原则。很显然,经纪活动所提供的服务像任何其他服务一样,是具有商品性质的服务,因此,享受这种服务的集体或个人就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即佣金。正是由于经纪活动的有偿性,使经纪人能取得正当的劳动所得——佣金,根据国家税法规定,他们应当履行纳税的义务。例如,个体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职员除了要缴纳营业税外,就其佣金收入还要缴纳个人所得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的职员如逃税、漏税、偷税、抗税,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此,经纪人必须了解税收的基本法则,了解流转中的课征对象、各种税的课征方法等。否则,难免做出一些违法的事情。

  其二,是大力开展自己业务的需要。税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一种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税收政策和货币政策是调节经济的两大工具,共同在宏观经济调控中发挥作用。税收政策稍一变动,在整个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就要发生一系列的变化,影响到整个经济的繁荣和稳定。经纪人如果能够掌握丰富的税收知识,了解其对经济活动的影响,那么就可以发挥信息传播作用,告诉顾客税收的变化对市场行情将有什么影响,从而使顾客作出正确的决策。经纪人如果能做到这一点,必然会为顾客所喜欢,从而便于大力开展自己的业务。例如,经纪人掌握一些新税制中关于个人所得税的知识,对其更好地从事经纪活动是很有帮助的,对于某些专业或特殊行业的经纪人更是如此。如文艺、出版、娱乐以及体育界的经纪人。为知名作家、知名人士、歌星、影星、体育明星提供经纪活动,其中一项业务就是为其巨额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特别是作为明星们的私人经纪人时,其活动范围更为广阔,有的完全介入到客户的私人生活中,其中包括替客户缴纳税金。对于出版经纪人来说,为作家的稿酬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其业务之一。因此,经纪人如果能掌握丰富的税收知识,就能够为客户提供高水平的服务,这样客户也就不会因经纪人的无知和行为不当而遭受经济和名誉损失。所以说,经纪人掌握了有关税收征管制度,熟悉纳税程序和要求,就能为自己的顾客办理一些税务代理业务,从而进一步拓展自己的经纪业务。

  其三,是经纪人树立自身形象的需要。经纪人是经济生活中的新潮一族,他们的形象与其是否认真履行纳税义务有很大关系。就目前的现状来说,作为注册的经纪公司一般都能履行其纳税义务,而作为独立的较为隐蔽的经纪人,其中一些人存在着逃税心理,作为黑市经纪,那不用说,几乎100%逃税,他们的收入常常属于灰色收入,无据可查,这也是使社会舆论愤慨的主要原因之一。但这种现象只是暂时的。树立起新一代经纪人的形象,认真履行纳税义务,而不是像地下经纪人或黑市经纪人那样逃税、漏税,损害国家利益,已成为经纪人行为规范化的要求。因此,要想在经纪领域站稳脚跟,树立起自己的形象,建立良好的信誉,依法纳税就成为每一个经纪人的业务和整个经纪人队伍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的基础。

  由此可见,经纪人必须认真学习有关税收知识,自觉纳税。经纪服务业不属生产性企业,其纳税涉及的主要税种有:营业税、集体或私人企业所得税、个人收入所得税以及其他对财产和行为课征的税,经纪机构可能还要承担教育附加、城建附加等税,但为数很少。下面来具体阐述三种主要与经纪人或经纪机构相关的税。

  一、经纪人与营业税

  营业税,是指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营业收入征收的一种税。它属于流转税的范畴,是与增值税相互配合的税种,即增值税不课征的商品和劳务部分,须征营业税。由于经纪人的经纪业务不是生产性的经营活动,一般不征增值税,但它主要是提供中介劳务,因此,要视情况课征营业税。

  营业税的纳税人,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务、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文化体育事业、娱乐业、服务业等7个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营业税实行比例税率,分别为3%、5%、20%等几个档次。其中交通运输业为3%,建筑业为3%,金融保险业为5%,邮电通讯业为3%,文化体育业为3%,娱乐业为5%~20%,服务业为5%,转让无形资产为5%,销售不动产为5%。应当注意,如果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营业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公式中的营业额是营业税的计税依据。其确认问题是计算的关键。纳税人的营业额一般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其中,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凡价外费用,无论会汁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并入营业额计算应纳税额。应纳税额要以人民币计算。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营业额的,应当按外汇市场价格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营业额的界定,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特殊情况。例如与经纪人相关的几个特殊情况为:(1)外汇、有价证券、期货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2)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险业务以全部保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3)单位或个人进行演出,以全部票价收入或包场收入减去付给提供演出场所的单位、演出公司或者经纪人的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4)旅游业务,以全部收费减去为旅游者付给其他单位的食、宿和交通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营业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只有当纳税人达到规定的起征点后,才对其征收营业税,否则免征营业税。营业税起征点的幅度规定如下:(1)按期纳税的起征点为月营业额200800元。(2)按次纳税的起征点为每次(日)营业额50元。纳税人营业额达到起征点的,应按营业额金额计算应纳税额。

  营业税的纳税业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营业收入凭据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期限,分别为5日、10日、15日或一个月。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照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10日内申报纳税;5日、10日或者15日为一期纳税的,自期满之日起5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1日起10日内申报税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二、经纪人与个人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与经纪人有着很密切的关系,对一个成功的经纪人来讲,了解和学习一些有关所得税的知识是十分必要的。个人所得税以纳税人所得为征税对象。由于个人所得的范围很广,在征税时就必须明确规定征税的所得项目。具体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及经营所得、承包经营或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等等。

  个人所得税的计税依据为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从纳税人收入总额中扣除税法规定的必要费用后的余额。我国个人所得税采取分项征收制,与此相适应,费用的扣除也采取分项计算的方法,对各种不同所得分别规定是否扣除费用,以及扣除的方法和数额。例如,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去费用840元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所得、财产租赁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利息、股息和红利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个人将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

  个人所得税按不同的所得项目,规定了以下几种不同的税率:

  1.工资、薪金所得的适用税率。采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5%~45%,如下表所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工资、薪金所得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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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级数  ┃    全月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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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   ┃    不超过500元的                     ┃    5     ┃

  ┃    2   ┃    超过500元至2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2000元至5000元的部分      ┃    15    ┃

  ┃    4   ┃    超过5000元至20000元的部分     ┃    20    ┃

  ┃    5   ┃    超过20000元至40000元的部分    ┃    25    ┃

  ┃    6   ┃    超过40000元至60000元的部分    ┃    30    ┃

  ┃    7   ┃    超过60000元至80000元的部分    ┃    35    ┃

  ┃    8   ┃    超过80000元至100000元的部分   ┃    40    ┃

  ┃    9   ┃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    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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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适用税率,采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如下表所示:

  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适用)

  ┏━━━━┳━━━━━━━━━━━━━━━━━┳━━━━┓

  ┃  级数  ┃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

  ┃    1   ┃    不超过5000元的              ┃    5   ┃

  ┃    2   ┃  超过5000元至10000元的部分   ┃    10  ┃

  ┃    3   ┃  超过10000元至30000元的部分  ┃    20  ┃

  ┃    4   ┃  超过30000元至50000元的部分  ┃    30  ┃

  ┃    5   ┃    超过50000元的部分           ┃    35  ┃

  ┗━━━━┻━━━━━━━━━━━━━━━━━┻━━━━┛

  3.稿酬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但是,对劳务报酬所得一次收入较高的,要实行加成征税办法,即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收入的应纳税所得额一次超过2万元至5万元的部分,按税法规定计算的税额,加征5成;超过5万元的部分,加征10成。对稿酬所得,规定普遍实行减征30%的税款的做法,以鼓励作者多创作,多出好书,更好地发挥他们的积极性。

  对于每一个经纪人来说,熟悉个人所得税法中有关征收管理的条款十分重要,这直接关系到经纪人如何纳税和是否按期纳税的问题。个人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和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两种方法。纳税人取得的各项所得,凡有支付单位的,以支付所得的单位为扣缴义务人,由支付单位向纳税人支付各种应纳税的款项时依照税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在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和没有扣缴义务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行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和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如遇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送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经税务机关核准,在核准的期限内延期办理纳税手续。

  三、经纪人与企业所得税

  市场经济的发展使经纪活动的范围极其广阔,如今的经纪人与企业的联系已越来越密切。企业所得税与企业的发展密切相关,学习这一新法规无疑有助于经纪人们在市场经济的大舞台中显示出新的风采和新的魅力。对于经纪机构来说,掌握必要的企业所得税法则更为必要。经纪机构作为企业,应符合私营企业、集体企业或全民企业的条件,应该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或取得合法经营执照的非法人组织。经纪机构除了缴纳营业税外,就其佣金收入还要缴纳所得税,针对不同情况分别适用国营、集体、私营企业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是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其他所得征收的一种税。凡是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除外商企业)都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所谓独立经济核算的企业和单位,应具备三个条件,缺一不可:一是银行设有结算帐户;二是独立建立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第三是独立计算盈亏。

  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是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所得额,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的余额。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

  收入总额=生产经营收入(含劳务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其他收入

  准予扣除的项目金额,主要包括经营成本、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和经营等损失、支付给职工的工资(按计税工资扣除)、职工教育和工会会费以及职工福利的部分扣除(分别为15%、2%和14%)、公益性捐赠,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所取得的收入为非货币资产或者权益的,其收入额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或评估。纳税人变更会计方法,不得漏计或重复计算任何影响应纳税所得额的项目。

  企业所得税实行比例税率,法定税率为33%。企业所得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税率

  企业所得税法暂行条例第十四条规定: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是指企业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缴纳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一般是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4个月内汇算清缴。纳税人在纳税年度无论盈利或亏损,都应于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请表;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请表。

  以上介绍了与经纪人相关的三个主要税种。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经纪人的活动扩展到了各个行业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与经纪人相关的税种也就有很多。这些税种对经纪人的经纪活动都将产生一定的影响。如在其他税种中新开立的证券交易税、土地增值税以及改进后的房产税,将会影响证券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的业务开展。在其他税种中,经纪人还有可能缴纳的税种有:车船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遗产税等等。为了保证经纪活动的合法性,经纪人必须学习和掌握这些税种改革的具体内容和征收征管规定。关于这些税种的知识,经纪人可以参看相关的专业书籍,这里就不多赘述了。

  当然,经纪人可根据需要委托自己的税务代理人进行全面代理、单项代理或临时代理、常年代理。也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向税务机关书面申请减税和免税。

  四、税务违法行为及处罚

  我国税收征管法的法律责任中涉及税务违法行为有11种,明确规定了这些违法行为的制定以及处罚标准,这里列出与纳税人相关的违法行为及处罚规定,以让经纪人自觉守法。

  1.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愈期不改的,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1)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办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2)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帐凭证和有关资料的;(3)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报送税务机关检查的。

  2.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1万元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5倍以下的罚款。

  3.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的税款数在1万元以上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外罚。数额不满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并处以欠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4.企业、督业单位犯有违反征管法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处罚。未构成犯罪的,处以不缴者少缴的税款5倍以下的罚款。

  5.纳税人向税务人员行贿,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依照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处罚。

  6.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构成犯罪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外,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金。情节未构成犯罪,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并处以拒缴税款5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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