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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征地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内容研究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以及转型理论,是学术界用以分析、阐释当前社会变动现象的主要的几种理论范式。在法学上,形成了“权利侵害范式”的研究。在“结构——制度”分析视角外,还有些学者从政策实施过程来分析征地冲突产生的原因,认为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导致。

现代化理论、发展理论以及转型理论,是学术界用以分析、阐释当前社会变动现象的主要的几种理论范式(孙立平,2008)。理所当然,因征地产生的冲突问题也被多数学者冠以此种社会背景原因[1]。20世纪50年代兴起的现代化理论、60年代的发展理论以及80-90年代的社会转型理论,虽然所面对的研究对象不同,分别是西方发达国家自近代以来发生的结构性变迁,拉丁美洲和非洲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过程,以及20世纪80年代以来的中国、前苏联和东欧的社会转型,其理论内容也有很大区别,但是共同点是在社会变迁的过程中,都出现了诸多社会问题,有时甚至是灾难性的后果,例如“科技文化的否定、经济对社会的损害,以及现代生活对自然环境的破坏,另外它还包含了现代国家对社会日常生活的压迫、西方国家对非西方国家的殖民、支配……”[2],这种从传统向现代、从农业社会向工业社会、从工业社会到信息社会、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从转型社会到重建的社会等等从“此岸”向“彼岸”的转变过程中,出现的诸多社会矛盾、冲突和问题。有些研究人员把出现的问题看成是一种必然性,认为“一方面中国的社会转型是社会抗争频发的根本原因;另一方面,社会转型也为抗争者提供了制度空间和组织资源”[3];还有一些学者出现将中国社会特殊化的思想倾向和理论路径,例如过分强调“国情”“特色”“中国经验”“中国模式”等,这很容易为那些不合理、不公正、非正当的制度和现象赋予堂而皇之的理由。

中国的社会转型,包括城市化进程中的农地征用,出现问题和冲突,不能看做是“必然性”,只能是一种“可能性”或“或然性”。例如,朱晓阳研究的云南滇池小村50年的景观变迁,发现在发展主义知识话语背景下,农民整体上并不坚持所谓的“传统”,而是与政府“协力发展”表现出一种共度性(commensurability),而非对抗。[4]陈映芳认为,理解中国的“现代化”需要从“社会过程”“理论路径”和“价值理想”三个维度去认识,[5]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某种“转型困境”,原因在于:“转型过程中,中国近代以来的‘现代化价值目标’被片面地激活,执政者的现代化规划也正与社会普遍认同的诸如公正、平等、自由、民主等现代化理想目标相背离;与此同时,曾给中国社会造成灾难性历史的根本性制度并没有被改变……”[6]

在社会转型背景原因下,多数研究者从“结构——制度”的角度分析征地冲突产生的原因(谢艳,2012)。“结构——制度”分析视角的逻辑认为,现有的体制促发了地方政府征地的动机,相关政策赋予了地方政府的优势地位,地方政府征地的谋利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从而导致冲突的产生。周飞舟(2007)认为,在财政体制改革背景下地方政府软预算约束和巨大体制外诱惑的情况下,征地圈地行为是政府的一种“生财之道”;邢朝国(2009)认为基层政府处在征地网络“结构洞”的“桥”(bridge)的位置上,能够获得更多的权利,增强了提供资源和控制资源的能力;刘迪平、陈媛媛、刘强(2008)研究发现,我国经济发展战略及政绩考评体系,使地方政府具有强烈的掠夺动机和寻租行为。另外,现行的制度和政策的缺陷主要包括(谢艳,2012):公共利益的模糊性;农民土地所有权的残缺;农地征收补偿制度的不合理;征地程序设计不合理;土地分级管理体制存在缺陷。

在法学上,形成了“权利侵害范式”的研究。由于我国尚未制定专门的“土地征收征用法”,征地行为的规范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等相关规定。而这些规定相互之间无法构成一个严密完整的统一体,存在诸多漏洞和相互矛盾之处。[7]根据以上法律法规,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补偿为前提,强制取得其他民事主体土地所有权的行为,在我国表现为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它的特点表现为征收的主体是国家,行为客体是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为本身具有强制性和有偿性,行为的实施理由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8]由于我国立法理念“扬公抑私”,导致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具有很强的行政主导性,在实践中对被征收人造成了权利损害。首先,公共利益认定的行政主导化与征收泛化;其次,征收补偿中的行政主导性及其对集体成员财产权的侵害;再次,征收利益分配上的公私失衡及其对集体成员生存权与发展权的损害;最后,征收程序中的行政主导性与集体成员参与的有限性。[9]伴随农民不断增长的权利意识和知识水平(赵树凯,2012a;2012b;郭正林,2001;于建嵘,2010),围绕着土地制度不合理导致农民权利受到损害,从而引起矛盾冲突的研究还有很多,相关文献卷帙浩繁,征地冲突产生于“权利侵害范式”的研究,在目前是名副其实的显学。

在“结构——制度”分析视角外,还有些学者从政策实施过程来分析征地冲突产生的原因,认为地方政府及工作人员违法行为侵犯了农民的合法权益而导致。谭术魁(2008a)认为,政府征收土地不遵循法定程序,非法强行征收土地,乡镇政府、村委会及少数干部行为失范是冲突产生的原因;王丽(2007)指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存在“暗箱操作”与寻租行为;段坤君、段建南(2008)认为,政府不按法定补偿标准补偿、压低价格或部分支付土地补偿费、拖欠补偿费等行为引发了冲突。

另外,乡村征地冲突,多数是以集体行动的方式出现的,较为成熟的西方社会运动理论也为国内学者所借鉴,在冲突原因的分析上出现了“发生机制”的分析路径。如上文所述,随着结构分析的拓展研究发现,“在结构相同的情境下,特定的微观作用机制是影响抗争运动发生与否以及怎样发生的重要因素。”[10]应星(2009)在勒庞、布鲁默(Blumer)和斯梅尔塞(Smelser)等人“情感(emotion)”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提出了当代中国社会一种特殊的集体行动类型的发生机制——“气场”,认为“气场”有六层分布,分别是“结构问题层——道德震撼层——概化信息层——次级刺激层——情境动员层——终极刺激层”,这六个分层的每一层都是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必要条件,随着这些分层逐渐推进,发生群体性事件的可能性逐渐增加,一旦六层分布全部完成,群体性事件不可避免;刘能(2004)在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的三个阶段理论的基础上,即古典理论(以古典社会心理学解释为主)、资源动员理论和社会建构论,提出了社会运动和集体行动产生、发展和维持的种种机制,用函数表示为F(P)=f(G,A,C),P是因变量,表示集体行动发生的可能性,或个体参与某个集体行动的可能性,G、A、C是自变量,G表示“怨恨的生产和解释”,A表示“积极分子及其组织能力”,C则指示了潜在参与者的一个理性选择模型,即他们对参与的收益与成本的计算。另外,刘能(2007)以假想中以抗交村提留款的集体行动为例,通过综合西方社会运动的古典理论、文化主义、结构主义和理性主义,建构了一个中国乡村社区集体行动的一个理论模型;李燕、武传鹏(2012)根据刘能集体行动发生机制理论为基础,验证和丰富了该理论模型,提出了应将“情感和文化”因素作为一个基础性的核心变量纳入到解释框架中。

相对国内的研究,国外有关土地冲突的研究更为综合和细致。谭术魁(2008a,2008c)是较早了解国外土地冲突的学者之一,他不仅介绍了巴西、坦桑尼亚、肯尼亚、津巴布韦、扎伊尔、加纳、印度尼西亚、菲律宾和巴布亚新几内亚等南美和亚非部分国家的土地冲突问题(包括征地冲突),而且也较为概要地介绍了欧美国家土地冲突爆发的原因:德国慕尼黑工业大学Babette Wehrmann博士将土地冲突爆发归为政治、经济、社会——经济、社会——文化、人口、法律、行政、技术、生态和精神等10种,她认为土地冲突的根源在于精神恐惧和期望造成的情感、肉体需求,但根本原因是追求自私的个人利益,催化剂是制度的功能不足;国际土地联盟(Intemational Land Coalition)认为,土地冲突不仅可以由政府引发,也可以由市场引发,有些则是因市场形势变更引发的;Stephen Baranyi等人认为,暴发土地冲突的原因还包括社会、政治和经济平衡的变更;美国国际开发署(USAID)土地与冲突工具箱显示,发生暴力土地冲突的原因包括,产权不平等、不能提供安全的产权、土地权利竞争、大规模迁移或者回迁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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