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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冲突研究的理论取向和实践意义

时间:2022-07-0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1.4.3 征地冲突研究的理论取向和实践意义首先,从农民权利的被侵害看土地征收制度的变革及农民权利的维护。总之,对征地制度变革的考量,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议题:一是农村土地产权所属问题;二是政府征地的“公共利益”问题;三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问题;四是征地程序问题;等等。目前,西方抗争政治的研究脉络简要说有三条。

1.4.3 征地冲突研究的理论取向和实践意义

首先,从农民权利的被侵害看土地征收制度的变革及农民权利的维护。

王坤、李志强(2009)以土地征收法律制度与经济体制的关系为视角,认为我国现行土地征收法律制度存在诸多缺陷,应该在土地征收制度重构的基本理念上,明确保护土地所有权,保障被征地者的各项公权利,同时要坚持公开原则、参与原则和公正原则。陈小君(2012)在法理上进行反思,认为改革并完善集体土地征收制度,应当在“抑公扬私”立法理念的指导下,在坚持协调发展原则和集体成员参与原则的基础上,系统考量公共利益、补偿标准、征收程序等立法内容。孙鹤汀(2011)认为应该“改革和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界定“公共利益”限制征地范围,完善征地程序保障程序权利,征地补偿市场化保障农民长远生计,完善财政制度遏制土地财政。”另外,一些学者对土地制度变革的研究或多或少涉及到征地制度的研究,例如温铁军(1999)、贺雪峰(2009)、秦晖(2002,2009)、陆学艺(2007)、徐勇(2007)、吴群(2002)等,这里不再赘述。总之,对征地制度变革的考量,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议题:一是农村土地产权所属问题;二是政府征地的“公共利益”问题;三是补偿标准如何确定问题;四是征地程序问题;等等。

党国英(2005)更进一步研究认为,在征地制度改革上需要进行权利配置改革,并且提出较为具体的实施方案:第一,把现在村集体的土地出让权力和收益享有权利完全拿掉,土地转让必须让土地的受让方与农民直接谈判或交易;第二,在商业性的耕地占用中,用一个新的税种替代耕地占用补偿金的征收,并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第三,土地交易的行政监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第四,由土地法庭作为土地交易纠纷尤其是交易价格纠纷的最后裁决机构;第五,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制定土地交易价格条例,规范土地的商业性交易和公共部门的征用行为;第六,在目前城市公有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考虑延长土地使用者使用年限至100年,时机成熟后可以进一步深化所有权改革;最后,在耕地转为非农用地的交易中,国家实行限制性措施,不给这种交易的自由。另外,应该尝试建立“国家失地农民账户”和“国家失地农民保障基金”。

除了以“制度改革——保障权利”分析路径外,还有学者以“权利保护——制度改革”为分析路径。秦晖(2002)认为,思考土地政策的出发点是农民权利的保障,目前有关地权的思考并未切中要害,要害在于如何保障农民的地权,这个地权不一定是“所有权”,但至少是现行政策已允许给予的那些层次的权利,维护农民地权不受侵犯是维护农民公民权的一个重要“底线”;邹爱华(2011)从土地征收中需要保护的权利种类出发,例如实证法与自然法、法律部门、价值等视角下的权利种类,论证了“加强土地征收中的被征收人权利保护要求土地征收权去商业化”这一命题;而叶芳(2010)从征地中“权力与权利”冲突的视角来分析,认为征收权与不动产权,土地规范权与土地发展权的两对矛盾才导致了征地冲突,所以平衡权力与权利的冲突,需要寻求法治的保障,确立以法治国的比例原则和完善公众参与;也有一些学者提出需要保障中国农民的政治权利、经济权利、社会权利和文化权利(苏玉娥,2012),贺雪峰(2009)认为“回到土地是农民最基础的人权”。

其次,从农民抗争策略看农民抗争意识的变化。

目前,西方抗争政治的研究脉络简要说有三条。一是阶级论脉络,强调经济基础和阶级关系为基础的政治运动;二是情感论脉络,主要从人的情感或心理来理解抗争政治起源;三是理性论的脉络,强调底层民众以合法的手段,甚至依赖理性的组织和专业的动员,来反抗社会强权压制。(应星,2011:11-17)回到目前中国乡村抗争政治的研究,也存在这三条脉络,不过以阶级论为分析的还非常少见,主要集中在理性论,其次是情感论。从上文农民的抗争策略中我们已经了解到,“依法抗争”“以法抗争”“以身抗争”“以身份抗争”“以势抗争”等属于理性抗争脉络,而以“气”抗争“日常抗争”“底线正义”抗争等属于情感脉络。从抗争的策略和武器入手,学者对农民的抗争意识进行了探讨,出现了阶级小农、理性小农和道义小农的说法(应星,2011:15),接下来本文重点分析农民抗争的后两种意识。

后两种农民抗争意识,可以看做是“斯科特—波普金”命题,即认为农民抗争的原因是对其“生存伦理(subsistence ethic)”的威胁还是“理性小农”的逐利行为。在农民经济与社会研究的学术传统中,自上个世纪二十年代以来逐渐形成了两种相互对立与争辩的理论脉络,到七十年代达到鲜明对照的程度,人们所说的“斯科特—波普金论题”,即“道义经济(the moral economy)”和“理性小农(the rational peasant)”之争[1]。对这一经典性论题的两位代表人物理论渊源进行追索后发现,詹姆斯·斯科特(James Scott)的“生存伦理”和“道义经济”概念来源于农学家恰亚诺夫(Chayanov)和经济学家卡尔·波拉尼(Karl Polanyi)等人,认为农民生产的目的是为了满足家庭消费的需要而非追求利润最大化。斯科特在《农民的道义经济学:东南亚的反叛与生存》中反复强调,农民反抗的原因不是剥削者拿走了多少,而是剩下了多少,是否触及农民的生存上的“安全经济学”及“伦理”“道义”上的公平和公正。塞缪尔·波普金(Samuel Popkin)理论思路继承了西奥多·舒尔茨(Theodore Schultz)、施坚雅(William Skinner)等学者的研究,在《理性的小农:越南农村社会政治经济学》一书中,认为农民是理性的,作为“经济人”比任何资本主义企业家一点都不逊色。

沿着斯科特的进路,国内学者把“生存伦理”“道义经济”等概念工具进行述评,并与中国的“三农”问题进行比较,以此为鉴郭于华,2011李连江、欧博文(1997),认为中国农民的抗争,逐渐从“隐藏的文本(hidden transcript)”走向公开化,以法律及其相关政策为工具,抵制农民干部的专制、腐败等违法行为,他们把这种抗争称之为有些学者以斯科特的理论为参照系进行实证研究,例如,裴宜理(2007)研究认为,中国农民抗争是一种“规则意识(rules consciousness)”,而非欧美国家具有独立主体意识公民抗争的“权利意识(rights consciousness)”;折晓叶(2008)10余年对中国东部和南部较发达地区村庄的实地调查研究发现,在本土非农化压力城市化暴力(包括征地)、工业私有化境况下,农民面对不确定的生存和保障前景时,会坚持固守一条独特的公正底线——“转换生计,持续保障”,采取的对抗策略是“韧武器”;闫丽娟、王瑞芳(2012)通过对一个西北少数民族村落征地事件及其扩散的社会情绪的分析,展现出底层农民的道义经济观,即安全第一的生存伦理与平等发展的社会公正观;王克强(2005)以江苏省为例,因土地对农民有多重效应,通过多元线性回归模型定量分析结果,验证了斯科特有关小规模土地下农民行为决策基于生存伦理的结论;另外,还有黄振辉,王金红(2010)、仝志辉(2012)、赵德余(2009)、吴长青(2010)、毛丹,王燕锋(2006)、彭正德(2010)等相关研究。

波普金“理性小农”命题,早在国内就有一些学者进行了验证,例如秦晖(2003)、张兆曙(2004)等人验证,中国农民是理性的。有关农民抗争的“理性意识”,研究比较多。第一种表现为农民维护正当利益,例如学者们常用“权利”、“权益”或“维权”这样的称呼来表述,代表人物有欧博文与李连江、于建嵘、白思鼎和吕晓波(Bernstein&lü,2003)、裴敏欣(Pei Minxin,2003)等,认为农民抗争是基于“权利意识”而进行的“依法抗争”或“有组织的抗争”(于建嵘,2003)。第二种是指农民为了获得更多利益而采取抗争的行为。一些学者修正融合了斯科特和波普金的理论,例如李红涛、付少平(2008)类比马斯洛需要层次理论,认为农民生存危机下不会追求利润,而在生存满足后就会表现出经济理性特征;文军(2001)分析了中国农民工外出就业动因,提出了生存理性、经济理性和社会理性。在征地冲突的研究中,作为土地的征收主体地方政府,一方面面对土地收益占地方财政收益的比重不断上升,另一方面,在出让土地时面临激烈的竞争,以至于土地价格不断下跌,致使地方政府产生巨大的寻租压力(赵德余,2009)。在此种困境和土地规则不确定的情况下,他们会遵循利益政治竞争的原则,而非法律衡量的标准,选择利于自己的规则执行(实际上存在多种备选规则),与农民争利(张静,2003)。同样,农民也会选择利于自己的标准与之抗争,“法律”“权利”“生存伦理”往往成为功利主义争利的工具;甚至采取“种房子”“种经济作物”“扣大棚”等寻租行为欲求获得更多补偿(赵德余,2009;吴静,2011);“因农民的抗争有可能获得舆论和中央政府的支持,从而在土地征用补偿方面增加谈判力……争夺和分享土地租金显然也日益上升为农民的集体行动目标。”[2]至此,“集体越轨行为”是村民理性计算而采取的策略(孔雯、彭浩,2004),是一种非对称的“鹰鸽博弈”(王斌、杨志林、李志敏、徐寅峰,2004),是偏离原纳什均衡的斗争策略(徐寅峰、刘德海,2004)等。

最后,从农民利益表达困境看政府“维稳”变化。

农民利益诉求困境成为诸多学者关注的对象。王勇(2007)认为,由于农民知识能力不足、信息资源缺失和制度缺陷等原因,失地农民陷入丧失话语权的无奈境地,部分农民采取了公开道德控诉、不懈上访、纠诉缠讼、暴力抗议、以死抗争等较为激进的利益诉求行动。虽然我国初步建立了包括人民代表利益表达制度、政治协商制度、信访制度、政党利益表达制度和行政领导接待制度等在内的多元化人民利益代表制度体系,但是这些制度对农民只是“堂中摆设”;董海军、代红娟(2010)通过考察西安Y区农民维权活动,村民抗争策略的无效表达,导致了维权行动流向一个追求过程的情感行动。

在诸多利益表达方式中,农民最为偏好的是信访。胡元梓(2011)认为,中国民众偏好于信访,是由于政党所承担的民意表达功能相对缺位,中国司法制度解决社会冲突的效能较低,以及由于“官本位”政治权威主义价值观的文化传统。尹利民(2008)从农民的角度思考,认为信访行为的发生,并不一定是根据行动者对投入与回报的均衡考虑作出的,而常常与其在政治限制中发现的政治机遇以及把握机遇的能力有关。

信访及信访制度,作为中国社会政治发展过程中自生自发秩序,在历史上起到了社会动员和化解矛盾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形势的变化,冲突化解取向已经暴露出它的局限,即不能有效的回应民众的参与需求,却又在客观上有利于民众的政治动员(冯仕政,2012)。与此同时,农民上访的低效造成了政治信任的流失(胡荣,2007)。于建嵘(2010)认为,信访体制存在诸多问题,出现了“信访悖论”。首先,信访体制不顺,机构庞杂,缺乏整体系统性,导致各种问题和矛盾焦点向中央聚集,在客观上造成中央政治权威的流失;其次,信访功能错位,责重权轻,人治色彩浓厚,消解了国家司法机关的权威,从体制上动摇了现代国家治理的基础;最后,信访程序缺失,立案不规范,终结机制不完善,政治迫害和政治激进主义相伴而生,不断诱发较严重的冲突事件。

虽然农民利益表达的困境可谓是多方面的,但更多的学者把矛头指向了凌驾并渗透在公安、信访、民政、司法等多个领域的国家“维稳”战略、理念和措施,认为这是造成农民利益表达困境的根源(详见前文对“维稳”弊端的分析),所以必须变革“维稳”。容志、陈奇星(2011)认为在转型社会中,必须真正将稳定问题及其背后的政治支持、政治认可问题提升到重要的战略地位,进行整体性、宏观性的战略考量,并提出了“稳定政治”的概念;清华大学社会学系社会发展研究课题组(2010)认为,目前中国经济快速发展,政治基本稳定,社会矛盾突出的国情下,需要“维稳”新思路,利益表达制度化,而非体制化,维权就是维稳,维权才能维稳。于建嵘(2012a,2012b)也认为,维权是“维稳”的前提和基础,应该变刚性稳定为韧性稳定,变静态稳定为动态稳定,变“维稳”为“创稳”,“以权利驯服权力”的基础上,让权力真正以保护公民的个人权利为最终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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