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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缴制度得不到很好的落实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需要自行申报之外,其他各项目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制度,所以扣缴制度是否很好地落实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目前税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和具体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都会使得扣缴义务人由于利益关系运用种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

我国的个人所得税除了个体工商户的所得需要自行申报之外,其他各项目的收入基本上都是采取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制度,所以扣缴制度是否很好地落实关系到个人所得税的征管效率。

但是,我国目前的代扣代缴情况并不是很好。首先,扣缴义务人对扣缴义务认识不到位,缺少法律责任感。许多扣缴义务人没有认识到代扣代缴工作是必须履行的义务,认为扣缴个人所得税是在帮税务机关的忙,税务机关支付给扣缴义务人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更让扣缴义务人感觉是在给税务机关打工。在这种认识下,一些扣缴义务人缺乏法定责任感,敷衍了事、随意扣缴也就在所难免。目前税法中规定扣缴义务人的法人代表、财务主管和具体的办税人员共同对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承担法律责任。这种规定使得扣缴义务人的违法责任不明确、不具体,法律中只规定承担责任,至于谁承担责任,承担什么责任,都没有明确。这就进一步使得相关人员缺少法律责任感,一旦被查,都会相互推卸责任。其次,扣缴义务人用多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的现象很普遍。扣缴义务人作为追求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的主体,它与纳税人(经常是自己的职工)存在利害关系,职工税后收入高,工作积极性也高,如果把职工收入的一部分交给国家,损害了职工的利益,使职工工作没有积极性甚至会抱怨企业效益差(目前国内职工普遍比较税后收入论企业效益好坏,不像美国公民都是比较税前收入)。很多时候纳税人的税额是由扣缴义务人自身负担的。这都会使得扣缴义务人由于利益关系运用种种手段帮助纳税人逃税。[12]

我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下,个人所得税是分项代扣代缴的,纵观各项所得项目的代扣代缴情况如下。

(一)工资、薪金所得

近年来,工资、薪金所得税款占个人所得税总税款的55%左右,成了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主要来源。但是,就是这一块大家公认扣缴比较好的税源,地税部门征收的税款一般也仅局限在易于控制的账面上的工资和薪金,而账外发放的工资以外的奖金、福利补贴、实物、货币购物券、有价证券等,由于各支付单位大多采取巧立名目、多头发放和小金库支付的方法,并且一些支出是以非货币的实物形式存在,如公车私用、年货等,地税部门根本无法监控这些税源,实际征管中这部分税收流失很大。

(二)劳务报酬所得

由于劳务报酬通常是个人独立提供劳务获得的报酬,且所得形式以现金形式支付居多,提供劳务方和接受劳务方往往有利益相关性,所以容易结成统一战线,接受劳务方(即扣缴义务人)往往想方设法不扣或少扣税款,扣缴义务人替纳税人少交税金的常见手段有拆分收入、伪造多个提供劳务者名单等享用多次抵扣额从而达到少扣税金的目的。

(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

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绝大部分实行承包的企业或个人未建账或账目混乱,不能正确反映经营成果,有的甚至设置几套账,发包单位难以了解真实情况从而正确地扣缴个人所得税。据贵州省对101户企业调查,只有9户企业账册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可见,目前对于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的代扣代缴工作也没有很好的落实到位。

(四)稿酬所得

对于稿酬所得,出版单位与作者之间也存在着密切的利益关系,所以容易达成一致协议帮助作者逃税。目前比较常见的出版单位帮助作者避税或逃税的手段有:利用再版帮助作者合理避税;杜撰名单拆分稿费收入偷逃税款;私自更改每次收入的界定,把税法中规定的一次稿费收入拆分成好几次收入,有的出版单位采取每个月或每个季度给作者结算支付稿费,并且每次支付时享受抵扣额,这同样也能帮助作者偷逃数目不小的税款。

(五)财产转让所得和财产租赁所得

目前我国的财产租赁所得和财产转让所得主要是房产租赁所得和房产转让所得,纳税人获得所得收入主要是通过房产中介公司达成的,房产中介公司为了达成交易,往往会想方设法帮助交易双方节约成本,而帮助他们偷逃个人所得税就是有利于三方的最好方式,常见的偷税漏税方式是账面少报成交价格或者隐瞒成交额、多报成本等。

可见,由于扣缴制度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扣缴政策不能有效地贯彻实施下去,致使个人所得税的税收流失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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