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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业务培训分类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实施更加积极的对外开放战略,开展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主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企业总体感觉投资便利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在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对外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等环节,流程更加简化、操作更加透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

上海自贸试验区运行以来,实施更加积极的对外开放战略,开展以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为核心的一系列制度创新,主动扩大服务业对外开放,企业总体感觉投资便利度明显提升,特别是在企业设立、外商投资、对外投资、跨境资金流动等环节,流程更加简化、操作更加透明,符合国际通行规则。但同时,开放措施落地过程中仍面临不少障碍。目前,自贸试验区54项扩大开放措施中共有25项有项目落地,仍有29项无项目落地,其中6项为第一批、23项为第二批。调研中受访企业普遍认可以负面清单方式推进对外开放,并认为外商投资和境外投资备案管理大大简化了投资流程、促进了投资便利化。

1.市场准入但业务准入未放开

在部分服务业及新兴行业开放过程中,由于沿用原有的行业审批管理方式,市场准入开放后业务准入环节限制仍较多,加之部门之间政策联动不够、后续配套措施未跟上、中央事权下放不完整等原因,导致开放政策成效并未显现。

(1)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前置许可妨碍政策落地。

第一批23项扩大开放措施第21、22项明确,“允许举办中外合作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随即2013年11月市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委、市商务委、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工商局制定的《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外合作经营性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这一政策突破了原来培训机构只能注册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限定,在自贸试验区内可以注册为企业法人并开展经营性业务。据企业反映,申请设立机构时仍受到各种条件约束,导致目前自贸试验区内尚未成立任何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一是新兴业务管理归属不清晰。新中澳(上海)教育培训有限公司反映,在自贸试验区内申请设立机构时,需要先到主管部门申请报批,但企业主要从事“非传统安全培训”这一新兴业务,既不属于公安机关审批的保安培训机构,也不属于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审批的保安员、保卫师等从业资格培训,业务主管部门不明确,导致企业报批材料在部门间辗转,而无法解决。二是办学场地面积设置门槛过高。《暂行办法》规定“设立合作培训机构,应当有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公司住所(即教学场所)和教学设备”,在实际认定过程中要求必须有300平方米的培训场地。尽管这一标准相比原先国家有关部门要求中外合作办学机构2 000平方米场地的规定已经明显放宽,但企业仍然感到门槛过高,自贸区地理位置较远、场地难找、成本较高。据新中澳反映,职业技能培训的特点是实训和操作,企业可以通过与职校、工厂等社会资源合作的方式解决场地问题,再加上目前涌现出大量网络远程教育方式,培训机构自身已无需大面积固定教学场所,场地面积这一硬性条件实际成为开放措施落地的“硬阻碍”。

(2)出境游:业务审批仍需上报国家旅游局。

第一批23项扩大开放措施第13项明确:“允许在试验区内注册的符合条件的中外合资旅行社,从事除台湾地区以外的出境旅游业务。”但实际上,国家严格控制出境旅游业务试点。根据国家旅游局和商务部2010年联合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申请试点经营出境旅游业务应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本市并无审批权限。据了解,目前自贸试验区内只有地中海邮轮旅行社、上海佳途国际旅行社、兴乐东岳国际旅行社等3家中外合资旅行社完成工商登记,其中仅有地中海邮轮旅行社1家的出境游申请得到国家旅游局批准。值得关注的是,出境游这一国家政策发布在自贸试验区扩大开放措施之前,开放措施面临与国家政策的冲突。

2.部分行业大门开了小门没开

(1)增值电信业务:云计算市场限制外资企业进入。

第一批23项扩大开放措施中明确,“允许外资企业经营特定形式的部分增值电信业务”。但根据国家工信部意见,增值电信业务原则上根据WTO协议中的入世承诺,只开放“互联网信息服务、数据处理和存储服务、呼叫中心”三大类,其他业务暂不开放。以“云计算”业务为例,云计算的概念十分广泛,包括电子商务、呼叫中心、IDC(互联网数据中心)等业务,目前主要根据《电信业务分类目录》对不同类别业务进行管理。其中,由于IDC业务需要企业自行建立云主机系统,出于安全性考虑,国家对企业开展IDC业务要进行合规性测评,由“可信云服务工作组”开展“可信云服务认证”,目前已经通过了四批、几十家云服务商的上百项云服务获得认证,但都为国内企业,纯外资企业很难获得认证。同时,企业反映,增值电信领域对外资控股严格限制,2015版负面清单明确规定,“增值电信业务(电子商务除外)外资比例不超过50%”,外资企业对此行业扩大开放的呼声非常强烈。

(2)评级业务:价值链高端环节未开放。

第一批23项扩大开放措施第12项明确,“允许设立外商投资资信调查公司”,但2015版负面清单第85项规定“评级服务属于限制类”。对此,穆迪、标准普尔、惠誉等国际知名评级公司认为,根据国际通行惯例,资信调查与评级业务相伴而生,分别位于产业链的两端,资信调查是基础,价值实现在评级业务。信用评级业务具体可分为四类:企业信用评级、证券信用评级、项目信用评级、国家主权信用评级。出于对主权信用评级安全的考虑,我国对评级业务全面限制。实际上,即使国内不开放评级业务,评级公司拿到资信调查数据后,仍然可以在境外发布对我国的相关评级;并且除国家主权信用评级之外的三类评级属于商业评级,应当可以对外资开放。这种“因噎废食”的做法导致一条产业链开了前端不开后端,开放措施含金量较低,因此无人问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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