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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及各地文化贸易补贴政策特点

时间:2022-06-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我国服务贸易补贴立法包括国务院及商务部、财政、金融、税收等中央各职能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也同时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规章,造成重复立法、多头立法的现象,不利于补贴的统一和公正实施。目前我国出台的服务贸易补贴政策包含了不少WTO的禁止性专项性补贴。虽然WTO尚未制定出服务贸易补贴的统一纪律,在短期内,我国仍然可以继续实施这一类补贴,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制定对策。

从前述中央与各地政府出台的与服务贸易补贴及文化贸易补贴有关的政策文件来看,呈现出以下特点:

第一,服务贸易补贴政策的相关文件所涉及的产业变化存在着一定的规律性,随着时间趋势变化,政策文件所支持和促进的服务行业变化趋势为:技术服务→软件服务→运输服务→会计服务→文化服务→服务外包→中医药服务,体现了我国政府对有潜在竞争优势的新型服务贸易的高度关注。以前无论是GATS或国内经济学界对服务贸易的具体定义还不明确,但随着服务贸易额迅速增加及研究深入,对服务贸易的定义、产业划分界限越加清晰,从原来单纯把服务贸易理解为技术贸易而慢慢扩展到各个服务产业的贸易。

第二,促进政策涉及范围从原来的针对性行业补贴逐步细化到对微观重点服务企业的直接补贴,从单一部门的补贴演化为其他部门对扶持服务产业的跨部门支持政策。而从政策工具与补贴范围来看,主要包括:(1)针对特定服务行业与重点服务企业的补贴,包括营业税与所得税的减免、优惠贷款、资金的直接补贴、相关金融产品的创新或优惠等方式;(2)对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园区、示范城市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对上海浦东新区的税收优惠政策;(3)国家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优惠贷款;(4)为增加某服务行业贸易而出台的相关政策;(5)鼓励服务外包的相关政策;(6)鼓励投资者进口技术而对相关设备的关税和增值税的减免待遇;(7)其他补贴政策。

第三,服务贸易补贴立法涉及部门多、立法内容散乱。我国服务贸易补贴立法包括国务院及商务部、财政、金融、税收等中央各职能部门颁布的一系列行政法规,也同时包括地方政府发布的一系列地方法规和规章,造成重复立法、多头立法的现象,不利于补贴的统一和公正实施。另外,地方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政绩工程或迫于经济增长的压力,会改变(主要是加大)国家规定的服务贸易补贴的力度和范围,造成事实上的政策扭曲。

第四,从补贴工具来看,补贴的形式比较单一。没有考虑不同服务部门的特殊性需要,没有形成像美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国家实行的、富有成效的服务贸易补贴政策体系。目前我国出台的服务贸易补贴政策包含了不少WTO的禁止性专项性补贴。如:(1)出口补贴。如针对服务产品或服务出口企业的税收、折旧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进口替代补贴。对一些进口替代型企业给予的特殊税收减免优惠及财政资助,实质上构成了进口替代补贴。虽然WTO尚未制定出服务贸易补贴的统一纪律,在短期内,我国仍然可以继续实施这一类补贴,但从长远来看,我国应该未雨绸缪,尽早制定对策。另外,对WTO体制允许的研发类和技术进步等方面的补贴缺乏规划,补贴力度不够,补贴对象范围过窄,不利于提高服务贸易企业的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第五,从2012年商务部确定的中国进出口银行重点支持的133个服务贸易企业和项目来看,虽然对重点企业进行补贴可以起到示范效应和迅速提升企业的竞争力与贸易量,但由于针对特定服务部门和企业的补贴所产生的扭曲效应较大(竞争、贸易与资源分配),在具体实施过程中虽然短期可以把这种补贴方式应用于特色企业或具有强大正溢出效应的企业或部门,而长期来看,应尽量避免大范围采取这种补贴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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