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垄断和政府干预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帕累托最优标准实现的三个基本条件,当厂商在某一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时,为了利润最大化,他们会供应较少的产品而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因此,政府必须对垄断进行干预,以消除或限制垄断对资源配置的扭曲。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和反托拉斯法。

垄断和寡头垄断的存在破坏了帕累托最优标准实现的三个基本条件,当厂商在某一市场上具有垄断力量时,为了利润最大化,他们会供应较少的产品而使价格高于边际成本。这不仅造成生产资源的浪费,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而且损害了社会整体福利水平。因此,政府必须对垄断进行干预,以消除或限制垄断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干预大体有三种方式:

1.直接由国家经营。在采用国家干预竞争不可能存在的领域,例如属于自然垄断的行业,城市供水、供电、铁路、邮电,等等,市场中只能有一家规模适度的企业。这类企业应由国家直接经营,不以盈利为目的,而应提供经济有效、社会满意的服务为宗旨。

2.在国家管制下由企业独立经营。在上述离开国家干预竞争无法存在的领域,可以在政府的管制下由企业自主经营。政府管制的方法很多,其中最主要的是价格管制。

价格管制是指由政府规定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按照帕累托最优的需求,使所制定的价格应当与边际成本相等。但是很多此类行业是存在规模经济的,平均成本曲线下降,边际成本曲线必定在平均成本曲线之下,有时提供服务的边际成本甚至接近于零,这时按边际成本定价,企业就要亏损,在这种情况下,政府必须通过税收补偿垄断厂商的亏损。现实中,政府为减轻自己的压力,往往采取按产品或服务的平均成本定价的方法,但这种方法仍然存在着价格大于边际成本的对资源配置的扭曲。

3.由国家立法限制垄断、保护竞争。政府对垄断的更加强烈的反应是制定反垄断法反托拉斯法。西方许多国家都不同程度地制定了反垄断法和反托拉斯法,其中最为突出的是美国。

从1890年到1950年,美国国会通过一系列法案,反对垄断。其中,包括《谢尔曼法》(1890)、《克莱顿法》(1914)、《联邦贸易委员会法》(1914)、《罗宾逊—帕特曼法》(1936)、《费特—李法》(1938)和《塞勒—凯弗维尔法》(1950),统称反托拉斯法。美国的这些反托拉斯法规定,限制贸易的协议或共谋、垄断或企图垄断市场、兼并、排他性规定,价格歧视,不正当的竞争或欺诈行为等,都是非法的,应当予以制止。

尽管反托拉斯法能有效地限制垄断,但它的作用也是有限的,原因在于垄断哪些是规模经济所必须的,哪些不是,有时比较难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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