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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干预经济的缺陷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政府干预经济,意味着政府成员手中掌握着凌驾于市场之上的权力。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行政干预广泛存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如西欧18世纪重商主义时代和当代的某些发展中国家,寻租活动最容易蔓延。

市场的缺陷使政府对经济的干预似乎成为必然,但是,政府干预同样存在着缺陷,甚至可能导致更严重的问题。归纳起来,政府干预的缺陷主要有两类。

(一)无心之失

首先,虽然市场有种种不足,但它毕竟是把成本和收益联系在一起的最有效的方式。政府干预总会或多或少地扰乱价格机制,使成本和收益相脱离,从而降低资源配置的效率。绝大多数公营部门的经济效率都十分低下,资源浪费现象惊人,原因就在于此。

其次,市场能使每个经济单位的意愿得到平等的体现,政府干预却是少数人的意志自上而下地支配整个社会,最终有可能使大多数人的偏好得不到满足。

最后,政府干预还会因为缺乏足够的信息、资源、规划能力、管理能力等,实现不了预期的政策目标,或者产生副作用,付出事先无法预料的巨大代价。总之,政府有可能“好心办不成好事”,甚至“好心办了坏事”。

(二)有意之过

传统的经济学理论把政府视为一个抽象的存在,认为政府是全民利益的当然代表,其目标是社会福利最大化,因而政府即使办了坏事也必定是出于好心。但事实上政府也是由具体的人组成的,也具有常人的特质、癖好和弱点。除非在极为不平常的情况下,这些人将倾向于采取狭隘的本位主义(自己的社会等级、社会地位、种族的、宗教的、人种的、地域的等)而不是持一种全国性的观点。他们像社会上其他人一样,也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他们的自身利益可能与全民利益一致,也可能不一致,在现实中后者更加普遍。政府干预经济,意味着政府成员手中掌握着凌驾于市场之上的权力。如果没有严密的制度约束,个人私利必然压倒社会良心,造成政府干预经济的失败。近年来经济学中引人注目的寻租理论就是研究这类问题的。

1.经济租与寻租

如果从社会效益的角度看,人类追求自身经济利益的行为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生产性地增进社会福利的活动,如人们从事的生产活动、研究与开发活动以及在正常市场条件下的公平交易,等等,我们称之为寻利(Profit-seeking)活动;另一类是非生产性的、有损于社会福利的活动,它们非但不能增进社会财富,还白白地消耗了社会经济资源。例如,个人或利益集团为了谋取自身经济利益而对政府决策或政府官员施加影响,这往往涉及钱权交易。我们把这种非生产性的追求经济利益的活动,称为“寻租”(Rent—seeking)活动,或直接非生产性寻利(Directly Unproductive Profit—seeking,DUP)活动。

所谓租(Rent),亦称经济租(Economic Rent),原指一种生产要素的所有者获得的收入中,超过这种要素的机会成本的剩余。如果某个产业中要素收入高于其他产业的要素收入,这个产业中就存在着该要素的经济租。在自由竞争条件下,租的存在必然吸引该要素由其他产业流入有租存在的产业,因此,在要素流动不受阻碍的情况下,任何要素在任何产业中的经济租都不可能长久稳定地存在。

寻租活动就是那种维护既得利益或是对既得利益进行再分配的非生产性活动。在现代社会中,寻租行为往往采用阻碍生产要素在不同产业之间自由流动的办法来维护或攫取既得利益。例如,当一个企业家开拓了一个市场后,他可能寻求政府的干预来阻止其他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其独家垄断地位,确保所创造的租不致扩散。又如,一些企业明知另一些企业拥有比它们更先进的管理和技术,不是下工夫去向后者学习,而是想方设法诱使政府采取保护政策,阻止那些先进企业加入竞争,以维护自身的既得利益。

这几种寻租活动的共同特点是:第一,它们造成了经济资源配置的扭曲,阻止了更有效的生产方式的实施;第二,它们本身白白耗费了社会的经济资源,使本来可以用于生产性活动的资源浪费在这些于社会无益的活动上;第三,这些活动还会导致其他层次的寻租活动或“避租”活动。例如,如果政府官员在这些活动中享受了特殊利益,政府官员的行为就会受到扭曲,因为这些特殊利益的存在会引发一轮追求行政权力的浪费性寻租竞争。同时,利益受到威胁的企业会采取行动“避租”,与之抗衡,从而耗费更多的社会经济资源。

2.经济租的来源和寻租的特点

当政府借助于法律手段和行政权威,强制性地直接干预经济活动时,经济租以及追逐租的现象就会应运而生。在混合经济中,租的来源有三种情况:

第一,政府“无意创租”。也就是说,政府为弥补市场的不足而干预经济生活时产生的租。政府干预的方式方法不当,造成了协调失灵,使该租无法消散,这可以说是好心办了坏事,是一种主观与客观相脱离的表现。

第二,政府“被动创租”。这种情况发生在不健全的民主政体下。由于受利益集团的左右,这种体制中的政府成了某些利益集团谋取私利的工具。当政府通过并实施一些能给特殊利益集团带来巨额租的法案时,客观上就在被动地为这些利益集团服务。

第三,政府“主动创租”。在市场经济的不发达、不成熟阶段,政府官员利用行政干预的办法来增加某些行业或企业的利润,人为地制造租,诱使寻租企业向他们进贡(准赞助),作为获取这种垄断租的条件。同时,政府官员还会故意提出某项会使一些企业利益受损的政策或规定,迫使企业割舍一部分既得利益给他们(准摊派、抽租),以求其高抬贵手,这实质上是一种变相的权钱交易。

在市场发育程度较低、行政干预广泛存在的市场经济发展初期,如西欧18世纪重商主义时代和当代的某些发展中国家,寻租活动最容易蔓延。某些发展中国家贪污腐败行为盛行和工商界不法活动猖獗的原因就在于:政府运用行政权力对企业和个人的经济活动多方面地进行干预和钳制,同时,这种行政特权掌握在政府官员手中,他们具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这种设置特权体制的活动,我们可称之为创租。创租不仅破坏了平等的竞争规则,而且还产生了一个腐败蔓延的恶性循环圈和一批靠寻租活动发财致富的官僚富豪集团。当这种权贵资本在一个国家居于统治地位时,就造成了许多寻租机会。大量社会财富被少数人侵吞,造成贫富过分悬殊,社会的安定也因此无法得到保障。

寻租活动的实质,就是寻租者利用各种合法或非法的手段取得占有租的垄断权。寻租活动又可在三个层面上分别展开: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通过向政府行政官员进行游说、疏通、“走后门”、行贿等手段,促成政府对经济的行政干预,从而产生租并获取该租的活动;第二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由于第一层面的寻租活动给政府官员带来了好处,使他们看到了权力的含金量,从而吸引人们耗费精力和钱财去争夺政府行政官员职位的活动;第三层面的寻租活动,是指当政府采取措施将暗租转化为政府的财政收入,而这些租带来的收入尚未以某种无差别的方式通过预算分配时,各个社会利益集团为了这笔财政收入的分配有利于自己而展开竞争。

总之,政府干预存在缺陷的根源在于政府本身的局限,正如市场失灵的根源在于市场本身的局限一样。因此,政府干预的缺陷也被称作“政府失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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