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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障”作为土地征用补偿基本理念的现实依据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的实质不在于失地农民失掉了哪些物质利益,而在于如何使失地农民恢复与原生存保障水平相对应的状态,并且能够保障其个人长远发展。以“生存保障”为基础就是强调了土地征用补偿不仅补偿其失去土地经营权的损失,还要弥补其土地保障功能以及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损失。

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的实质不在于失地农民失掉了哪些物质利益,而在于如何使失地农民恢复与原生存保障水平相对应的状态,并且能够保障其个人长远发展。以“生存保障”为基础就是强调了土地征用补偿不仅补偿其失去土地经营权的损失,还要弥补其土地保障功能以及重新进人劳动力市场的损失。

我国法律中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这明确了我国土地的产权。但由于土地产权属于集体产权,未真正明确土地所有权主体地位。土地在被允许按照市场机制出让、出租的同时,仍然禁止或者限制农村集体和承包农户对非农建设用地的转让权利,土地征用必然缺乏市场基础,市场价格机制作用并未得到真正的发挥。征地量的增加是由于为未来土地的收益,而土地征用补偿仍然停留在农民放弃土地农业用途的代价,因此土地征用后的价值与征用价格严重脱节,资源配置效率低。土地征用中的国家和集体之间对土地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转移,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合理的补偿,但由于集体土地所有权主体不明确,往往带来了权力寻租行为,失地农民得到符合其市场价格的经济补偿,形成了补偿缺位。

失地农民在城镇化与工业化过程中,享受到了经济发展成果。土地的增值和城镇化所带来的生活水平提升都为失地农民带来了一定的正效应。但由于土地补偿低补偿与土地长期增值矛盾,形成了城镇化进程加快对失地农民的负效应。《土地管理法》中规定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是按照年产值倍数法进行计算,而农地征用后的增值远高于农民的经济补偿。土地征用后,农民面临着失地后的个人职业转向障碍,获得的有限的土地征用补偿与增加的生活消费成本及未来预期支出的不确定性,加大了失地农民近期生存和远期发展的风险。

土地具有固定性和抗风险性,对农民来说,土地作为生产资料,可提供长久的生活资源和保障功能。土地能够为农民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是农民赖以生存的“工作”,土地为子孙后代提供了土地经营的继承权;提供了抗击风险和社会保障的功能。

土地征用改变了农民原有的生活资料获取方式,也使全部失地农民丧失了保障功能,也使农民的生存成本增加,个人发展权利无法得到根本性的保障。失地农民面临的未来生活风险增加,失地农民在丧失自己“工作”的同时,也丧失了土地附着的经济、社会权利。而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一直游离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或者为一种混合体)之外,社会保障供给主体缺失,国家对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供给能力不足。

完善被征地农民补偿层次体系,要实现失地农民充分分享工业化城镇化发展成果,避免牺牲农民利益情况的出现,保障失地农民的基本生存权利,促进失地农民顺利再生产、再就业的轨道,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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