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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存保障”是土地征用补偿的根本出发点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以“生存保障”为基础强调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平,强调了征地过程的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处理和执行结果公平。只有实现公平,才是“生存保障”的根基;强调了土地征用补偿要保证不低于目前生活水平和财产水平;土地征用补偿要考虑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长远目标。“生存保障”要求失地农民可以通过合理的补偿机制顺利地过渡为城市市民。对“生存保障”的解构包括以下三个内容。基本生活保障权利是生存保障的重要形式。

约翰·罗尔斯在其《正义论》中将正义称之为“作为公平的正义”,处于无知之幕外的人将选择两个相当不同的原则:第一个原则要求平等地分配基本的权利和义务;第二个原则是认为社会经济的不平等(例如财富和权力的不平等),只要其结果能给每一个人,尤其是那些最少受惠的社会成员带来补偿利益,它们就是正义的。所谓真正意义上的公平就是是否符合公平的正义标准,能否反映大多数社会成员的公平理念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公平。T.H.马歇尔(1950)认为社会公民权利是福利国家的核心概念,艾斯平-安德森(1990)诠释了这一概念,他认为社会公民权利只要被合法授予,其资格基础是公民资格而不是其能力,那么它就必然具有“非商品化”的性质,从而使个人处于独立于市场的地位,并完全不受社会分层化的影响。

以“生存保障”为基础强调了土地征用过程中的公平,强调了征地过程的起点公平、结果公平、处理和执行结果公平。只有实现公平,才是“生存保障”的根基;强调了土地征用补偿要保证不低于目前生活水平和财产水平;土地征用补偿要考虑到个人生存和发展的长远目标。“生存保障”要求失地农民可以通过合理的补偿机制顺利地过渡为城市市民。这一过渡不仅仅是简单的农民变市民的身份转换,更重要的是强调“生存保障”约束下的就业安排、发展安排、再发展能力、接受教育权利等。

对“生存保障”的解构包括以下三个内容。

1.生存权利的保障。生存权利属于最低限度的人存在的社会权利。

2.基本生活权利的保障。基本生活保障权利是生存保障的重要形式。基本生活保障权利针对失地农民来说,应保障其身份过渡过程中的生活权利。包括其物的损失保障权、基本生活的保障、身份过渡过程中的保障。

3.发展权利保障。人的发展是生存保障的必然要求。发展权利的保障是一项长远性连带性的权利,对失地农民来说,是保障失地农民在失去原有生产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之后的远期的个人发展保障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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