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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治理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比较了解到:从组织性质上看,职业年金虽然是网络组织的一种,但从组织基本特征及组织内在关系上看,与企业有更多相同之处。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存在财产转移和法律法规赋予受托人比代理人更大的剩余控制权,职业年金受益人须承担更大风险。设计职业年金治理结构时,不能超越法律法规限制受托人的剩余控制权。

通过比较了解到:从组织性质上看,职业年金虽然是网络组织的一种,但从组织基本特征及组织内在关系上看,与企业有更多相同之处。因此,对职业年金治理,应该在网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可以更多借鉴企业治理理论。在科斯看来,企业是对市场的替代是市场上一系列短期契约被企业这个长期契约所替代,科斯认为契约是企业的本质,企业治理也是契约的治理。因此,本文认为职业年金应该更多以契约关系进行治理。

(一)职业年金治理的特殊性

经济活动一般包括两个层面:一是生产性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技术性关系;二是交易性活动,是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关系。不论是生产性活动还是交易性活动,都通过契约把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联系起来。劳动契约或委托代理契约把人与人之间的技术性关系联系在一起,交易契约把人与人之间的社会性关系联系在一起。职业年金活动也不例外,在组织内部主要表现为参与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契约,在组织外部则主要表现为基金投资的交易与结算等交易性契约。因此,对职业年金的治理,本质上就是对契约的治理。

一般来讲,企业所涉及的治理主体包括股东、经营管理者、债权人、雇员等。与企业比较,职业年金的治理主体,没有债权人和雇员,主要有缴费主体和经营管理者,即委托人和代理人。但由于职业年金是为解决职工的退休养老问题而建立,负担更多的社会责任,因此,政府有责任保证职业年金的良好运营,政府也是职业年金治理主体之一。治理主体的有限理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和信息不对称性等,导致委托代理关系产生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问题。因此,职业年金治理就是对参与职业年金运营与管理的代理人进行必要的激励与约束,使职业年金基金能够保值增值,能以最小的成本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治理的核心问题就是基金资产的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达到有效配置。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配置应当遵循两个基本原则: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从效率原则看,剩余控制权应当配置给拥有信息、专业能力、经营管理经验等优势一方。与缴费者比较,基金管理人处于市场第一线,掌握及时、充分的信息。基金管理人的人力资本集中体现在对市场的洞察力和判断力,他们有较高的投资决策能力。因而,基金管理人理所当然地拥有对基金资产运用的剩余控制权。从公平原则看,剩余索取权应该配置给承担主要风险的一方,职工是职业年金主要风险的承担者,因此,剩余索取权应该配置给职工。如何使基金的剩余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达到有效平衡,是职业年金治理的主要内容。

职业年金治理结构设计,在借鉴企业治理理论和网络治理理论的基础上,还必须充分考虑其自身的特殊性。首先,信托契约的特殊性。在信托关系中,由于存在财产转移和法律法规赋予受托人比代理人更大的剩余控制权,职业年金受益人须承担更大风险。设计职业年金治理结构时,不能超越法律法规限制受托人的剩余控制权。因此,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机制以及透明的信息披露机制,才能监控受托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其次,非法人地位的特殊性。法律上的非法人地位意味着职业年金不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在信托关系下,受托人的核心地位和法律法规赋予其充分的剩余控制权,决定了受托人在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中必须具有充分的信赖义务与忠诚义务。第三,中间性网络组织的特殊性。中间性网络组织与企业不同之处在于,企业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是以自然人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主,而中间性网络组织的治理主体和治理对象,是以法人机构形成的委托代理关系为主,因此,在设计职业年金治理结构时,必须考虑个体理性与团体理性的区别。

(二)职业年金治理结构

组织治理结构框架的设计,一般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由治理主体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形成的治理基本结构;二是相应的治理制度,主要包括决策制度、激励制度、约束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内控制度以及受托人的信赖义务等。

1.治理基本结构

职业年金治理结构基本框架设计,以其委托代理关系为基础,借鉴企业的“四权三会”治理结构进行设计。

(1)职业年金理事会对应企业的股东大会,代表缴费的企业与职工拥有基金资产的所有权,并有职业年金运营的最终控制权;

(2)职业年金受托人对应企业的董事会,拥有实际控制权;

(3)职业年金的基金保管人、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等其他参与机构,对应企业的经理团队,拥有经营管理权。

这样一来,职业年金理事会是职业年金财产所有人的一级代理人,受托人是二级代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等其他参与主体,是三级代理人。首先,职业年金所有人通过委托代理关系把资产运营管理权委托给理事会。理事会由资产所有人、外部专家等共同组成,是运营的最高决策机构。其次,理事会通过信托关系把实际运营管理权信托给受托人,同时,理事会负责监督受托人。受托人一般是专业金融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第三,根据理事会与受托人的约定(一般情况下法规也强制性规定),受托人必须把职业年金基金的保管权委托给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等托管人。根据专业能力和经验,受托人可以自己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也可以委托外部专业投资机构负责职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基本结构框架如图7-7。职业年金理事会、职业年金受托人和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保管人、基金投资人、账户管理人等参与主体,共同构成了职业年金治理结构框架。理事会受财产所有人委托,负责选择受托人、监督受托人并有重要决策权;受托人具有运营管理的实际控制权,并承担最终责任;职业年金基金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实际保管。

图7-7 职业年金治理结构

职业年金治理结构的设计虽然借鉴了企业的“四权三会”治理结构,但两者之间有本质上的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企业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与总经理之间是内部契约型(体现在组织章程中)的委托代理关系;职业年金治理结构中,理事会与受托人之间是正式的法律信托关系(明确的法律契约)。而委托代理关系与信托关系有本质上的不同。

(2)企业治理结构中,总经理和职能部门经理等经营管理团队,由自然人构成;职业年金治理结构中,受托人及其代理人不是自然人,是企业法人机构,它们共同构成一个金融企业网络(图中的虚框内)负责职业年金的经营与管理。

2.决策制度

职业年金治理的决策制度,类似于企业治理的层级决策制度,由委托人、理事会、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代理人,共四层决策机构组成,如图7-8。

图7-8 职业年金治理的决策制度

企业和职工是职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人,拥有基金财产所有权。因此,在决策制度中,企业和职工的基金财产所有权,是整个决策制度的权力根源,拥有组织运营的最高决策权。其权力体现:①职业年金计划是职业年金运营的章程,企业与职工决定职业年金计划的内容,并对职业年金计划方案拥有批准权或否决权;②企业与职工决定职业年金理事会的构成,并委托授权职业年金理事会代表企业与职工的共同利益,全面负责职业年金运营管理事务

职业年金理事会通过企业与职工的授权获得决策权力,是企业与职工的一级代理人。其决策权力体现:①决定职业年金受托人;②决定职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方针和政策;③监督职业年金受托人的行为,当发现受托人的行为不符合职业年金受益人利益时,解除与受托人的合约。

职业年金受托人相当于企业组织结构中的董事会,只不过受托人是法人金融机构,而一般企业的董事会由自然人构成。受托人通过理事会的信托契约关系获得授权。受托人依据信托法律关系,从职业年金理事会手中受让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受托人成为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中最终责任承担者,是职业年金运营的决策中心。同时,职业年金理事会的决策权力就相应地减弱。如果说,在选定受托人之前,理事会是重要决策者,那么签订完信托合同之后,理事会的重要决策者地位就让位于受托人。此时,理事会从一个重要决策机构转变为独立监督机构。

职业年金受托人获得了实际运营决策权后,作为一个法人金融机构,有些职能受托人可以自己运营与管理,有些职能受托人没能力运营与管理,而有些职能法律法规要求必须由专业机构运营与管理。因此,受托人就面临把部分职能再委托给胜任的专业机构负责管理。比如,银行作为职业年金受托人的话,账户管理和基金保管是银行的特长,自己可以兼任,银行既可以担当受托人,又可以担当账户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而基金投资业务不是银行的专长。因此,银行应该再委托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负责职业年金基金投资业务。如果是保险公司做职业年金受托人的话,情况又不一样,账户管理和投资业务,保险公司都有能力运营与管理,而基金保管业务由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负责,因此,保险公司作为受托人可以兼任账户管理业务、基金投资业务,但必须把基金托管业务再委托给专业托管机构运营与管理。实际上,职业年金基金组织的日常运营,是由受托人和受托人的代理人组成的金融企业网络共同完成。在这个金融网络的日常运营决策体系中,受托人的代理人相当于网络中的“分包商”,具体执行“主承包商”——受托人分配的任务,因此,代理人的决策地位非常低,这主要看受托人授权程度,授权程度高代理人有较大决策权,反之,代理人决策权就小。

3.激励制度

激励制度是解决组织效率问题和如何调动组织成员积极性的问题。对一个经济组织来讲,剩余索取权激励是最基本也是最主要的激励制度。那么,对于职业年来讲则是例外。为什么这样讲,是因为职业年金不仅是一个经济性组织,更多表现为一个社会性组织或者说是非营利性组织。非营利组织最主要特征是不进行剩余分配,也就是说,组织经营利润不得分配给股东和经营管理人员。没有剩余索取权激励,这一点是职业年金区别于一般性经济组织之处。

职业年金的激励都有哪些呢?这主要看组织结构特征,因为,激励制度主要是针对运营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我们已经了解到,职业年金的最主要的结构特征是日常运营网络化,即运营与管理不是由企业内部职能来完成,而是由不同金融机构组成的金融网络完成。因此,其激励制度除了没有组织剩余索取权外,其他激励制度与网络组织激励制度基本相同。主要包括报酬激励、声誉激励、信任激励等。报酬激励是指物质方面的激励。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的金融机构获得的报酬,必须大于其支出成本。根据美国行为科学家弗雷得里克·赫茨伯格提出的双因素激励理论,职业年金基金组织的报酬激励属于“保健因素”——参与主体最基本报酬要求。我国《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关于企业年金运营主体报酬激励的规定:“受托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受托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账户管理人的管理费按每户每月不超过5元人民币的限额,由设立职业年金计划的企业另行缴纳;托管人提取的托管费不高于托管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0.2%;投资管理人提取的管理费不高于投资管理职业年金基金财产净值的1.2%。”且不论这些规定是否合理,但从激励制度来讲是一种限制性的固定支付形式。这说明,一方面,不存在组织剩余索取权问题,另一方面,《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制定者的初衷,是让参与主体获得的报酬不要太多。声誉激励是网络组织非常重要的激励制度,网络成员只有具备良好的声誉或信誉,才能获得与其他网络成员继续合作的机会。在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中,不同金融机构之间的良好沟通与合作,是职业年金有续发展的基础,是职业年金运营获得高效率和高效益的有力保证。网络运营其实是一种团队协调与合作的运营,任何一个成员不合作或与其他成员在业务能力上有明显差距,都会使得整个团队经营效率与效益打折扣,这就是我们常说的“木桶效应”。因此,任何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的金融机构,如果在态度上或能力上出现不良声誉,那就意味着它在这个行业难以再存活下去。信任激励与声誉激励之间的联系比较密切,一般情况下,网络成员如果有良好声誉,成员之间信任感就会增强,反之,则会减弱。但信任激励与声誉激励又有区别,除了良好声誉会增加信任之外,长期合作关系、亲情关系、朋友关系、行业关系、地域关系等社会关系,都影响着网络成员之间的信任程度。“嵌入性”的社会关系,对职业年金理事会选择受托人与受托人选择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代理人,有着重要影响。

4.监督体系

监督制度解决运营流程中决策风险、执行风险和工作人员道德风险等问题。监督制度一般有组织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之分。内部监督主要通过政策、制度和组织结构等安排。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整个组织全面、独立监督;有内部上下级之间的层层监督和同级之间的相互监督等一整套监督体系。外部监督主要有法律法规、政策、行政等政府监督,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社会中介机构的委托监督,以及来自社会方面的道德监督、社会责任监督等。图7-9为职业年金的监督体系。

在该图中,虚框内为内部监督,虚框外为外部监督。内部监督主要由上下级监督、同级监督和独立监督三种监督措施。上下级监督由委托人对理事会的监督、理事会对受托人的监督和受托人对其代理人的监督共三级;同级监督由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相互之间的监督;职业年金理事会选定了受托人,并与受托人建立了信托法律关系后,由主要决策者转变为独立监督者。一方面对受托人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对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

图7-9 职业年金治理的监督体系

职业年金日常运营过程中主要体现在受托人对其代理人的监督,以及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代理人之间的相互监督,尤其受托人的监督责任重大,因为,受托人对职业年金运营负有最终法律责任。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等代理人之间通过完善的制度安排,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的关系。比如账户管理人通过与托管人核对缴费数据、基金财产变化等方式,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对职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估值、复核、审查基金财产净值,对投资管理人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核对有关数据,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和账户管理人的账目情况等。

职业年金外部监督以政府监督为主。社会劳动保障部门是职业年金运营的行政监督机构。由于参与职业年金运营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基金等不同性质的金融机构,所以,银行监督管理部门、保险监督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等金融监督部门,也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的监督。在国外,职业年金运营一般都有税收优惠政策,因此,政府税收管理部门也有权监督职业年金运营。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等受委托人的委托,对职业年金管理绩效进行评估以及对职业年金基金财务报告进行审计等工作,起一定的外部监督作用。

5.信息披露制度

信息披露是解决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因信息不对称,造成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问题的有效手段。公开、透明的信息披露,一方面可以有效保护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另一方面能起到监督代理人行为的作用。因此,信息披露制度是职业年金基金组织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信息披露有代理人的“自愿性”信息披露和强制性的信息披露。“自愿性”信息披露指代理人自愿或通过与委托人谈判,选择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信息披露的内容、披露时间与披露方式等。强制性的信息披露主要是通过法律法规或政府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进行统一的规范,即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代理人从自身利益的考虑,不可能自愿披露信息,即使自愿披露也是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信息进行披露。因此,信息披露制度主要是强制性信息披露,或者委托人通过一定的契约安排要求代理人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是,代理人对信息披露必须做到披露的信息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职业年金基金积累模式下的信息披露制度,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的规范性内容:①信息披露方式,受托人应该向委托人(职业年金管理委员会或理事会)和政府监管机构定期披露信息,基金保管人、基金投资人和基金账户管理人向受托人披露信息;②信息披露内容,应该包括财务报告和运营管理报告;③披露时间,应该有季度信息披露、半年信息披露和年度信息披露。

6.受托人的信赖义务

受托人的信赖义务是职业年金基金组织治理特有的制度,这主要因为以下三方面的原因:①在职业年金基金组织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信托关系是契约关系的核心,而受托人对职业年金的运营与管理,起着承上启下的关键作用。②与一般的委托代理契约比较,在信托契约中受托人拥有更多的决策权和财产处置权,委托代理导致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风险更为突出,因此,受托人必须比一般的代理人有更高的道德要求和可信赖度。③职业年金基金组织是一个非法人地位的组织,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受托人承担了法人应该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信托的本质就是因信任而委托,因此,受托人必须具备基本资格要求,那就是可信赖,或者说,信托人必须具有信赖义务。信赖义务包括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忠实义务是对受托人道德方面的要求,注意义务是对受托人职责方面的要求。

信托法对受托人的忠实义务有一般的要求:①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只能为了受益人的唯一利益,受托人不能使自己的利益与受益人的利益处于竞争状态。②受托人在进行交易时,必须公平交易,并向受益人披露受益人想知道或应该知道的与交易有关的信息。

注意义务要求受托人行使职能时必须尽责。一般信托法要求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应像一个谨慎的商人管理自己的事务那样处理一般信托事务”。注意义务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受托人工作态度方面的要求;二是受托人技能和判断能力方面的要求。由于职业年金养老保障的特殊性,要求受托人在工作态度上采取审慎管理原则。所谓“审慎”不是指工作态度上不积极、不主动,而是指受托人在处理职业年金事务时要小心谨慎,不要因追求利润最大化而冒风险,尤其是在进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时。具体来讲,受托人的注意义务大致包括以下五个方面:①对投资组合风险程度的义务。受托人在进行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时,要合理配置风险,通过不同风险的投资配置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资产投资的风险配置要考虑未来养老金的支出,以及避免市场不景气使职业年金资产遭受损失。②分散投资风险的义务。现代投资理论把投资风险分两大类:特定风险和系统风险。前者可以通过分散投资的方式消除风险,后者则难以通过分散投资方式而减少。对于可以分散的风险,受托人有分散投资风险的义务。③审慎和公平的义务。因职业年金中的受益人比较多,要求受托人对待不同受益人必须公平处理。④授权义务。传统信托法强调对受托人个体信赖,要求受托人必须自己单独处理信托事务。现代信托法改变了这项规定,赋予受托人可以把信托事务委托他人代理的权利。在职业年金基金组织中,受托人可以作为委托人授权其代理人(基金投资人、基金保管人和账户管理人),代为处理信托事务。这就要求受托人在选择代理人,以及向代理人授权时必须采取审慎原则,不能因代理人的行为而损害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⑤注意成本的义务。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时,必须进行成本收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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