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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组织的性质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职业年金经营动机、参与主体之间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职业年金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殊性。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享受一定的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也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特征。信托契约型的职业年金基金以什么组织形式存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性。职业年金组织属于中间性网络组织。企业组织一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

职业年金治理,本质上是一种网络组织治理。由于职业年金经营动机、参与主体之间关系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职业年金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殊性。那么,职业年金网络组织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大体来讲,在组织动机上,它是一个非营利性组织;法律地位上,它是个非法人组织;在经济学理论上,它是中间性网络组织,如图7-5。

图7-5 职业年金组织的性质

(一)非营利性组织

组织的营利性或非营利性,主要是从组织动机的角度进行界定:营利性组织以利润为经营目标,为股东或所有者创造利润是组织存在和发展的宗旨;非营利性组织不以利润为动机,以社会效益为宗旨,为社会提供服务是其目标。非营利性组织一般具有以下三个特征:①不以营利为目的,这是区分营利性组织和非营利性组织的最重要标准。非营利性组织的经营过程是以社会效益为其存在和发展基础,但也并不是说不可以有经营利润,取得一定的经营利润以维持组织正常经营与发展,是非营利性组织的基本需求。②非分配的限制。非营利性组织取得的收入、利润或组织财产在经营过程中,不得分配给股东、所有者或经营管理者,必须进行积累或为组织宗旨与目标服务。③在经营过程中政府给予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政策。

职业年金建立的动机是为了解决社会养老问题,职业年金运营目标是积累养老金为企业职工退休生活提供经济保障,因此,从职业年金建立与运营动机、目的等角度看,它不具有营利性。除了不以营利为目的外,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利润或财产不进行分配,而是积累到职工退休后,以退休金形式发放。职业年金运营过程享受一定的政府税收优惠政策也符合非营利性组织特征。

(二)非法人组织

职业年金组织是一个契约型基金组织,法律上如何对这样的组织定性呢?当基金以基金会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时,基金会往往以财团法人或社团法人的形式存在;而当基金以公司的组织形式进行管理时,公司是以经济法人实体存在。信托契约型的职业年金基金以什么组织形式存在,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性。首先,信托契约型的职业年金基金不是公司组织形式。如果赋予职业年金基金以基金会法人地位的话,应该属财团法人或是社团法人?财团法人和社团法人的区别在于,前者没有成员而后者有成员,财团法人有财产,社团法人没有财产。职业年金基金有成员且有财产,因此,既不属于财团法人也不能归类于社团法人。事实上,世界上许多国家没有赋予职业年金组织上的法律地位,也就是说,它是一个非法人地位的组织。

我国《民法通则》38条对法人的定义是,“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38条规定法人具备的条件:①依法成立;②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③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④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职业年金组织是通过契约关系由不同的金融机构共同运营与管理的组织,它虽然有自己的独立财产、名称和组织机构,但它不能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显然不符合法人条件。

(三)中间性网络组织

根据经济理论解释,中间性网络组织是一种既不同于市场也不同于企业科层的组织形式,它是一些独立的企业通过正式契约和非正式契约,所构成的相互依赖、共担风险的长期合作的交易模式。中间性网络组织是介于市场和企业组织中间的一种组织形式。中间性网络组织最主要的特征:它是由独立的企业组织通过一定的关系联系在一起,形成的非一体化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

职业年金组织属于中间性网络组织。首先,它不属于企业组织形式。企业组织一般有独立的法律地位,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义务,并独立享有民事权利。而职业年金基金组织不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其次,职业年金组织,是以受托人为核心,基金保管人、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等不同金融机构,通过信托契约和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形成的一种组织形式,符合现代经济学对中间性网络组织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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