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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治理分析

时间:2022-06-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治理结构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如图7-10所描述。《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虽然都明确了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但对第一层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却有不同的表述。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构成,能够代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可以有效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一)治理结构

根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基本框架如图7-10所描述。

图7-10 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基本框架

1.委托代理关系

在7-10图中,存在两层的委托代理关系,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是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是受托人与其代理人之间的代理关系。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是企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也可以是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第十八条规定:“确定受托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方为企业,另一方为受托人。”第十五条规定了受托人有两种: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第十八条规定了信托契约的双方,分别是受托人和企业,也就是说,第一层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是企业。然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契约的规定却有不同,其中第三条规定:“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以下简称受托人),受托人与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账户管理人)、企业年金基金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人)和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投资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书面合同关系。”这里规定了信托契约的委托人,是企业和职工,而不是《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委托人,只有企业没有职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虽然都明确了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但对第一层信托关系中的委托人却有不同的表述。

2.治理结构分析

根据图7-10所描述的我国企业年金治理结构,比照企业治理结构,委托人作为信托财产的所有人相当于企业组织中的股东,应该拥有企业年金运营的最高决策权,受托人相当于企业组织中的董事会拥有实际决策权,代理人(基金保管人、基金投资人和账户管理人)相当于企业组织中的经理团队具有运营的执行权。

(二)分析结论

1.存在的问题

(1)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主体不明确。《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关于信托契约中委托人的规定不一致,造成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主体不明确。同时,如果按照《企业年金试行办法》所规定的,由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作为信托契约中的委托人,虽然解决了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主体问题,但企业只是基金财产所有人之一,更何况企业与职工的利益并不一致,职工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另外,如果是《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企业和职工作为共同委托人,职工作为自然人虽然能够成为法律上的责任与权利主体,但职工人数众多,个体差异性大,目标利益也不一致,很难形成统一的意见,因此可操作性差。

(2)在组织治理结构中,缺少代表资产所有人利益的最高权力机构和监督机构。

2.建议

成立由企业管理人员、职工和外部专家组成的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相当于《企业年金试行办法》规定的企业年金理事会),代表企业和职工的利益。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可以注册为社团法人,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由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契约关系。

(1)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作为委托人,解决了信托契约中法律主体不明确的问题。

(2)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主要由企业和职工共同构成,能够代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可以有效保障职工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3)在治理制度中,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基金财产所有人的利益,可以作为最高决策机构,起到企业组织中的股东大会的作用。同时,企业年金管理委员会也可以起到监事会的作用,监督受托人和其他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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