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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企业年金发展的意义

时间:2022-11-2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期间,企业年金获得了较大的发展。荷兰和丹麦颁布法律,依照集体合同建立行业积累制的企业年金。在英国,法律允许雇主退出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中与收入关联的部分,向雇员提供同样优厚的企业年金,按照指数化上涨部分由国家和雇主共同负担。从而企业年金计划得到了更迅速的发展,其资产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寿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

一、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产生

最早的企业年金计划在18世纪美国独立战争后就曾出现,当时美国政府向那些在独立战争中致残的士兵支付年金作为生活来源。正规的企业年金计划是从19世纪晚期开始出现,1875年美国快递公司建立了第一个企业年金计划,向那些在工作中致残并在该公司连续工作20年的雇员提供年金收入,计划提供的退休收入按雇员退休前10年平均收入的50%支付。[1]根据美国雇员福利研究所(EBRI)所提供的信息,1797年盖莱廷(Gallatin)玻璃工人已建立起利润分享计划。19世纪初,英国及其他一些工业化国家在公共服务部门为政府雇员提供养老金计划。

20世纪初,美国企业年金计划开始在那些受到政府调节与管理、生产集中程度比较高的产业部门迅速发展。到20年代,诸如银行、公用事业、采矿、石油等行业的大部分公司企业都建立了正式的企业年金计划,同时也有少量的制造业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计划。到1929年,美国共建成了397个企业年金计划,涵盖370万职工。总体来看,这一阶段,雇主建立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管理手段而不是作为雇员应当享有的一种权利来实施的。这一时期出现的企业年金计划所涵盖的主要是那些有技术、有管理经验的高级雇员,基本上不包括一般雇员,提供这一收入的主要目的是促使他们长期留在公司工作。

二、国外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

“二战”期间,企业年金获得了较大的发展。1942年美国政府通过了《国内收入法》,对于举办企业年金计划的公司给予税收上的优惠。按照这一政策,雇主用于缴纳雇员的企业年金的费用可以不缴企业所得税,待到这笔资金作为雇员的退休金发放给雇员时,再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于退休后雇员的收入一般较低,所处的征税等级往往较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较少,可以获得延迟纳税带来的好处。税收优惠政策无论是对雇主还是对雇员都有很强的吸引力,成为促进企业年金计划发展的重要外部推动因素。1940~1945年,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缴款总额从3.1亿美元增长到9.9亿美元。[2]

20世纪70年代以后,西方发达国家面临“石油危机”和国民经济的“滞胀”,加之人口老龄化的挑战,现收现付制的政府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难以适应新历史时期的社会需要,财政无法填补养老保险以国家为主负责支付的“无底洞”,于是各国政府开始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计划,以此来降低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替代率,减轻政府负担,同时鼓励个人的养老储蓄。

1972年,瑞典通过了一项宪法修正案,规定所有雇主有义务为其雇员提供固定缴费的企业年金。

1975年,联邦德国制定了《企业退休金法》,其中对企业年金做了详细规定。

20世纪90年代,澳大利亚立法强制雇主为雇员建立积累制企业年金。荷兰和丹麦颁布法律,依照集体合同建立行业积累制的企业年金。在英国,法律允许雇主退出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中与收入关联的部分,向雇员提供同样优厚的企业年金,按照指数化上涨部分由国家和雇主共同负担。[3]

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的缴费减免税收,对其投资收入延期征税。从而企业年金计划得到了更迅速的发展,其资产规模已经大大超过了寿险公司等一些金融机构。[4]20世纪的最后10年,欧美等发达国家企业年金规模快速地增长,美国、瑞士和荷兰来自第一支柱的替代率仅为40%,来自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计划的养老金收入占了退休收入的60%以上。1997年,瑞典和荷兰的企业年金资产甚至超过了这两个国家当年的国内生产总值,[5]美国的企业年金资产规模仅1990~1998年不到10年时间就增加了1.5倍(见表2-1)。

表2-1 2003~2005年OECD国家养老基金市场规模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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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OECD,Pension Markets in Focus,October 2006,Issue 3,http://www.oecd.org/document/35/0,2340,en_2649_34853_36082019_1_1_1_1,00.html.

三、国外企业年金制度发展的动因

当代西方养老金制度于20世纪30年代到“二战”后第一个10年间建立并逐步完善起来。70年代,两次世界石油危机及其引致的世界性经济滞胀危机、婴儿潮时期出生人口逐步老龄化等因素,改变了当代养老金制度依存的社会经济环境,为20世纪后30年的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创造了政治的和经济的推动力量。近30年来,世界主要国家都在不断调整和改革养老金制度,以适应当代社会经济条件变化。多支柱、积累制、基金制、市场化、个人账户制的企业年金制度,成为养老金体系完善和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1.企业年金发展的人口动因

人口老龄化已成为当今世界的一个共同的社会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人口出生率明显下降,人均寿命也从1950年的40岁上升到1999年的66岁。这种双向发展趋势使全球几乎所有国家的人口结构都趋于老化。据联合国统计,2002年全世界60岁以上的老人占世界人口总数的10%,到2050年老人数量将增加到21%。其中,经济发达地区的老人总数将由目前的2.36亿人增加到3.95亿人,占该地区总人口的比例将由目前的20%增加到33%。经济欠发达地区将从目前的8%增加到19%。按洲进行划分,亚洲老人将由目前的3.38亿增加到12.27亿,从目前的9%增加到23%;欧洲则由目前的20%增加到37%;南美洲由目前的8%增加到22%;非洲由目前的5%增加到10%,大洋洲由目前的14%增加到23%(见表2-2)。

表2-2 当前和预计的老龄人口比例 单位:%

注:老龄人口定义为60岁及以上的人。
资料来源:The World Bank Document,1997.Old Age Security-Pension Reform in China.

美国20世纪40年代,65岁以上老人占总人口的比例仅为7%,到21世纪50年代,这一比例将超过20%(见图2-1)。

2000年底,欧盟国家73%的劳动力养活27%的退休者,而到2050年将由47%的劳动力养活53%的65岁以上的退休老人。由人口老龄化而引出的养老金危机已经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突出困难。从20世纪60年代后期起,德国的生育率一直处于低潮。生育率降低和人口老龄化,给德国19世纪创建的养老保险体制带来极大的冲击。就现收现付计划而言,如果赡养比越大,则制度运行越有效。随着老年人口的持续增加和预期寿命的不断延长,现职人员与退休人员的比例不断降低。美国在1960年,在职职工与养老金领取者的比例超过5∶1,可今天人口结构的变化已经使得这一比例下降为3.4∶1。到2050年,这一比例将达到2∶1(见图2-2)。

图2-1 美国老龄人口增长比例

图2-2 美国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比例变化

2.企业年金发展的经济动因

大规模的资金投入是现代养老金制度运行的必要前提。养老金制度与整个社会经济发展互为前提、互相影响。20世纪70年代开始的“滞胀”现象的根本原因在于经济自由不够,税收过高;由于福利及工会集体谈判力形成“工资刚性”,劳动力成本增高,推动价格上涨。在这种情况下,养老金费用的持续攀升无疑加重了企业的负担,使日趋衰落的经济状况更加恶化。退休人口数量增加、人类寿命延长以及“少子化”已使劳动力短缺,加重了劳动人口与整个社会的负担。在职职工人数的实际减少或预期减少、退休人口的增加是实现现收现付制养老金制度存在性的重要因素,前者将减少养老金制度的缴费收入,后者将增加养老金支出,导致现收现付制的公共养老金制度无以为继。

表2-3 国家公共养老金负债预测(1995~2030年) 单位: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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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养老金负债的净现值是指现有养老储备及未来参保人缴费的净现值与已承诺在未来将提供的给付之差。
资料来源:Richard Disney(1999),OECD Public Pension Programmes in Crisis:An Evaluation of the Reform Options,Paper Presented at ACES at the ASSA Meetings in New York.

美国的养老问题随着战后“婴儿潮”时代出生的人步入老年而日益突出。预计从2000年开始的20~30年内,美国的老龄人口将以每10年增长近1/3的速度快速增加,到2030年,老年人口的比例将占到20%。美国社会保障信托基金管理委员会预测,到2033年美国以现收现付制为基础的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将出现精算赤字。

英国在整个20世纪70年代,既要尽可能降低养老金支出,以减少财政支出;又要尽可能提供充分的养老金,满足老年人口的实际需要。英国养老金支出迅速膨胀。1970~1979年,英国国民保险养老金支出从1663亿英镑增加到7719亿英镑,补充养老金从233亿英镑增加到757亿英镑,非缴费性养老金从800万英镑增加到3700万英镑。养老金支出占英国社会保障支出近50%。[6]

3.企业年金发展的政治动因

“二战”后西方国家大量采取“福利国家”制度,形成了“从摇篮到坟墓”几乎无所不包的福利模式。“福利国家”制度虽然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为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提供了基础性的保障制度。但是“福利国家”在发展过程中也在不断积累并暴露出问题,集中体现为:①对国家来说,国家养老金支出过大、国家财政不堪重负,国家养老金制度的持续性受到很大的挑战,一些国家的养老金制度甚至面临破产的危局;②对企业来说,企业成本上升,企业活力和国际竞争力降低,困难企业则无法履行企业对员工的基本保障责任;③对个人来说,增加了个人对国家和社会的依赖,个人养老责任缺失,扭曲了劳动力市场的供给行为,损害了经济的效率,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20世纪70年代以来,“福利国家”“制造出来的问题比它解决的问题还要多”,对“福利国家”体制进行改革在所难免。

美国历史上多次出现基金收不抵支的现象。早在1983年美国就出现过支付危机,当时信托基金余额达到极低的水平,国家养老金几乎不能支付全额津贴。为了避免信托基金被耗尽,社会保障基金中的老年、遗属保险(OASI)基金被迫从伤残、住院保险基金(DHI)中借调部分资金,以解燃眉之急。美国著名社会保障专家亨利·阿伦曾说,1973~1983年,美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每年都处于支付危机状态。[7]

图2-3 美国养老金占GDP百分比

资料来源:Patrick Artus(France),“美国与欧元区国家在公共财政方面的比较分析”,CDC IXIS FLASH,2001年5月2日。http://www.drcnet.com.cn/,2002/3/28.

公共养老金的支付危机促使美国政府推进包含企业年金的多支柱养老金制度。1978年,美国出台了国内税收法401(k)条款,有力地推动了美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发展。小布什入主白宫后,将改革社会保障制度列为政府工作的一项重点内容,并于2001年5月下令专门成立了一个由16人组成的“强化社会保障总统委员会”,负责研究以允许部分社会保障税投资金融市场从而获得较高回报率为核心的改革计划,进一步强化个人账户和企业年金的发展。

1979年上台的英国撒切尔政府通过减少公共养老金计划的待遇水平,激励职工从收入关联养老金(SERPS)中退出,鼓励私人养老金计划的发展等方式,实行养老金制度私营化。并且,以后的改革由梅杰政府、布莱尔政府继续实行。1997年以来,英国为了适应全球化时代的要求,建立更有效率的经济体系,改革传统“福利国家”制度,以“积极的”或“主动的”福利政策代替目前的传统福利模式,保持福利国家制度对整个社会机体积极作用的同时改善其消极的一面,达到减轻政府的负担、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个人的社会责任感的目的。国家养老金制度仅向低收入者、残疾人等不能为退休储蓄的人提供帮助。通过国家与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国家第二养老金制度,鼓励那些有经济条件的职工为退休储蓄。当雇主破产时,雇员的个人养老金计划资产受到保护。国家同时鼓励发展职业养老金计划或个人养老金计划。

一、美国的企业年金制度

美国法律没有强制要求企业必须给员工提供养老保障。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大发展始于20世纪40年代,到1993年,企业年金计划覆盖了57%的企业雇员。到2000年,美国全部企业年金资产达到83000亿美元。尽管目前美国的企业年金计划已经不胜枚举,但主要有两大基本类型: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DB型企业年金)和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DC型企业年金)。DB计划与DC计划的缴费负担和投资风险责任及管理模式不同,DC计划更注重制度设计引起的成本效率问题,计划参与者承担计划的所有投资风险;而DB计划更注重精算方法和精算成本,计划发起人或企业为预定的年金受益水平提供担保,也为计划参与者在退休之前发生的残疾和死亡风险提供保障。DB计划的给付与职工退休前的缴费没有直接关联,职工有不缴费或“搭便车”的可能;DC计划的给付水平取决于职工退休前的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积累水平,职工有很强的积极性为自己的个人账户缴费。1875~1974年,美国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占美国企业年金计划的95%以上。[8]1974年以来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在美国获得了快速发展,无论是计划数量、参与人数还是资产规模及发展速度,都超过了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

表2-4 1990~1998年美国养老基金增长情况 单位:万亿美元

资料来源:王立新、李向鸿:《投资基金的趋势》,《资本市场》2001年第1期。

截至2003年底,美国企业年金更达到了9.057万亿美元的总规模,高于同期美国共同基金7.414万亿美元的规模,年均增长7.95%。美国1.511亿雇员中有42%即6350万雇员参加了企业年金计划,若考虑20~64岁全职雇员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达57.1%,而上市公司全职雇员企业年金计划参与率高达75.8%。

截至2005年底,美国的企业年金包括DB型私人养老金计划、DC型私人养老金计划、州及地方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联邦政府雇员养老金计划和个人退休账户(Individual Retirement Accounts)在内,美国的私人养老金资产共计12.4万亿美元(见表2-5)。

表2-5 美国私人养老金资产构成② 单位:万亿美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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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表中不包括作为第一支柱的社会保障资产,而个人退休账户资产可以看作第三支柱的个人储蓄和投资的一部分。

由于401(k)计划是建立在个人账户基础上的长期资金积累计划,投入多少资金、如何进行投资、承担什么样的风险都是由投资者个人自行决定。目前流行的方式是:由受托人借助咨询机构选择一些具有合适风险收益特征的基金产品,编制成投资目录,供401(k)计划成员投资,计划成员可以自行在目录产品中选择和更换。401(k)计划的服务商有:托管人、行政管理和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第三方管理者、职工教育、咨询公司、投资顾问、律师、会计师等。计划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基金、年金保险、债券、专项定期存款等金融产品,雇员可以自主选择养老金的投资方式。401(k)产品提供者有:保险公司、相互基金、证券公司和银行,分别提供以下主要产品:共同基金(Mutual Funds);集合投资基金(Collective Investment Funds);可变年金/固定年金(Variable Annuities/Fixed Annuities);保证收入合同(Guaranteed Investment Contract,GIC);雇主股票(Employer Securities);自选经纪账户(Brokerage Window);等等。管理费用的收取由计划成员数量和计划资产规模及选择服务提供商来确定。一般来说,401(k)计划每年的收费大约为计划资产的1%~2%,资产规模越大,议价能力就越强,其费用收取标准相对较低。[9]

二、日本企业年金制度

日本的退休养老制度,基本上由三大支柱构成:一是公共年金制度;二是企业年金制度;三是个人储蓄养老年金制度。

1985~2001年的日本企业年金计划主要有三种类型:非基金制的退休收益计划(即“退职一次金计划”)、厚生年金基金计划、税收适格年金计划。

1.90%的日本雇员拥有“退职一次金计划”

即终止职业生涯时可以得到一次性补偿的收益,它与服务年限、收入水平联系在一起。计划经费来源于企业的运营收入。雇员离开雇主时,退休收益通常情况下是一次性支付。在一家大企业供职的男性雇员在退休时,可以得到的平均收益大致是2500万日元,相当于208000美元,约等价于38个月的收益水平。从大企业中获得的“退休一次金计划”收益,其平均水平逐年增长(1974年为1300万日元,相当于10800美元),但是与每年的收益水平相比,它是下降的。1974~1996年,平均的每月收益水平提高了3.5倍(从88000日元到305000日元即由733美元到2542美元),而退休给付水平的提高还不到2倍。一个原因是用于确定退休支付的公式变化了,另外一个原因是大多数企业从一次性支付转向用年金方式支付。[10]

2.厚生年金基金计划

厚生年金基金计划建立于1966年,目的是让企业提供与退休者收入相关的收益,确保雇员退休收益高于政府提供的收入相关年金,厚生年金基金计划主要由那些雇员人数超过500名甚至更多的雇主建立(单个企业至少要有500名雇员才能够建立厚生年金计划)。联合企业拥有800名雇员也可以组织厚生年金基金计划。这个计划允许部分地通过向政府年金体制缴费来获行协议转让,换取其承诺提供价值为厚生年金保险收益的130%。历史上,厚生年金基金支付了3.2%~3.8%的工资来资助协议转让的厚生年金保险的资本组成。[11]

3.适格年金计划

适格年金计划在1962年首次建立,被许多中小企业,也有部分大企业所采用。企业必须有15名雇员才能建立该种计划。尽管从理论上讲,雇员是可以向计划缴费的,但是绝大多数的适格计划是完全通过雇主缴费来进行筹资的。虽然该计划的名称是税收适格年金计划,但法律上规定,每年要对养老金资产的投资收入进行征税,生产率为资产价值的1.173%。[12]

大约有一半的全职雇员参加厚生年金基金计划或税收适格年金计划。1999年,有1849个厚生年金基金覆盖了超过1200万名雇员,占所有厚生年金保险参加者的37%。相比之下,超过91000个税收适格计划涵盖了1000万名雇员。过去,日本企业只允许在这两个计划中选择一种计划,但是2001年法律扩大了对计划类型的选择权。

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是日本企业年金的主要形式,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厚生年金基金代管一部分厚生年金(公共年金)的积累金,因而在税制上有较多的优惠;而适格退职年金由于没有代管的部分,故必须缴纳1%的法人税和0.173%~0.207%的地方居民税,且操作比较简单,运用比较灵活。二者的相同之处是厚生年金基金和适格退职年金都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企业员工缴纳的保险费可以作为损失金处理,不纳入税收范围。[13]

与其他发达国家一样,日本的企业年金主要是作为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数额多寡视企业经济效益而定。日本这个阶段的企业年金制度是典型的享受优税待遇、企业年金的水平有一定限制。

2001年6月,日本国内通过了“确定缴费年金法案”(日本401(k)计划),并于2002年4月生效。引入缴费型企业年金的原因主要有两方面:一是日本进入高失业时代,职业流动频繁,原终身雇佣制度的逐渐瓦解,相应在社会保障方面也需要有一定的弹性;二是日本经济在全球化过程中,会计制度的国际化所带来的“时价会计基础”的推广,使企业背负的中长期年金负债问题表面化;三是日本的法律制度,包括社会保障过于繁杂,简化法规已成为国家口号。

DC型企业年金允许建立个人账户,从而方便了劳动者的职业流动;DC型企业年金把资金运营的责任从企业转向了个人,从而明确了企业的年金负担额,方便了新会计制度的导入。作为过渡期,政府允许厚生年金基金在2年半以内、适格年金在10年以内实现向DC型企业年金转移,并允许设置企业型或个人型DC年金。企业型DC年金主要面向工薪族,个人型DC年金主要面向20~60岁的农民和个体工商户。[14]DC型企业年金计划的缴费享受税收优惠,基金的赋益权为3年,可转移可携带,雇主必须向参与者提供至少三种投资选择,其中一种必须是保本投资方式。

三、智利养老金私营化改革

智利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20世纪20年代早期建立起来的。在改革之前,智利的基本养老保险计划名义上都是采取“部分积累”模式。到1979年,智利全国总共建立了32个养老保险运营机构,社会上有超过100个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不同的社会团体成员参与不同的养老保险计划,而各种养老保险计划规定了不同的养老金领取资格、缴费率和收益率,相同的缴费额可能到养老保险计划参与人员退休后获得的养老金待遇差别很大。

到20世纪70年代末智利“部分积累”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已经沦为“现收现付”模式的养老保险制度。80年代初,智利开始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方面进行大胆探索。1980年底,政府颁布第3500号法令,正式设计出一种新的养老金制度,决定自1981年5月起正式实施,这种养老金制度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建立了个人基金账户

改革之后智利的养老保险制度以建立个人账户为基础。每个参保人都建立一个养老保险基金账户,每月按工薪收入的一定比例(通常为10%)存入养老基金个人账户,雇主将相当于雇员税前工资的4.11%的资金存入雇员的个人账户中的补偿账户,当雇员失业时,这部分资金用于每月向养老保险基金个人账户缴费。基金账户中的资金交由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AFPs)进行投资运作,投资收益存入基金账户,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从中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由于养老保险账户是采用完全积累方式,参保人员将资金存入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这样提高了国民储蓄率,增加了国民经济建设资金的来源。

表2-6 智利养老保险参保人员情况

续表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Chile,2003.

2.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为私营公司

智利自1981年实施养老金私营化改革以来,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不仅摆脱了亏空,而且养老保险私营化、资本化管理也给养老保险基金带来了丰厚的投资回报,从而提高了养老金的替代率,减轻了政府财政压力,降低了个人的缴费率。智利养老保险改革的核心内容是由养老保险基金公司来管理养老保险基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从事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管理和发放的私营公司。养老保险参保人可以选择、更换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来管理个人账户中的资金。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养老基金资产获得的投资收益率越高、服务越好,就会有越多的人愿意将自己的养老保险账户交给该公司管理,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运营的养老保险金越多,获得的管理费越多。

表2-7 智利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情况 单位:%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Chile,2003.

1981~2001年这20年中,养老基金投资收益率平均为10.7%,较高的投资收益率吸引越来越多的人把资金存入个人养老基金账户,养老保险计划参保率呈逐年上升之势,个人账户上累积的养老基金资产总额也大幅上升。

表2-8 智利养老基金资产情况

资料来源:Alejandro Ferreiro Yazigi.“The Chilean Pension System”,Los Trabajadores Press,Chile,2003.

图2-4 智利养老基金资产情况

3.政府职能的转变

为了防止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上的资金受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违规操作的损害,智利政府设立了专门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的机构——养老保险基金监管局(Superintendence of Pension Fund Administrators,SAFPs),它在养老保险计划实施过程中的主要职责是: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的投资运作和养老金的发放进行监管;检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是否符合最低准备金要求;颁布有关养老保险基金投资运作的法规、条例,对已有的法规、条例进行修改;解释现行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作的法规、条例;依照法规、条例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进行处罚,在必要的时候解散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监督和检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每4个月进行一次的养老保险基金资产的全面信息披露。智利政府对养老基金最低收益率实行担保。改革20多年来,智利的担保都是以过去12个月的所有养老基金的平均真实收益率为基础进行担保。目前,智利已经将计算的时期提高到36个月,这使养老基金在管理其投资组合时更有弹性,智利担保的最低收益率是在平均正式收益率的50%和少于平均真实收益率2个百分点取其中的最小值(刘昌平、孙静,2003[15])。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真实收益率比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平均真实收益率高50%以上或超过平均真实收益率2个百分点以上时,养老金管理公司把超额的部分作为储备基金。当养老金管理公司的投资收益率低于担保最低收益率,养老金管理公司动用储备基金以及自有资产弥补缺口。如果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公司动用储备基金和自有资产仍然不足以弥补缺口,该公司宣布破产,政府最终出面弥补资金缺口。

在社会、经济、政治力量的共同推动下,从20世纪70年代末开始,掀起了一轮从西欧到南美,再到东欧和东亚国家,席卷全球的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浪潮。改革的主要方向是寻求养老金制度的公平与效率平衡;建立包括公共养老金、补充养老金(包括企业年金和职业年金)、个人养老金在内的多支柱养老金体系;充分发挥市场在公共品混合提供中的效率作用,实行养老基金运营市场化。个人账户制、积累制、基金制养老金获得快速发展,企业年金尤其成为养老金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年金实行市场化运营,与金融市场尤其是证券市场互动,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

一、从单支柱走向多支柱,实现公平与效率的平衡

西方“福利国家”养老金制度在设计之初并没有太多地考虑效率因素,现收现付制存在激励不足的问题。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面对世界性人口老龄化趋势,动摇了现收现付制单一支柱公共养老金的制度基础。西方福利国家单一支柱的公共养老金模式已无法承担社会保障的重荷,多支柱养老金模式开始浮出水面。公共养老金模式忽略了个人的自我保障责任,容易助长个人依赖政府的倾向;在基金不足时仅仅靠提高缴费比例增加资金,缺乏保值增值的手段;基金运营的成本高,效率低下。养老金制度的目标也由单一的消除贫困、解决基本生活问题,向促进储蓄和经济增长、消除贫困等多重目标转化;养老金制度在逐步转向多层次、多形式的支持体系,包括公共养老金制度、企业补充养老金制度、个人储蓄保险制度和个人年金保险制度等多个支柱。各种制度在功能上互相补充,产生互动,以整合整个养老金体系趋于最优。

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养老责任,一方面避免了政府责任和负担过重以及由于负担过重可能导致的各种矛盾;另一方面对个人以及企业形成激励机制,有利于经济效率的全面提高。多支柱的结合恰恰体现了公平与效率的结合。多支柱的养老金模式易于分散风险,提高效率,适合日新月异的经济、人口因素的变化,成为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主流模式。

基金制养老金制度改革之所以成为世界性改革趋势,在于它提高了效率又不排斥公平。第一支柱养老金保障公民的基本养老保障,以公平为制度取向。第二支柱企业年金在公平的基础上,更强调效率的制度取向。养老金是“准公共品”,公共账户转为个人账户、公共供给转为私人供给,实现有效激励,更能提高经济运行效率,增进社会福利。政府不再作为局内人来实施收入再分配政策,而是以局外人的姿态通过强制收费、比例控制、税收优惠、严格监管、政府担保和确定最低保障标准来修正市场失灵,促进公平分配、监督养老金运作。企业年金基金制具备较强的激励作用;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养老基金的产权易于界定,并可通过统一的社会保障管理制度随劳动力流动而自由转移,促进劳动资源的优化配置,激发劳动者工作热情;政府公共部门集中垄断性管理转为私人养老金管理公司的分散竞争性管理有助于提高运作效率,增进社会福利。

二、实行企业年金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是企业年金发展的动力源,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可以激励个人养老储蓄,是发展企业年金的关键性制度安排。企业年金制度发达国家的经验显示,对企业年金实行优惠的税收政策是促进企业年金迅猛发展的主要推动力之一。

企业年金基金运作有三个环节:缴费环节、基金投资环节和年金给付环节,给定三个可能的征税领域,那么存在EET、TEE、TTE、ETT、EEE、 TTT、TET、ETE八种基本税收组合。[16]对于企业年金基金而言,前四个征税组合属于一般的形式。国外普遍采取EET征税方式,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包括奥地利、加拿大、芬兰、德国、爱尔兰、卢森堡、荷兰、挪威、葡萄牙、西班牙、瑞士、英国、美国(税收优惠养老金计划)等都针对企业年金实行延迟征税(EET)优惠政策。[17]从OECD国家和世界其他主要国家对企业年金计划的税收待遇可以看出:在缴费期,大部分国家都将企业年金缴费从税前收入中扣除或给予一个免税限额,只有澳大利亚、法国、冰岛、日本和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在缴费期征税;在投资期,多数国家对企业年金基金积累实行免税政策,澳大利亚和瑞典对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一个低于边际税率的特别税率,而丹麦仅对企业年金基金增值部分征税;在给付期,所有国家都在这个时点征税,并且许多国家对退休前支取企业年金基金者实行惩罚性税率,只有新西兰等少数国家在给付期实行免税待遇。

三、普遍采用个人账户管理、年金化给付方式

从产权结构看,企业年金计划可以分为公共账户计划和个人账户计划。公共账户计划一般采取待遇确定型制度,公共账户制的优势是能够实现代内收入转移(Intragenerational Transfer)分配,但缴费与最终受益之间没有制度性关联,不利于激励缴费的积极性和职工流动。个人账户计划一般采取缴费确定型制度,计划受托人为每一计划参与者设立一个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实现基金平衡,即以其缴费积累和投资收益额支付年金待遇,不具备代内收入转移分配功能,个人账户制的优势是能够实现个人收入的跨时转移(Intertemporal Transfer),企业年金缴费积累具有私人产权性质,任何个人和机构都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和挪用。企业资产通过缴费向职工(计划参与者)转移,并计入其个人账户;职工通过缴费将个人劳动收入转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因此个人账户制具有较强的缴费激励和流动性。

年金化给付方式,可以实现企业年金的养老保障功能,降低受益人的税收成本。个人账户的养老储蓄的性质决定了为防止养老储蓄用于养老保障以外的用途,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均依法“锁定”,即在退休事实发生之前,不得以任何理由支取,法律有特殊规定的除外。新加坡中央公积金计划要求个人满62岁时必须选择一种方式领取养老金:仍然留在中央公积金中、将公积金存入特许的银行定期领取养老金、购买年金。年金合约可以分解为三部分:7年的定期存款(55~62岁)、15年期间保证年金(62~76岁)、77岁以后的终身年金。智利私人管理的养老金制度要求职工退休后可以选取一种方式给付养老金:留在养老基金管理公司定期支取、即付年金、延付年金。养老基金强制年金化在英国有很长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21年的《金融法》,1956年《金融法》引入了目前的强制年金化要求,即在雇主发起的个人养老金账户中,计划参与者在75岁必须实行强制年金化。给付年金化所提供的对不确定生命期的保险能增加退休者的效用。

四、政府经营走向政府监督、市场运营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的世界性养老金制度改革的主要趋势是,充分发挥以市场化管理为基础的企业年金的积极作用。在许多发达国家和新兴市场经济国家,企业年金计划已经成为其养老保障体系的重要支柱,企业年金成为退休职工重要的收入来源,企业年金基金也因其独特性成为了资本市场的重要机构投资者。养老金市场化运作包含着两方面的含义:一是政府为养老金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给予计划参与者税收优惠,在遵循市场化的前提下,通过基金运作实现自我平衡。企业年金计划通常以四种法律形式存在:公司型、基金会型、信托型和契约型。其中,信托法律关系强调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权益,使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充分对等,清晰界定了信托关系中相关角色之间的职能。二是政府只对基本保障项目进行管理,并制定全国统一标准,其他项目交给非营利性机构或商业机构负责。政府的职能只限于进行法律监督、业务指导和最后担保,并不直接参与经营。

世界银行的数据表明,只有具备独立经营权或交给有利益约束的私营机构进行商业化经营的养老金制度,才能真正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从而最终保证保障对象的利益。如智利将养老基金交给具有竞争性的私营公司经营,年收益率达到了13%[18]以上,这既为国家积累了巨额的资金,减轻了政府的财政负担,又切实保障了养老基金的支付能力。美国经验也具有重要的启示。在美国三支柱养老金体系中,政府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大方面:一是政府直接组织第一支柱;二是在第一支柱的基本保障之外,政府提供以税收优惠为核心的政策空间,鼓励第二、三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发展,将第二、三支柱养老金计划的具体组织过程完全由雇主、雇员和商业经营机构通过市场竞争机制自行组织,市场化选择合格的管理机构,按照规则投资金融资本市场。

一、我国企业年金的发展历程

企业年金在中国产生于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2000年底《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的颁布到2004年5月1日《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颁布为界,至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企业年金试点阶段和企业年金规范发展阶段。

从1991年国务院颁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提出企业可根据自身经济能力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起,到2004年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以下简称劳动保障部)颁发《企业年金试行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试行办法》)之前的时间里,中国没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和运作增值做出过任何明确的规定。两个《试行办法》实施以来,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才有明确的规范。

1.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

1991~2000年,这个阶段企业年金被称为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这是我国企业年金的探索阶段。

在企业补充养老保险阶段,各地进行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基础上,提出了中国养老保险改革的目标、原则和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的框架。制度取向是鼓励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等非营利事业单位,负责具体经办补充养老保险业务。一些地方性试点性质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相继推出了地方试点政策文件,对补充养老保险给予程度不同的税收优惠,这些地方性的政策探索推动了各地企业年金市场的发展。行业统筹补充养老保险进一步发展,为行业企业年金基金积累了一定的制度和市场基础。这个阶段的企业年金管理隶属于社会保险公共管理机构,投资范围限定在储蓄和国债及少量的企业债券和金融债券。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投资没有明确的规范。《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只简单地提出了列支渠道问题;1995年劳动保障部《关于印发〈关于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只比较详细地规定了组织程序和管理、资金来源渠道、缴费方式与水平、记账方式和计发办法、雇员与雇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而对基金投资管理则只进行了原则性的描述,对投资主体、比例、渠道、工具、监督、风险控制等没有明确规定。

2.企业年金试点阶段

2000~2004年,以“国务院42号”文件的颁布为标志,我国企业年金进入发展完善的试点阶段。2000年底,国务院在《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中,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正式更名为“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试点阶段提出了企业年金概念并规定其实行市场化管理,但没有明确具体的投资制度,各地的企业年金投资管理制度不统一,有的是由地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称为“经办模式”;有的是由行业经办机构或者企业自己管理,称为“自办模式”;还有的是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团险管理,称为“团险模式”。在企业年金投资方面,2004年之前,企业年金投资缺乏统一的投资规则。200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虽然进一步规定“实行市场化运营和管理”,但对投资运营的方式、基金管理和资产配置等也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规定与细则。

3.企业年金规范发展阶段

2003年12月30日经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7次部务会议通过的、自2004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的基本条件、决策程序、资金来源、管理办法、待遇给付、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投资运营、监督管理等提出了明确的规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出台构建了我国当前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企业年金制度。

从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出台以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国资委、人民银行颁布了一系列配套企业年金的政策法规和实施办法。企业年金明确了其在养老保障体系中的第二支柱地位;信托型金融工具的性质;理事会和法人机构两种受托模式;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流程;企业年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等管理主体的职责;企业年金投资的资产配置比例、投资工具、风险控制、信息披露、监督管理;等等。2004年以来,企业年金进入规范发展阶段,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运营的规范化和市场化得到了快速的发展。2000年中国的企业年金规模仅192亿元,2004年中国企业年金规模才发展到493亿元。[19]2004年以来,中国企业年金的规模迅速增长,据不完全统计,截至2009年底,全国企业年金市场总规模突破2400亿元。[20]《2009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发展统计公报》显示:2009年末全国有3.35万户企业建立了企业年金,参加职工人数为1179万人。年末企业年金基金累计结存2533亿元。[21]

新修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已于2011年1月11日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58次部务会审议通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必然成为企业年金规范发展的新的里程碑。

2004年我国原劳动保障部颁布20号和23号两个部令以来,企业年金基金管理逐步规范,制度建设取得明显进展,[22]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框架基本确立。《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我国企业年金制度的基本框架:把企业年金计划管理纳入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范畴,充实了理事会受托人的规范,细化了企业年金基金的信息披露和监管要求,优化了企业年金基金投资比例,完善了企业年金的治理结构,把企业年金计划管理、受托管理、账户管理、托管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权益归属、监督管理整体规范到了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的架构之下。

一、我国企业年金制度总体特征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总体特征为:

(1)企业年金采取个人账户的完全积累方式,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归属个人账户所有。

(2)信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控制基金运作风险,强化企业年金基金资产的独立性,明确界定受托人的法律责任,最大限度地体现和维护受益人的根本利益。

(3)分权制衡的基金管理结构,由受托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受托职责,由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成为构建基金安全的有力制度保证。

(4)引入基金托管制度,保证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和各方管理人自有财产相分离,明确规定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有效地保证了托管人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职能。

(5)市场化运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原行业管理的以及企业自行管理的原有企业年金,均应移交给具备资格的机构管理运营。原有企业年金主要包括基金资产、负债、账户记录、相关财务及业务档案资料等。

(6)税收优惠,政府监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政府部门协同监管企业年金。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实行市场准入,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实行资格评审,限定只能由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机构才能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在开展企业年金基金管理相关业务时,应当建立真实充分、持续动态的信息披露制度,按照规定向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向委托人或受托人提交基金管理报告。监管部门逐步建立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的日常监管、持续监管的制度。

二、个人账户,完全积累

养老金管理制度基本分为现收现付制和个人账户制。现收现付制,即Pay-as-you-go制度,实行公共账户制度,由公共账户进行统一分配调剂,当代人缴费支付上代人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制是一种积累性的基金管理制度,养老金缴费进入个人账户,属于个人所有。

建立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通常根据职工退休时的工资水平和工作年限确定其养老金支付额,再根据对所有职工未来养老金支付额的预测,来确定各年的筹资额。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为企业内参加计划的所有职工设立一个统一账户,职工企业年金基金的缴费和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都由雇主承担。待遇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通常按联合生命年金的方式支付,即养老金通常支付到退休职工及其配偶死亡为止。

建立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的企业,为参加计划的职工设立个人账户,企业和职工的缴费均存入职工个人账户,养老金根据职工退休时个人账户的积累额发放。职工退休时可以一次性支取,也可以分期支取,直至个人账户余额为零。缴费确定型企业年金计划,需要职工自己承担个人账户的投资风险,而企业只负责为职工个人账户缴款。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实行的是个人账户、DC型完全积累制。企业年金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之外自愿建立的一种补充性养老保险,是在雇主与雇员之间“集体协商和达成共识”的前提下才能设立的一个私人养老金制度。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比例计算的数额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额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年金基金投资运作收益,按净收益率计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在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一次或定期领取企业年金。职工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的,不得从个人账户中提前提取资金。出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三、信托制的基金管理模式

养老金的市场化运营模式有信托型和契约型两种。信托型是按照信托原理建立的基金委托受托管理。契约型是按照契约合同原理建立的资产负债管理。

虽然中国从1991年就开始鼓励企业年金的发展,但对中国企业年金制度的法律地位一直模糊,基金管理不规范,影响基金的安全。其中最重要的因素是企业年金基金的财产性质、法律地位不明确,企业年金基金财产的独立性、安全性不能得到有效保护,企业年金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企业年金基金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中国企业年金系列法规建立之后,确立了信托型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模式。中国企业年金基金不能由企业或职工自己管理,必须交由符合资格的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管理。企业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管理运作,是一种信托行为,这确立了企业年金基金是独立信托财产的法律地位。企业年金基金资产必须与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或其他资产分开管理,不得挪作其他用途。企业年金基金实行专户管理,独立于委托人、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的固有财产或其他管理财产;在委托人或受托人及其他管理人被依法解散、撤销或宣告破产时,企业年金基金不得作为他们的清算财产,不能用于抵偿其债务或被非法强制执行;不同企业的企业年金基金相互独立,各自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这种规定把企业年金基金与雇主经营风险和管理机构的风险隔离起来,使其在长达几十年的运作时间内,得到安全性保证。

中国企业年金制度是一个以受托人为中心的信托模式,其中包含了多层和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表现为信托关系,首先是企业年金委托人(企业和职工)将其资产交给受托人管理,形成信托关系;其次是受托人与投资管理人、托管人以及账户管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企业年金运用的信托模式,通过四个资格人之间的互相监督,最大程度地保证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设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及其职工作为委托人,要为企业年金基金确定受托人,受托人可以是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委托人应与受托人签订书面的信托合同。信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确定企业年金理事会和法人受托机构的基本职责、法律责任和义务。

当受托人将账户管理、托管式投资管理业务委托给其他法人机构时,须与他们分别签订书面合同,这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受托人是委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是代理人,他们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而是以受托人的名义管理处分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这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托关系不同。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定的义务和责任负责。

企业和职工(委托人)与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签订信托合同,企业年金理事会或法人受托机构(受托人)与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代理人)之间签订的委托代理合同,都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并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见图2-5)。

图2-5 中国企业年金信托管理制度中的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23]

四、分权制衡的基金治理结构

企业年金治理是企业年金计划运行的保障,是企业年金基金安全的基石。从广义上说,企业年金治理可以看作一系列制度安排,包括用于保护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利益的法律和监管框架。一个完善的治理体系将给予管理企业年金基金的当事人有效的激励,确保其代表计划参与者和受益人的最大化利益。

新的企业年金管理框架包括六个主体和两层法律关系。六个主体为: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账户管理机构、投资运作机构和基金托管机构;两层法律关系为信托关系和委托代理关系。

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主要包含三方面内容:一是受益人保护和权利限制制度;二是受托人责任主体制度;三是不同管理服务机构相互制衡的制度。

企业年金基金财产所有权属于企业年金计划参与人及其受益人,与企业财产、运作机构财产分离;“运作以受托人为核心”即受托人在企业年金运作环节当中,一方面连接委托人、受益人;另一方面连接托管人、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受托人处于企业年金运作管理的中心,协调运作机构,为企业和职工利益服务;“企业年金运作角色分离”的原则,即账户管理人、投资人和托管人分开,分别由不同的专业机构进行管理。受托人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负有全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仅对委托合同中确立的义务和责任负责。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当确定企业年金受托人,受托管理企业年金;受托人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企业年金账户管理机构作为账户管理人,负责管理企业年金账户;可以委托具有资格的投资运营机构作为投资管理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投资运营。受托人应当选择具有资格的商业银行或专业托管机构作为托管人,负责托管企业年金基金。

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分别履行自己的职责,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可以有效化解风险,使企业年金在新的机制和专业管理中安全增值。账户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在行政、财务上相对独立,账户管理人和投资管理人只下指令,不直接运用资金,托管人依据指令办理交割手续,但无权调动和使用资金。

根据这样的约束,受托人可以委托相关金融机构管理基金个人账户,托管基金财产或负责基金投资管理。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之间存在着一种制衡关系——账户管理人主要负责核对缴款汇总数据,接触不到基金财产;托管人主要负责保管基金财产,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行为,没有基金财产支配权;投资管理人主要负责基金投资,具有保值增值职责,但没有基金使用的支配权,也接触不到基金财产。通俗地讲,新的企业年金治理结构,设置了“管钱的不摸钱,摸钱的不管钱”的制约机制,将有效地保障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

五、基金托管制度

中国企业年金基金实行独立托管制度,为企业年金基金安全增加了一道“防火墙”,这是符合OECD《企业年金治理准则》要求的。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资产,确保其“物质形态安全性”和“法律意义上的安全性”,托管人的资产与企业年金资产在法律上必须完全分离。托管人还负有对企业年金投资管理的合规性进行监督的重大责任,包括监督投资管理人是否从事了禁止投资或限制投资的活动、是否合法合规管理基金资产并确保资产安全完整等。在发现违规行为时,托管人有“举报”义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28条规定:“托管人发现投资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其他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投资管理人,并及时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

在中国现阶段的国情下,托管人的独立监督作用更加重要。在理事会受托管理模式下,为了避免内部人控制对基金安全的威胁,托管人对基金调拨和投资监督是一个非常关键的环节。在法人受托模式下,由于法人受托机构往往还兼有投资管理人或账户管理人资格,为承揽业务,存在着利益输送和内部价格转移的可能性问题。因此,如何保管和监督年金基金安全、合规管理,不因为外部因素导致年金计划信托利益受到侵蚀,托管人的监督作用就显得更加重要。

为了使托管人不受利益冲突影响,切实发挥对投资管理人的监督作用,《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第45条规定:“投资管理人的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得担任托管人……的任何职务。投资管理人与托管人不得为同一人,不得相互出资或相互持有股份。”

六、市场化运作

中国以前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由企业自行经办或者监管部门附属的各类企业年金经办机构经办。监管部门附属机构经办企业年金,往往政企不分,效率低下。对于企业年金运作,缺失社会监督。用行政的办法代替市场的办法,企业年金基金的保值增值没有充分的保障。企业自行经办的,其缴费征集、会计核算、个人账户的登记、基金账务管理等业务工作基本上依附于企业的劳资、财务等职能科室,汇集的基金由企业直接投资,有的甚至将基金用于企业生产资金投资营运。企业年金经办机构无论在账户管理、投资管理甚至在基金资产的保管上,基本上采用的是自我管理模式,并且只接受来自政府监管机构的单一监管。经验表明,由企业自己管理和运作不利于降低管理成本,也影响基金安全和投资效益,不利于基金保值增值。

企业年金法规确立了中国企业年金的市场化方向。政府机构退出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作,交由具有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不同的金融机构,经过监管部门的评审,分别取得企业年金基金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的资格,承担不同的企业年金基金市场运作管理职责。受托人履行下列职责:选择、监督、更换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以及中介服务机构;制定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策略;编制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根据合同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进行监督;根据合同收取企业和职工缴费,并向受益人支付企业年金待遇;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按照国家规定保存与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有关的记录至少15年;国家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职责。账户管理人负责建立和维护企业年金账户,记录企业年金缴费和投资收益,与托管人核对账款、提供账户查询服务;托管人负责安全保管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每个企业年金基金开立相应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按受托人指令向投资管理人分配年金财产,按投资管理人的指令履行清算交割事宜,并监督投资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是否合规;投资管理人的职责是对企业年金基金财产进行分散化投资,及时与托管人核对企业年金基金会计核算和估值结果,并建立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管理风险准备金。

七、税收优惠,政府监管

由于中国老龄化的挑战、现收现付养老金制度的不可持续性、中国因为计划生育带来的特殊的家庭人口结构、中国属于发展中国家“未富先老”的养老负担特征、多支柱养老金体系的世界发展趋势,中国政府在企业养老金方面面临巨大的挑战,养老金负担成为社会问题。单纯依靠政府兜底负完全责任的企业养老金体制使政府承担不可承担的负担,政府只能在社会养老金责任当中承担有限责任,必须由政府、企业、个人分担养老金责任,才能有效面对养老金的挑战。在政府退出企业养老金完全责任的背景下,政府对企业年金采取税收优惠,既可以减轻政府负担,也可以提高企业和职工参与企业年金计划的积极性,促进企业年金行业的发展。借鉴世界各国企业年金的发展经验,企业年金的税收优惠,成为企业年金发展的原动力。中国政府监管部门对企业年金采取了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年金计划中企业缴费按照一定的比例进入企业成本,在企业税前列支。同时,中国有关监管部门还在研究扩大企业缴费的税收优惠比例,并明确个人缴费的税收优惠措施。

企业年金是计划成员的“养命钱”,安全性至关重要;企业年金运作的长期性、复杂性决定了它需要保持较高的透明度,接受各方面的监督,包括来自监管部门、计划成员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为了保证企业年金基金得到安全高效的管理和优质服务,我国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仅加以资格条件限制,还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通过资格认证遴选出合格的管理机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无论是法人受托机构还是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等,必须符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按照规定程序,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提出书面申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资格认定,批准其申请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资格。为了能够履行企业年金基金受托管理职责,保证基金财产安全和受益人利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具有符合要求的资本金、财务条件、治理结构、专业人才、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相关管理业务所必需的设施;还必须具有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以便能够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风险。受托人、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和其他为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提供服务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企业年金管理机构负有报告和披露义务:受托人必须接受委托人、受益人查询,定期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供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发生重大事件时,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受益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情况,并对所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定期的信息披露制度和重大事件报告制度,可以使整个年金计划更加透明,使企业年金受益人以及监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对各个资格人进行监督。账户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管理人都有义务向受托人和有关监管部门提交相关的管理报告,并保管有关档案资料至少15年。为了防止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玩忽职守,损害计划成员利益,受托人或其他管理人如果违反合同,利用企业年金基金财产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不能再承担管理职责。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被依法接管的,或者被依法取消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等情况下,其管理职责随之终止。委托人、受托人或有关监管部门如果认为更换管理人符合受益人利益,也可以终止年金管理机构的职责。

一、完善多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促进养老保障体系可持续发展

中国人口老龄化速度大大高于世界平均水平,1980年老龄人口赡养率仅为1∶12.8,但到2002年这个比率提高到1∶3。据预测,到2030年赡养率将为48.95%,2050年将达到55.46%。现收现付制度、人口快速老龄化、“未富先老”、特殊的“4—2—1”家庭人口结构,导致中国基本养老保险支出急剧膨胀,收支缺口加大,制度面临财政不可持续的危机。2010年,中国老龄委办公室发布的《中国老龄事业发展统计公报》显示,截至2009年底,中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已达到1.67亿,占总人口的12.5%。这个数字超过日本人口总数,相当于广东、广西、江西三省区的人口总和。

表2-9 我国人口年龄构成 单位:%

注:老龄人抚养比=(65岁以上人数/15~64岁人数)×100%
资料来源:郑京平:《“银色浪潮”对我国养老保险体制的冲击及对策》,《统计研究》2002年第1期。

表2-10 中国总人口、劳动年龄人口、老年人口及抚养系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张二力、郭震威等:《中国中长期人口发展趋势预测》,《全国和分地区人口预测》,中国人口出版社1998年。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2005年的一份专项报告预测,未来我国养老金缺口可能高达6万亿元。[24]世界银行测算的中国养老金缺口报告称,以目前中国的人口与养老模式推测,2001~2075年,中国养老金缺口达9.15万亿元。

在基本养老保险面临的人口压力和财政危机面前,为了完善养老保障体系,国务院从“大社保”的概念上早在20世纪90年代初就确立了三支柱模式,鼓励企业年金发展。企业年金制度由雇主发起、雇主和雇员共同承担养老责任,是分散职工养老风险、增加职工退休收入不可或缺的一大支柱。多支柱养老保障模式是社会保障发展过程中协调实现公平与效率的结果,倡导国家责任、企业责任与个人责任的协调,提供养老保障不再是国家单方的责任。国家只负责提供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养老保障基本的社会公平;企业提供企业福利制度,承担有限的社会责任;个人明确自我责任意识,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分担养老保障责任。中国企业年金实行DC型完全积累制,有利于将当前过高的基本养老保险实际替代率降下来,有利于激发企业活力、增强企业与个人的社会责任感,具有较强的可持续性,从而从整体上促进养老保障体系的可持续发展。

二、缩小退休收入差距,促进社会公平和谐

在当前中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转型过程中,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待遇差距具有逐渐拉大的趋势,需要通过企业年金制度来补充企业职工退休收入,促进社会公平。

企业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企业职工为企业和社会终身创造财富,没有理由让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工作终身后成为社会的“弱势群体”,企业应该通过企业年金合法地提高职工未来退休收入。同样的学历、工龄、退休年龄,因为工作单位不同而导致退休待遇相差悬殊,这显然不利于维护社会公平,不利于社会的和谐。通过发展企业年金等补充养老保险形式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可以缩小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与企业退休人员的退休待遇差距,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有助于维护社会公平,促进社会和谐。

三、推动薪酬制度和公司治理完善,提高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

从整个社会看,企业是社会财富创造的直接主体。离开了企业集中社会最优秀的人才为社会创造财富的基本前提,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全民福利的最终和普遍提高都无从谈起。建立企业年金,吸引人才流向创造生产力的企业部门,才能促进劳动力市场正常发育,促进社会生产力的提高。企业年金就是一种国际上大多数国家通行的做法,欧美国家的企业普遍建立了企业年金制度。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企业年金市场的发育,是对中国传统的企业福利制度的根本性改革,是一种新型的企业薪酬福利制度安排。由于企业年金个人账户受益权具有可携带性和可转换性,采取个人账户管理方式的企业年金制度的建立和发展,将有利于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合理配置。发展企业年金将促进中国企业激励机制、收入分配制度和公司治理结构等微观机制趋于完善,提高企业竞争力。

企业年金计划发挥“金手铐”作用,将职工待遇与企业经营状况紧密联系在一起,职工眼前利益和长远利益相统一,能最大限度地调动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吸引高素质、高品位的人才,稳定企业人力资源,最终达到增强企业凝聚力、竞争力,实现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目标。

四、推动金融深化,促进社会长期投资

国外的实践经验证明,养老基金包括企业年金的发展,可以和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形成良性的互动。经过一定时间的积累,养老基金成为金融市场最大的机构投资者。养老基金一般占到资本市场资金来源的50%以上。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也为养老基金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提供了保值增值的工具和市场。

中国金融市场的结构特征是银行业资产畸重,资本市场等长期性市场发展不充分。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是长期性的金融工具,企业年金从本质上讲是一种延迟的支付承诺,其平均资金积累周期长达30年以上,其发展势必促进资本市场的发展。养老基金包括企业年金基金,经过一定的时间积累,发展成为重要的机构投资者。企业年金基金本身具有的长期性、稳定性、规模性、追求长期稳定投资回报等特点,影响资本市场的制度、结构、效率、金融工具创新、市场稳定性等,同时企业年金的社会保障属性还要求企业年金基金投资必须以资本市场比较规范、成熟、稳定为前提。企业年金基金和资本市场的良性互动,预示着中国版的“401(k)”将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丹尼斯·罗格、杰克·雷德尔:《养老金计划管理》,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

[2]张俊山:《现代资本主义国家年金制度研究》,南开大学出版社2001年。

[3]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

[4]陈东升:《中国寿险业与资本市场的协同发展》,经济科学出版社2000年。

[5]1997年,瑞典企业年金占GDP的比重为117%,荷兰企业年金占GDP的比重为102%。资料来源:Juan Yermo,2000.“Pension Funds in Latin America:Recent Trends and Regulatory Challenges.”http://www.oecd.org/doc/M00024000/M00024985.doc.

[6]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7]Henry J.Aaron,Alan S.Blinder,Alicia H.Munnell,and Peter R.Orszag(2001),Response to the Co-chairs of the Commission,Center on Budget and Policy Priorities and the Century Foundation,July 24.

[8]杨燕绥:《企业年金理论与实务》,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3年。

[9]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

[10]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11]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12]刘云龙、傅安平:《企业年金——模式探索与国际比较》,中国金融出版社2004年。

[13]毛慧红、戴维周:《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研究》2004年第4期。

[14]毛慧红、戴维周:《日本企业年金制度及其对我国的启示》,《日本研究》2004年第4期。

[15]刘昌平、孙静:《供款基准制养老金计划的相对收益率担保研究》,《证券市场导报》2003年第1期。

[16]T(Tax)表示征税;E(Exempt)表示税收免征。

[17]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18]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19]杨帆、郑秉文、杨老金:《中国企业年金发展报告》,中国劳动社会保障出版社2008年。

[20]张春生:《业内人士呼吁以税优政策撬动年金市场》,《中国保险报》2010年4月2日。

[21]2009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22]郑秉文:《论企业年金当前的任务和改革方向》,《保险与社会保障》2007年第2辑。

[23]孙建勇:《企业年金管理指引》,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24]《证券时报》两会报道组:《制定税收优惠政策支持养老金入市》,《证券时报》2011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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