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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年金的委托代理风险及其产生原因

时间:2022-11-03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职业年金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雇主和职工,代理人是外部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职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是指契约一方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占有权和承担投资风险的义务;职业年金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一方对职业年金运营的决策权和实际管理权。职业年金是雇主为其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障制度,参与职业年金的职工及其家属是受益人,因此,职业年金的受益人拥有职业年金剩余索取权。

委托代理风险主要有两种: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在签订契约之前,由于信息不对称,无法甄别代理人的真实情况,可能选择不到自己需要的或优秀的代理人,由此产生的风险为逆向选择风险;代理人在签订契约之后,为实现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有可能利用自己掌握的经营管理权优势和委托人不了解的信息,做出损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由此给委托人带来的风险叫道德风险。

职业年金中的委托代理关系,也同样存在逆向选择风险和道德风险。产生这两种风险的原因,既有代理人主观方面的因素,也有特定的客观环境因素。

(一)主观方面原因

委托代理双方由于主体地位不同,追求的利益目标不一致,会导致代理人选择的行为与委托人的利益不一致。

职业年金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委托人是雇主和职工,代理人是外部专业金融机构,即受托人。雇主、职工和外部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益目标并不一致。雇主的总目标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雇主建立职业年金计划的目标是为了吸引人才和保留人才。雇主建立职业年金之前,要进行成本收益核算,当职业年金产生的效用高于其付出的成本时,雇主才有动力为职工建立职业年金计划。雇主的一切行动是以股东利益为目标,职工利益放在次要位置。职工参与职业年金计划是为了退休之后获得一种养老生活保障,使晚年生活有固定的经济收入,或使生活更为富裕一些。同样是委托人,雇主和职工的利益并不一致。雇主和职工作为委托人,共同把职业年金委托给外部金融机构运营与管理,从主观上看,是职工的意愿,不是雇主的意愿。之所以有第一层的委托代理关系存在,大多是政府强制性介入的结果,或者说是政府或法律强制性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不被雇主侵犯。另一方面,从社会分工的角度看,职业年金委托给外部金融机构经营与管理,也有利于年金资产的保值增值,提高职业年金的运营效率。同时,不同专业机构之间的分工,能够做到相互制衡与监督,也能使受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更好保障。作为第一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受托人)以及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代理人(如基金投资人、基金保管人或账户管理人),它们都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的法人经济实体,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的目的是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收入,并不是无偿地服务。它们的利益与委托人(雇主和职工)的利益完全不同。

因此,在利益不一致的情况下,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当客观条件具备时,代理人就有可能选择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委托人的行为。同时,由于参与职业年金运营的代理人比较多,既存在单个代理人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也存在多个代理人合谋共同侵害委托人利益的行为。

(二)客观方面原因

职业年金中各参与主体之间的利益目标的不一致,主观上存在不利于受益人权益的行为倾向,但倾向并不代表行为,只有客观环境因素具备了条件,倾向才能成为真实的行为,其中的委托代理风险才有可能发生。引起委托代理风险的客观因素大致有:

1.信息不对称

信息不对称是指在委托代理关系中,一方拥有信息优势,而另一方拥有信息劣势。一般来讲,代理人拥有信息优势,委托人拥有信息劣势。按时间划分,信息不对称主要有两类:①当事人签约前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前信息不对称;②当事人签约后的信息不对称,称为事后信息不对称。

在职业年金双层委托代理关系中,第一层的委托人,雇主和职工拥有信息劣势,受托人拥有信息优势;第二层的委托代理关系中,作为委托人的受托人,相对于其他管理机构而言,又处于信息劣势。首先,就事前信息不对称来讲,雇主和职工选择受托人以及受托人选择其代理人之前,对于其代理人的专业能力、管理经验、雇主实力以及人员素质等方面的信息,都不了解。因此,委托人就面临代理人的逆向选择风险。其次,就事后信息不对称来讲,当雇主、职工作为委托人,与其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关系契约之后,代理人如何管理职业年金、采取什么行为与策略、努力程度等方面的信息,雇主和职工也不很了解,其了解到的信息,主要来源于代理人提供的报告,信息的真实性也难以分辨。同样的道理,作为第二层委托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受托人也是事后信息不对称的劣势一方。

2.契约不完备性

契约的不完备性是相对于契约的完备性而言。完备性契约是指契约在最大可能程度上,明确规定未来状态下契约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将来各方不需要对契约进行修正或重新协商。不完备契约是指契约中包含缺口和遗漏,不会涉及未来某种情况下的各方责任与权利,或者对未来某种情况下的权利与责任只做粗略与模糊的规定。造成契约不完备的原因有以下几点:①对未来某种情况无法预测。对于未来的事情,有些能做出相对精确的预测,而有些则很难预测,对于难以预测的事情,交易或合作的各方在签订契约时,也就难以做出明确的规定。未来的时间越长,预测的难度越大,契约不完备的地方就越多。②契约各方的有限理性。由于受认知能力、判断能力、知识水平、社会经验等各方面的影响,契约各方在复杂多变和不确定的现实环境中,行为是有限的,很难对各种可能要发生的情况做出准确判断和周密的安排,签订契约时条款的遗漏或缺失,不可避免。③第三者无法验证。契约的有些内容对于签约的各方来说,是清楚明确的,但对于局外人或外行人来说,无法观察或体验到,当出现纠纷时,第三方很难判断是哪一方违约并做出合理的处罚。

3.剩余控制权与剩余索取权的不匹配

剩余索取权是相对于固定收益权而言的,是指代理人的收入扣除必要成本和固定收益之后的要求权。剩余索取者也是风险承担者,因为剩余是不确定、没有保证的,在固定收益被支付前,剩余索取者什么也得不到。剩余控制权是指在契约中没有特别规定的决策权。到目前为止,许多经济学家认为,经济效率的最大化要求剩余索取权与剩余控制权相匹配。职业年金的剩余索取权是指契约一方对职业年金基金投资收益的占有权和承担投资风险的义务;职业年金的剩余控制权是指契约一方对职业年金运营的决策权和实际管理权。职业年金是雇主为其职工建立的一种养老保障制度,参与职业年金的职工及其家属是受益人,因此,职业年金的受益人拥有职业年金剩余索取权。在职业年金中,受托人拥有职业年金运营的决策权,基金投资的实际管理权或控制权掌握在职业年金投资人手中,这样一来就出现了拥有职业年金剩余控制权的受托人和投资管理人,没有剩余索取权;拥有职业年金剩余索取权的受益人,没有或较少拥有剩余控制权。因此,就出现了拥有剩余控制权的代理人不承担职业年金运营风险,拥有剩余索取权的受益人不具有职业年金运营的决策权。尤其是当掌握职业年金实际决策权和管理权的代理人不承担运营风险的情况下,代理人从主观上就有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的,不把受益人的利益放在首位,使职业年金受益人的利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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