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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时间:2022-06-1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节 关于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所有制问题,是经济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它与公司治理结构息息相关,包含着经济意识及社会形态取向诸多层面的内涵。

第三节 关于所有制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所有制问题,是经济理论界讨论的一个重要命题,它与公司治理结构息息相关,包含着经济意识及社会形态取向诸多层面的内涵。前苏联的解体及私有化选择、中国经济改革的市场经济选择,更提升了这一问题的分量。到20世纪后期,对所有制的讨论则伴随着世界各地私有化的进程日益趋于激烈,重点涉及对国有制存在问题的研究。

一、代理理论

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1976)对代理成本的开创性论述,法马(Fama,1980)以及法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1983)关于资本主义公司中所有权与控制权分离的论述,对于分析私有企业中的委托代理关系具有很大的启示。

我国的很多经济学者,借鉴了西方的委托代理理论,对我国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进行了阐述。

张维迎(1995a)认为,国有企业的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多层委托代理,而初始委托人(共同体成员)的最优监督积极性和最终代理人受监督下的最优工作努力,都随着共同体规模的扩大而严格递减。

杨瑞龙(1997)也对国有经济中的多级委托代理关系作了阐述。他指出国有经济中初始委托人(全民)的行为能力偏弱,缺乏监控代理人的动机和能力,而国有制是对全民所有制的一种帕累托改进。他将国有产权的代理划分为行政代理与经济代理,并分析了国有企业改革中的剩余索取权扩散化倾向。

刘迎秋(1997)则提出国有企业改革的关键在于创建国有产权委托人选择机制,而不是选择好的国有资产经营代理人。当然这就涉及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

林毅夫等(1997a)则对国有企业多层委托代理关系理论提出了批评。指出,私有公司与国有公司在委托—代理的层次上没有实质性差别,从信息流动与监督的角度看,多层委托—代理关系与私有企业内部科层制度中的多个阶层的情况十分相近。认为就委托代理关系而言,当一个竞争性的市场解决了充分信息问题之后,每个层次的信息都是透明的,责任也是明确的,委托代理关系就不会因为层次不同而产生差异了。

二、国有企业治理问题

在对国有企业治理问题的研究上,张维迎的成果是比较突出的。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张维迎就提出了其所谓的国家所有制下的企业家不可能定理。他认为在国有制的前提下,政企分开不可能,所有权约束无效,经营者行为短期化问题无法解决,预算约束无法硬化,经营者与职工之间制衡关系的建立也不可能,因而无法造就真正的企业家(张维迎,1986)。他指出,即便是以国有股为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也解决不了经营者选择的问题,而最终可能的解决办法还在于民营化(张维迎,1998a)。他认为,增强效率的兼并之所以在公有制下更难实现,原因在于国有企业控制权的不可有偿转让性。只有从根本上改革产权制度,使得经理的个人收益与企业价值更为对应,或创造出有赎买积极性和能力的股东,才能更好地推进有效率的兼并的发生,同时避免无效率兼并的出现(张维迎,1998b)。因此,他对国有公司与私有公司的倾向性是非常明显的。

三、所有制与激励理论

施雷佛(Shleifer,1998)则指出私人所有制对于激励资本所有者不断创新具有极端的重要性。他批评有关私有公司无法解决“社会目标”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社会目标”的解决不一定要诉诸国家所有。实际上政府通过制订合约和规则即可以达到这一目标。他预测从现在开始50年后,医疗、教育、监狱、军队和警察等所谓的社会服务,或许将全部或大部分由私营公司提供。而且私营公司提供此类服务将很好地被国家所监控,同时提供的服务必将较之于由国家机构提供的服务来得价廉物美。

四、所有制与国家理论

讨论所有制中国家所有问题,还必须联系国家理论进行研究。诺思(1994)提出了他自己的新古典国家理论,他认为国家有三个基本特征,一是国家为了取得收入,而往往以一组被称之为“保护”和“公正”的服务作为交换;二是国家会试图为每一个不同的集团设置产权;三是国家面临着其他国家或潜在统治者的竞争。诺思的国家理论的前提是统治者追求福利或效用的最大化,然而他认为使统治者(和他的集团)的租金最大化的所有权结构,与降低交易费用和促进经济增长的有效率体制之间,存在着持久的冲突,因而国家建立的两大目的,即统治者追求租金最大化与使社会产出最大化之间是存在矛盾的。这一理论对于认识国有公司的治理是有一定启示意义的。

五、所有制与转轨公司治理

对所有制与公司治理问题的研究必须涉及的另一个问题是转轨公司的治理。博伊科克等(Boycko,M.,A.Sheifer and Vishney,R.,1994)对国有公司私有化的不同方式作了探讨。他们指出,从经济上而言,英国、前民主德国、匈牙利和亚洲一些国家直接出售方式是效率较高而且被证明为较成功的私有化方式,但东欧与前苏联国家之所以采用大众私有化(massprivatization)方式,是有其历史的与现实的政治原因的。尽管从转型后的公司治理的角度而言,后者的治理与前者的治理相比要低效且充满矛盾。他们认为,政治家的因素直接决定了大众私有化的方式乃至私有化后的公司治理结构。

博伊科克(Estrin、Shleifer and Vishney,1996)作为俄罗斯私有化计划的顾问,对私有化的理论与实践有较为深刻的认识,同时对私有化的作用极为自信。他们从自己建立的一个模型中得出结论认为,私有化是解决政府官员腐败即利用国有企业追求官员个人目标的有效手段,而国有企业私有化后也必将提高其效率。

琼斯和迈金德(Jones and Mygind,1999)对爱沙尼亚私有化以后公司情况的实证分析显示,私有化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权结构具有内在的惰性,他们对1995—1997年爱沙尼亚私有化公司的研究表明,有关私有化理论所预测的随着私有化的完成和二级市场的建立,市场主体会对有利于资源配置的经济信号作出反应,进而通过股权的流动而导致所有权结构优化的假说可能并不成立。

埃斯特林和罗斯维尔(Estrin and Rosevear,1999)对1997年150家乌克兰私有化以后的公司的实证研究结果则显示,私有化对乌克兰公司而言,没有产生绩效的改善和出现预想中的重组。他们的研究还得出结论认为,公司的所有权无论归于外部人所有还是内部人所有,或者是归于经理或职工所有,公司的绩效并无较大的差别。

埃斯特林和赖特(Estin and Wright,1999)则对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三国的公司治理的情况进行了综合研究。他们认为,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三国在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方面落后于中欧国家,原因可能在于这些国家较普遍地采用大众私有化的方式,而不是如后者一样较多地采用直接出售的方式。他们建议,俄罗斯等独联体国家和波罗的海沿岸三国要加强法律基础设施的建设,增强产品市场的竞争,同时提高经理人员的技能,培育企业家,而后者则又是与有效的法律基础设施分不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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