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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内涵与机制

时间:2022-11-27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依靠一整套法律、书化、机构和制度安排,使公司能进行高效经营,并且从整体上关注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认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

1.公司治理内涵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问题是伴随着现代公司制度的建立而产生的,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情况下的委托——代理问题[12],其核心是要处理好作为外部人的投资者(股东)与作为内部人的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降低代理成本,其目标是股东价值最大化。根据委托——代理理论,公司管理者作为代理人行使企业的经营权,对于股东而言,其动机在于获取较多的资产收益及追求利润最大化;对于管理者而言其行为动机是多元的,除了获取个人经济收入动机外,还包括提高自己的社会地位和名望动机,扩大自己调动资源权势的动机以及实现自我价值的动机。此外由于信息不对称即股东所掌握的经营信息远少于管理者,因而委托人想完全监督代理人是不可能的,这就产生了委托——代理问题。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麦克林(Jensen and Mecking,1976[13])认为公司治理应致力于解决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关系,公司治理的焦点在于使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利益相一致。施莱弗和维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1997)认为,公司治理是公司资金提供者确保自己获得投资回报的一系列安排[14]。张维迎(1996)认为,企业所有权安排和公司治理是同一个意思,公司治理是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具体化,企业所有权安排是公司治理的一个抽象概括,公司治理的核心是指,在两权分离的情况下,所有者对经营者的监督和激励的问题(即委托代理问题)[15]。杨瑞龙和周业安(1997)也认为,公司治理本质上就是一个关于企业所有权安排的契约[16]。吴敬琏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由股东大会、董事会和高层管理人员组成的组织机构,借此既保证作为经营专家的高层管理人员放手经营,又不至于失去出资者(股东)对经理人员的最终控制[17]。林毅夫指出公司治理机构是所有者对一个公司的经营和绩效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一套制度安排。上述学者强调管理者对股东具有信托义务,必须代表股东的利益行事[18]

广义的公司治理是所有利益相关者依靠一整套法律、书化、机构和制度安排,使公司能进行高效经营,并且从整体上关注股东利益和社会效益。其治理目标不仅是股东价值最大化,还要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布莱尔(1995)认为公司治理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或剩余索取权分配的一整套法律、书化和制度性安排,这些安排决定公司的目标,谁拥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风险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组成人员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用户、供应商以及公司所在的社区之间分配等一系列问题。科克伦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认为,公司治理要解决的是高级管理人员、股东、董事会和公司的其他相关利益者相互作用产生的诸多特定的问题。费方域认为公司治理结构是一套制度安排,它给出公司各相关利益者之间的关系框架,对公司目标、原则、剩余索取权和剩余控制权的归属定下规则[19]。南开大学公司治理研究中心认为,公司治理是通过一套包括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内部的或外部的制度或机制来协调公司与所有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关系,以保证公司决策的科学化,从而最终维护公司各方面的利益。实际上,按照企业契约理论,企业可以看作是各类参与者之间达成的一系列的实际与隐含契约,这些契约规定了他们在各种情况下的权利、责任以及报酬。企业性质的契约性意味着利益相关者的多元性,为了实现效率和价值的最大化,必须把他们的利益协调起来,所以上述学者把利益相关者放在与股东相同的位置上,公司治理就是对公司的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负责的一套机制。

总之,狭义的公司治理强调两权分离情况下股东和经理之间的代理问题,而广义的公司治理强调公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问题,与之对应,形成两种公司治理模式:英美的市场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和日德的银行主导型公司治理模式。虽然目前股东治理的观点仍在理论界和企业界占据主流地位,但笔者认为利益相关者治理代表了公司治理的发展趋势,因为公司治理是由各利益相关者组成的一个系统,公司的目标是满足多方利益相关者的不同需求,公司决策是多个利益相关者合力的结果。而股东治理的观点忽略了包括政府在内的许多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把问题想象得过于简单,在近几年的理论研究和企业实践中暴露出很多缺陷。另外,公司治理常常忽视股东之间的关系,施雷弗和维施尼认为,在多数国家的大公司中,最基本的代理问题并不是外部投资者和管理者之间的关系问题,而是外部股东和控制性的大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问题,因为控制性股东几乎能够全部控制管理者。所以,在我看来,公司治理还要解决在股权分散的条件下所有者之间关系的问题,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不被大股东侵犯的问题。

2.公司治理机制

一般地,公司治理机制包括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部分。内部治理是公司治理的核心问题,它以产权为主线、以董事会为核心,通过提名委员会、薪酬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处理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的关系。外部治理以市场竞争为核心,具体包括法律和监管环境、股东“用脚投票”、控制权市场、产品市场和经理人市场的竞争等,它是内部治理的前提条件,因为如果没有市场提供充分的竞争和信息,单纯依靠内部治理进行监督和激励是不可能的。外部治理与内部治理相互补充、相互支持,构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企业发展到现代公司阶段,所有权与经营权必然出现分离,产生了所有者(股东)与经营者(经理人)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作为委托人的股东要求代理人以股东利益最大化进行日常经营管理。然而,在经营者不拥有企业股份的情况下,经营者的目标函数与股东的目标函数并不完全一致,经营者为了自身利益有动机做出有损所有者利益的决策行为,而信息的不对称性、契约的不完备性又为这一动机的实现提供了可能条件,所以必须进行公司治理。

本书出于研究的需要,主要考察银行和资本市场对公司治理的作用,它们各有其优势,又各有其弊端,所以一个公司不会完全进行依赖银行或资本市场,最终的比例肯定是一个权衡取舍的结果。Dewatripont和Tirole(1994)证明,由两名外部投资者按不同比例持有债权和股权是最佳的,其中,债权持有者和股权持有者的区分,部分地取决于他们对可证实利润的不同索取权[20]。哈特(Hart,2001)认为当干预是有成本的时候,不同的外部索取权(较之同一外部索取权)将会对管理者施加更大的约束,实施更好的公司治理[21]。为了防止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克服股东、债权人与经营者之间的冲突,本节具体研究包括银行等金融中介的贷款监督与激励、资本市场上的股东“用脚投票”和“用手投票”、善意兼并和敌意接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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