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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

时间:2022-11-24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是由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证的。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就变成了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公司控制问题就变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它因公司委托—代理制而产生,同时又是为解决公司中委托—代理问题而服务的。

第一节 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和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产权关系决定了公司的有效运行是由科学的公司治理结构来保证的。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所有权同控制权的分离,与此相应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就变成了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公司控制问题就变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其实质是委托人如何通过建立监督和激励机制,保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因而在代理行为中,当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就有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代理人问题的产生,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为了最大限度地克服代理人可能作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必须设立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它因公司委托—代理制而产生,同时又是为解决公司中委托—代理问题而服务的。

一、现代产权制度:现代企业制度的关键

(一)产权及其特征

所谓产权,就是对财产的权利,亦即对财产的广义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使用权、经营权、索取权和继承权。[1]要完整理解产权的含义,应该把握以下几点:

1.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是通过社会强制实施的权利。所谓社会强制表现为国家意志,即法律、法令、法规、条例、决定、政策以及社会习俗和社会公德。没有社会强制,产权就无法实施。

2.产权作为一种权利,它是界定人们如何受益和受损的关系,它同外部存在着密切的联系,因而存在着如何向受损者进行补偿和向受益者进行索取的问题。

3.产权以某种经济物品为载体,它首先体现社会经济活动的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某种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行为关系,即所有者之间的行为权利。

4.产权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指财产的所有者有支配自己财产的权利,而产权本质上是一种行为权利,它规定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如果做了不该做的事就必须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或修正自己所采取的行为。

5.产权是两种平等权利之间的责权利关系。市场交换的实质是两种权利的交换,交换双方都从各自的责权利出发来完成交易行为。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产权理论就是在平等权利之间界定责权利关系。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产权具有以下基本属性:第一,产权的排他性,产权主体在行使对某一特定资源的一组权利时,排斥了任何其他产权主体对同一资源行使相同的权利,从而保持了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第二,产权的有限性,首先表现为任何产权之间对各自所拥有的产权必须具有明晰的界限,其次是任何产权必须有限度(包括静态有限和动态有限),某个特定财产都有一个特定的量,一个完整产权的每一项权能所带来的利益都是有限量的,产权的每一项权能都是特定时点上的权利,[2]受到一定的时空的限制。第三,产权的可交易性,产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手和让渡的特性,既包括把产权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的一次性和永久性的交易,也包括产权中某一项权项或几项权项组合进行的有期限和有条件的交易。可见,产权的可交易性,是以产权的排他性和有限性为前提的,只有排他的、边界清晰并可计量的产权才可能具有可交易性。产权交易过程实质是资源流动和配置过程。第四,产权的可分解性,对特定财产的各项产权可以分属于不同主体的性质,包括权能行使的可分工性和利益的可分割性。产权可分解性的现实化,就是通过对产权关系的调整,实现专业化比较优势以及规模经济,从而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二)产权制度及其分类

所谓产权制度,就是指制度化的产权关系或对产权关系的制度化,是划分、确定、界定、保护和行使产权的一系列规则。[3]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一般来说,一种产权能够存在,都是因为有相应规则支持,这种规则可能是正式的,也可能是非正式的,可能具有强硬的约束力,也可能约束力较弱。产权制度的存在,既在本质上表现为对不确定性的一种控制和对确定性的一种规定,而且它在既定前提下可以决定存在什么样的资源配置内在调节机制和外在调节机制以及二者的结合,[4]表现出产权制度与资源配置的调节机制的密切相关性。这种相关性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不同产权制度下产权主体状况不同,从而在一定限度内决定经济形式的选择,从而决定资源配置的内在调节机制。第二,不同的产权制度导致内在调节机制的不同的作用方式和效果。第三,产权安排影响计划调节主体及其行为。第四,产权的分布或格局影响计划调节的效果。第五,产权的安排影响国家这个特殊经济活动主体对经济运行的计划调节。因此,相对于经济运行和资源配置而言,产权制度在经济制度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有不同的所有制形式,肯定有不同的产权主体,也有不同的产权制度。如果社会上存在不同的产权主体,但是相互间没有交换,就是自然经济形式;如果社会只有一元的产权主体,社会成员的生产统一进行,分配、交换都依靠计划安排,就是产品经济形式;如果社会存在多元产权主体,相互间又必须交换。而且,由于不同产权主体就是不同物质利益主体,利益差异使他们之间的交换必须通过市场,实行等价交换,这就是市场经济形式。与经济形式的发展相对应的是,产权制度也经历了三种不同的形态,[5]即:业主制、合伙制(与之相对应的是自然人产权制度)和公司制(与之相对应的是法人产权制度)。

1.业主制。这是一种产权单一所有的集权的产权结构,业主拥有全部的产权,包括剩余索取权、经营决策权、监督管理权等,这种企业在法律上为自然人企业。业主与雇员之间是一种雇佣劳动关系。对业主来说,通过购买劳动力,享有劳动力的使用权和支配权,从而获得包括剩余价值在内的全部劳动产品,形成对他的监督指挥的激励,但他同时要受到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形成对他的约束;对雇员来说,一是按其劳动力价值获得工资,二是存在被辞退的威胁,形成激励与约束的双重效应。可见,业主制在法律上的自然人特征、业主对企业负债负无限责任以及业主的亲自经营,构成了业主制企业的三个基本特征,它是一种与小规模生产相适应的有效的制度安排。

2.合伙制。这是一种由两个以上的人共同投资并分享剩余、共同监督和管理的企业制度,这种企业在法律上同样为自然人的企业(合伙人是民事主体)。企业经营风险由合伙人共同承担,剩余索取权也由合伙人分享。这种利润分享的合约安排是由相对少的有活力的合伙者,根据其具体情况自由作出的协议,这是合伙制能够促进自我表现控制,并使投资者之间能够进行更为有效的相互监督的基本原因。与业主制相比,合伙制的主要特点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内共同控制,二是对外相互代理。正因为如此,合伙企业一方面扩大了资金能力和信用能力,分散了经营风险,提高了企业竞争能力;另一方面,也容易产生“搭便车”和“相互扯皮”现象。

由于业主制和合伙制都是一种自然人产权制度,从经济资源在更大的社会范围内优化组合的角度看,其占有关系的排他性和封闭性又成为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禁锢,因为单个资本家的资本实力和融资能力毕竟是有限的;同时,资本家与企业家的分离,导致全社会范围内承担风险的能力和经营能力的不对称,有损于物质资源经营效率的提高和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近代商品经济实现了物质产品和要素的市场化,却没有实现人的经营才能的市场化,它把人从封建的人身依附关系中解放出来,却又把人投入到一种新的对物的依附关系中去。[6]所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社会化大生产遍及各个产业部门,股份公司的组织形式逐步取代业主制和合伙制也就成为历史的必然选择。

3.公司制。这是一种以法人财产制度为核心,建立科学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从事大规模产销活动,具有法人资格并依法设立的经济组织。与业主制和合伙制相比,公司制的显著特点是: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组织,在法律上具有民事主体的地位,以自己独立的财产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公司的股东对公司所负的债务,只以其投资入股的金额为限,不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表现为强烈的有限责任特征;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通过自己的经济活动,创造出了更多的财富,自己也从中获得了利润;公司是依照法律登记注册(按准则设立原则或行政许可原则)的经济组织。公司制企业具有筹资的便利性和规模趋大的可能性以及公司资本的稳定性,提高管理效率和公司寿命的延续性等优势。正因为公司具有这些特点和优势,使得公司这种企业组织形式能够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能够在市场经济中不断壮大,从而成为占统治地位的企业组织形式。

鉴于业主制和合伙制无法代表现代企业制度的产权特征,在本书以后的研究中将主要围绕公司制企业进行。现将以上三种企业制度的区别列表比较如下(表1—1):

表1—1 市场经济中三种企业制度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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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外企业产权制度的比较

产权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最基本、最重要的内容,产权制度结构的差异,同时也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同类型划分的重要标志。在现代企业制度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产权制度主要有美、英模式和日、德模式两种。

1.美、英模式:产权高度分散性。英、美国家广泛分散的个人产权体系比其他国家更为发达、更为普遍和更具典型性,虽然20世纪70年代出现了股份从分散走向集中(向机构投资者集中)的趋势,但高度分散的产权特征并没有因此而受到根本上的影响。[7]与产权高度分散性相联系的是产权的高度流动性,股东一般不直接干预公司的经营活动,而是通过买—卖—持有公司股票的机制实现对公司影响,所以股东一般不长期持有一种股票,股票交易十分频繁。这也是英、美国家外部资本市场十分发达并且在资源配置中充当重要的作用机制的根本原因。

2.日、德模式:产权的相对集中和法人化。日、德公司产权结构的特点是以法人产权为中心,法人相互持股形成稳定股东。具体说:金融机构法人和以大企业为核心的所谓事业法人持股比率非常高,达到70%左右;法人交叉持股比例也在逐年提高;企业集团内法人之间持股比例很高,约占总股份的30%~90%不等;另外,法人股东所持股份一般不以红利和资本收益为目的,而是为了取得控制权,所以其股票流动性很低。

显然,两种模式的产权制度,企业股权集中度和股东身份不同,对企业的治理结构和经营行为必然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种影响归纳如表1—2所示:

表1—2 企业产权制度影响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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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有产权模式。与国内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的要求比,公有产权制度的活力还较差,企业的潜力还没有充分发挥出来,企业经营者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特别是产权约束、责任约束和企业家的职业风险约束)等深层次的机制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决,当前尤其缺乏三个层次的约束机制:一是在所有者层次上的股东缺位;二是各级政府层次上公有资产的运营决策缺乏经济责任约束;三是企业层次上经理人员缺乏职业风险约束,这些问题的实质都最终表现为产权问题。因此,明晰产权成为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基础,而产权重组则成为公有产权制度改革的关键。[8]

二、公司法人制度、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理论研究和大量事实表明,公司治理结构命题的提出,根本原因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的形成,在于现代公司法人产权制度是一种典型的关于资产权利的委托—代理制,在于这一制度下所形成的权利的分离和相对应的权利主体多元化。

(一)公司法人制度、法人产权与公司治理结构

法人是自然人的对称,法人的出现及法人制度的确立,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公司作为在法律上具有法人地位、具有民事权利义务主体资格的组织形式,具备法人的三个基本特征,即财产特征、组织特征和人身特征。[9]所谓财产特征,是指公司必须要有自己能够独立支配和管理的财产,要有法定的资金额。这是公司作为法人存在和进行活动的物质基础,也是公司享有经济权利与承担经济义务的前提条件。所谓组织特征,是指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必须具有一个整体从事经济活动的统一组织,有自己的名称和场所,设有固定的组织机构和必要的职能部门。所谓人身特征,是指公司由法律所虚拟,创制和认可的独立的人格,是一种“人格化”了的经济组织,它是经济法律关系权利与义务的直接承担者。

公司的法人化,使投入公司的财产取得了法人财产的形式。法人产权派生于法人财产。所谓法人财产,是指归属公司名义上“所有”而实质上是占有的资产。公司拥有法人财产的意义,在于法律赋予公司以财产主体的性质,借助于公司法及其它经济法规,使公司成为上述整体财产的独立支配者,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以及部分收益权和受一定限制的处分权。这就是建立在法人财产基础上的法人产权之内涵。所以,法人产权是以公司法人制度的形成为前提,公司法人有对其公司财产的占有、使用和依法处置的权利。因此可以说,公司法人产权实质上是一种受所有者委托的对他人资产的支配权,在这种产权关系下,资产权利便发生了分解,权利诸方面的权能的主体相应地出现了多元化,出现了所有者(股东)、支配者(董事会)和管理者(经理)之间的目标、动因、权利、责任方面的差异,相应地产生了所有权、法人产权和管理权的矛盾,因而就要求相应的公司治理结构来规范和约束诸方面的权、责、利关系。

法人产权具有如下特征:

1.法人产权遵循“一物一主”的原则。公司产权独立之后,公司财产最终归属于出资人,但公司产权惟一占有主体是公司法人,公司法人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支配权是公司法人权利范围之内的事情,股东只能从法人产权的外部通过股东大会或股票市场影响公司决策或向公司施加股权约束。

2.法人产权是一种他物权。[10]在公司制企业中,企业的投资者是资本的所有权人,所有权转化为股权,其价值形式是股票,是虚拟资本;企业法人拥有的是企业财产,是有形的资产,是一种现实的可供支配的物,企业法人对企业财产(物)只有支配权或控制权,而没有所有权。可见,法人产权是一种他(股东)物权。

3.法人产权是一种排他性产权。法人产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其他财产占有主体、组织和个人、政府机关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契约关系,拥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他们不得侵犯法人产权,公司的单个股东不能通过非法或非正当途径干预法人产权,否则要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法律责任。

4.法人产权是一种完全产权,拥有除了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法律允许范围内的一切权利,包括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部分转让权等。

综上所述,法人产权具有权益独立性、股权约束机制化和责任独立性等重要内涵,[11]其实质在于实现了所有权与控制权的最充分的分离,即所有者主要享有股权及其相关的资本收益权,而财产的支配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等权能则属于公司法人。正是由于财产所有权与支配权的分离,才需要构建一个各种权利相互制衡的公司治理结构,从制度上保证法人产权的有效行使。实际上,公司治理结构是按产权主体对法人产权分解的必然结果。[12]图1—1展示了公司产权结构的一种基本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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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1 公司产权结构图

(二)公司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现代公司的根本特征就是在产权结构上实现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与此相应出现了委托—代理关系。从委托—代理理论角度说,委托—代理关系是一种契约关系,在这种契约关系下,委托人(在现代公司中,委托人就是公司的出资者即股东)授权代理人为他们的利益从事某些活动,代理人(在现代公司中,公司的董事会和经理人)则通过完成委托人指定的活动而获得应得的报酬。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就变成了剩余索取权和决策权,公司控制问题就变成了委托人对代理人的监督和激励问题,即代理问题。其实质是委托人如何通过监督和激励机制保证代理人的行为符合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

委托—代理关系的产生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社会上必须存在一批真正的委托者和代理者,不存在所有权的“虚置”问题和控制权的“虚化”问题;第二,必须是承担公司剩余风险与对公司实施有效控制权的统一,在无主体承担或制度上无规定由谁来承担风险责任的条件下,在风险责任与对公司的控制权和支配权分离的条件下,不可能发生委托—代理关系;第三,所有者作为委托者能够通过市场交易来有效地逃避风险和转让责任,这是委托—代理关系产生的重要条件;第四,必须考虑监督费用的高低,所有者在分权所带来的收益增量与此所形成的监督成本增量之间会有一种权衡,权衡的原则是在可能的条件下,若采取委托—代理带来的既定资产的收益大于自己经营,那么便采取委托的方式,反之则采取自己支配、自己管理的方式。所以,委托—代理的费用成为决定能否发生委托—代理、进而形成公司法人产权及治理结构的重要因素。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由于委托人和代理人具有各自不同的利益,因而在代理行为中,当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就有可能造成对委托人利益的损害,这就是所谓代理人问题的产生。代理人问题的产生,具体来说有以下原因:第一,利益非一致性,代理人是一个具有独立利益和行为目标的“经济人”,他与委托人具有不同的利益目标函数;第二,机会主义倾向,代理人作为经济人在代理过程中,其行为存在着机会主义倾向,包括职务怠慢、损害或侵蚀委托人利益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等;[13]第三,市场环境的不确定性,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行为的是否努力与努力程度;第四,信息不对称性,使委托人难以准确判断代理人有无机会主义等行为。

由于信息不对称,代理人在签订合同时作出“逆向选择”或在履行契约时采取机会主义的“道德风险”行为,在这两种情形下,委托人的利益都会受到损失。为了最大限度地克服代理人可能作出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委托人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制衡机制来规范和约束代理人行为,从而降低代理成本,提高公司经营效率,更好地满足委托人的利益。公司治理结构就是一种有效的制衡机制,它因公司委托—代理制而产生,同时又是为解决公司中委托—代理问题而服务的。公司治理结构不是一般的经营管理,不是规范企业的一般经营行为,治理的作用不涉及具体业务的经营问题,而是一组联结并规范公司内部不同权利主体(如股东、董事、经理)之间相互权力和利益、责任关系的制度安排。其主旨在于恰当处理不同权利主体之间的监督、激励和风险分承问题。它涉及公司政策与目标及其实施的监督,还涉及权力的来源、运用和限制。图1—2表示了这样一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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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2 委托—代理制度与公司治理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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