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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项目融资的动因及可行性分析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为这样的土地整理项目融资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传统的融资方式以公司信用为基础,将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且资金期限结构也难以与土地整理项目的现金流量期限相匹配。这些成功的经验,证明了项目融资方式的有效性及可行性,也为土地整理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而提高了这种融资方式成功的可能性。

2.5.2 土地整理项目进行项目融资的动因及可行性分析

2.5.2.1 项目融资的动因

1.资金来源短缺迫切需要引入新的融资方式

当前我国土地整理主要以政府部门及其下属机构(如土地整理中心、造地公司)直接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为主,土地整理资金几乎主要为政府投资,其资金来源包括3部分:①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整理;②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规定应缴纳的耕地开垦费,专项用于开垦新的耕地;③由于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没有条件复垦或复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规定缴纳土地复垦费,专项用于土地复垦。

土地整理作为一项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事业,随着事业的不断推进,资金占用量将日益增加,一味依赖政府投资必然会影响土地整理的发展。因此,土地整理事业的发展以及政府资金的限制,决定了必须采取新的融资方式,拓宽资金来源渠道,培育多元化的投资主体。

2.金融市场传统的信用融资已无法满足大型土地整理项目的巨额资金需求

随着土地整理项目规模的日益扩大,建设周期更长,需要巨额投资资金。为这样的土地整理项目融资的风险也随之增加,传统的融资方式以公司信用为基础,将难以满足项目建设资金的需求,且资金期限结构也难以与土地整理项目的现金流量期限相匹配。在此背景下,项目融资以项目本身的资产和未来的收益为导向、有限追索的融资方式成为融资创新的必需。

2.5.2.2 项目融资的可行性

1.外部环境的可行性

项目融资作为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项目谈判、签约、履行、风险分担及担保等问题,这些都需要有相应的市场环境的保障。我国目前已颁布的相关法律法规,如《担保法》、 《保险法》、 《票据法》、 《信托法》、 《证劵法》、 《招标投标法》等使得市场运行机制得以建立并不断完善。同时,直接规范项目融资的相关法规也已颁布并逐步趋于完善。如1995年发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引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同年发布的《关于试办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1997年签发的《境外进行项目融资的管理暂行办法》等,都为项目融资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奠定了一定的制度基础。

2.项目融资模式在国内外的成功经验为其运用于土地整理项目提供了借鉴

经过20多年的实践,项目融资已经在一些国家得到了广泛运用,在我国也不乏成功案例。这些成功的经验,证明了项目融资方式的有效性及可行性,也为土地整理项目采用项目融资提供了有益的借鉴,从而提高了这种融资方式成功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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