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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现状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全国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仍处于萌芽阶段,监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3.5.2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现状

3.5.2.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的实施状况

20世纪80年代,我国在基本建设和建筑业领域采取了一系列的重大改革措施。国家建设部于1988年发布了《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提出了建立建设监理制度的明确要求,之后建设监理制通过1988年的试点和5年的推广,于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简称《建筑法》)以法律制度的形式作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建筑工程监理。为建立、完善和发展监理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形成了建设工程监理法规体系。这些先后出台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规范性文件,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规范监理市场秩序,促进建设监理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强大的法律保证。

例如,2000年国家发布的《建设质量管理条例》规定了必须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范围;为加强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建设和规范监理企业的监理行为,国家行政主管部门相继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2001]第86号),《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2001]第102号),《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2]189号)。

3.5.2.2 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的实施状况

1.国家尚未出台土地整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监理技术规范

目前,在各地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中,相当一部分项目实行了监理制度,但国家、省、市、县各级主管部门没有一套可遵照执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规范,监理工作完全是按照相关行业的监理规定和规范开展的,监理内容的针对性较差,监理的对象不全面。全国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工作仍处于萌芽阶段,监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

2.监理单位及人员水平参差不齐

由于缺乏完全对口的监理队伍,一些其他行业的工程监理单位参与了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但其服务与实际土地整理工程的需要不能完全适应。监理单位资质不高,业务范围也受到限制。土地整理项目远离城市,项目区分布零散,不像建筑等其他建设工程分布集中,对大中型工程较难找到相应资质的监理队伍,竞争择优上岗不激烈,规模小的工程还存在无资质监理,人员到位也难满足,工程监理质量很难保证。

3.项目承担单位对监理的认识不全面

对监理认识的不全面或者表现为项目承担单位截留应赋予监理的职权,影响了监理工作的开展,难以发挥监理应有的作用。或者表现为项目承担单位仅仅把监理作为质检员,对监理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缺乏正确的理解。

由于土地整理项目工程监理还处于起步阶段,相关的制度、规范、技术要求等还在探索研究中,以下内容将依据我国有关工程监理的规定和规范,结合土地整理项目的特点,对土地整理项目的监理机构、工作程序、方式、内容等作简单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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