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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

时间:2022-06-1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七、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一)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要点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以装运港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以装运港(地)的品质和质量(教室)检验证书为议付贷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非法定商检的商品,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执行。

七、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

(一)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要点

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有以下两种订法。

(1)以装运港的品质和重量(数量)检验证书为最后依据。

(2)以装运港(地)的品质和质量(教室)检验证书为议付贷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有权复验。在一般贸易中这是一种常用的方法。

2.控制要点。

(1)出口商品的检验有法定商检和非法定商检之分。法定商检必须向国家检验检疫机构报验,未经检验和检验不合格的不出运、不交单。非法定商检的商品,必须按合同规定的商品质量标准执行。

(2)外贸公司组织出口货源在前、报检在后。商品质量的事前控制是对商品供应方的认定,经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对供应方的商品检验合格后,办理入库待检和出运手续。

(3)自营出口企业的出口商品,是本企业的生产产品应按《ISO9000标准》的要求,对生产过程进行跟踪控制。在同一类产品的长期、连续出口中必须要控制产品质量的一致性。

(二)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与控制要点

1.进口合同中,商品条款一般规定为:“商品检验: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某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及重量(数量)检验证明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的品质及重量(数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货到目的港(地)××天内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复验,若发现品质或重量(数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负责者外,买方凭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行的话,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2.控制要点。

(1)外贸公司或自营企业是在进口货物到目的港(地)后凡列入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公布的《商品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内的进口商品必须报验。由商检人员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书。未经检验而自行开箱后再报检是无效的。

(2)对有索赔期的商品,由商检机构于合同约定的索赔期内检验完毕。对经检验不合格的商品凭商检机构的《检验证书》按程序办理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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