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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时间:2022-10-31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一做法对买卖双方来说,比较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给予买方复验权。

第三节 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一、商检条款的主要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商检条款主要包括: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证书、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

(一)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就是确认买卖双方中由谁行使对货物的检验权,也就是确定检验结果以哪一方提供的检验证书为准。国际上一般承认买方在接受货物之前有权检验货物,但对买方在何时、何地检验货物,各国法律并无统一规定。目前,国际上关于检验时间和地点通常有以下几种做法:

1.出口国检验。

(1)产地检验,即货物离开生产地点(如工厂、农场或矿山)之前,由卖方或其委托的检验机构人员或买方的验收人员对货物进行检验或验收。在货物离开产地之前的责任,由卖方承担;而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的品质、数量等方面的风险,概由买方负责。

(2)装运港/地检验,即以“离岸质量、离岸重量”(Shipping Quality and Shipping Weight)为准。货物在装运港/地装运前,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对货物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按此做法,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买方如对货物进行检验,即使发现质量、重量或数量有问题,也无权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2.进口国检验。

(1)在目的港/地检验,即以“到岸质量、重量”(Landed Quality and landed Weight)为准。在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卸货后的一定时间内,由双方约定的目的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该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最后依据。如果检验证书证明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并确属卖方责任,买方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2)在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对一些需要安装调试进行检验的成套设备、机电产品以及在卸货口岸开包检验后难以恢复原包装的商品或因不具备检验条件不能在目的港/地检验的货物等,双方可约定将检验时间和地点延伸和推迟至货物运抵买方营业处所或最终用户所在地后的一定时间内进行,并以该地约定的检验机构所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决定交货质量、重量或数量的依据。

3.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这种做法是装运港/地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后,出具的检验证书作为卖方收取货款的依据,货物运抵目的港/地后由双方约定的检验机构复验,并出具证明。如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并证明这种不符情况系属卖方责任,买方有权在规定的时间内凭复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这一做法对买卖双方来说,比较公平合理,它既承认卖方所提供的检验证书是有效的文件,作为双方交接货物和结算货款的依据之一,又给予买方复验权。因此,我国进出口贸易中一般都采用这一做法。

4.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品质。

这种方法也称“离岸重量、到岸品质”(Shipping Weight and Landed Quality),即货物的重量以装运港检验机构出具的重量证书作为最后依据,而货物的品质是以目的港检验机构出具的品质证书为最后依据。货物到达目的港/地后,如果货物在品质方面与合同规定不符,而且该不符点是卖方责任所致,则买方可凭品质检验证书,就货物的品质向卖方提出索赔,但买方无权对货物的重量提出异议。

(二)检验机构

商检机构是指根据客户的委托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进出境商品进行检验、鉴定管理的机构,它确定了由谁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和出具证书。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检验工作通常都由专业的检验机构负责办理,有时也可以由买卖双方商定自行检验。

1.国外商品检验机构。国际贸易中,进行商品检验的机构主要有:

(1)由国家设立的官方检验机构,一般只对特定商品(如粮食、药品等)实施检验,如美国的食品和药物管理局(FDA)、美国的粮谷检验署(FGES)、英国的标准协会(BSI)、德国技术检验代理机构网(TUV)等。

(2)由私人、商会、协会或同业公会开设的非官方或民间商品检验机构,如英国瑞士通用公证行(SGS)、英国劳埃士公证行(Lloyd’s Surveyor)、天祥检验集团(ITS)、日本海事检定协会(NKKK)、新日本检定协会(SK)、国际羊毛局(IWS)、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等。

(3)由产品的生产或使用部门设立的化验室、检测室等。

2.我国的商品检验机构。

(1)官方检验机构。新中国成立初期,我国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品检验局”,统领全国的商检工作;1982年更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局”。1998年3月,我国又将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农业部动植物检疫局、卫生部卫生检疫局合并组建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即“三检合一”),主管全国出入境商品检验、检疫、鉴定和管理工作。为进一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又于2001年4月将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合并,成立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鉴定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根据《商检法》及《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进出口商品的口岸、集散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管理所负责地区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工作。我国检验机构的主要任务是:对列入《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检验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即法定检验;对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口商品,根据国家规定实施抽查检验;根据便利对外贸易的需要,对列入目录的出口商品进行出厂前的质量监督管理和检验,对其中涉及人身财产安全、健康的重要出口商品实施出口商品注册登记管理;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

(2)非官方检验机构。为了适应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我国在1980年成立了中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总公司(China National Import and Export Commodities Inspection Corporation,即CCIC),CCIC以非官方身份和公正科学的态度,接受进出口业务中的当事人和外国检验机构的委托,办理进出口商品的检验鉴定业务,签发检验、鉴定证书业务并提供咨询服务。2001年我国“入世”后,为了全面贯彻落实我国的“入世”承诺和新形势下检验业务发展的要求,CCIC经过改制重组,成立了中国检验认证(集团)有限公司(China Certification & Inspection(Group)Co.,Ltd.,即CCIC)。目前,CCIC在国内设有36家、国外设有18家一级子公司,并有200余家二级分(子)公司和办事处,运营网络遍布全球重要港口、城市及货物集散地,并与全球6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120多个检验认证机构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如:国际知名的UL、TV、SGS、ITS、CSA等,积极推动了我国检验业务的发展,维护了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三)检验证书

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是商检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或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

1.检验证书的类型。检验证书有以下12种类型: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品质、规格、等级等的文件。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即证明进出口商品重量的文件。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即证明进出口商品数量的文件。

(4)价值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Value),即证明商品价值发票所载商品价值是否正确、属实的文件。

(5)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出口前已经过兽医检验、符合检疫要求的文件,主要适用于冻畜肉、皮张、毛类、绒类、肠衣等。

(6)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on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动物产品在出口前已经过消毒处理、符合安全及卫生要求的文件,主要适用于猪鬃、马尾、羽毛、人发等商品。

(7)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即证明出口可供食用的动物产品、食品已经过卫生检验、可供食用的文件,主要适用于罐头食品、蛋品、乳制品、肠衣等。

(8)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即证明出口商品原生产地的证书,包括一般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野生动物产地证等。

(9)验残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Damaged cargo),即证明商品残损情况、残损程度、残损原因,供索赔、理赔用的文件。

(10)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即证明出口商品已经过熏蒸杀虫达到出口要求的文件,主要适用于谷物、油籽、豆类、皮张、包装用木材、植物填充物等。

(11)货载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 & Measurement),即证明出口商品的重量吨位和体积吨位的文件,是托运人、承运人计算运费,承运人制订装船计划和港口计算栈租、装卸、理算费用的依据。

(12)验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即装船前对船舱检验后出具的证明船舱是否干净的文件。

国际贸易实务中,卖方需提供何种证书,要根据商品的特性、种类、贸易习惯以及政府的有关法令而定。

2.商检证书的作用。商检证书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作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依据。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有义务保证所提供货物的质量、数(重)量、包装等与合同规定相符。因此,合同或信用证中往往规定卖方交货时须提交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以证明所交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

(2)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如合同中规定在进口国检验,或规定买方有复验权,则若经检验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买方可凭指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卖方提出异议和索赔。

(3)作为买卖双方结算货款的依据。在信用证支付方式下,信用证规定卖方须提交的单据中,往往包括商检证书,并对检验证书名称、内容等作出了明确规定。当卖方向银行交单,要求付款、承兑或议付货款时,必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商检证书。

(4)作为海关验放的凭证。凡属于法定检验的商品,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时,必须提交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检验证书,海关才准予办理通关手续。

(5)作为征收关税、减免关税的有效凭证。如商检机构签发的残损证书所标明的残损、缺少的货物可以作为向海关退税的有效凭证;商检机构出具的产地证明书是进口国海关给予关税差别待遇的基本凭证。

(6)作为证明货物在装卸、运输途中的实际情况、明确责任归属的证明文件。货物在流通和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残损、短量、变质等情况,其责任归属难以确定时,可以申请商检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货物积载状况证明、监装/卸证明舱口检视证明等,就可以明确责任界限,有效地处理货损货差事故。

(7)作为仲裁、诉讼举证的有效文件。在国际贸易中发生争议和纠纷,买卖双方或有关双方协商解决时,商检证书是有效的文件证明。当自行协商不能解决,提交仲裁或进行司法诉讼时,商检证书是向仲裁庭或法院举证的有效文件。

(四)检验标准和方法

对同一商品用不同的标准和方法检验,会产生不同的检验结果,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项产品适用的检验标准和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卖合同和信用证是最基本的一种检验方法,此外还有生产国标准、出口国标准、进口国标准、消费国或过境国制定的法规标准,以及国际权威性标准等。在合同的检验条款中,对一些规格复杂的商品,应根据不同的特点,明确规定详细的检验标准,避免发生争议。

我国目前对进出口商品的检验方法主要有:感官检验法、物理检验法、化学检验法以及生物检验法等。上述方法各有优缺点,究竟选用哪种方法应视不同商品的不同特性而定。例如,茶叶品质主要从茶水的色香味及干茶的外形上来判断,采用眼看、鼻闻、口尝等感官鉴定法即可,但该法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精确度不高。物理和化学检测法是借助于一定的工具、仪器和试剂来鉴定商品的品质,具有较大的准确性和科学性,适用于一些要求精度高、须用数字表示的品质指标,如检测农药残留量、花生油中的黄曲霉素的含量等。生物检验法主要用于卫生条件和食品的检验,是测定商品是否附有有害微生物,是否符合安全卫生要求的一种检测手段。

(五)复验时间、地点和复验权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为保护自己的利益,一般保留货到后再行检验的权利,即复验权。买方的复验权不是强制性的,也不是接受货物的前提条件,复验与否由买方决定。如果合同中规定买方有复验权,则应对复验的时间、地点和复验机构作明确的规定。

复验时间的长短直接关系到索赔期限。如超过规定的期限索赔,卖方就有权拒赔。复验时间的长短,主要根据商品的特性和检验所需时间长短而定。如农副产品和易腐、易变质的商品,复验时间应短一些;而对五金、化工产品等品质比较稳定且检验标准和要求比较复杂的,复验时间可稍长一些;对于某些机械产品,不仅技术结构复杂,而且往往需要安装、试车等过程,因此对这类产品除应规定到货后若干天内进行初步复验之外,还应规定保证期、试用期等。

复验地点的选择与时间也有密切的关系,地点选择不正确,实际检验的时间就得不到保障。如检验条款规定:买方于货到目的口岸之日起××天内向卖方提出索赔,但货到目的口岸,因港口拥挤卸不了货,就要耽误检验时间。因此,我国进口商品复验地点一般以货到目的港卸货后或货物运抵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之日起××天之内向卖方提出索赔。另外,复验地点还应根据货物的性质、包装等情况确定。一般情况下,进口商品应在口岸或集中储存地点检验;对需要安装调试的成套设备等,可在用货地点复验。

关于复验机构,如果我方是出口方,合同中允许买方有复验权,我方最好在合同中规定“需以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作为索赔的依据”(Any claim,if any shall be based upon survey report issued by apublic surveyor approved by the sellers),以维护我方的正当权益。

二、合同中的商品检验条款

1.出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我国出口商品时,一般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的方式。例如,双方同意以装运港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签发的品质和数量(重量)检验证书作为信用证项下议付时所提交单据的一部分。买方有权对货物的品质和数量(重量)进行复验。复验费由买方承担。如发现品质和数量(重量)与合同不符,买方有权向卖方索赔,但须提供经卖方同意的公证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天内。

2.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进口合同中的检验条款,常见有如下订法:双方同意以制造厂(或××公证行)出具的品质、数量或重量检验证书作为有关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是货到目的港××天后,经中国国家质检局复验,如发现品质、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规定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船运公司负责外,买方凭中国国家质检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退货或索赔。所有因退货或索赔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承担。卖方收到买方的索赔通知后,如在30天内不答复则视为卖方同意买方提出的一切索赔。

三、订立商检条款时的注意事项

1.确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注意与合同中的贸易术语、商品的包装等相结合。检验货物的时间和地点,一般应在卖方交货、买方接货时进行检验,以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此做法适用于以E组和D组实际交货的贸易术语达成的交易。但用CIF、FOB和CFR成交时,卖方只要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并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单据,就完成交货义务。但此时买方并没有收到货物,自然就没有机会检验货物。因此,使用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时,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在国际贸易实务中,我们一般采用“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另外,某些包装货物规定于装船前在装运港拆包检验,这样不但有可能损及货物,而且有时因打包设备不具备,致使拆开的包装不能及时恢复原状而延误装运作业,这时宜将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推迟到最终用户处所进行检验。

2.明确规定商品的检验标准。对于我国的出口商品一般应按照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检验的标准检验。如对方提出要按对方或第三国的标准时,我们应和有关部门仔细研究后再定。进口商品一般按生产国的标准进行检验,或按买卖双方协商同意的标准和方法进行检验,也可按国际通用的标准进行检验。

3.应明确规定商品的复验时间、地点和复验机构。复验时间的长短应根据商品的性质、检验时间的长短、港口具体情况而定;复验地点根据商品地性质、包装而定;复验机构应选择政治上对我友好,有一定的检验业务能力、我方承认的机构。

4.检验条款的内容应与其他内容条款相衔接,不能产生矛盾。检验证书的内容应与品质、数量、包装以及信用证的内容完全相同,否则,不利于合同的履行和货款的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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