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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条款的规定

时间:2022-06-0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第四节 检验条款的规定在规定检验条款时,我们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检验条款,以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这样,贸易术语与检验条款发生矛盾,而以检验条款的实质内容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此合同成为名不副实的CIF合同了。凭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索赔到41万美元。

第四节 检验条款的规定

在规定检验条款时,我们应该在平等互利原则的基础上与对方协商订立检验条款,以利于我国对外贸易的顺利发展。

一、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在出口合同中,一般都采用装船前我出口口岸检验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作为向银行议付货款的依据,货到目的港允许买方有复验权,并可以目的港检验证书作为索赔依据的规定办法。

有些出口合同,如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检验条款,除规定以装运口岸检验机构出具的证明书作为议付单据外,还常常规定买方派人到生产工厂进行检验,以买方代表签署的验收合格证明书作为议付单据之一。但这种规定一般取消了货物到达目的地复检后对卖方责任的异议索赔权。

二、进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进口合同的检验条款有多种规定方法。

1.以制造厂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作为在信用证项下付款的单据之一。但货物品质及数量或重量的检验应按下列规定办理:货物到达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局复验,如发现品质及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除属保险公司或承运人责任外,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明书,向卖方提出索赔或退货。所有因索赔或退货引起的一切费用(包括检验费)及损失均由卖方负担。在此情况下,如抽样是可行的话,买方可应卖方要求,将有关货物的样品寄交卖方。

2.以卖方同意的买方国家检验机构或公证行出具的品质及数量或重量证明书和买方派人监造、监运、监装的证明书共同作为检验议付单据。货物到目的港××天内经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机构复检,如发现品质及数量或重量与本合同不符时,买方可凭中国进出口货物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向除卖方之外有关当事人索赔。

3.按照我国于1987年9月8日发布、10月1日起施行的《进口商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对于某些重要的进口货物,可以在不违反出口国有关法律情况下,根据合同的规定,到出口国进行装运前预先检验、监造或监装,但是应当以到货后的检验为准。

三、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应与合同其他条款相一致,不能相互矛盾。在检验条款中,规定检验时间和地点时,不能与使用的贸易术语相矛盾。例如,出口合同规定采用CIF贸易术语成交,卖方的责任是在装运港交货后,即可凭单据议付货款,若规定到岸品质与数量或重量和买方验货后决定付款。这样,贸易术语与检验条款发生矛盾,而以检验条款的实质内容改变了合同的性质,使此合同成为名不副实的CIF合同了。

2.检验条款的规定应切合实际,不能接受国外商人提出的不合理检验条件。有的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与出口货物的生产与检验实际情况相脱离,如规定出口的山鸡应在死前检验,卖方根本做不到,山鸡往往猎获之后就死掉了,根本无检验之机会,所以接受这种检验条件必然给我们造成被动。

3.要明确规定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出口合同,买方如有复验权时,应对其复验的期限、地点作出明确规定。按照一般的解释,复验的期限实际就是买方索赔期限,买方只有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其权利,索赔才有效,否则无效。我们应根据货物性质、运输港口等情况决定适宜的复验期限和地点。至于复验机构的选择,必须是在政治上对我方友好、在业务上有能力的检验或公证机构。

4.应在检验条款中明确规定检验标准和方法。业务中出现异议案件,有时是由于两地检验机构采用的检验标准不一致或采用的检验方法不同造成的。为了避免或减少这种现象出现,有的货物应该明确其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

5.进口合同检验条款应规定我方有复验权。进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应允许我方复验,经复验如发现所交货物与合同不符,有权向国外商人提出索赔或退货。同时,应根据进口货物的实际情况,规定复验期限和地点,对于一些货物如大型机械、矿山使用大载重汽车应在目的地复验而时间应该稍长一些,进口的成套设备的复验期限应更长一些,必须经过安装、试车和正式投产几个阶段,再决定其性质、质量。

思考题

1.什么是货物检验?它在国际贸易中有何作用?

2.接受货物与接收货物有什么区别?为什么说货物的接收不意味着买方接受货物?

3.货物检验时间与地点有哪几种规定方法?

4.法定检验的内容与范围有哪些?

5.订立检验条款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案例分析

1.我某电信企业从国外进口程控电话交换机,价值300多万美元。合同规定:索赔有效期为到货后60天,并同时规定应由外商代表前来开箱才能检验的条款。货到后,我方立即电告卖方要求派代表来开箱验货,但外商寻找各种借口拖延。致使货到后60天内未能完成检验工作。后发现货物品质上存在与合同不符之处,但外商以索赔有效期已过为由拒绝赔偿。试问:从该案中应当吸取哪些教训?

2.我某塑料厂从国外进口一套热塑料造型注入机,设备价值为83万美元。在开箱时发现数量短少,申请检验局复验。凭检验局出具的检验证书,对外索赔到41万美元。在安装调试过程中,工厂又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产品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指标。进口厂家经办人以为检验局已经出过检验证书了,不能再第二次出证,因而未再次申请检验局复验出证。设备到货已经二年多,但一直无法调试好,不能正常投入生产使用,白白丧失了对外索赔权,工厂蒙受了重大经济损失。试问:检验部门出过检验证书后能否再次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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