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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比较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APEC主要FTA/RTA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比较目前,APEC各成员已经充分认识到贸易便利化相关措施在降低交易成本,改善贸易环境,以及深入推进贸易自由化领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在积极参与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同时,将许多贸易便利化问题纳入了FTA/RTA的合作范畴。亚太地区许多已达成的RTA中均包含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重要条款。

四、APEC主要FTA/RTA贸易便利化措施的比较

目前,APEC各成员已经充分认识到贸易便利化相关措施在降低交易成本,改善贸易环境,以及深入推进贸易自由化领域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并在积极参与APEC贸易便利化行动计划的同时,将许多贸易便利化问题纳入了FTA/RTA的合作范畴。亚太地区许多已达成的RTA中均包含与贸易便利化相关的重要条款。例如,较早达成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中即包含了海关程序、卫生及植物检疫措施、商务人员暂时入境、政府采购、竞争政策、与标准有关的措施、知识产权、透明度以及争端解决等贸易便利化领域的重要内容。澳大利亚与新西兰紧密经济关系协定涉及到了政府采购以及海关协调等贸易便利化问题。中国—东盟全面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七条第3款也明确指出:“加强合作的措施应包括但不应仅限于:(a)推动和便利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及投资,如(i)标准及一致化评定,(ii)技术性贸易壁垒和非关税措施,以及(iii)海关合作;(b)提高中小企业竞争力;(c)促进电子商务;(d)能力建设;以及(e)技术转让。”其中,标准及一致化评定、海关合作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等均属于贸易便利化合作的重要内容。此外,在中国与其他中国—东盟间还就争端解决问题达成了专门的协定。

许多近期达成的双边FTA/RTA也将贸易便利化有关内容纳入其写作范围。以中国为例,在中国与其他APEC成员达成的自由贸易协定中,均包含了贸易便利化相关内容条款。《中国—新西兰自由贸易协定》包括了海关程序与合作、卫生与植物卫生检疫、知识产权、透明度、自然人流动以及争端解决等条款;《中国—新加坡自由贸易协定》则包括了海关程序、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自然人移动以及争端解决等相关条款;《中国—秘鲁自由贸易协定》则包含了海关程序及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知识产权、透明度及争端解决等条款;而《中国—智利自由贸易协定》则包含了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透明度、争端解决等内容。可以发现,各成员在与其他成员订立自由贸易协定时,会选择较为关心的贸易便利化问题,特别是与贸易自由化进程息息相关的便利化措施,将其纳入自由贸易协定的合作范畴,并且每个成员所关注的领域往往较为集中,条款的具体内容也具有一定的相似性,这一特征为APEC协调贸易便利化相关领域的政策提供了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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