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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时间:2022-06-12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本节主要介绍进出口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度、进出口收付汇管理制度及贸易救济措施。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进出口贸易管制常见的手段之一。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既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

第六节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我国对外贸易管制制度是一种综合管理制度,主要由海关监管制度、关税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以及贸易救济制度等构成。本节主要介绍进出口许可制度、对外贸易经营者资格管理制度、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制度、进出口收付汇管理制度及贸易救济措施。

一、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指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既包括准许进出口的有关证件的审批和管理制度本身的程序,也包括国家各类许可为条件的其他行政管理手续,这种行政管理制度称为进出口许可制度。进出口许可制度作为一项非关税措施,是世界各国进出口贸易管制常见的手段之一。

我国的进出口许可制度既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核心管理制度,也是我国对外贸易管制的主要实现方式之一。进出口许可证是货物、技术进出口的证明文件,既是我国贸易管制的最基本手段,也是我国有关行政管理机关执行贸易管制与监督的重要依据。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

(一)禁止进口管理

1.禁止进口货物管理规定,禁止进口货物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商品。(有6批)

①《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第六批,根据我国是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进口的货物名称。例如:四氯化碳、禁止进口的世界濒危物种、犀牛角和虎骨等。

②《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二批:旧机电产品类,是国家对涉及生产安全、人身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旧机电产品所实施的禁止进口管理。

③《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第三批、第四批、第五批,所涉及的是对环境有污染的固体废物类。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来着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机器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②动植物病原及其他有害生物、动物尸体

③带有违反“一个中国”原则内容的货物及其包装

④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3)其他

①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质的汽车空调压缩机

②右置方向盘的汽车

③旧衣服

④VIII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

⑤氯酸钾、硝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技术的,不得进口。

(二)禁止出口管理

1.禁止出口货物管理,主要包括:

(1)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商品。

①《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三批),根据我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需要禁止出口的货物名称。是为了保护我国自然生态环境和生态资源,禁止出口的商品。如:国际禁止出口四氯化碳、犀牛角、虎骨、麝香等、有防风固沙作用的发菜和麻黄草等植物。

②《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二批:主要是为了保护我国的森林资源,例如禁止出口木炭。

③《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四批:主要包括:硅砂、石英砂及其他天然砂。

(2)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进口的商品

①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并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

②原料血浆;

③商业性出口的野生红豆杉及其部分产品;

④劳改产品;

⑤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剂、发泡剂的家用电器产品和以氯氟烃物质为制冷工质的家用电器用压缩机。

2.禁止出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三)限制进口管理

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按照其管理方式划分为:许可证件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

1.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1)许可证件管理

许可证件管理主要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

(2)关税配额管理

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经营限制进口技术的经营者在向海关申报进口手续时,必须主动递交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口许可证”,凭以向海关办理进口通关手续。

(四)限制出口管理

1.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国家规定有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申请者取得配额证明后,凭配额证明到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发证机关申领出口许可证。

2.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应当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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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介绍

1.进出口许可证的主管部门:国家商务部

2.发证机关:①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②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③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

3.2012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

(1)重点旧机电产品,发证机关:许可证局。

(2)消耗臭氧层物质,发证机关:地方发证机构签发;在京中央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4.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49种商品及管理,实施出口配额许可证、出口配额招标、出口许可证管理。

5.报关规范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1年,当年有效。特殊情况需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逾期自行失效。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

(3)进出口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

(4)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实行“一批一证”。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发证机关在签发许可证时在许可证的备注栏中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但最多不超过12次。

(5)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为例,溢短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予以免证,其中原油、成品油在货物总量3%以内予以免证。“非一批一证”的,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溢装上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示例14:实行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有消耗臭氧层物质和重点旧机电产品,其中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发证机构为(D)。

A.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B.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C.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

D.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

示例15:2010年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货物种类包括(BC)。

A.配额机电产品    B.重点旧机电产品

C.消耗臭氧层物质   D.监控化学品

(五)自由进出口管理

除国家禁止、限制进口货物、技术外的其他货物技术均属于自由进口范围。国家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对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1.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管理是在任何情况下对进口申请一律予以批准的进口许可制度。在进口前的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交自动进口许可申请,凭相关部门发放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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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

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主管部门:商务部对部分自由进口货物实行自动许可管理。

发证机关:①许可证局②各地特派办③地方发证机构④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

1.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范围

2012年实施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商品包括:非机电产品、机电产品(包括旧机电产品)两大类,分为3个管理目录。目录一(非机电产品)、目录二(机电产品)、目录三(旧机电产品)只涉及旧胶印机一类。

2.免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的情形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3.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在办理海关报关手续前,应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并取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4.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6个月,但仅限公历年度内有效。

5.自动进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管理,对部分货物可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在有效期内可以分批次累计报关使用,但累计使用不得超过6次。

6.对实行“一批一证”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内予以免证;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为3%予以免证。对“非一批一证”的大宗散装货物,每批货物进口时,按其实际进口数量核扣自动进口许可证额度数量,最后一批货物进口时,应按该自动进口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的允许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化肥、钢材在溢装上限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示例16:某企业持一份证面数量为200吨的大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一批一证”),以海运散装形式进口,该企业可凭该份自动进口许可证总共最多可进口(A)大豆。

A.210吨   B.205吨   C.203吨   D.206吨

2.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

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二、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目前,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的管理,实行备案登记制。也就是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在从事对外贸易经营前,必须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依法定程序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国家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也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或者在一定期限内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对外贸易经营者,是指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或者其他执业手续,依照《对外贸易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对外贸易经营者可以接受他人的委托,在经营范围内代为办理对外贸易业务。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指由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我国政府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对出入境的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其国家主管部门是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我国贸易管制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其目的是为了维护国家声誉和对外贸易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内的生产、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保护我国的公共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等,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现。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职责范围

1.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实行目录管理,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对外贸易需要,公布并调整《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简称法检目录)。该目录所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

2.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是否需要检验,由对外贸易当事人决定。对外贸易合同约定或者进出口商品的收发货人申请检验检疫时,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接受委托,实施检验检疫并制发证书。此外,检验检疫机构对法检以外的进出口商品,可以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

3.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及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收货人应当在对外贸易合同中约定,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货到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组成

我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以及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1.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所进行品质、质量检验和监督管理的制度。

我国商品检验的种类分为四种,即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正鉴定和委托检验。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进出口商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检验标准检验;法律、行政法规未规定有强制性标准或者其他必须执行的检验标准的,依照对外贸易合同约定的检验标准检验。

2.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

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其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动植物检疫的进出境的监督管理制度。

我国实行进出境检验检疫制度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和植物危险,洼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人、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

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动植物检疫监督管理的方式有:实行注册登记、疫情调查、检测和防疫指导等。其管理主要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

3.国境卫生监督制度

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指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其他的卫生法律、法规和卫生标准,在进出口岸对出入境的交通工具、货物、运输容器以及口岸辖区的公共场所、环境、生活设施、生产设备所进行的卫生检查、鉴定、评价和采样检验的制度。

我国实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是为了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实施国境卫生检疫,保护人体健康。其监督职能主要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四、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对外贸易经营者在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结汇、用汇。这里所提的国家有关规定就是我国的外汇管理制度,即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及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据国务院《外汇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对包括经营项目外汇业务、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金融机构外汇业务、人民币汇率的生成机制和外汇市场等领域实施的监督管理。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是我国实施外汇管理的主要手段,也是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一)出口货物收汇管理

我国对出口收汇管理采取的是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出口单位将外汇截留境外,提高收汇率,国家外汇管理局先后颁布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和《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出口外汇核销单管理的方式,对出口货物实施直接收汇控制。“出口外汇核销单”是跟踪、监督出口单位出口后收汇核销和出口单位办理货物出口手续的重要凭证之一。该控制方式的具体内容是: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发出口外汇核销单,由货物的发货人或其代理人填写,外汇管理部门凭海关签注的出口外汇核销单和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联收汇核销。

(二)进口货物付汇管理

进口货物付汇管理与出口货物收汇管理均采取外汇核销形式,国家为了防止汇出外汇而实际不进口商品的逃汇行为的发生,通过海关对进口货物的实际监管来监督进口付汇情况。其具体程序为:进口企业在进口付汇前需向付汇银行申请国家外汇管理局统一制发的“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单”,凭以办理付汇。货物进口后,进口单位或其代理人凭海关出具的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证明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指定银行办理付汇核销。

五、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我国2001年底正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世界贸易组织允许成员方在进口产品倾销、补贴和过激增长等给其成员方产业造成损害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手段以保护国内产业不受损害。

反补贴、反倾销和保障措施都属于贸易救济措施。反补贴和反倾销措施针对的是价格歧视这种不公平贸易行为,保障措施针对的则是进口产品激增的情况。

为充分利用WTO规则,维护国内市场的国内外商品的自由贸易和公平竞争秩序,我国依据WTO《反倾销协议》、《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议》和《保障措施协议》以及我国《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及有关针对保障措施的有关规定。

(一)反倾销措施

我国依据WTO关于《反倾销协议》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实施反倾销措施。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和最终反倾销措施。

1.临时反倾销措施

临时反倾销措施是指,进口方主管机构经过调查,初步认定被指控产品存在倾销,并对国内同类产业造成损害,据此可以依据WTO所规定的程序进行调查,在全部调查结束之前,采取临时性的反倾销措施,以防止在调查期间国内产业继续受到损害。

临时反倾销措施有两种形式:一是征收临时反倾销税;二是要求提供现金保证金、保函或者其他形式的担保。

临时反倾销措施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倾销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在特殊情形下,可以延长至9个月。

2.最终反倾销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为倾销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在正常海关税费之外征收反倾销税。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

(二)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由政府或公共机构对企业提供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使本国产业或企业得到利益的措施。补贴作为公共经济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各国广泛采用。但补贴措施如使用不当也会导致不公平竞争,对进口方或第三方的相关产业或其他合法利益造成损害。

反补贴与反倾销的措施相同,也分为临时反补贴措施和最终反补贴措施。

1.临时反补贴措施

进口方主管机构应国内相关产业的申请,对受补贴的进口产品进行反补贴调查。初裁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临时反补贴措施。临时反补贴措施采取以现金保证金或者保函作为担保的征收临时反补贴税的形式。

临时反补贴措旋实施的期限,自临时反补贴措施决定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不超过4个月。

2.最终反补贴措施

对终裁决定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做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三)保障措施

根据WTO《保障措施协议》的有关规定,保障措施分为临时保障措施和最终保障措施。

1.临时保障措施

临时保障措施是指在紧急情况下,如果延迟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进口国与成员国之间可不经磋商而采取临时性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不得超过200天,并且此期限计入保障措施总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应采取增加关税形式。如果事后调查不能证实进口激增对国内有关产业已经造成损害或损害威胁,则征收的关税应立即退还。

2.最终保障措施

最终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纯粹的数量限制和关税配额形式。但保障措施应仅在防止或救济严重损害的必要限度内实施。

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一般不超过4年,如果仍需以保障措施防止损害或救济损害的产业,或有证据表明该产业正在进行调整,则可适当延长实施期限。但保障措施全部实施期限(包括临时保障措施期限)不得超过10年。

六、其他特殊进出境货物的管理制度

(一)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商务部,发证机关商务部配额许可事务局和受商务部委托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1.管理范围

(1)实施目录管理,2012年目录中列名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共3类。

(2)列名的实施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包括8类,其中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都包括。

(3)如出口经营者拟出口的物项和技术存在被用于大规模杀伤性武器及其运载工具风险的,无论是否列入目录,都应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2.办理程序

(1)经营者在进出口前获得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

(3)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3.报关规范

(1)进出口时经营者应当主动向海关出具有效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2)当海关对于进出口的货物是否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提出质疑,经营者应按规定向主管部门申请进口或者出口许可。或者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不属于管制范围的相关证明。

(3)目录列名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管理目录中列名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和“一证一关”制。

(5)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不超过1年,跨年度使用时,在有效期内只能使用到次年3月31日,逾期发证机构将根据原许可证有效期换发许可证。

(二)固体废物进口管理

废物系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管理范围内的废物,即在生产建设、日常生活和其他生活中产生的污染环境的废弃物资。包括:工业固体废物、城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液态废物、置于容器中的。

1.废物进口时,向环境保护总局提出废物进口申请,获取《废物进口许可证》后才能组织进口;

2.进口废物运抵口岸后,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环保部签发的废物进口许可证受理报检,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3.海关凭《废物进口许可证》、《入境货物通关单》办理通关手续;

4.不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废物,包括从境外进入到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均须事先申领废物进口许可证;

5.废物进口许可证当年有效,因故在有效期内未使用完的,利用企业应当在有效期满30日前向发证机构提出延期申请。发证机构扣除已使用的数量后,重新签发,并在备注栏中注明“延期使用”和原证证号,且只能延期一次,延期最长不超过60日;

6.废物进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一般情况下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为“非一批一证”管理,如要实行“一批一证”,在备注栏内打印“一批一证”字样;

7.废物进口原则上不得申请转关(废纸除外)。

(三)进口关税配额管理

2012年实施进口关税配额管理的商品有:农产品和工业品两类。农产品包括小麦、玉米、稻谷、大米、食糖、羊毛及毛条、棉花;工业品包括尿素磷酸氢二铵、复合肥3种农用肥料。

1.主管实施关税配额管理的农产品的部门是国家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改委);

2.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为全球关税配额,海关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办理验放手续;

3.企业通过一般贸易、加工贸易、易货贸易、援助、捐赠等贸易方式进口上述农产品均列入关税配额管理范围。

4.“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实行“一证多批”制,最终用户需分批进口的,凭“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可多次办理通关手续,直至海关核准栏填满为止。

5.关税配额内化肥进口时,海关凭进口单位提交的“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证明”,按配额内税率征税,并验放货物。

6.商务部负责在化肥进口关税总量内,对化肥进口关税配额进行分配。

(四)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

野生动植物种进出口管理的主管部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濒危物种进出口管理办公室。野生动植物的进出口,按照海关监管的有关规定应申请签发相应的:①公约证明;②非公约证明;③物种证明。

1.“非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非公约证明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中具有法律效力,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属于我国自主规定管理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2.“公约证明”管理范围及报关规范

(1)公约证明是用来证明对外贸易经营者经营列入属于《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成员应履行保护义务的物种合法进出口的证明文件;

(2)无论以何种方式进口列入上述管理范围的野生动植物及其产品,均须事先申领非公约证明。公约证明实行“一批一证”制度。

3.“物种证明”适用范围及报关规范

(1)列入《进出口野生动植物种商品目录》中适用“公约证明”、“非公约证明”管理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以外的其他列入商品目录的野生动植物及相关货物或物品和含野生动植物成分的纺织品,均事先申领“物种证明”。

(2)“物种证明”不得转让或倒卖,不得涂改,伪造,分为“一次使用”和“多次使用”两种;

(3)一次使用的:有效期自签发之日起不得超过6个月;

(4)多次使用的:只适用同一物种、同一货物类型、同一报关口岸多次进出口的野生动植物。有效期截至发证当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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