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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

时间:2022-11-02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013年1月25日,厦门海关隶属的高崎机场海关查获一名境内旅客王某携带413粒蟒蛇胆入境。目前国际上对外贸易管制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2 报关与对外贸易管制

关键词

对外贸易管制 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知识目标

● 了解我国对外贸易管制;

● 熟悉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 掌握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措施。

技能目标

◆ 会查询我国最新的对外贸易管制信息;

◆ 能够申领有关进出口许可证件。

导入案例

2013年1月25日,厦门海关隶属的高崎机场海关查获一名境内旅客王某携带413粒蟒蛇胆入境。据专家鉴定,这些蟒蛇胆的保护价格为9 000元/克,如此算来,这些蟒蛇胆的价值高达317.7万元人民币

据笔者了解,内地旅客王某在当日选择无申报通道通关,关员在对其行李进行过机检查时,发现其所携带的大号彩色编织袋过机图像异常,开箱查验后,发现数百个鸡蛋大小的疑似蟒蛇胆。经国家林业局野生动植物检测中心鉴定,该物品属《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附录2中的物种。

厦门海关缉私局关员告诉笔者,除了蟒蛇胆以外,自去年以来,厦门高崎机场海关在旅检渠道多次查获旅客携带濒危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案件,除了明知故犯的走私行径外,也有不少是因为旅客对相关法律法规不了解。厦门海关提醒旅客,象牙、蛇皮、虎骨、沉香、紫檀木等均为《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中物品,属于禁止出入境物品。

据了解,根据《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以及我国《海关法》、《野生动植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邮寄、携带、托运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必须持国家濒危办或其驻各地办事处出具的允许进出口证明书,向出入境海关申报。没有相关机构的证明,旅客严禁携带野生动植物及其制品入境。否则,当事人轻则受到海关行政处罚,没收有关制品,重则会被以走私珍贵动物制品罪追究刑事责任。

(崔昊/文)

2.1 对外贸易管制概述

对外贸易管制是指一国政府为了国家的宏观经济利益、国内外政策需要以及履行所缔结或加入国际条约的义务,确立实行各种制度、设立相应管理机构和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的总称。实施对外贸易管制可以保护本国经济利益、发展本国经济;实际有效地推行本国的外交政策;充分实现我国的国家职能。

贸易管制所涉及的法律渊源有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国际条约五个部 分,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各民族自治区政府的地方条例和单行条例。

目前国际上对外贸易管制按管理目的分为进口贸易管制和出口贸易管制;按其管制手段分为关税措施和非关税措施;按管制对象分为货物进出口贸易管制、技术进出口贸易管制、国际服务贸易管制。

2.1.1 我国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制度

进出口许可是国家对进出口的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货物、技术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是我国进出口许可管理制度的主体,其管理范围包括:禁止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限制进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自由进出口的技术以及自由进出口中部分实行自动许可管理的货物。

2.1.1.1 禁止出口方面

1)我国禁止出口的货物

(1)下列货物已被列入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禁止出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牛黄、麝香、药料用麻黄草、香料用麻黄草、其他用麻黄草、鲜发菜(不论是否碾磨)、冷(冻)或干的发菜(不论是否碾磨)、四氯化碳(用于清洗剂的)、1.1.1—三氯乙烷(甲基氯仿)(用于清洗剂的)、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用油漆、着色剂等处理的原木(包括用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用其他方法处理的针叶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红柳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的柚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方法处理其他热带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栎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山毛榉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楠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樟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红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泡桐木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其他未列名非针叶原木(用油漆、着色剂、杂酚油或其他防腐剂处理的除外)、未锻造或粉末状铂(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板(片)状铂(以加工贸易方式出口除外)。

第二批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截面直径>4cm、长度>10crn棒状木炭、非圆形截面的棒状木炭。

(2)其他禁止出口的货物。除了列入《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的货物不准出口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出口的货物还包括:劳改产品、麝香、发菜、未定名的或者新发现的有重要价值的野生植物。另外,白氏贝、企鹅贝和白蝶贝均属我国特有的珍珠贝类,已经列入《我国现阶段不对国外交换的水产种质资源名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这类物种,包括成体、幼苗和卵等。

2)禁止出口的技术管理

禁止出口技术管理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出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出口技术的不得出口。

2.1.1.2 禁止进口方面

1)我国禁止进口的货物

(1)以下商品已被我国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禁止进口:

第一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已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未脱胶的虎骨(指未经加工或经脱脂等加工的)、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也称阿片)、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CFC—113)(用于清洗剂)。

第二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其他装压缩或液化气的钢铁容器、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家用炉灶、可使用气体燃料的其他家用器具、非零售装压缩、液化气体铝容器、蒸发量在900吨/时及以上的发电用锅炉、蒸发量超过45吨/时的其他水管锅炉、蒸发量不超过45吨/时的水管锅炉、未列名蒸汽锅炉(包括混合式锅炉)、过热水锅炉、家用型热水锅炉、其他集中供暖用的热水锅炉、蒸汽锅炉和过热水锅炉的辅助设备、集中供暖用锅炉的辅助设备、水蒸气或其他蒸汽动力装置的冷凝器、使用液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天然气的炉用燃烧器、使用其他气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使用粉状固体燃料的炉用燃烧器、机械加煤机及其机械炉篦、机械出灰器等装置、矿砂或金属的焙烧、熔化等热处理用炉及烘箱、炼焦炉、放射性废物焚烧炉、未列名非电热的工业或实验室用炉及烘箱、未列名磁带录音机及其他声音录制设备、未列名视频信号录制或重放设备、心电图记录仪、B型超声波诊断仪、彩色超声波诊断仪、未列名超声波扫描装置、核磁共振成像装置、闪烁摄影装置、病员监护仪、未列名电气诊断装置、紫外线及红外线装置、注射器(不论是否装有针头)、管状金属针头、缝合用针、其他针(导管、插管)及类似品、牙钻机(可与其他牙科设备组装在同一底座上)、装有牙科设备的牙科用椅、牙科用未列名仪器及器具、眼科用其他仪器及器具、听诊器、血压测量仪器及器具、内窥镜、肾脏透析设备(人工肾)、透热疗法设备、输血设备、麻醉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仪器及器具、X射线断层检查仪、其他牙科用X射线应用设备、其他医疗(外科或兽医)用X射线应用设备、低剂量X射线安全检查设备、未列名X射线的应用设备、医用(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其他e(或β、γ)射线的应用设备、X射线管、X射线影像增强器、编号9022所列其他设备及零件、电视电子游戏机、投币式电子游戏机、投币式其他游戏用品、其他电子游戏机、发动机、车类。

第三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含铅汽油淤渣(包括含铅抗震化合物的淤渣)、含砷、汞、铊及其混合物矿灰与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砷、汞、铊及其化合物)、含有锑(或铍、镉、铬及混合物)矿灰残渣(用于提取或生产锑、铍、镉、铬及其化合物)、焚化城市垃圾所产生的灰(或渣)、含多氯联苯(或多溴联苯)的废油(包括含多氯三联苯的废油)、其他废油、废药物(超过有效保存期等原因而不适于原用途的药品)、城市垃圾、下水道淤泥、医疗废物、废卤化物的有机溶剂、其他废有机溶剂、废的金属酸洗液(或液压油)及制动油(还包括废的防冻液)、主要含有有机成分的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相关工业的废物)、其他化工废物(其他化学工业及其他编号未列明化工副产品及废物、含有银或银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银)、含其他贵金属或贵金属化合物的灰(主要用于回收贵金属)。

第四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未经加工的人发(不论是否洗涤,包括废人发)、猪鬃和猪毛的废料、獾毛及其他制刷用兽毛的废料、废马毛、矿渣(或浮渣)及类似的工业残渣、沥青碎石、其他主要含铅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铜的矿灰及残渣、主要含钨的矿灰及残渣、含其他金属及化合物的矿灰及残渣(不包括2620.9990.10含五氧化二钒大于10%的矿灰及残渣)、废轮胎及其切块、皮革废渣(或灰渣、淤渣)及粉末、旧衣物、电池废碎料及废电池

第五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空调、放射性废物焚烧炉、电冰箱、计算机类设备、显示器、打印机、其他计算机输入输出部件及自动数据处理设备的其他部件、微波炉、电饭锅、有线电话机、传真机及电传打字机、录像机、放像机及激光视盘机、移动通信设备、摄像机、摄录一体机及数字相机、电视机、印刷电路、热电子管、冷阴极管或光阴极管等、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复印机、医疗器械、射线应用设备。

(2)其他禁止进口的货物。除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不准进口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还包括:未列入《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及《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类可用作原料的废物目录》的废物进口;受放射性污染的废旧金属;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件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等;右置方向盘汽车和二手(旧)汽车、二手(旧)摩托车;废旧钛材、废旧钛铁合金、钛铁合金废碎料;钛材、钛铁合金属法定检验产品,不符合标准的产品;濒危野生动植物种;仿真枪;以CFC—12为空调制冷工艺的汽车及以CFC—12为制冷工艺的汽车空调压缩机。另外,停止进口的商品包括:国产手表复进口、Ⅷ因子制剂等血液制品、黑人牙膏(“DARKLE”、“DARLIE”)、硝酸铵、氯酸钾。

2)禁止进口技术管理

根据《对外贸易法》、《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禁止进口限制进口技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的技术目录。属于禁止进口的技术,不得进口。

2.1.1.3 限制进、出口方面

1)我国限制出口货物管理

我国进行限制出口的货物包括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国家货币、外币及其有价证券;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贵重中药材;一般文物;海关限制出境的其他物品。从管理方式上分,我国对需要进行数量限制的出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对其他限制出口货物实行许可证件管理。

关税配额是指一定时期内,国家对部分商品的进/出口制定关税配额税率并规定该商品进/出口数量总额,在限额内,经国家批准后允许按照关税配额税率征税进/出口,如超出限额则按照配额外税率征税进/出口的措施。关税配额管理是一种相对管理的限制。

2)我国限制出口技术管理

对于出口属于列入限制出口技术的,技术出口商需要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出口申请,获得审核批准后取得技术出口许可证件,凭以向海关办理通关手续。

3)我国限制进口货物管理

我国进行限制进口的货物包括: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烟、酒;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国家货币;海关限制进境的其他物品。从管理方式上我国对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和关税配额管理。其中,许可证件管理包括:进口许可证、濒危物种进口、可利用废物进口、进口药品、进口音像制品、黄金及其制品进口管理。对于需要进行进口数量限制的进口货物实行进口配额管理。

4)我国限制进口技术管理

实行目录管理。属于目录范围内的限制进口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未经国家许可,不得进口。

2.1.1.4 自由进、出口方面

除了国家禁止、限制进出口的货物、物品、技术以外,其他的进出口货物、物品、技术都属于自由进出口的范围。目前,我国对部分属于自由进口的货物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即货物或技术在进口之前先向海关申请办理“自动进口许可证”,自由进口的货物在办理进口报关手续时,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放行手续。

对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我国实行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即对属于自由进出口的技术,进出口商或其代理人应当向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办理登记,国务院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规定的文件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对技术进口合同进行登记,颁发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申请人凭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证,办理外汇、银行、税务、海关等相关的手续。

2.1.2  其他贸易管制制度

2.1.2.1 对外贸易经营者管理制度

我国对对外贸易经营者实行备案登记制的管理方式。也就是说,对外贸易经营者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在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在取得对外贸易经营资格后,方可在允许的范围内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对部分进出口商品实施国营贸易管理。

2.1.2.2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

出入境检验检疫制度是检验检疫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对出入境货物、物品及其包装物,交通运输工具,运输设备和出入境人员实施检验检疫监督管理的法律依据和行政手段的总和。目的是为了保证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防止动植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危险性病、虫、杂草以及其他有害生物传入、传出国境,保护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促进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通过对国境卫生监督防止传染病由国外传入或者由国内传出,保护人体健康。

具体内容包括: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制度和国境卫生监督制度。进出口商品检验分为法定检验、合同检验、公证鉴定、委托检验四类;进出境动植物检疫包括进境检疫、出境检疫、过境检疫、进出境携带和邮寄物检疫以及出入境运输工具检疫等;国境卫生监督包括进出境检疫、国境传染病检测、进出境卫生监督等。

《法检目录》列名的商品称为法定检验商品,即国家规定要求实施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境商品。对于法定检验以外的进出境商品,检验检疫机构可以抽查的方式予以监督管理。对关系国计民生、价值较高、技术复杂或涉及环境卫生、疫情标准的重要进出口商品,在出口国装运前进行预检验、监造或监装,以及保留到货后最终检验和索赔的条款。

2.1.2.3 进出口货物收付汇管理制度

出口收汇,是指企业在货物出口后的一定期限内向当地外汇管理部门办理收汇核销,证实该笔出口价款已经收回或按规定使用。出口收汇制度是国家在1991 年1月1日起建立的,对企业出口、报关、收汇整个过程实行跟踪的监测管理制度。整个过程以核销单为主线。2012年8月起,取消出口收汇核销单(以下简称核销单),企业不再办理出口收汇核销手续。国家外汇管理局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局)对企业的贸易外汇管理方式由现场逐笔核销改变为非现场总量核查。外汇局通过货物贸易外汇监测系统,全面采集企业货物进出口和贸易外汇收支逐笔数据,定期比对、评估企业货物流与资金流总体匹配情况,便利合规企业贸易外汇收支。对存在异常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必要时实施现场核查。

进口付汇,主要是指配合国家的外汇管制政策,通过“电子底账+联网核查”的方式,防止不法企业伪造报关单或者利用报关单进行重复付汇。外汇局根据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的合规性及其与货物进出口的一致性,将企业分为A、B、C三类。A类企业进口付汇单证简化,可凭进口报关单、合同或发票等任何一种能够证明交易真实性的单证在银行直接办理付汇,出口收汇无需联网核查;银行办理收付汇审核手续相应简化。对B、C类企业在贸易外汇收支单证审核、业务类型、结算方式等方面实施严格监管,B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由银行实施电子数据核查,C类企业贸易外汇收支须经外汇局逐笔登记后办理。

外汇局根据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遵守外汇管理规定情况,进行动态调整。A类企业违反外汇管理规定将被降级为B类或C类;B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合规性状况未见好转的,将延长分类监管期或被降级为C类;B、C类企业在分类监管期内守法合规经营的,分类监管期满后可升级为A类。

2.1.2.4 对外贸易救济措施

贸易救济措施是为了保护本国贸易安全而制定的措施。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此外,中国对外贸易法还规定了其他救济措施,如适用服务贸易的保障措施,针对进口转移的救济措施,其他国家未履行义务时的救济措施,反规避措施,预警应急机制等。

1)反倾销措施

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对倾销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确定倾销的关键是比较正常价值和出口价格。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幅度,为倾销幅度。反倾销措施包括临时反倾销措施、价格承诺和反倾销税。如海关总署2013年第6号反倾销税公告(见图2.1)。

图2.1 海关总署2013年第6号反倾销税公告

2)反补贴措施

补贴是指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以下统称出口国政府)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除收入或价格支持外,构成补贴须具备两个要素: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和接受者获得的利益。

财政资助包括下述情形:出口国政府以拨款、贷款、资本注入等形式直接提供资金,或者以贷款担保等形式潜在地直接转让资金或者债务;出口国政府放弃或者不收缴应收收入;出口国政府提供除一般基础设施以外的货物、服务,或者由出口国政府购买货物;出口国政府通过向筹资机构付款,或者委托、指令私营机构履行上述职能。如海关总署2012年第49号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公告(见图2.2)。

图2.2 海关总署2012年第49号征收反倾销税保证金和反补贴税保证金公告

反补贴措施与反倾销措施类似,包括临时反补贴措施、承诺及反补贴税。实施条件基本相同。不同的是,出口国政府或出口经营者,都可以做出承诺,分别承诺取消、限制补贴或其他有关措施,承诺修改价格。反补贴税额不得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

3)保障措施

如果根据保障措施条例进行保障措施调查后,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产生严重损害威胁,可以采取保障措施。如海关总署2013年第4号保障措施公告(见图2.3)。

图2.3 海关总署2013年第4号保障措施公告

有明确证据表明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在不采取临时保障措施将对国内产业造成难以补救的损害的紧急情况下,商务部可以做出初步裁定,并采取临时保障措施。临时保障措施采取提高关税的形式。

终局裁定确定进口产品数量增加,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采取保障措施。保障措施可以采取提高关税、数量限制等形式。保障措施应针对正在进口的产品实施,不区分产品来源国(地区)。采取保障措施应限制在防止、补救严重损害并便利调整国内产业所必要的范围内。终裁决定确定不采取保障措施的,已征收的临时关税应当予以退还。

2.2 我国贸易管制的主要管理措施

2.2.1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由商务部或者由商务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制定并调整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以签发进出口许可证的形式对该目录商品实行的行政许可管理。

商务部统一管理、指导全国各发证机构的进出口许可证签发工作,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以下简称许可证局)、商务部驻各地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特派办)和商务部授权的地方主管部门发证机构[以下简称地方发证机构,包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商务部授权的其他省会城市商务厅(局)、外经贸委(厅、局)]为进出口许可证的发证机构。

2.2.1.1 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如下:

(1)2012年实施进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为消耗臭氧层物质、重点旧机电产品。商务部配额许可证事务局负责签发重点旧机电产品的进口许可证,商务部授权的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签发消耗臭氧层物质的进口许可证,在京中央管理企业的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签发。

(2)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玉米、小麦、棉花、煤炭、原油、成品油等6类商品由许可证局签发;大米、玉米粉、钢材、活牛、焦炭、稀土、锑及锑制品等商品由各地特派员办事处签发出口许可证;消耗臭氧层物质、石蜡等11类商品由各地方发证机构签发出口许可证。

2.2.1.2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进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如下:

(1)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12月31日,进口许可证应在有效期内使用,逾期自行失效。特殊情况需要跨年度使用时,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次年3月31日。

(2)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且有效期截止时间不得超过当年12月31日。商务部可视具体情况,调整某些货物出口许可证的有效期。

2.2.1.3 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

进出口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进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海关报关。一般情况下进出口许可证为“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一次报关使用。如要实行“非一批一证”,应当同时在进出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非一批一证”指进出口许可证在有效期内可多次报关使用,但最多不超过12次,海关在许可证背面“海关验放签注栏”内逐批签注,核减进出口数量。对实行“一批一证”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大宗、散装货物,以出口货物为例,其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3%以内的原油、成品油予以免证,其他货物溢装数量在货物总量5%以内的予以免证;对实行“非一批一证”制的大宗、散装货物,在每批货物出口时,按其实际出口数量进行许可证证面数量核扣,在最后一批货物出口时,应按该许可证实际剩余数量溢装上限,即5%(原油、成品油的溢装上限为3%)以内计算免证数额。

2.2.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商务部是全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监督、检查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制定和发布《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

2.2.2.1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2012年海关规定:目录列名的物项和技术,不论该物项和技术是否在管理目录中列名海关商品编号,均应依法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以任何方式进口或出口,以及过境、转运、通运《管理目录》中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均应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2.2.2.2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实行网上申领。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时应提交下列文件:

(1)进出口经营者获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后,凭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发证机构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在京的中央企业向许可证局申领),其中:

① 核、核两用品、生物两用品、有关化学品、导弹相关物项、易制毒化学品和计算机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商务主管部门签发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批复单。其中,核材料的出口凭国防科工局(原国防科工委)的批准文件办理相关手续。外商投资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凭《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进口批复单》或《商务部外商投资企业易制毒化学品出口批复单》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出口许可证。

② 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批准文件为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签发的监控化学品进口或者出口核准单。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者向许可证局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③ 进出口经营者公函(介绍信)原件、进出口经营者领证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网上报送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申领表。

如因异地申领等特殊情况,需要委托他人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被委托人应提供进出口经营者出具的委托公函(其中应注明委托理由和被委托人身份)原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2)发证机构收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数据)和相关材料并经核对无误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签发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或者出口许可证。

2.2.2.3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实行“非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时在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备注栏内打印“非一批一证”字样。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实行“一批一证”制和“一证一关”制。同一合同项下的同一商品如需分批办理出口许可证,出口经营者应在申领时提供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签发的相应份数的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批准文件。同一次申领分批量最多不超过12批。

2.2.3自动进口许可证

自动进口许可证(Automatic Import License)是指商务部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颁发的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自动进口许可证由许可证局、各地特派办、地方发证机构及地方机电产品进出口机构负责签发。

2.2.3.1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目录,包括具体货物名称、税则号,由外经贸部会商有关部门确定,并至少在实施前21天公布。2013年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包括:

1)非机电类商品

非机电类商品包括:牛肉、猪肉及副产品、羊肉、肉鸡、鲜奶、奶粉、大豆、油菜籽、植物油、豆粕、烟草、二醋酸纤维丝束、铜精矿、煤、废纸、废钢、废铝、铜、铁矿石、铝土矿、原油、成品油、天然气、氧化铝、化肥、钢材等商品。

2)机电类商品

(1)由商务部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光盘生产设备、烟草机械、移动通信产品、卫星广播、电视设备及关键部件、汽车产品、飞机、船舶、游戏机等商品。

(2)由地方、部门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签发的商品编码类产品:汽轮机、发动机(非87章车辆用)及关键部件、水轮机及其他动力装置、化工装置、食品机械、工程机械、造纸机械、纺织机械、金属冶炼及加工设备、金属加工机床、电气设备、铁路机车、汽车产品、飞机、船舶、医疗设备等商品。

在实行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原因发生变化后,商务部将取消该货物自动进口许可管理,并予以公布。

以下贸易方式进口,免领自动进口许可证:

(1)加工贸易项下进口并复出口的(原油、成品油除外)。

(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或者投资额内生产自用的(旧机电产品除外)。

(3)货样广告品、实验品进口,每批次价值不超过5 000元人民币的。

(4)暂时进口的海关监管货物。

(5)进入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及进入保税仓库、保税物流中心的属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

(6)加工贸易项下进口的不作价设备监管期满后留在原企业使用的。

(7)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免领进口许可证的。

2.2.3.2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申领

进口属于自动进口许可管理的货物,收货人应当在向海关申报前,向所在地或相应的发证机构提交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海关凭加盖"自动进口许可证专用章"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报关手续。银行凭《自动进口许可证》办理售汇和付汇手续。

进口经营者申请自动进口许可证,需提交以下材料:

(1)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2)货物进口合同。

(3)行政主管机关核准经营范围的法定文件复印件。

(4)属于委托代理进口的,需提交委托人与进口经营者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

(5)对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有特定规定的,应提交进口货物用途或最终用户符合国家规定的证明材料。

(6)外经贸部规定的其他需提交的材料。

凡内容正确且形式完备的许可申请,发证机构收到后应在管理可行的限度内立即核准,签发自动进口许可证。特殊情况下,最多不超过十个工作日。发证机构应按规定将有关电子数据及时传送外经贸部。

任何进口经营者,只要符合国家关于从事自动许可货物进口经营法律法规的要求,均有资格申请和获得《自动进口许可证》。

2.2.3.3 自动进口许可证的管理办法

进口经营者已申领的自动进口许可证,如未使用,应交回原发证机构,并说明原因;如有遗失,应立即向原发证机构报告,经核实无不良后果,予以重新补发。

自动进口许可证有效期为六个月。自动进口许可证需要延期或变更,一律重新办理,旧证同时撤销。

未按规定申领自动进口许可证,擅自进口自动进口许可管理货物的,依照海关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一体化训练】

1)单选题

(1)下列货物已被列入我国公布的《禁止出口货物目录》第一批的有(  )。

A.犀牛角

B.象牙

C.截面直径>4cm、长度>10crn棒状木炭

D.非圆形截面的棒状木炭

(2)我国禁止出境的物品有(  )。

A.空调

B.放射性废物焚烧炉

C.电冰箱

D.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

(3)我国禁止进、出境的物品有(  )。

A.有碍人畜健康的、来自疫区的以及其他能传播疾病的食品、药品或其他物品。

B.已脱胶的虎骨

C.四氯化碳

D.国家货币

(4)我国进行限制出口的货物包括(  )。

A.犀牛角 B.贵重中药材 C.四氯化碳 D.虎骨

(5)我国进行限制进口的货物包括(  )。

A.对中国政治、经济、文化、道德有害的印刷品

B.带有危险性病菌、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的动物、植物及其产品

C.植物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D.鸦片、吗啡、海洛因、大麻

(6)出口国(地区)政府或者其任何公共机构提供的并为接受者带来利益的财政资助以及任何形式的收入或者价格支持称为(  )。

A.倾销              B.补贴

C.贸易保障           D.贸易救济措施

(7)(  )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发布许可证管理商品目录和分级发证目录、设计印制许可证书、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处罚违规行为。

A.商务部            B.对外贸易经贸部

C.国务院            D.海关总署

(8)商务部及其授权发证机构依法对实行数量限制或其他限制的进口货物颁发准予进口的许可证件被称为(  )。

A.自由进口许可证       B.自由出口许可证

C.进口许可证          D.出口许可证

(9)进口许可证的有效期为发证之日起至当年(  )。

A.1月31日  B.3月31日  C.6月31日  D.12月31日

(10)进口大宗、散装货物溢装数量不得超过进口许可证进口数量的(  )。

A.5%  B.10%  C.15%  D.20%

2)多选题

(1)我国禁止出境的物品包括(  )。

A.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手稿、印刷品胶卷、照片、唱片、影片、录音带、录像带、激光视盘、计算机存储介质及其他物品

B.珍贵文物及其他禁止出境的文物

C.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D.自行车

(2)第一批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有(  )。

A.已脱胶的虎骨       B.未脱胶的虎骨

C.犀牛角、鸦片液汁及浸膏 D.四氯化碳、三氯三氟乙烷

(3)除了列入《禁止进口货物目录》的货物不准进口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准进口的货物还包括(  )。

A.来自疫区的相关动物和动物产品、肉骨粉等动物件饲料和动物源性生物制品

B.右置方向盘汽车

C.二手(旧)汽车

D.二手(旧)摩托车

(4)我国进行限制出口的货物包括(  )。

A.金银等贵重金属及其制品  B.国家货币

C.外币及其有价证券      D.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5)我国进行限制进口的货物包括(  )。

A.无线电收发信机、通信保密机

B.烟、酒

C.濒危的和珍贵的动物、植物(均含标本)及其种子和繁殖材料

D.国家货币

(6)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分为(  )。

A.法定检验  B.合同检验  C.公证鉴定  D.委托检验

(7)中国的贸易救济措施主要包括(  )。

A.反倾销  B.反补贴  C.保障措施  D.惩罚性关税

(8)2012年实行出口许可证管理的商品有49种。由许可证局签发的商品有(  )。

A.玉米              B.棉花

C.小麦              D.煤炭、原油、成品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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