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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通过投资便利化促进“贸易畅通”

时间:2022-02-08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现今跨国投资的障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足够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由各国税制、税法区别所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了投资的准入、待遇、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重要条款。由此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应该作为投资便利化的另一个重点。

投资便利化是贸易畅通的另一重点。与传统的贸易合作模式相比,投资合作对成员方当地市场的冲击较小,并且不仅能通过产业转移、反向技术溢出、产业关联等效应带动当地产业发展、转型升级以及就业,改善当地生活环境以及产业环境,还能促进贸易发展,拓展成员方之间的贸易合作。而现今跨国投资的障碍主要集中在两方面:一方面是缺乏足够有效的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以及由各国税制、税法区别所产生的国际双重征税问题。另一方面是投资壁垒,主要可分为准入壁垒、经营壁垒与退出壁垒三种。而投资便利化也应首先从这两方面着手。

(1)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双边投资保护协定一般包含了投资的准入、待遇、争端解决机制等一系列重要条款。但目前,发达国家在双边投资协定制定中存在更多的谈判经验和资源优势,发展中国家在缔结协定中存在一定的劣势,如何在寻求外资进行开放的过程寻找合理的平衡,为权利的维护和争端的解决奠定基础,是现阶段发展中国家所要注意的重要方面。由此加强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应该作为投资便利化的另一个重点。而国际双重征税对于跨国投资或者跨国企业无疑是一种巨大的赋税压力,增加了跨境投资失败的风险。

(2)消除投资壁垒。发展中国家往往通过国家法律法规,直接限定某些领域为限制或禁止外商投资,同时,也会采取限制外资持股比例或设置当地人员雇佣壁垒等。而发达国家在投资壁垒的设置上则显得较为间接,例如美国,常常以国家安全为由对外资企业进行严格的国家安全审查,从而间接地限制了外商投资进入。投资壁垒的产生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投资保护主义,但还有部分是由于某些外资企业过于追逐短期利益,罔顾当地风俗习惯,破坏当地生态环境,未能尽到相关社会责任,引发东道国民众不满,最终使得东道国设置投资壁垒。针对这种情况,“一带一路”建设应“促进企业按属地化原则经营管理,积极帮助当地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改善民生,主动承担社会责任,严格保护生物多样性和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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