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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实施战略的具体政策选择

时间:2022-06-09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四、美国实施FTA/RTA战略的具体政策选择根据上文对美国FTA/RTA战略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将致力于倡导和构建的FTA/RTA网络必将以达成高质量的自由化协议为最终目标。这一原则将贯穿于美国参与FTA/RTA谈判进程的始终。美国必然会要求在未来的FTA/RTA谈判中建立相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最为突出的表现是NAFTA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规定。首先是如何协调美国已签署的各FTA/RTA协定中相关的贸易救济规定。

四、美国实施FTA/RTA战略的具体政策选择

根据上文对美国FTA/RTA战略的分析可以发现,美国将致力于倡导和构建的FTA/RTA网络必将以达成高质量的自由化协议为最终目标。这一原则将贯穿于美国参与FTA/RTA谈判进程的始终。根据Robert Scollay教授的研究成果,一个高质量的FTA/RTA协议应该包括如下内容:覆盖大部分(最好是所有)产业和部门;确定的、合适的时间表与过渡期;简单而透明的原产地规则;清晰的和越少越好的保障条款;禁止使用反倾销措施,而是以竞争性政策来解决相关问题;广泛的贸易便利化措施;透明的政府采购与知识产权条款;全面的投资自由化;透明、有效的争端解决机制[11]。本文仅选取其中美国参与FTA/RTA谈判时最关注的几个重要议题及其立场进行政治经济分析。

(一)FTA/RTA产品覆盖范围议题

在FTA/RTA贸易自由化谈判涵盖领域即产品覆盖范围的议题上,美国始终坚持全面性原则和灵活性原则。根据PECC贸易论坛批准的“APEC关于区域贸易协定的共识”解释,全面性原则要求美国及其FTA/RTA谈判伙伴之间的贸易自由化合作必须覆盖所有产品和产业部门,不允许存在例外部门。灵活性原则允许缔约成员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敏感类产品,暂缓或延迟实现该产品的自由化进程。

在参与FTA/RTA谈判中,美国必然会在产品覆盖范围的问题上尤其强调全面性原则,不允许某个产业部门整体作为例外而排除在谈判框架之外。这也是FTA/RTA谈判能否达成美国所期望的“高质量FTA协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例如,在最为引人注目的农产品贸易中,美国已通过“美国澳大利亚自由贸易协定”和美洲自由贸易协定(FTAA)谈判与其主要竞争对手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及部分美洲国家达成一致。在FTA/RTA框架下进行实质性的农产品贸易谈判,也必然可以实现美国刺激欧盟在WTO多边框架下做出妥协的愿望。

虽然,美国不可能同意将整个农产品部门排除在任何FTA/RTA的谈判范围之外。但在具体谈判实践中,鉴于谈判伙伴的强烈抵制,美国也会在某些具体税号下的农产品开放速度上作出灵活性的妥协。

(二)FTA/RTA原产地规则议题

自由贸易协定的核心内容之一是制定原产地规则及一系列复杂的规定和程序,以防止非成员国利用转口贸易方式在低关税的成员国家取得额外的收益。如何确定适当的原产地规则必然成为美国参与FTA/RTA谈判所关注的重点领域。

在原产地规则方面,美国同样会坚持其建立“高质量FTA”的一贯立场,倡导制定较为严格、较为复杂的原产地规则。复杂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一方面将保证美国产品能最大限度享受扩展海外市场、增大贸易规模的贸易创造效应;另一方面也可以为美国与区外其他国家进行自由贸易谈判增加出价实力和要价砝码。严格的原产地规则也将提高未来新成员参与FTA/RTA谈判的门槛。

如何简化内部多个FTA/RTA原产地规则并使之逐步一致化也是美国构建自身的FTA/RTA网络的原产地规则所不容忽视的问题之一。由于缺乏国际统一的原产地规则协议和标准,每个FTA/RTA都被赋予了自由决定其原产地规则的权利。这也导致美国执行原产地规则的行政成本、信息成本和交易成本大增。美国在统一与协调自身FTA/RTA网络内部不同FTA/RTA原产地规则方面有可能采取强硬态度,强制推行NAFTA或FTAA的原产地规则,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

(三)FTA/RTA知识产权保护议题

知识产权保护是当今国际经济合作中争论最激烈的问题,同时也是每年APEC领导人会议的主要议题之一。发展中成员对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甚至成为发达成员在APEC经济技术合作(ECOTECH)领域不作为的借口。从美国已签订的FTA/RTA协定看,很多都已订立了非常复杂的知识产权保护条款。美国必然会要求在未来的FTA/RTA谈判中建立相似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

目前,美国和其他国家订立的FTA/RTA协定都对知识产权保护作出明确规定,而且是在《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基础上又向前推进了很多。最为突出的表现是NAFTA对知识产权保护的严格规定。因此,美国必然要求所有新签订的FTA/RTA在订立知识产权保护协议时也要超越《WTO知识产权保护协议》的基础,达成WTO-plus的成果。美国推进这一策略面临的最大障碍来自参与FTA/RTA谈判的伙伴国,尤其当缔约伙伴国是发展中国家时难度更大。过度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规定将增加发展中国家利用先进技术设备的成本,甚至影响其国内经济体制改革和产业结构升级,因此对相关的知识产权谈判强烈抵制。协调与缔约伙伴国的立场差异或在其他领域对其做出相应补偿是美国解决FTA/RTA谈判中知识产权矛盾的关键。

(四)FTA/RTA贸易救济措施议题

美国所关注的另一个FTA/RTA谈判问题是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议题。在世界各国经济紧密联系的时代,正常的国际贸易环境经常受到一些不稳定因素的影响。当某国经济受到非正常贸易的冲击时,则可以启动贸易保障机制抵消其负面影响。按照WTO的规定,反倾销、反补贴和贸易保障措施是3种获得承认的贸易救济措施。在启动FTA/RTA谈判进程中,无论是从经济稳定发展的需要上看,还是从各成员国内政治经济要求上看,都必然涉及贸易救济措施的实施议题。

对于美国来说,贸易救济措施条款仍旧被用作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手段。例如利用反补贴措施来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力。而启动反倾销调查并实施反倾销报复已成为美国贸易保护主义的标志性措施。在这种背景下,美国未来不会在FTA/RTA贸易救济措施议题上做出重大让步,取得任何超越WTO谈判成果的可能性都较小。

与原产地规则议题类似,在FTA/RTA网络中贸易救济措施议题同样涉及复杂的协调问题。首先是如何协调美国已签署的各FTA/RTA协定中相关的贸易救济规定。美国已经订立的贸易救济措施条款不仅内容广泛,而且标准混乱不一。美国在此问题上通常会采取强硬立场,推行国内标准,扮演规则制定者的角色。其次是如何协调WTO成员国与非WTO成员国之间的矛盾。美国未来的FTA/RTA谈判如包括了非WTO成员,则WTO关于贸易救济措施的相关条款就无法被直接引用到FTA/RTA谈判中来。在以WTO相关条款为基础进一步完善和另起炉灶重新制定FTA/RTA贸易救济条款之间,美国将更可能倾向于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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