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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

时间:2022-06-05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社会责任是一个复合概念,从广义上讲是一个人或组织对他人、对公众、对社会的关切度,它包含政治、文化、道德、经济层面的关切。本文以湖北为例,对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进行考量,求证社会各界对新农村建设应该负有的扶助责任。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民还缺乏建设“新农村”的心理冲动。

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

社会责任是一个复合概念,从广义上讲是一个人或组织对他人、对公众、对社会的关切度,它包含政治文化、道德、经济层面的关切。从狭义讲主要体现在社会强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人文关怀和经济扶持,其中更偏重经济扶持的责任。

现代经济社会中,任何产业和实体都要有内在要素(劳动力、资本、土地)的有机结合和外部相关性(组织、环境)的完美统一,才能实现价值的增值。

社会责任就是指外部相关性中组织以及环境因素对价值增值作用的影响。社会化大生产是一个庞大的系统,任何产业和实体都是一个子系统,每个子系统必然与整个社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生大量互动。如果互动良性循环,会提高创富能力,从而带动周边经济的发展。有必要强调指出,良好的互动循环不仅包含一般意义上的分工与合作,更应包含强者对弱者的帮助。古人曰:“穷则独善其身,达则兼善天下”就是讲的这个道理。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伟大的工程,就中国的国情而言,更是一项长远的、系统的工程,这就需要方方面面行动起来,打一场长久的、伟大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战役。本文以湖北为例,对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进行考量,求证社会各界对新农村建设应该负有的扶助责任。

一、“加大投入”是政府的责任

新农村建设并非源于中国,在世界许多地方都曾经做过,只不过是绝大多数都不成功。失败的原因无非有二:一是政府有心但无力,由于投入太少而不能长久;二是政府开始投入较大,农民产生了依赖心理,一旦政府投入方向改变,农村又发展停滞。

韩国是新村建设取得较为成功的典范,但韩国的成功不在于政府加大投入。恰恰相反,韩国在开展新村运动时,国家缺少开展农村开发的资金,在1971-1980年间投入到新村建设的资金结构中,政府提供的水泥和钢筋仅占51%。韩国新村取得成功的秘诀在于政府的坚强意志。中央政府将每年的具体开展内容下达给地方政府,由村民的积极性付出努力和募集资金,采取了自助、勤勉、合作的精神,使新村建设取得巨大成效。中国的情况表现特殊:一是过去为了工业化的建设我们曾经长期剥夺农民,正是农民自身利益的牺牲奠定了今天中国的强大。但农业、农村和农民的经济基础就相当薄弱,还有许多地方的农民生存都成问题,根本没有力量进行新农村建设。二是政策选择的偏差,导致农民的依赖心理已经形成。在相当一段时间里,由于贫穷,政府不得不经常用各种形式去扶助人们的生存,以换取群众对政府赞扬的回声。直到今天我们还有许多人热衷于这样做。殊不知这样的结果是导致农民心理依赖极强。现在,许多地方的农民还缺乏建设“新农村”的心理冲动。例如湖北恩施市是土、苗族人居住集中的地方,“住吊脚楼,睡板板床,烧堆堆火”,是土、苗民族世代因袭的起居取用方式,不少农民过着烟熏火燎、人畜共厕、蓬头垢面、衣着不洁的日子。但这里的农民认为:我们农村人习惯了,无所谓。当政府出资帮“建家”、“改厨”、“改圈”时,许多人还认为用白石灰粉饰的白色对土家族、苗族人来说是不吉利之色,传统的厨房灶炉、人畜共厕是敬立灶神求神保佑的地方。尽管现在经过大量工作已经成为湖北欠发达地区新农村建设的范式,同时也被许多媒体称之为“恩施模式”,但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看,一个缺乏自身经济支撑和心理要求的成功,其生命力到底能维持多久,确实值得考量。

理论与现实之间总是有差距的,理论的正确性不一定说明实践的可行性。就中国现阶段的情况而言,我们不可能等到农民自身经济实力的增强再去建设新农村。所以,“加大投入”乃是政府的主要责任。

政府的这种责任在经济学理论中被许多经济学家曾经反复论述过,早在1776年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与原因的研究》中对政府的这种作用就有经典的概括: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中每一个成员免受来自其他成员的不公平待遇和压迫,或者说建立一种有效的维护公正的行政体系,建立和维护某些整个社会所必需的而私人难以提供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制度。亚当·斯密在这里强调的是整个社会的公共设施和公共制度的建立,如果将他的这一理论运用到今天,显然应该包括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

亚当·斯密的论述已经过去了200多年,现在我们党和各级政府站在更高层次上认识到这一问题的重要性。胡锦涛总书记指出:“十一五”时期是我国改革发展的关键时期,也是我国农业和农村发展的一个重要机遇期,我们必须下更大的决心,拿出更多的投入,进行更扎实的努力,推动现代农业建设迈出重大步伐,在构建新型工农城乡关系方面取得突破性进展,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坚实基础。

正是基于经济建设阶段性的变化和我们认识水平的成熟,中央政府在2005年支农3 000亿元的基础上,2006年又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已投资6亿元对农民进行培训,投资了500多亿元进行农村建设。不仅如此,各地政府也相继增加了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资金,湖北省政府决定,“十一五”期间每年筹集5亿元,更新改造60座大型排涝泵站,使全省有效灌溉面积达到240万公顷;武汉市政府将投资3个亿在洪山、江夏、蔡甸等地建设220个新农村;近年大悟县共筹资9 500万元用于通村公路建设;云梦县财政投入1 200万元用于“村村通”公路建设等等,都说明了在新农村建设中政府责任的重要性。

二、“工业反哺农业”是企业的责任

工业反哺农业,是对工业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工农关系、城乡关系变化特征的一种概括。这里的工业泛指非农部门和城市,狭义讲是指企业的责任,而农业则涵盖“三农”。

工业反哺农业是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现象。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在工业化过程中都经历过由农业哺育工业转向工业反哺农业的过程。例如,日本在战前处于以农养工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开始转向工业反哺农业阶段。韩国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以前还从农业部门抽取工业化资本,自60年代末开始转向保护农业。我国人均GDP超过1 000美元,农业与非农业的产值结构大约为15∶85,农业与非农产业的就业结构大约为50∶50,城镇化水平为40%。这四项指标表明,目前我国已进入工业化中期阶段,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由农业转变为非农产业,经济增长的动力主要来自非农产业,基本具备工业反哺农业的条件。

工业如何反哺农业,现在的思维定式表明是公共财政向“三农”倾斜,处理好对农民“取”与“予”的关系,“以税惠农”,让农民长期休养生息等等。这种观点从现象形态上容易被人接受,做法和措施也都是正确的。但它却混淆了政府责任和企业责任的界限。工业反哺农业的深层内涵强调的应该是企业的直接责任,而不是企业上交了税收或利润之后由政府支出的间接责任,更何况政府的收入来源较广,它支出范围的功劳应该记在公共财政的功劳簿上,而不是记录在某一个行业的功劳簿上。因而新农村建设的社会责任除了政府的责任外,工业反哺农业的社会责任应该由企业共担。

马克思在研究自由竞争条件下不同企业的利润率不同,为什么还会心安理得从事各自的产业,不去自由转移资本而获取高额利润呢?马克思发现了利润率转让规律,从而创立了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理论,说明了资本可自由转移条件下而无须自由转移,使等量资本获取等量利润的道理。但是马克思又特别指出,由于土地的拦路虎作用,工业资本不能轻易转移到农业,农业不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但却要按平均利润率取得利润,并且由于市场价格因素,农产品价格往往高于自身价值。马克思平均利润理论表达的内涵有二:一是不同工业部门或企业要按平均利润率获取利润,表明利润高的部门或企业会向利润低的部门和企业让渡一部分利润。简单地理解利润的让渡就是一种“社会责任”的表现,这种社会责任的体现可减轻无休止的自由竞争带来的痛苦。二是农业虽不参与平均利润率的形成,但却要按平均利润率获取利润,表明工业部门或企业除相互转让部分利润外,还要向农业转让部分利润。这种转让的实质就体现了“工业反哺农业”的内在属性。

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经济还不十分成熟,农业不可能按平均利润获得自身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建设新农村,工业反哺农业的社会责任就应在相当程度上由企业直接承担。

湖北省在工业反哺农业问题上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的重要性,2006年6月宜昌市市委、市政府下发了实施“百企反哺”工程的意见,在企地协商一致、企业自愿参与达成一致的基础上,与137家国有企业、民营企业确定了结对帮扶139个新农村建设试点村。目前这项工程已经启动,效果明显。事实上湖北省是一个集中了许多特大型国有企业的地方,例如,武汉钢铁公司、东风汽车公司、武汉造船厂、武汉锅炉股份有限公司、三峡开发公司、清江开发公司、葛洲坝集团公司等等,在这方面的优势得天独厚,只要运作得当,湖北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一定会走在全国的前列。

工业反哺农业还可以考虑变革现行的农用土地征用制度。按照现行的普通观念和做法是,按照该土地被征用前3年的平均年产值的若干倍计算土地价格,补偿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由于土地集体所有的性质本身就降低了土地的市价,无论是集体经济组织还是农民个人,都不是合格的产权主体,缺乏讨价还价的能力和激励机制。更何况土地是可持续增值和变换用途也可持续增值的资源,但给农民的还是原来的价格,这是非常不公平的事情。所以建议对农用土地变更用途一卖了之的作法改为长期租赁制,企业可通过每年的利润反馈给农民适当的生活费用和福利基金。这应该是一个工业反哺农业较好的具体做法,我们不妨一试。

三、“信贷扶持”是金融部门的责任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大量的资金,光靠政府的投入和企业的反哺是不够的,也是有限的。因为政府需要投入的范围是全社会,只不过近期的重点是农村。企业自身的发展壮大也需要大量资金,不可能拿出更多资金去反哺农业。这就需要有一个方便、快捷的融资渠道,因而对新农村建设进行信贷扶持就成为金融部门的社会责任。

2006年10月13日,瑞典皇家科学院宣布将本年度诺贝尔和平奖授予穆罕黙德·尤努斯及其创建的孟加乡村银行,以表彰他们“自下层为建立经济和社会发展所做的努力”。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尤努斯教授创新的小额信贷模式被复制到亚非拉,甚至英美国家的反贫困项目中,此举在全世界范围的反贫困事业中引起了很大的反响。融资难,中小企业融资更难,农业融资更是难上加难成为中国经济运行的一大瓶颈。中央财经大学金融学院李建军副教授主持的《中国地下金融调查》报告指出,由于融资难,中国目前已形成地下信贷规模介于7 405亿元至8 164亿元之间,全国中小企业约有1/3的融资来自非正规金融途径,而农户只有不到50%的信贷来自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非正规金融途径获得的借贷占农户借贷规模的比重超过了55%。这种情况表明,农民对小额信贷的需求很大,金融部门应该向尤努斯学习,改革现行金融制度,扩大信贷扶持力度,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承担自身应有的社会责任。

湖北省在解决农民贷款难的问题上作了一些有益的尝试,2006年全省农村信用社延伸贷款对象、额度和期限使传统种养大户、订单农业户、进城务工经商户的资金需求都能得到较好地满足。全年小额农贷已达120亿元,农户贷款面比上年提高5个百分点。农信社还计划净投贷款10亿元用于支持10万余从事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农村专业大户,重点推行农户联保贷款,支持农户联合体发展特色规模农业。不仅如此,湖北各地也加大了对新农村建设所需资金的信贷扶持力度,仅咸宁市农村信用联社在2006年头两个月就投放农户及农业经济组织贷款4.4亿元。随州市4年前就率先创立向农户发放贷款证的支农模式,全市有50多万农民在农信社贷款证扶持下走向致富之道。为此,随州市政府重奖支农业绩突出的基层农信社4辆价值共计60多万元的红旗轿车,被车城、厉山、环潭、洪山4家乡镇基层农信社开走。

四、“培训农民”是大专院校的责任

如果说“加大投入”、“工业反哺农业”、“信贷扶持”是新农村建设的外部条件的话,那么,“培训农民”就是增强新农村建设自身实力的内在条件。新农村建设是一项长期的系统工程,更需要培育一支适应新农村建设的新型农民队伍,这个社会责任历史地落在了大专院校的肩上。

就培训能力而言,湖北具有比较优势。截至2004年,湖北省有职业技术培训学校2 253所,其中农村成人文化技术培训学校2 138所;全省有普通高校85所(中央部委院校8所、地方院校77所,未包括5所军事院校),其中本科院校32所(大学14所、学院18所),髙职高专53所(高等专科学校4所、髙等职业学校49所)。已开展各类农村实用技术培训300多万人次,其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30多万人次。

尽管如此,湖北各大专院校培训农民的潜能并没有充分发挥出来,应着手进行以下工作:①提高农民文化素质。文化素质是农民学科学、学技术、实现职业转化的必要基础。现在的高考制度把许多有培养前途的人挡在了大学门外,进了大学的农家子弟又不愿回到农村。为此可以考虑借鉴为了培养干部队伍,各级党校开展各类学历教育,实行的是单考入学,党和国家还相应承认学历的办法,各大专院校也可对有培养前途的农村青年实行单考入学,经过一定时间的培养,发给相应学历文凭,让他们回到农村,成为新农村建设的主力军。即使是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入学的涉农专业的学生,学校也可拿出部分免费指标培养农村急需人才。②积极发展农村职业教育。发达国家都有发达的农业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由于历史的原因,我国绝大部分农民终身没有接受过职业培训。因此在建设新农村的进程中,应十分重视对农民进行职业培训。农村职业教育要为农业增收和农民致富服务,要培养适应农业产业化经营和乡镇企业的技能型、管理型人才。③培训形式多样化。各大专院校可采取灵活的“请进来”、“走出去”的培训模式,可成立不同专业的讲师团、专家团深入农村巡回培训。这样既可以在田间地头结合实际传播知识,也可减轻农民接受培训的成本。

参考文献

[1]郑文燮.韩国新村运动的成果与教训[J].农业经济问题,2006,10.

[2]张武.现阶段欠发达地区农村发展的新模式[N/OL].[2006-1-17].湖北省政府网站.

[3]李建军.中国地下金融调查[N].新章报,2006-1-4.

[4]相关数据来源湖北省人民政府网站.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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