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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我治理模式及其局限性

时间:2022-06-04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自我治理模式及其局限性浙江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较好地结合了本地的要素禀赋优势和历史文化因素,其发生发展经历了一个自然选择与演化的历史过程。浙江产业集群属于由市场的驱动性导致的“原生型”集群,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因此,“原生型”产业集群中的合作营销功能是以自我治理模式实现的。

一、自我治理模式及其局限性

浙江产业集群的形成与发展较好地结合了本地的要素禀赋优势和历史文化因素,其发生发展经历了一个自然选择与演化的历史过程。浙江产业集群属于由市场的驱动性导致的“原生型”集群,具有鲜明的地域特色和文化传统。企业之间的合作关系紧密地嵌入于社会关系中,深受当地的社会、文化、历史、制度等影响,一方面基于经济利益的市场交易,形成互惠合作的利益共同体;另一方面也基于血缘、亲缘和地缘为纽带的情感联结,人格化合作十分普遍。因此,“原生型”产业集群中的合作营销功能(如收集市场信息并共享、共同争取订单等)是以自我治理模式实现的。营销网络以人际关系和专业市场网络为支撑,依赖社会机制履行关系型契约,本土企业彼此熟悉、信息对称与相互依赖,机会主义行为大为减少,从而形成营销环节上的合作。

浙江“原生型”集群中的合作营销功能是有限的,主要原因:①生产制造环节分工协作发达,相对而言,营销环节上竞争过度、合作不足,合作营销战略(如市场研究、战略环节选择、竞争战略、集群品牌建设等)极为薄弱;②合作营销是公共产品,具有非竞争性及非排斥性,单个企业不愿意投入,出现“搭便车”现象;③随着浙江产业集群交易范围和规模扩至众多区域,集群成员来自全省各地、甚至省外和国外,关系型契约资源逐渐消解,社会资本被稀释,合作营销仅靠关系型契约难以实现。因此,浙江产业集群合作营销必然由自治走向第三方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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