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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清代获鹿县档案看庶民地主的发展

时间:2022-06-03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从清代获鹿县档案看庶民地主的发展绅衿地主和庶民地主在明清时期,已发展成为地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庶民地主的发展改变了绅衿地主在农业经济中的垄断地位。至于庶民地主每户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却变动不大,主要体现在户数增加及占有的耕地总数增多上。请看表4:表4 获鹿县庶民地主与绅衿地主每户平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康熙四十五年至乾

从清代获鹿县档案看庶民地主的发展

绅衿地主和庶民地主在明清时期,已发展成为地主阶级的主要组成部分。何谓绅衿地主?系指由一切现任、离任,候补和封赠的大小官员,以及获取功名而未作官的举人、监生、生员等,通过特殊的权势地位,占有大量土地,或通过入仕搜刮而成为地主,或原来就是地主,我们把这些人统称为绅衿地主。何谓庶民地主?系指由“凡人”地位上升为地主的那些人,是与特权地主的对称。这些人既可以由自耕农、佃农发展而来,亦可从商人发展而来。清代庶民地主与明代庶民地主相比较而言,不论在占有土地数量方面,还是在户数的总量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就清代前期而言,乾隆年间较康熙年间也有很大变化。庶民地主的发展改变了绅衿地主在农业经济中的垄断地位。从两者的户数比例看,绅衿地主户的比例在下降,庶民地主户的比例在上升;从两者占有的耕地面积看,绅衿地主占有的耕地数量在减少,庶民地主占有的耕地量在增加。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到乾隆年间,庶民地主发展迅速,庶民地主已在地主阶级中占据主要地位,绅衿地主已从主要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这一变化,无疑会给清代社会经济发展带来影响。对这一问题李文治先生等有过很好的论述,本文试图仅就近几年来新发掘的直隶省获鹿县档案材料为依据,对清代庶民地主的发展作一补充说明,并对这种变化的社会意义寻求一个比较切合实际的回答。但这是一个涉及重大理论的问题,误谬之处定所难免,祈求赐正。

一、庶民地主在清代的发展

明以前,庶民地主即已存在,元末农民大起义以后,缙绅地主受到沉重的打击,明初庶民地主有较大发展。但十分可惜的是,先辈们没有给我们留下可供查阅的足够的资料。清代情形不同了,尤其值得庆幸的是,获鹿《编审册》的发现,为我们打开这扇门户提供了锁匙。

获鹿县《编审册》内容有:户主姓名、户主身份(生员,监生、贡生、举人或某官职)、丁银(乾隆元年前有丁银记载,摊丁入地后,这项目已消失)、上年编审核实地亩数、每五年间土地买进卖出记录、本次编审核实地亩数,以及经折算的税亩数等。这种编审册为我们提供了户主的身份地位、家庭中成年男子人数、土地买卖情况,诸子分家情况,各户占有耕地变化情况,项目齐全,给我们研究提供许多方便。

这份编审册包括的时间断限,上至康熙四十五年(1706),下至乾隆三十六年(1771),前后共65年。根据五年一编审原则,应该进行13次编审。由于康熙五十三年个别地区又行编审,所以65年间,共进行14次编审。为了便于比较起见,我们暂把占地百亩以上的都列入地主户[390]。那么,每次编审中,庶民地主户与绅衿地主户数量上的增减,及两者之间比例的变化做成表格,这样可能有助于读者对基本情况的了解。请看表1:

表1 获鹿县庶民地主户与绅衿地主户变化情况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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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由于各编审年度保留下来的材料有多有少,社甲地点又不尽相同,所以对比性就相对差些。为了弥补这一不足,我们找三个材料保存较完整的社甲,即在城社,郑家庄社、任村社中22个甲进行比较。由于比较的对象是同一甲,因此,我们从中更能够看到它们的发展及变化的情况。在这22甲中,至乾隆年间,庶民地主户超过绅衿地主户的已有15个甲,两者户数.相等的有2甲,庶民地主户尚坐于绅衿地主户的有3甲,还有1甲的村民占地皆在一百亩以下,这里尚未分化出地主户。在这22甲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在城社四甲。该甲在康熙五十年(1711)时,庶民地主只有1户,绅衿地主有8户。五年后,庶民地主上升到2户,绅衿地主增加到9户。十年后,庶民地主又增加1户,发展为3户,绅衿地主发展到11户。雍正四年(1726)后,庶民地主户继续扩大,而绅衿地主户走的却是下坡路,到乾隆二十一年(1756)时,庶民地主户发展到12户,而11户的绅衿地主却完全绝迹了。详细情况请看表2。

表2 获鹿县三社22甲庶民地主户与绅衿地主户变化情况表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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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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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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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从表1、表2,我们可以看到,不论从整体来考察,还是从局部来考察,都可以窥视到这种趋势,即在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的65年间,庶民地主在发展,绅衿地主在逐渐减少。在两者之间的户数比例上,绅衿地主户由主导地位退居到次要地位,而庶民地主户却由次要地位上升到主要地位。这是清代前期,地主阶级内部阶层构成上的重要变化。

清代前期地主阶级阶层构成,即户数增减比例升降这一变化外,另一重要变化是:两者占有的耕地数量也在变化。由康熙四十五年至康熙六十年的四个编审年里,庶民地主占有耕地数量为整个地主阶级占地量的28.71%,而绅衿地主占地数量却高达71.29%;雍正年间,庶民地主占有耕地数量为整个地主阶级占地量的33.17%,比康熙年间上升了4.36%,绅衿地主占地数量却下降到66.83%。而在乾隆36年间,这种变化继续发展,庶民地主占有耕地数量为整个地主阶级占地数的60.52%[391],与康熙年间相比,整整翻了一番,甚至还要多些。各个编审年度里,庶民地主和绅衿地主占有耕地面积数量的变化,请看表3:

表3 获鹿县庶民地主与绅衿地主占地情况变化表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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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清代前期,庶民地主和绅衿地主的消、长,还可以从每户占有耕地面积的变化进行考察:绅衿地主在康熙年间(康熙四十五年至康熙六十年),每户平均占有耕地355.5亩;雍正年间,每户平均占有耕地298.6亩;乾隆年间(乾隆元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36—1771)每户平均占有耕地261.2亩。由此可见,每户绅衿地主自康熙年间至乾隆年间平均要减少耕地94.3亩。这种变化不可谓之不大。至于庶民地主每户平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却变动不大,主要体现在户数增加及占有的耕地总数增多上。请看表4:

表4 获鹿县庶民地主与绅衿地主每户平均占有耕地面积情况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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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从康熙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间,庶民地主和绅衿地主在各个编审年中占有的耕地面积,与各个编审年中耕地总面积之比,生动地告诉我们:庶民地主是生机勃勃地向前发展,而绅衿地主却逐渐走下坡路。康熙四十五年时,庶民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4.61%,绅衿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5.53%。康熙六十年时,庶民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7.67%,绅衿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3.46%。乾隆六年时,庶民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1.52%,绅衿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8.18%。乾隆二十六年时,庶民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16.73%,绅衿地主占有耕地为总耕地的4.14%。详见表5:

表5 获鹿县庶民地主与绅衿地主占有耕地的百分比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1706—1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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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康熙四十五年至乾隆三十六年《编审册》。

如果我们把表5以乾隆六年划成一条线,那么就可以看到这样的一种现象,即乾隆六年以前30年间,庶民地主发展比较缓慢,绅衿地主处于相对稳定状态。而乾隆六年以后的30年间,庶民地主获得迅速发展,绅衿地主则处于缩减过程中。庶民地主这种生机勃勃向前发展的景象,并不是历史的偶然,而是明清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获鹿县社会经济发展的结果。

二、庶民地主发展的原因与途径

庶民地主在中国历史上出现较早,但它发展较快的时期是在清代。

明末清初的农民战争,给地主阶级以沉重的打击。以获鹿县来说,从崇祯六年(1633)至崇祯十七年(1644)短短11年中。地主阶级就受到三次较大的打击。仅崇祯十一年间,李自成的一支义军攻击该县县城时,死者就“动以千计”。这些死者中有官绅30人,有生员110人[392]。封建文人痛切哀鸣:“残酷之惨,莫此为甚。”[393]除官僚、地主遭镇压外,他们的钱财地产也成了农民的战利品,县志中所谓“焚掠殆尽”[394],可能就是这种情况的反映。地主阶级在强大的农民战争打击下,有的地主给镇压了,有的地主逃亡了,地主阶级衰落下去,农民阶级的力量强大起来,阶级力量发生巨大变化。阶级关系的变化,有利于佃户获得土地所有权。这是原因之一。

明末农民大起义及清初人民的反抗斗争,延续半个世纪之久;加以封建王朝与地主武装杀掠破坏,农民大量死亡,土地严重荒废。就全国而言,顺治八年耕地面积为2908584.61顷,仅及天启八年(1626)耕地面积7439319顷[395]的39%。就直隶省而言,到顺治十二年时,荒地还有一半。董天机奏报:“窃见近畿之地素称沃衍,今日荒熟参半。”[396]就直隶获鹿县而言,人口减少,土地荒芜情况也很突出。从前的“财赋之区”,而今变成“逃亡者众”的荒邑[397],就是真实的写照。大量荒地存在,为自耕农发展创造了条件。清代摊丁入地的政策措施也为富裕农民及庶民地主的发展创造了条件[398]。当时有不少富裕农民上升为庶民地主。

清初,富裕农民上升到庶民地主行列,主要是通过对土地占有。首先通过垦荒取得土地。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庶民地主主要是依靠土地的买卖,扩大他的地产。经过顺治、康熙数十年的休养生息政策,清代的社会经济由医治战争创伤,达到经济恢复,并在这基础上进入经济发展时期。从而出现了历史上康乾盛世时期。这个盛世也反映在获鹿县商品经济发展上。《县志》称:“获鹿地当孔道,百货齐集,尤较盛于他邑。”[399]商品经济的发展,反过来为富裕农民从事经济作物生产提供了市场和积累资金的机会。同时,商品经济的发展,使得绅衿地主对商品的需求越来越强烈,生活越来越奢侈,《县志》作者公开谴责他们:“祗知竞尚奢丽,而守礼之意或寡矣!”这时绅衿地主已失掉逃避及转嫁赋役的特权,竞尚奢侈的结果,导致一部分绅衿户收支失去平衡,为了保持眼下收支平衡及满足眼前之需,有的只好靠变卖家业田产以维持,所以出现了“有辗转负累,以至于贫者”[400]。这种局面出现,给富裕农民上升为庶民地主户提供了条件:(一)提供了积累资金的可能性;(二)提供了购买土地扩大地产的可能性。

清代庶民地主的来源较多,如有的绅衿地主转化为庶民地主;有的绅衿地主通过分家析产分化出一部分庶民地主;有的商人通过购买土地而成为商人地主;更重要的是富裕农民上升为地主,他们的提升,主要是通过垦荒和购买土地。

如前面所述,清初时荒地甚多,清政府建立后,为了发展生产,采取了一系列垦荒措施。如荒地无主者,分给流民及官民屯种,有主无力者,官给牛种,三年起科;或招抚佃种;或广加招徕,编入保甲,州县官给以印信执照,开垦耕种,永准为业,六年之后,方议征收钱粮;政府也规定,凡地土有数年无人耕种完粮者,即系抛荒,以后如已经垦熟,不许原主复问。在许许多多措施中,对地权影响最大的是:肯定农民对开垦荒地的所有权。在清政府垦荒政策鼓舞下,广大人民积极垦荒,其中绝大部分取得土地所有权,变为自耕农民,也有一小部分人由于劳动力充足,经济条件较好,通过垦荒和插占获得大面积土地,从而变为庶民地主。

庶民地主发展另一条途径是:一部分有积累的农民或商人购买土地产权。

随着清初社会经济恢复与发展,土地买卖越来越频繁,原先限制土地买卖的陈规陋习也,有所突破[401],这种变化有利于扩大土地买卖的范围,有利于富裕农民和商人获得土地产权。

康熙五十五年以后,各省府县先后实行赋税改革,把原丁银、地税分开征收的办法,改为地丁合一,把丁银按地亩多寡分摊。这一改革成果是:除了政府放宽对人丁控制及保证国家赋税收入外,对地少丁多的农民家庭来说,无疑是减轻了赋税负担,有利于生产发展和资金积累;对绅衿地主来说,改革前,他们没有丁银负担,改革后,丁银按地亩分摊,无疑加重了他们的经济负担。[402]在某种意义上说,这一改革有利于抑制绅衿地主对土地的兼并。

在上述的历史条件下,一部分富裕农民发展起来了,他们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庶民地主。获鹿县富裕农民通过购买土地上升为庶民地主的事例甚多,如郑家庄社四甲刘有义,康熙四十五年时,只有耕地56亩,此后15年间,购进土地62.7亩,至乾隆元年时,已发展成为占地118.7亩。郑家庄社五甲张守忠,在雍正九年时有耕地71.8亩,到乾隆元年时已有耕地107.2亩,五年间,他购进土地35.4亩。塔垸社三甲石印奇,康熙六十年时有耕地63亩,此后五年间收买了四户地产,耕地发展到114.1亩,在雍正四年至九年间,他又购买土地46.6亩,于是乎,他家土地增加到160.7亩。同甲王展才,康熙六十年时有耕地72.6亩,此后五年间卖出耕地12.5亩,至雍正四年时只剩下耕地60.1亩,但他在雍正四年至九年间却买进耕地61.4亩,至雍正九年编审时,他已成为拥有耕地121.5亩户了。塔垸社九甲赵应瑞,康熙六十年时有耕地80.2亩,至雍正四年时,他买进耕地16.3亩,耕地面积上升到96.5亩,此后五年间,他又购进耕地6.2亩。至雍正九年编审时,他家已拥有耕地102.7亩。同甲赵昌福,康熙六十年时有耕地84.3亩,此后五年间购地18亩,至雍正四年时有耕地102.3亩,雍正四年至九年间,他又先后买进耕地27.5亩,从而,他家耕地发展到129.8亩。塔垸社十甲王喜才,康熙六十年时有地72.7亩,此后五年间,先后买进耕地50.2亩,至雍正四年时有耕地122.9亩,雍正四年至九年间,他又先后,买进耕地27.7亩,至此,他家耕地已发展到150.6亩。同甲张喜臣,康熙六十年有耕地64.5亩,此后五年间,他又先后购进耕地38.3亩,至雍正四年时,他已拥有耕地102.8亩。甘子社八甲韩维垣,康熙六十年时有耕地仅7.2亩,雍正四年至九年间,其兄分给他耕地57亩,他本人又购买40.2亩,至雍正九年时,他已拥有耕地104.5亩。镇头社九甲傅树森,雍正四年时还是一个无地户,此后五年间,他两次购买八甲姚明琴地,第一次买三上七中地43亩,第二次买中地193亩,至雍正九年编审时,他已成为一个拥有耕地236亩的富户了。[403]等等。诸如此类事例繁多,不一一列举。仅从上述各户上升发展成占地大户情况看,富裕农民或其他富户积累土地的主要方法是靠自己积累资金,分批购买,逐渐发展起来的。

三、庶民地主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

庶民地主的发展,对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是多方面的,本文不想面面俱到的谈,而想着重其对生产关系的变革作用进行探讨。

自雍正、乾隆以降,本地出现了许多庶民地主。他们的出现和迅速增加,对该县农业资本主义萌芽的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

庶民地主是具有“凡人”身份地位,由于不享有封建特权,从而反对任何形式的特权和压迫,他们政治地位低下,也决定了他政治上要求平等的思想。同时,这些人本身也没有完全脱离生产劳动,与劳动人民之间的关系较为密切,因此,他们与佃户或雇工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尽管在法权关系方面还没有摆脱封建等级关系束缚,但在实际生活中,经济关系却是比较平等自由的。以雇佣关系而论,地位也是比较平等的,雇工与雇主“同坐共食”,“平等相称”,没有主仆名分,封建依附关系松弛,农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就较容易从这里发生和发展。雍乾年间,庶民地主迅速发展,突破了绅衿地主的土地垄断,改变了土地占有关系,这正为具有资本主义性质的农业雇工经营,提供必要的前提。

另一方面,农民阶级中两极分化不断进行,失去土地的农民越来越多,这部分失去土地的农民有的成了地主的佃户,有的则依靠出卖劳动力为生。这些出卖劳动力者,由于解除了丁银负担,实际上摆脱了封建政府对人身控制,获得了人身自由,以及支配自己的劳动力自由,尤其是乾隆五十一年《雇工律例》修订后,为自由雇佣关系发展开拓了更广泛前景。

本来,获鹿县雇佣关系较为通行。明季,该县就有雇工事例的记载[404]。乾隆元年以前雇佣已成普遍现象,“贫者为人佣佃,奔走衣食”[405]就是最好写照。至嘉道以后,有关雇工事例就更多了。从嘉庆十八年至咸丰十一年间,该县19个庄中,使用雇工户数达70家之多。似雇工人数而论,计雇工三人以上有10家,占14.29%;雇工2人的有9家,占12.86%;雇工1人的有51家,占72.85%[406]。雇工经营者除个别或因年幼、年老,或因残疾缺乏劳动力者外,占耕地一百亩以下的庶民户较少。从咸丰年间四个有雇工村庄来看,占地五十亩以上一百亩以下者有16户,其中雇工经营者只有1户,仅占6.25%,说明大多数农民都是自食其力的自耕农。又,五十亩以下庶民户虽然也有雇工生产的,但主要是缺乏劳动力问题。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在凡人阶层中,雇工生产者除富裕户外,大部分是庶民地这一阶层。庶民地主较早和较普遍地改变出租土地经营方式,而采取雇工经营方式:从收取地租剥削方式,转而榨取剩余价值剥削方式,冲破了千百年来封建的租佃关系,以及封建的剥削方式,在旧的、封建的母体里萌发并生长出新的生产方式,即农业资本主义萌芽。这对获鹿县社会经济发展来说,是具有划时代意义。正如毛泽东同志指出那样:“如果没有外国资本主义的影响,中国也将缓慢地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407]咸丰年间,玉村等四村雇工情况,详见表6:

表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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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获鹿县档案》,咸丰十年南北×村、小车行;咸丰十一年东许营,咸丰年《保甲册》。

从上述情况看:庶民地主的产生和发展对新的生产关系的发生和发展具有重要作用。因此,我们不能因为他们也是属于地主阶级一部分缘故,而不加分析地和官绅地主等同起来。衡量一个阶层对社会经济的作用,是起进步作用或阻碍作用,应看他对工农业生产发展长河中所起的作用,只有这样,才能看到社会的发展是生动活泼充满活力的,而不是空空洞洞的。研究社会经济发展史,应该冲破一些旧的框框,实事求是地还历史发展以本来的面目,当然,这对经济史工作者而言,是非常艰难的。

(原文载《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1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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