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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

时间:2022-06-01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谭 淼 龚 敏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此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逐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三个层次在内的完整体系。可见,整个《农协法》是非常的详尽和完备。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

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对我国农村金融改革的启示

四川大学经济学院 谭 淼 龚 敏

1947年,日本颁布《农业协同组合法》(简称《农协法》)。此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简称农协)逐步形成了一个包括市町村、都道府县、全国三个层次在内的完整体系。日本国的《农协法》先后经历了28次修订,确保了这么多年来农协的规范运作,在日本的农业发展和农民生活水平提高的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第一,在《农协法》总则里明确指出:该法旨在通过农协的活动,提高农业生产力,提高农民的社会和经济地位,并促进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并且在该法第二章的通则里也规定:农业协同组合必须尽最大努力为其成员服务,不得追求农协自身利益。

第二,该法包括共6章的内容,分别是总则、农业协同组合及其联合会及农事组合法人、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登记、监督、罚则,总共102条,其中稍微复杂的条款又分1、2、3点详细阐述,是一部相当完备的法律,其内容非常丰富。在第一章总则里,提出了农协的宗旨并对农民和农业作了意义和范围上的界定。第二章则对农业协同组合及其法人地位进行了界定,并明确指出其必须尽最大努力为其成员服务的职责。第二章主要是对农协事业进行了十分详细的规定。它规定了农协所能从事的所有事业,包括为农协成员提供农业管理和改进技术方面的指导,向农协成员提供贷款,吸收成员的储蓄,为成员提供其生产、生活所需物品,回收、销售、租用、交换农用地,为成员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的农产品提供运输服务,提供保险服务,兴办医疗机构和养老院,为改善成员的经济地位制定协议,等等。对于不同类型的农协(比如出资农协和非出资农协,综合农协和专业农协),又界定了其不同的事业范围。对于某些类型的专业农协,还规定了其具体可从事的各项业务。比如:规定吸储农协可从事票据贴现、汇兑交易、债务或票据担保、可议付证券处理、场外金融衍生交易、可议付证券贷款、汇款、货币兑换等业务。其后,又规定了判断农协管理的健康程度的标准、贷款利率限制、贷款终止的条件等。第二章也对子会社、组合员、农事组合法人、农协的管理、设立、解散及清算作了同样详细的规定和说明。第三章详细规定了农业协同组合中央会及其事业、会员、管理、设立、解散及清算的内容。第四、五、六章详细规定了登记、监督、罚则的内容。可见,整个《农协法》是非常的详尽和完备。

第三,在第二章里,指出了农民从农协获得的分红是免税的,农民从农协获得的贷款是低息、甚至无息的。农协还为农户提供保险服务。这些都在很大程度上保障了农民的经济利益,确实符合其旨在提高农户的经济地位、促进国家经济发展的宗旨。

第四,正如第二章中所述,农协为其成员提供多种多样的服务,包括:为农协成员提供农业管理和技术方面的指导;向农协成员提供贷款和吸收储蓄,为成员提供其生产、生活所需物品,并为其生产、加工、贮存和销售的农产品提供运输服务,提供保险业务,兴办医疗机构和养老院等。这一系列业务的开展,不仅使得农民在经济上得到支持,也使得他们在生产经营和生活上得到相当大的便利和福利,这也是日本农业生产健康发展、农民生活富足的原因之一。

第五,值得指出的一点是,日本的农协实行的是会员制,几乎所有的农户都积极参与其中,相互联系,形成一个整体,并为他们的农事生产共同出谋划策,大大有利于农协的运作及其作用的发挥,大大促进着日本农业的健康发展。

近几年来,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进行得如火如荼。但改革和建设之路是漫长的,我们还没有建立起一个完整的农村金融体系,我们还需要解决众多历史遗留下来的以及改革中新出现的问题,所以我们有必要借鉴国外优秀的组织方法、结构模式、规章制度等,为更好地进行我国的农村金融改革服务。《农协法》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参考,从中我们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启示。在研读日本《农协法》的基础上,笔者针对我国农村金融目前的一些问题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我国的各个农村金融机构都应该树立起为农民服务的宗旨,把追求自身赢利等目标放在其次,而把满足农民贷款需求放在首要位置。我国当前的农村金融机构,包括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等,都或多或少的存在过分追求自身赢利的情况,于是出现了在农村吸收储蓄在城市发放贷款的情况,使得本就缺乏资金的农村更加资金紧张。日本的农协是不以追求自身利益为目标的,而是要尽最大努力满足农民需要,主要是资金需要。这样,农民的生产活动才能正常有序地进行,农业才能良性发展。我们也应该逐步调整农村金融机构赢利和为农民服务两大目标之间的关系,减少对赢利的追求,更多的注重满足农民贷款需要,这样才能使我国农业健康地发展。

第二,我国应加紧出台金融领域、尤其是农村金融领域的完备的法律。很容易看到,我国在这方面的法律规章多是以“指引”、“管理办法”、“暂行规定”、“指导意见”、“实施办法”等形式出现的,几乎没有像日本的《农协法》那样详细的法律。要加快我国金融事业尤其是农村金融事业的发展,出台完备的相关法律是必须的。

第三,国家应实施更多有利于农民的政策。日本对农协成员从农协获得的分红实行免税政策,要求农协对农民提供的贷款是低息的,这对农民来说是很大的帮助。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学习。尤其因为我国的农民相比而言更加贫困、更缺乏知识和技术,于是更需要国家政策的帮助。事实是,我国农民很少能拿到贷款,且利息高,农业生产又多是长期性的,受自然的影响巨大,在农业生产上,没有贷款支持,农民负担很重;有了收入,农民还得缴纳多种税赋。在这方面我国已经做过很多改革和努力,也减免过农民的税赋,但仍有很多值得进一步改革的地方,比如可实行农民长期低息贷款,为农民提供贷款担保等。这些方法都能为农民的生活及生产提供很大地帮助。

第四,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尤其是农村信用合作社,应广泛开展除存贷款以外的其他服务,如运输、销售、保险、医疗、技术指导等。这样才能有助于农民生产技术的提高,农产品销售更加快捷,农民生活更有保障。

第五,日本绝大多数农户都是农协成员,并且在一个农协内,一般而言,有90%以上的成员都是农户。而我国的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参与者只有极少数是农民,所以根本没有起到农民纽带的作用,不能为农民生产和农业发展贡献出其应有的力量。所以。我国还应该鼓励农民参与农村信用合作社的运作,改革农信社的组织制度,使其成为农民自己的信用社,由农民自己做主,为农民生产和农业发展服务。

参考文献:

1.董宏宇:《我国农村金融现状与发展对策研究》,《无锡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6年第9期。

2.杜西庆:《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陕西农业科学》2006年第2期。

3.胡伯龙:《日本的农业协同组合及其评价》,《吉林省经济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年第3期。

4.胡德官:《我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改革研究评述》,《经济与社会发展》2005年第8期。

5.李中华:《日本〈农业协同组合法〉的解读与初探》,《农业经济》2002年第12期。

6.吕世辰、申秋红:《我国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探析》,《经济问题》2006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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