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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近期煤矿安全事故通报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本节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做了初步梳理,对于开展本课题研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但是,他们同时预测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阶段可能还会持续20年左右。

近年来,我国煤矿安全生产问题受到全社会的普遍关注,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成为全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我国矿难事故频繁发生?如何才能有效遏制煤矿生产事故高发态势?如何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加强和改进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管?本节对国内外相关研究做了初步梳理,对于开展本课题研究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一、国内研究现状

(一)安全生产阶段的划分以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毅中(2006)将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安全生产划分为三个时期,并把1978年以来的时期分为三个阶段:安全生产方针和管理体制初创时期(1949~1965年);受“文化大革命”冲击时期(1966~1977年);恢复和创新发展时期(1978年至今)。第三时期又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恢复和整顿提高阶段(1978~1991年)。在此期间,相继出台实施了《矿山安全监察条例》和《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等法规,成立了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二是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阶段(1992~2002年)。在此期间,为发挥企业的市场经济主体作用,1993年国务院决定实行“企业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群众监督”的安全生产管理体制,相继颁布了《矿山安全法》、《劳动法》,以及工伤保险、重特大伤亡事故报告调查、重特大事故隐患管理等多项法规。但这一阶段由于经济体制转轨、工业化进程加快,特别是民营小企业的迅速发展等,使安全生产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安全状况出现较大反复。三是创新发展阶段(2003年以来)。党的十六大以来,以科学发展观统领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坚持“以人为本”,在法制、体制、机制和投入等方面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2003年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成为国务院直属机构,成立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2004年国务院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2005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升格为总局;2006年初,成立了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10]

刘铁民(2005)在《橙色GDP及其演变规律》一文中在分析我国工伤事故发生和演变规律及其与经济增长率(以GDP为指标)之间关系的基础上,提出了橙色(安全预警色)GDP的概念和内容,并进行初步论证。他认为,我国工伤事故死亡人数曾出现三次高峰(1960年、1978年和1994年左右)和三个低谷(1955年、1965年和1990年左右)。分析三次高峰出现的背景,发现有一些共性原因:一是几乎都出现在我国经济高速增长时期;二是往往遇有重大的政治运动或重要经济社会变革;三是政府和企业安全监管力度受到明显削弱。出现三个低谷的原因也有共性特点:一是几乎都处于我国经济增长较缓慢时期;二是国家和企业重视安全生产且各方面投入较大;三是当时监管体制、机制通畅,执法力度较大;四是处在严肃处理重特大事故之后。这些分析表明我国安全生产形势受经济社会宏观因素的影响十分显著。[11]

王显政等(2005)通过深入、系统分析不同类型的国家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不同阶段的安全状况和发展趋势,把安全生产放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宏观环境中进行研究,应用多元统计分析方法,建立多元函数关系模型,揭示了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内在规律,提出了安全生产阶段发展理论,即安全生产状况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之间的关系十分密切,其关系呈现非对称抛物线函数关系:农业经济时代,安全生产事故率很低;工业化发展初期阶段,安全生产事故快速上升,为事故易发期;工业化发展中期阶段,安全生产事故达到高峰,且有较大波动;工业现代化发展阶段,安全生产快速下降阶段;知识经济时代,安全生产事故率很低,继续稳定缓慢下降阶段。该研究认为,经济社会发展越高,安全生产状况越好。当人均GDP处于1000~3000美元时,为事故易发期;当人均GDP超过5000美元时,10万人死亡率将趋于稳定下降的态势。我国目前正处于工业化初期阶段,属于事故易发期阶段,这是我国目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一个重要原因。尽管工业化快速发展过程中事故上升的规律无法避免,但这一过程受社会客观因素影响可能延长,也可能缩短。因此,借鉴发达国家在安全生产管理上的成功经验,通过采取综合措施,缩短事故易发期是完全可能的。但是,他们同时预测我国安全生产事故的易发阶段可能还会持续20年左右。[12]

黄群慧(2006)认为,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是一个复杂的社会经济系统工程。基于系统工程理论和现代化国家的发展经验,一个国家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的形成大致可以划分为四个阶段:内容设计阶段、要素构建阶段、整合运行阶段和反馈完善阶段。我国目前正处于要素构建阶段,建设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任重而道远。[13]

郭朝先(2006)根据《劳工统计年鉴》中的工伤死亡率数据和《国际统计年鉴》中“世界银行数据库”的人均GDP数据,通过考察40多个国家1963~1996年的安全生产情况,发现各国安全生产状况与其经济发展水平有着较为密切的关系:随着经济发展水平的提高,产业集中度相应发生变化,对安全生产有重要影响;产业结构的变动对一国安全生产总体水平有较为明显的影响;监管制度不同对安全生产有较为直接的影响。[14]

从现有研究看,对安全生产阶段的划分以及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之间的关系研究,对于正确把握我国安全生产所处的阶段是很有帮助的。但是,这些研究一般是从整个社会角度来把握安全生产,对于煤炭行业的安全生产所处的阶段划分,以及其特殊性安全生产规律论述较少。

(二)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原因的探讨

近年来,我国煤矿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频发,这引起了人们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原因研究的浓厚兴趣,可划分为两种主要思路:一种是单因素思路,认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之所以比较严峻,其主要的问题是某个因素存在阻碍作用;另一种是多因素思路,认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严峻的主要原因并不只是单一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由此引申出来的治理对策就是要对煤矿安全生产采取多管齐下、综合治理。

1.从单因素角度研究安全生产的文献

谭满益、唐小我(2004)认为,产权扭曲是导致煤矿安全生产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他们认为,煤炭行业的“准公用地”性质、地方保护主义、权利“寻租”等使我国煤炭资源开采中产权极度扭曲,这是煤矿安全事故频发的根本原因。产权的极度扭曲导致了可耗尽资源开采企业经营者为了最大化个人利益越发加快了矿产抽取速度。采矿业属于高危险性行业,随着抽取速度的加快,安全生产所要求的投入成本显著增加,但对于产权扭曲的煤矿企业经营者而言,实际上只承担了本应承担的投入成本的一部分,并且这部分成本中主要的是采矿工人的工资和其他日常开销,其他相当多的费用主要用在营销产品和处理各种外部关系上,放在安全生产上的精力和费用微乎其微,致使矿井安全隐患日益暴露,危险系数不断增大,累积到一定程度,矿难的发生变成了必然。[15]

凌霄、郭熙保(2006)从安全投入的视角探求我国现阶段矿难频发的原因。他们认为,在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下,由于安全投入的巨额性、安全收益的隐蔽性、收益实现的滞后性、安全事故的或然性、安全生产的外部性等因素的交错作用导致安全投入不足,从而引起矿难频发。因此,他们据此提出了以煤矿企业为主体,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金融机构协同筹资的“四位一体”方案。[16]

潘伟尔认为,煤矿安全事故频发是由于国家在煤炭行业的历史决策失误造成的。比如,潘伟尔(2005)认为,近期我国煤矿事故多发是煤炭行业长期不以人为本、不科学发展矛盾的集中爆发,是前几年宏观方面对未来煤炭市场供需平衡判断失误而不让建设新煤矿和一部分煤矿企业急功近利的必然结果。我国目前处于现实加强煤矿安全监管与历史原因导致事故多发的相持阶段。[17]潘伟尔(2006)进一步认为,现阶段我国煤矿事故多发有其必然性,其根源就在于20世纪80年代“有水快流”的煤炭工业发展方针留下了大量不安全的小煤矿,以及20世纪90年代煤炭行业的“扭亏运动”,不仅直接造成大量的煤矿安全生产欠账,而且降低了矿工生命价值,为日后的煤矿生产留下了大量事故隐患,留下了难以治疗的后遗症。[18]

李红霞、田水承、冯长根(1999)利用现代企业理论中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论分析煤炭企业安全管理问题,他们认为,当前我国煤矿事故频发的根源在于事故赔偿水平过低,这不足以对企业形成足够的压力,不利于企业主动提高安全水平,应加大惩处力度,提高惩处率。[19]

钱永坤(2005)认为,当前全社会有一种偏见,认为只要提高事故伤亡率的赔偿,就可以使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好转。他探讨了死亡人员赔偿标准与煤矿安全水平的关系,认为尽管提高赔偿标准有利于企业注重安全生产,但却使工人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注意力下降。由于企业安全生产行为是由企业和工人双方共同决定的,因此,提高死亡人员赔偿标准对于降低煤矿死亡率效果则是不确定的。[20]

郎庆田(2004)认为价格和价值的背离带来的三个“不完全补偿”是煤矿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①劳动者的不完全补偿。煤矿工人的工资长期偏低,使得企业职工知识难以更新,高素质的技术工人和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外流或减少,而促使低素质的农民工大量进入。②劳动工具的不完全补偿。改革开放初期,国家每年都安排数千万元专项资金,用于解决国有重点煤矿和国有地方重点煤矿的重大安全欠账问题,而1996年后国家逐步取消煤矿安全专项安全补贴。许多煤炭企业债台高筑,资金奇缺,维持再生产已力不从心,要加大安全投入更显捉襟见肘,不少煤矿安全设备欠账已到“生命极限”,新技术更是难以得到推广。③环境资源的不完全补偿。他认为,实现煤炭价值回归是解决煤炭安全问题的根本途径。[21]

李宝元、孙楠(2006)认为,矿难频发的根本原因在制度层面。遭受“三农”问题困扰的农民赤贫生活压力、放松监管后的煤炭市场利益刺激,以及地方分权体制下的官商利益勾结,三方面相互耦合形成近年来矿难频发的基本宏观体制背景,因此,遏制矿难危机的治本之策重在体制变革。[22]

2.从多因素角度研究安全生产的文献

事故致因理论认为,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缺陷是导致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我国许多学者对事故致因理论进行了实证研究后发现,人为因素和管理因素在其中占据相当的份额。比如,严建华(1998)对江苏省徐州矿务局1949~1990年发生的978起死亡事故研究发现,66.5%的事故是由于工人“违章”或管理不善造成的;[23]张家志、张红(1994)对北京矿务局1981~1991年伤亡事故分析发现,59.81%是人为因素造成的;[24]李俊斌(2003)对淮南矿业集团1988~2002年采煤工作面的81起伤亡事故分析发现,有47起是人为因素造成的,占58.02%;[25]赵书田(1997)对黑龙江双鸭山矿务局1952~1994年的42起重大伤亡和重大火灾事故分析,发现有37起(88.1%)是人为因素造成的;[26]甘小根(1999)发现山东枣庄矿业集团有限公司陶庄煤矿1956~1997年的182人伤亡事故中,有76%是人为因素造成的。[27]陈红(2006)认为,中国煤矿安全问题已成为煤矿生产运作以及经营管理中带本质性的问题,人因是中国煤矿重大事故及重大事故中不安全行为研究中的首要、关键性因素,并据此提出了控制煤矿重大事故中的不安全行为的“栅栏理论”。[28]

王显政(2001)在《美国煤矿安全监察体系》一书中,详细介绍了美国煤矿安全与健康状况、法规、监察机构、监察程序、事故调查与处理、矿难救护、安全技术培训、安全技术保障体系等内容,同时,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研究强制执法对改善煤矿安全的重要性。由此得出结论:现今美国煤矿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煤矿业成为最安全的行业,是严格执行安全法规、煤矿开采技术进步和加强煤矿安全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综合反映。该书还详细介绍了地质开采条件、开采技术、矿工素质、安全管理、安全执法等对美国煤矿安全生产的影响。[29]这为国人详细了解美国在煤矿安全与健康上的基本理念与基本做法提供了很好的借鉴材料。

王显政等(2005)利用主因素分析法分析研究影响安全生产状况的主要经济社会因素后指出,产业结构、社会保障程度、科研与教育保障程度、经济发展程度四个主要因素对安全生产影响巨大,其中产业结构对安全生产状况影响程度达到30%以上,社会保障影响程度约为25%,科研与教育保障影响程度占15%左右,经济发展影响程度占20%左右。[30]

罗云、黄毅(2005)在《中国安全生产发展战略——论安全生产保障五要素》一书中,从安全文化、安全法制、安全责任与监管、安全科技、安全投入五个方面论述了在现阶段如何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管理,并设定了2006~2010年和2011~2020年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发展目标和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31]

需要指出的是,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严峻形势归结为单因素缺陷的作用是不准确的,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不尽如人意应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不过,从目前的情况看,国内从多因素角度研究安全生产不免有泛泛而谈之嫌,而从单因素角度研究煤矿安全生产则有助于问题的把握和研究的深入。本书也是从多因素的角度探讨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状况,但是拟采用规范的理论分析和实证计量分析,力避一般性议论,争取将多因素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研究向前推进一步。

(三)对煤矿安全生产事故的治理与管制研究

如何有效地治理我国煤矿安全生产事故,怎样对煤矿安全生产进行管制,可以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周其仁(2005)认为,治理矿难的治本之策,就是“追加掌控煤矿资源分配权力者以权谋私的成本”。其出路是:全面、普遍地推行煤矿资源和一切矿产资源的公开竞拍体制,同时大幅度提升对以矿权牟私行为的打击力度。他的理由是,当前煤炭在市场上有高价,煤矿资源的占用却“几乎无须付费”,这两件事情不可能加得起来。煤炭高价一定会刺激对“免费的”煤矿资源的竞争,其结果是竞争者争相“出价”获取煤矿资源,直到无利可图为止。只要制度上没有国家财政的明白安排,这笔“竞价”就暗自落在控制煤矿资源分配权力的部门和官员的口袋里。[32]

目前,我国健康和安全管制领域普遍引入官员问责制(即辞职、免职或撤职),从经济学角度看,问责制是有效率的吗?程启智(2005)对此进行了理论探讨,他认为,虽然通过对官员的问责以追求一个最低乃至于零的事故概率,是一个人本政府理念的体现,但在既定的技术和资源条件下,这一追求并非是最优的选择。从效率上说,一个社会进而政府管制的最优预防水平,是在边际预防成本等于边际预期事故成本这一点上,因此,问责制在健康和安全管制领域并非一个有效的制度安排。[33]

汉川、陈宁(2006)认为,我国煤矿安全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在于没有构建一套综合的、系统的、严密的、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他们从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的思想、制度、监察、技术、全员和全过程等方面出发,构建了一套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并提出了我国近期遏制煤矿安全事故的制度措施。[34]但笔者认为,他们构建的所谓“一套综合的、系统的、严密的、持续改进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与运行模式”过于庞杂,监管部门从他们这个模式中很难抓住工作要点。

王显政(2005)在总结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的变革和体系建设取得成就的基础上,分析目前我国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存在的问题与差距,通过借鉴一些工业发达国家的职业安全健康的监督管理体制和模式,以及国内环保、公共卫生等其他部门的监督管理体系,提出了由组织、政策法规、执法监察、科技创新、宣教培训、应急救援、中介服务、工伤保险和国际合作九个体系构成的我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框架,并提出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和建议。[35]

黄盛初(2006)在分析和总结美国、澳大利亚、英国、印度和南非五个国家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做法时,认为它们的成功经验主要包括:监察机构严格执法,监督矿主依法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立法部门不断修订更新安全与健康法律法规,提高执法水平;煤炭行业安全与健康监管部门协调各方力量向煤矿企业提供技术支持;营造良好的安全文化氛围,强化全体员工自觉的安全与健康意识;重视安全教育培训,提升全体员工识别、控制和避免风险的能力和水平;强调煤矿企业各类工作人员的工作资格,实现安全生产;中介组织积极参与煤矿企业工伤事故和职业病防治的各项活动,并提出多项改进建议;定期对诱发事故的高危因素进行调查,做到及时控制和提前预防。[36]

王绍光(2004)从被监管者和监管者两个方面分析了中国煤炭安全监管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对正在崛起的煤炭安全监管体系进行了介绍。他认为,在国家放弃对经济的直接控制后,并没有形成一个自律监管社会,当自然的和社会的风险无处不在时,“对风险的再管理”就变得很需要。在非国有化和市场化的背景下,中国的“全能主义国家”(即政府从“无所不包”的对经济社会的控制)的接替者不应该是一个哈耶克式的守夜人政府,而应该是一个监管型政府(即政府通过制定标准、审查、监督和采取强制措施等手段对市场实施外部控制),这是一个进步,随着政府治理模式的转变,中国煤矿生产会变得越来越安全。[37]

李豪峰、高鹤(2004)构建了一个由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和煤矿三方博弈的理论模型,对我国煤矿安全生产监管进行分析。他们的结论表明,中央政府对煤矿监管的收益和成本决定了中央政府对煤矿安全监管的力度,而当地方政府能从煤矿获得利益时,地方政府有动力为煤矿安全措施执行不力提供庇护,从而加大了监管机构的监管成本,这是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一种必然结果。这意味着,适当调整垂直的安全监管体制,加大地方政府对所在地煤矿的监管责任,实现权责对称,比如强化各级行政机构对煤矿安全事故的责任制,可促使煤矿加强安全管理,进行安全投资。[38]

二、国外研究的进展

国外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研究,无论是在规范研究还是在实证研究方面,相对来说,都比较成熟。

(一)对事故致因理论的研究

国外这方面的研究成果十分丰富,其研究领域属系统安全科学范畴,是自然科学、社会科学、人文科学等多种学科的横断学科,它应用系统论的观点、方法去研究系统的事故过程,分析事故致因和机理,研究事故的预防和控制策略,发生事故时的援救措施等。主要的流派有四类:[39]

第一类是事故单因素理论。单因素理论的基本观点认为,事故是由一两个因素引起的,因素是指人或环境(物)的某种特性,其代表性理论主要有:格林伍德(Greenwood,1919)提出的事故倾向性理论、源于弗洛伊德的个性动力理论的心理动力理论和科尔(1957)提出的社会环境理论等。

第二类是事故因果链理论。事故因果链理论的基本观点是事故由一串因素以因果关系依次发生,就如链式反应的结果。该理论可用多米诺骨牌形象地描述事故及导致伤害的过程,其代表性理论有: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论(1936)和博德(Frank Bird)的管理失误连锁论。

第三类是多重因素——流行病学理论。葛登(1949)提出了事故的流行病学理论。该理论认为,工业事故与流行病的发生相似,与人员、设施及环境条件有关,有一定的分布规律,往往集中在一定时间和一定地点发生。葛登主张,可以用流行病学方法研究事故原因,即研究当事人的特征(包括年龄、性别、生理、心理状况)、环境特征(如工作的地理环境、社会状况、气候季节等)和媒介特征。他把“媒介”定义为促成事故的能量,即构成事故伤害的来源,如机械能、热能、电能和辐射能等。

第四类是系统理论。系统理论认为,研究事故原因,须运用系统论、控制论和信息论的方法,探索人—机—环境之间的相互作用、反馈和调整,辨识事故将要发生时系统的状态特性,特别是与人的感觉、记忆、理解和行为响应等有关的过程特性,从而分清事故的主次原因使预防事故更为有效。通常用模型(图、符号或模拟法)表达,通过模型结构能表达各因素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较具代表性的系统理论有:日本劳动省提出的轨迹交叉理论、瑟利的人的失误模型及其扩展模型、P理论、能量释放理论、事故致因突变理论等。

目前,事故致因理论还在发展之中。事故致因理论强调产生事故原因的多重性,以及需要运用系统的方法控制安全生产,这对于搞好煤矿安全生产具有很强的借鉴作用。

(二)对安全生产一般的研究

国外对安全生产的一般理论研究的著作甚丰,其中比较有分量的研究主要有:

John V.Grimaldi,Rollin H.Simonds(1984)在他们合著的Safety Management中,系统介绍了安全管理的基本概念、成本分析、安全监管、安全管理的目标与责任、组织规模与安全水平关系等,是美国安全科学方面较权威的教科书。[40]

Nicholas Askounes Ashford(1976)在其编著的Crisis in the Workplace:Occupational Disease and Injury,A Report to the Ford Foundation一书中,对美国职业安全健康监督制度和OSHA法规进行了详细的介绍和法学、经济学的分析,并对欧洲有关OSHA制度进行了简要的对比研究。[41]

Irina Farquhar,Alan Sorkin(1998)在其合著的Economic and Social Aspects of Occupational and Environment Health一书中,收录了十多篇论文,其中有几篇从经济学角度论述了职业安全卫生问题,包括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信息不对称问题、流动员工的职业安全问题、职业安全卫生领域的成本内部化问题等。[42]International Labor Office(1979)编撰的Safety and Health of Migrant Workers-International Symposium则收录了几十篇论述海外移民的职业安全健康问题,资料比较翔实。[43]

在规范的安全管制研究方面,丹尼尔·F.史普博(1999)在《管制与市场》一书中,对职业安全卫生领域中的市场失灵概括为“内部性”概念,并对信息不对称下的职业安全卫生问题进行了分析,对如何进行政府监管进行了探讨。他认为,政府安全管制的目标在于减少信息不对称,从而减少负内部性,即预防或减少工作场所事故发生率以及事故发生后对工人或其他当事者造成的伤害程度。[44]这在安全管制理论方面,是一部具有里程碑式的著作。

在实证研究方面,Paul Lanoie(1992)对加拿大魁北克安全健康委员会对1983~1987年安全管制进行了研究,特别是对政府主要安全管制工具——事故预防、经验死亡率和补偿干预等与事故发生率进行回归分析,结果发现,政府的安全管制在减少事故发生的频率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45]

以上这些研究,对于本书从理论上探讨安全生产问题有很好的借鉴作用。

(三)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及其管制的研究

国外尤其是美国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及其管制的研究主要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这对开展本课题研究有一定的借鉴作用。1910年美国联邦政府成立了矿业局,1941年美国颁布了第一部烟煤和褐煤矿井全国性安全法规,1952年颁布了《矿山安全与健康法》,1969年又颁布了《煤矿安全与健康法》。为研究这些法律法规颁布是否显著改善煤矿安全生产状况,Michael S. Lewis-Beck,John R. Alford(1980)以煤矿生产死亡率为因变量,以年份为自变量对这些法律法规的影响进行计量分析。他们采用多间断点时间序列分析计量模型(Multiple interrupted time-series analysis),对1932~1976年美国煤矿死亡率进行了回归分析:Yt= b0+ b1X1t+ b2X2t+ b3X3t+ b4X4t+ b5X5t+ b6X6t+ b7X7t+ et,其中,Yt是煤矿生产死亡率,X2t、X4t、X6t分别表示三个法律法规颁布年份的虚拟变量,X1t、X3t、X5t、X7t分别表示四个法律法规颁布之后的时间变量。结果表明,虚拟变量的系数全部不能通过显著性检验,而X3t、X5t、X7t三个时间变量全部通过显著性检验,说明这些法律法规对改进煤矿安全状况并不能产生短期的显著影响,但在较长时期内对安全状况改善有显著的积极意义。研究还发现,这些法律法规颁布后,无论是从短期还是从长期来说,国家预算用于煤矿安全健康方面的资金有了显著的增加,这就解释了法律法规颁布是如何影响煤矿安全生产的。[46]

George R. Neumann,Jon P. Nelson(1982)探讨了美国颁布的《1969年煤矿健康安全法》(the Coal Mine Health and Safety Act of 1969),对煤矿企业安全生产状况和煤矿企业市场竞争力的影响。该文在对该法出台背景和相关安全理论进行介绍的基础上,构建了如下两种方程形式:

ln(Q/L)= a0D71-76+ a1lnSMINE + a2lnX +ε1

ln(A/Q)= b0D71-76+ b1lnSMINE + b2lnX +ε2

其中,Q/L表示企业生产率;A/Q表示事故发生率;D71-76表示1969年颁布的法规产生作用的虚拟变量;SMINE表示产业结构(以小煤矿产量比重表示);X表示能够影响企业生产率或事故发生率的其他控制变量(如工资水平、死亡赔偿金、伤残赔偿金、企业生产技术水平等);ai、bi (i=0,1,2等)是待估参数;ε1、ε2是随机误差项。他们在对上述两类方程进行回归分析后认为,1969年的法律实施后确实对降低伤亡率产生了积极影响,其中新法律的出台导致小煤矿企业退出也就是产业结构的变化,也对降低煤矿企业伤亡率产生积极影响;但与此同时,由于小煤矿企业的减少,导致煤矿业竞争程度下降,煤矿企业生产率也出现了下降。因此,新出台的更严格的安全法律法规对改进煤矿安全生产状况和降低煤矿企业生产率、削弱煤矿企业市场竞争力同时产生了作用。[47]

Hal Sider(1983)认为,职业伤亡是一种“坏”的产出,在Cobb-Douglas生产函数中,企业通过一系列生产投入,获得的产出是两个:物品产量和事故。他通过将产量和事故作为联合产出纳入一个改进的Cobb-Douglas生产函数之中:Q = CiKα1Kβ2LγAδ1Aλ2eΨt(其中,Q为产量,K1、K2为两种不同的技术类型,A1、A2为重伤、轻伤人数或损失,Ci为常数,t为时间趋势,α、β、γ、δ、λ、Ψ分别为待估参数),运用美国伊利诺伊州煤矿企业有关数据,得出煤矿产量的下降并不能由企业强化了安全管理而得到很好的解释,其他一系列因素如煤矿安全法规、工会与管理层达成的协议等对煤矿企业产量的下降有非常重要的作用。[48]

Michael Wallace(1987)在Dying for Coal:The Struggle for Health and Safety Conditions in American Coal Mining,1930-82一文中,首先对政府管制理论、工商环境理论和资源动员理论进行了概述,这三个理论可对长时间段内影响煤矿死亡率和伤残率的决定因素进行解释。该文发现,以前很多研究主要都集中于政府管制是如何促进煤矿事故率下降的,但对工商环境变化和矿工集体组织动员反抗不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斗争多有所忽视,这是有所偏颇的。该文通过对1930~1982年美国煤矿有关数据进行多元回归分析发现,后两者在促进煤矿死亡率和伤残率下降方面至少与政府管制同等重要。该文还建议,今后政府进行煤矿安全生产管制和设定安全生产标准时,需要围绕资源动员角度展开。[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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