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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产业关联对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协调性的要求

时间:2022-05-30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二、纵向产业关联对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协调性的要求1.纵向产业关联对上下游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能源行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是由能源加工转换而产生的上下游的产业联系。能源转换率等于各个能源工业的中间需求与该能源总需求之比。因此,纵向的产业联系使得能源工业内部在能源价格上出现利益分歧,这是显而易见的。

二、纵向产业关联对能源工业市场化改革协调性的要求

1.纵向产业关联对上下游产业市场结构的影响

能源行业之间的纵向关系是由能源加工转换而产生的上下游的产业联系。例如,原油生产企业与炼油企业之间、煤炭生产企业与发电企业之间、原煤企业与炼焦企业之间等。纵向的产业联系使得上游企业的能源产品是下游企业的主要原料,能源产品之间不再是替代关系,而是互补关系。

能源行业的纵向关联可以用能源的转换率表示。能源转换率等于各个能源工业的中间需求与该能源总需求之比。能源转换率越高,能源行业之间的纵向联系越密切。表0-1和表0-2是我国2003年和2001年能源加工转换量。2003年我国煤炭和原油的加工转换率分别在75%和88%以上,其中,煤炭的加工转换率比2001年提高了6个百分点。这表明在能源行业中煤炭逐步演变成上游行业,与其他能源产业的联系在加深。由于本书是把煤炭采掘、炼焦、制气归为煤炭行业,把石油工业以及石油加工转换作为石油行业,把发电、供热合并为电力行业,因此,在本书中所讲的煤、电、油、气四个能源行业中,只有电力行业与其他能源行业构成上下游的关系,其中,发电与供热所消费的煤炭占全部煤炭产量的52.31%左右,所消耗的原油占0.39%,所消耗的天然气占8.04%,纵向联系最为紧密的是煤、电两个产业部门。

当各能源产业是替代关系时,某种能源产品价格的变动虽然会影响不同能源产业的市场份额,但对其他能源行业也是有利的。而在纵向的产业联系中,上游产业生产出来的能源产品是下游产业的投入品,因此,其价格的变动则会影响上游产业的收益与下游产业的成本,价格变动的结果必然使一个产业受益,另一个产业受损。因此,纵向的产业联系使得能源工业内部在能源价格上出现利益分歧,这是显而易见的。然而除了价格分歧外,价格机制与市场结构的差异也是影响上下游产业绩效与协调发展的重要因素。

随着与电力行业关联度的逐步提高,我国煤炭行业提高市场集中度、增强价格谈判能力的愿望也越来越强。尤其是煤炭工业体制改革后,国有重点煤矿下放到地方,地方利益与企业利益具有了一致性。一些地方政府组建煤炭运销公司专门经营地方煤炭的运输和销售,对内统一收购地方煤炭(主要是地方煤炭和乡镇煤矿和小煤窑),统一收购价格,对外负责统一经营,统一销售价格,通过垄断资源达到垄断价格的目的。在煤炭主产区内也经常发生几家煤炭企业联合起来提出调价的要求,甚至是统一调价标准的情况。煤炭行业已经形成区域性垄断以及企业间的价格联盟。

垄断性强的产业具有较强的价格决定能力,在关联产业中具有竞争优势。因此,不仅同业竞争会促进垄断的形成,而且产业联系也会加速提高市场集中度的步伐,使市场集中度低的行业向高的行业靠近。但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无论是生产垄断还是消费垄断,总会损害与其相关联的产业的利益以及社会福利。根据有关数据分析,我国能源工业尤其是垄断能源行业的低效率是非常明显的。1981~1995年,整个工业部门的中间投入降低了6.17个百分点,而电力和石油天然气工业的中间投入率分别上升了53.93%和40.27%。造成这种差距的主要原因除了能源采掘成本的递增外,市场竞争不充分、市场垄断也是造成能源工业效率低下的重要原因。电力、石油、天然气行业的垄断不仅影响了能源工业的发展,而且对其他行业也有负面影响。因此,打破垄断、提高市场竞争是能源工业体制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尤其是当我国工业生产与生活生产领域已基本形成市场竞争机制后,对能源工业等基础性产业的市场化改革已成为我国经济体制的重点内容。

2.价格机制差异对上下游产业协调发展的影响

长期以来,我国煤炭与电力行业市场准入标准宽严不一,监管力度有强有弱。尤其是价格机制存在较大的差异,煤炭行业较早实行市场定价,虽然国家规定了电、煤的指导价,但是煤炭行业发展处于忽冷忽热之中,使电、煤指导价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电力价格的形成机制正在向市场化的方向改革,但是目前的价格决定权仍然在管理部门手中,电力行业不能随意调整电价。这种价格机制上的差异,对煤炭与电力行业的协调发展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有电力价格管制的情况下,电力行业只能在管制价格水平下确定最佳的产量。当煤炭供大于求时,煤炭价格下跌,电力行业的生产成本下降,使电力行业的利益空间增大,由于电力行业是垄断行业,市场准入管制限制了新的生产者进入,同时电力消费者也得不到煤炭价格下降所带来的好处,煤炭价格下降所带来的福利因此全部截留在电力行业。此外,由于能源之间的替代作用,电力价格不能与煤炭价格做出同向的调整,会使得电力需求减少,电力行业因此产生了一定的生产富余,这也为已有的电力企业要求政府阻止新的生产者进入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借口。

当煤炭供不应求时,煤炭价格上涨,电力的生产成本加大,收益下降。与此同时,由于电力价格相对较低,电力社会需求增加,并可能会出现一定的供给短缺。但是,由于煤炭价格上涨和电价管制,电力不可能扩大生产,否则会产生更多的利益损失。在这种情况下,电力行业将一方面要求管制部门提高电价,另一方面减少煤炭需求,利用需求垄断压制煤炭价格上涨。

上述两种情况在我国均有发生。20世纪90年代末期,在煤炭生产过剩、煤炭价格大幅度下滑之后,电力也出现了过剩,电力生产建设的步伐也因此减缓。2003年以来,随着全国煤炭供需关系的紧张,煤炭价格迅速上涨,煤炭企业与电力企业在煤炭价格上达不成协议,致使一些大型发电厂的煤炭库存量曾经只有一天。这无疑把煤炭与电力两个产业的利益争执转变成停电的风险并推向社会,并对管制部门形成压力。为了避免电力短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不利的影响,我国2005年出台的“煤电价格联动”政策,电力管制价格最终随着煤炭价格的上涨而上调。

综上所述,如果上游是竞争性产业,下游是垄断性产业,这种产业关联存在着买方垄断剥削,如果对下游垄断性产业进行价格管制,也不会消除这种剥削,而且会放缓煤炭达到新的供需平衡的速度。下游垄断行业为了维持自身的利益,会根据投入成本的变化,对管制机构进行各种游说。我国电力行业的实际情况是在投入成本(煤炭价格)下降时,电力建设步伐放缓,而当投入成本(煤炭价格)上升时,电力行业没有扩大生产的积极性,电价管制不得不放松,最终结果是管制价格没有限制住电力行业的超额利润,而且对电力上涨的控制作用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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