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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宁夏作为经济社会落后的地区,农民收入低,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认为要更加重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

(一)充分发挥各级政府的支持作用,推动宁夏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健康发展

农村合作组织既是自助自治的经济组织,又是一个弱势组织,离不开政府的支持。

宁夏作为经济社会落后的地区,农民收入低,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的过程中,我们认为要更加重视发挥当地政府的作用。在试行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四十九到第五十二条已规定了政府在农业建设项目实施以及财政、金融、税收等方面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优惠和支持。当然,这些规定都是原则性的,由于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在支持合作组织方面所承担的任务不同,而各地的情况千差万别,所以必须因地制宜、因时制宜,采取切实可行的政策措施。具体建议如下。

1.建议在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设立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专项资金

运用这项发展资金支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开展信息、培训、农产品质量标准与认证、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市场营销和技术推广等一系列活动。这一支出应列入中央及地方每年的财政预算中,专款专用,引导农村合作组织的发展。例如,用于为推广成立规范合作社而举行的培训活动的经费、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贷款贴息、通过合作组织开展农业技术推广的费用、扶持农村合作组织开发新产品、更新加工设备、改善服务设施、为农村合作组织创造有效的贷款担保机制等。

2.对弱势群体组成的合作组织,政府应在税收上给予最大限度优惠

首先,要充分考虑到农村合作组织及其提供的服务具有部分公共物品性质,应给予减免税收的优惠政策,如对合作组织为农业生产的产前、产中、产后提供技术服务或劳务所得的收入免征所得税;合作社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合作社为其成员提供农业生产经营服务免征营业税;新成立的合作社三年内可免征各种税等,从而鼓励农民自发成立专业合作社。对农村合作组织的社员的股息、红利等资金收益也可免征个人所得税,鼓励社员积极参与合作社的管理。其次,可以利用税收政策引导合作组织的发展方向,如对将业务延伸到加工环节的农村合作组织,给予营业税、所得税及进口设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引导合作组织从事农产品深加工业务;对于农村合作组织出口的农产品,给予全额退税等,鼓励合作组织扩大销售范围,增强市场竞争能力。再次,目前国家对农业产业化中龙头企业和其他涉农服务组织给予了很多税收优惠政策,这些政策都应该适用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

3.国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和商业性金融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多渠道的资金支持和金融服务

首先,要拓展农业发展银行的业务范围,把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支持作为其重要业务之一。其次,鼓励商业银行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优惠贷款,如提供农村合作组织生产经营所需贷款,对农村合作组织扩大经营规模、增加设施投资提供贷款等。再次,鼓励农村信用合作社选择制度健全、经营业绩好的农村合作组织试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信誉担保制度,扩大信用社对客户的信誉担保范围及贷款额度,建立适合农村合作组织特点的信贷抵押担保。最后,在一定的限定内允许合作组织从事农村金融业务,支持农村金融合作社发展。结合基层信用社的改革,兴办和发展真正意义上的农村合作金融;允许和提倡农村合作组织内建立规范的有控制手段的资金融通体制。这一政策建议的理论根源在于农业比较利益低,面对人多地少的现状,农村合作组织获利空间小。在一定限定内从事农村金融业务,可以提高合作社的收入,维持合作组织的正常运行。

4.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提供信息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

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阶段,其规模大都比较小,承受风险的能力差,对政策、技术、人才、市场等各方面信息依赖程度较高,而自己搜集各种信息的能力又不足。因此,各级人民政府的相关部门应当为农村合作组织提供各种信息的搜集、整理及发布等服务。

5.把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当作政府政策实施的重要工具

在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特殊性决定了它不是一般的经济组织,而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政策的基层执行机构。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出台后,县级以下人民政府应该把合作组织作为农业政策的基层执行机构,通过合作组织把有关政策(不是所有政策)传达给农民,同时把部分政策资源留在合作组织,以便使其迅速发展壮大。具体说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建设、农产品优势区域和优势产业带建设、扶贫开发建设等工程项目,可以优先委托各类有条件的农村合作组织加以实施。实际上,日本、韩国、中国台湾等东亚国家和地区发展合作社的基本经验就是充分利用了政府的政策资源。

6.基层政府机构应该在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成立过程中给予协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明确了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法人地位(第四条),亦即明确了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这就决定了政府不应该干预其成立和运作的各个环节。但合作社与其他市场主体不同,它是一种人合组织,当人们具有一定的合作意向,但由于交易成本较高而很难组成合作实体时,基层政府机构就应该介入合作组织的成立过程,甚至牵头成立相应的合作组织,待其正常运转后再逐渐退出。实践证明,政府的这种“拐杖”作用在合作组织发展的初期是非常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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