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时间:2022-05-2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旧中国农业生产方式极其落后,再加上长期的战争,农业生产凋敝,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就成为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对农业合作社的步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旧中国农业生产方式极其落后,再加上长期的战争,农业生产凋敝,粮食及其他农副产品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需求。新中国成立后,如何改变农业落后的面貌,中国领导人选择了一条农业生产关系变革的道路。首先是土地改革,然后是进行农业合作化运动。

农业合作化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通过各种互助合作的形式,把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个体农业经济,改造为以生产资料公有制为基础的农业合作经济的过程。这一社会变革过程,亦称农业集体化。大体分为四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1949年10月至1953年,以办互助组为主,同时试办初级形式的农业合作社。新中国建立后,土地改革虽然使农民获得了土地,但是由于牲畜、生产工具的普遍缺乏,依靠农民的独立家庭经营,很难完成农业生产的全过程,为了不使农业生产中断,在中国政府的倡导下,农民进行互助合作。1951年9月,中共中央召开了第一次互助合作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的决议》,并以草案的形式发给各地党委试行。此后,各地党委加强了领导,使农业互助合作运动取得了较大的发展。到1952年底,全国农业互助合作组织发展到830余万个,参加的农户达到全国总农户的40%,其中,各地还个别试办了农业生产合作社(初级社)3600余个。1952年冬至1953年春,在发展农业互助合作运动中出现了急躁冒进倾向,表现出了急于求成、贪多图大的思想。1953 年12月16日,中共中央公布了《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此后,农业合作社从试办进入发展时期。

1954年至1955年上半年,是农业合作化运动的第二阶段,初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2年底,随着国民经济大规模建设的展开,工业人口和城市人口迅速增加;工业原料作物种植地区扩大了,工业用粮比过去增多。同时,土改后农民生活有所改善,农民的消费粮食也比过去增多。一方面,粮食需求量猛然上升;另一方面,农村粮食总产量增加的同时收购量反而下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供不应求必然引起物价上涨,这样便导致了粮食购销危机。为了稳定粮价,降低工业化成本,政府实施了统购统销政策。实行对主要农产品统购统销政策之后,农业集体化运动不断加速。另外,中国在1953和1954年分别通过了过渡时期总路线和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改变了经过一个完整的新民主主义建设阶段再实行向社会主义转变的一贯思想。社会主义改造的任务就成为过渡时期的中心任务,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提出对农业合作社的步伐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54年宪法实质是过渡时期总路线的法律化,而总路线的实质是实现“一化三改”,使社会主义公有制成为我国唯一的经济基础。1954年宪法规定了农业集体化运动发展的方向,剔除了家庭经营继续长期存在的可能性。上述方针政策的实施,使得中国农村掀起了农业合作化的高潮。1954年春,农业生产合作社发展到9.5万个,参加农户达170万户,大大超过了中央提出的数字。到同年秋,全国新建农业生产合作社13万多个,加上原有的共22.5万多个。到1955年4月,合作社发展到67万个。

办社热潮很快引发出急躁冒进的倾向,主要表现在:盲目追求办社数量,互相攀比,急于求成;在盲目贪多的同时,一些地方又出现了追求大社的倾向;办社中的盲目贪多求大倾向,引发一些干部的强迫命令、简单粗暴作风,出现违反自愿互利原则的现象。为此,中央发出《关于整顿和巩固农业合作社的通知》,要求各地集中力量进行巩固,在少数地区进行收缩。到1955年7月,全国原有67万个合作社,经过整顿,巩固下来的有65万个。

1955年下半年至1956年底,是农业社会主义改造的第三个阶段,也是农业合作化运动迅猛发展时期,高级社在全国普遍建立和发展。1955年10月农业合作化运动急速发展,仅3个月左右的时间就在全国基本实现了农业合作化。到1956年底,参加初级社的农户占总农户的96.3%,参加高级社的达到农户总数的87.8%,基本上实现了完全的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由农民个体所有制到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的转变。

而快速发展的高级社存在着许多问题:首先从产权安排形式来看,高级社是把社员私有的主要生产资料转为集体所有,从而形成了一种合作社共有的产权形式。这种共有产权形式主要是政府强制的,而不是农民自愿的,它抑制了农民对土地投入的积极性;其次从经营管理上来看,社领导的管理水平一般较低,合作社财务不公开,账目混乱,重农业,轻副业,社员收入下降;第三,从分配上看,高级社的分配是以高级社为基础进行的,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高级社内部以前的穷社共富社的产,穷社、富社之间平均分配,贫富拉平现象。另外,对每个社员的劳动最终成果考核的成本很高,只能根据每个社员提供的劳动时间来作为分配的依据,这样,就不可避免地出现“出工不出力”等搭便车现象。正是由于高级社制度安排存在上述问题,导致其绩效与初级社相比,明显下降。

1957年至1962年是农业合作化的第四个阶段,全国各地兴办人民公社。1956年完成了高级合作化,每社平均200户左右。1957年冬和1958春的农田水利建设高潮,又出现了联队、联社。毛泽东考虑到当时以大搞兴修水利为特点的农业生产建设的发展需要,觉得需要办大社。同时,1958年以钢铁为代表的工业发展高指标的提出,导致基本建设规模急剧扩张,全民所有制单位职工人数急剧增加。在积累和消费的比例失调,消费基金不足的情况下,农业发展速度又不能满足需要,这就要求用加大征购比重的办法扩大粮食的征购数量。另外,高级社从一开始就宣布了自愿的原则,允许农民自由退社,这妨碍了政治力量的长期有效,也妨碍了高级社的巩固。在1957年面临一部分农民退社的情况下,中央在农村广泛开展了社教运动,其中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宣传社会主义及合作社的优越性。

在20世纪50年代中期,不仅中国一般的老百姓,而且党和政府高级领导人,都对扑面而来的社会主义高潮充满憧憬。当时广泛流行的口号“共产主义是天堂,人民公社是桥梁。”即包含着社会各阶层对中国人民早日走向幸福生活的共同愿望。为了防止农民退社,“政社合一”的人民公社组织则应运而生。

1958年8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在北戴河召开扩大会议,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在农村建立人民公社问题的决议》。《决议》下达后,全国迅速形成了人民公社化运动的热潮。到10月底,全国74万多个农业生产合作社改组成2.6万多个人民公社,参加公社的农户有1.2亿户,占全国总农户的99%以上,全国农村基本上实现了人民公社化。

人民公社化运动是在超英赶美的一再提前的高速发展战略指导下,发动起来的,是“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多快好省地建设社会主义”的总路线的具体化。因此,伴随着“大跃进”和公社化运动的推动,浮夸风、瞎指挥风、共产风、强迫命令风、干部特殊化风也就刮遍中国大地,形成“五风”泛滥,导致1959~1961年中国陷入粮食危机,进而给人民生活、社会主义建设和国民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后果和影响。

正是由于人民公社化运动给农业生产,给整个国民经济所带来的灾难性后果,中共中央开始反思人民公社的管理体制的弊端,并调整政策纠正实际工作中的“左”的偏差。1962年2月,中共中央发出《关于改变农村人民公社基本核算单位问题的指示》,确立了“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人民公社管理体制。

综观我国解放初期农业合作化的过程,其实质是集体化。具体表现在:第一,在建立高级社和人民公社过程中,自愿原则没有得到遵循,多数是通过政治或行政手段强制农民入社。第二,不承认个人产权,实行财产“归大堆”。第三,人民公社“政社合一”制度使国家代理人的公共决策通过行政体系到达农村基层,合作社自主权被弱化,还迫使农户而非国家承受公共决策的种种后果。

我国解放初期实行的农业合作化带给我们的教训主要表现在:第一,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保护农民根本利益,反对强迫命令和对农民利益的各种侵犯。第二,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建立与发展必须尊重客观经济规律。第三,中国的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建设必须符合中国的国情。第四,农村亟需新型、自愿、公平的合作经济组织。

2.改革开放后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发展

1958年人民公社化后的20年间,中国农村经济走过了曲折的历程。其间虽也取得了一些成就,但总的说来,农业和农村发展缓慢,农民生活水平没有多大的提高。到1978年还有2亿多农民没有解决温饱问题。以政社合一、“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统一经营、集中劳动、按劳分配为特征的人民公社体制在很大程度上压抑了广大农民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束缚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在实践过程中,一些地区的农民曾经几次突破原有体制,实行包产到户等把报酬同产量联系的生产责任制。但在1962年秋批判单干风后,这些都被当作走资本主义道路而遭到排斥。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为农村体制改革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农村改革最初在安徽、四川等地兴起,农民实行包干到户、包产到户,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后来很多省区的社队也采取了类似的做法。农村改革以稳定和完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主要任务,到1987年,全国有1.8亿农户参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占全国农户总数的98%。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促进了农村面貌的进一步变化。一是农业生产得到较快发展,二是农村经济结构发生明显变化,农业生产的综合效益得到了提高,三是乡镇企业异军突起。到1987年,乡镇企业从业人数达到8805万人,总产值达到4765亿元,占农村社会总产值的50.8%,首次超过了纯农业总产值的比重。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作为我国农业生产责任制的基本形式,是合作经济的一种经营形式,是统一经营和分散经营相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中的一个层次。实行这种经营形式,使生产者在劳动和经营方面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和自主权,使劳动和经营的成果同生产者的利益紧密联系起来,既克服了管理过分集中、平均主义等弊病,又坚持了土地等基本生产资料的公有制和某些统一经营的职能;既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又发挥农民家庭的积极性。废除“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旧体制,又不走土地私有化的道路,而是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统分结合、双层经营,解决了中国社会主义农村体制的重大问题,这是共产党领导下的中国农民的伟大创造。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改变了束缚农业生产力的旧体制,使农业摆脱了长期停滞的困境,农村面貌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同时,我国实行改革开放以来,包括各种形式的专业协会、专业合作社和股份合作社在内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加快发展,已成为我国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的主体。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与解放初期农村合作组织有着本质的区别。这些组织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是在以农民为主体的前提下,按照合作制的基本原则组建和成立的,采取了灵活多样的制度安排。这些组织的发展是农村商品生产和农村经济体制转向市场经济体制过程中农民创造的结果。

各种形式的农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大量涌现,不仅促进了千家万户的小生产与千变万化的大市场的有效对接,提高了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和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加快了农业先进适用技术的更新和推广,较好地维护了农民的利益,而且进一步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