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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在本案中,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杨某耕种该土地致使徐某无法耕种,对此杨某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杨某应停止侵害,退还徐某土地1.6亩,并赔偿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关联参见《农业法》第90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 条文解读

侵害承包方土地经营权的行为,是一种侵权行为,其构成有以下特点:

1.实施侵害的行为人是承包人以外的组织或者个人,包括发包方在内。如果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干涉或者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利用职权强令变更、解除承包合同的行为,或者利用职权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行为等,则依照《行政诉讼法》第11条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受害人有权依法向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请求赔偿。

2.侵害的客体是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包括侵害承包方对承包地使用、收益的权利;侵害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侵害承包方对承包地被征收、征用、占用时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等。

3.侵权行为表现的多样性。本法第54条即列举了发包方侵害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7种典型行为,实践中也有其他行为。在判断是否侵害了土地承包经营权时,侵害人的动机如何,不影响其对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侵害事实。

【以案说法24】徐某在黄夹镇安子李村承包土地10亩,并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但该合同中的1.6亩被杨某占用并耕种,徐某为此诉讼至法院,要求杨某退还土地,并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在本案中,徐某与村委会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由于杨某耕种该土地致使徐某无法耕种,对此杨某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杨某应停止侵害,退还徐某土地1.6亩,并赔偿徐某相应的经济损失。

关联参见

《农业法》第90条[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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