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百科知识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确保合同的有效性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

审核一份合同的真实性,主要是通过资料的核对、合同目的性分析,并结合合同的合法依规性研究,综合判断合同条款是否为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

审查合同是否为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从以下几点进行关注:

(1)注意是否存在欺诈性条款。存在欺诈将直接影响着交易的安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难以保障。

(2)分析双方当事人达成的意见是否存在误解或误导,是否存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变更、撤销、中止情形,是否会发生误解或者会对当事人产生不利的误导。

(3)审核是否存在虚假或错误陈述。通常情况下,合同在谈判过程中,总有一方处于相对强势的地位,合同的实际谈判往往会因强势方的先入为主,使得另一方的真实意思难以表达。如果弱势一方急于签约或者说努力想拿到订单,就会违心地接受一些不利于自己的条款,当然这种不利于自己的条款也可能就是因为当事人一方在不情愿的情况下在谈判过程中对事实的陈述与事实不相符合或者说不真实,就构成错误陈述,或称为虚假陈述。错误陈述具有欺诈性,很有可能成为该合同无效的条件。

(4)判断合同主体资格是否真实。通过审核营业执照等证明性文件来审核双方当事人的名称、法人代表及单位住址等是否相符。通过授权性文件,审核商务人员的谈判与签约的资格是否符合要求。

(5)判断合同客体是否真实。通过双方提供的证明性文件审核一方的需求和满足另一方的需求是否完全一致。

(6)判断合同内容是否真实。通过双方的陈述和合同谈判记录及相关法律法规引用,审核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能够实质履行,以及是否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对于合同内容的分析,关键是要掌握当事人要约与承诺是否相一致,对于涉外合同还要分析双方的意思表示是否形成对价

通过审核是否存在合同欺诈来识别合同陷阱、判断合同的真实性与可履行性是法务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可以说合同欺诈是商务风险的致命所在。下面摘录作者总结的合同欺诈的主要表现,供读者参考:

在商业竞争中,一些经济主体会利用法律既定规则实现不法目的。故意设置法律陷阱引诱其他经济主体上当,这种有预谋的法律风险较之前面谈判到条款设置不当造成的危害更大。在商务贸易中,利用合同主体进行的欺诈形式多样,是法务人员应重点注意的法律风险类型。

(1)有限责任的恶意利用及法律风险

有限责任公司的主要特点是公司以全部注册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蓄意欺诈者以很低的资本注册有限责任公司,取得当事人资格,签订大宗合同,欺诈另一方合同当事人,给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一旦与这类公司签约,在出现较大的赔偿责任或者损害时或才兑付较多预付款,对方不按照交货或提交服务成果时,则通过申请公司破产清算来达到资产的转移。特别是一些国家对注册资金没有特别约定国家的合同主体,一定要慎之又慎。

在我国信用体系尚未建立之前,公司只能依靠自身衡量交易对方的信用程度或者通过供应商信誉等级的评价来识别合同主体欺诈风险。

(2)虚构合同主体及法律风险

合同主体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最终承担者,若与法律意义上并不存在的交易对方签订合同,则公司无法确定到底谁该承担合同的权利义务,因此,公司面临的法律风险非常巨大。

①利用注册要求差异虚拟合同主体。在普通的经济活动中,虚构合同主体是较容易发现的,但是由于各国、各地区的公司注册有不同的规定,在商务贸易中由于这种注册的差异性导致的虚拟合同主体有时不易被发现,如商务贸易中,经常会遇到合同当事人一方为没有注册资本的贸易行、商行,只有营业证明,不能提供法人资格、注册资本及法人地址的证明或公证书,这类人往往被称为“皮包商”或“一元公司”,其不能从事直接的货物买卖,与这类公司打交道就要慎之又慎,以减少交易风险。

②利用挂靠等方式虚拟合同主体。通过挂靠、借用名义等方式签订合同的情况在实践中时有发生,这种情况下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与名义上的合同主体并不符合,同样属于虚拟合同主体。由于实际履行合同的主体缺乏相应资格或经济实力较弱,更易发生履行合同困难的情况。按照法律规定,尽管公司可以在发生纠纷时追究被挂靠方的责任,但解决该法律纠纷付出的代价对公司而言已经构成严重的法律风险。

③合同形成与合同签约不一的主体。不当利用有限责任的事情不仅仅存在于一些不法商人,一些较大的公司为避免商务贸易所带来的巨大法律风险,也常常利用这种方法。通过成立若干个注册资本低的子公司,再以子公司对外签订贸易合同,若合同正常履行,则公司会以母公司的财力和人力确保合同正常履行;但是若合同出现较大法律风险,则牺牲掉子公司以避免母公司卷入诉讼。作者曾参与过多起国际贸易采购和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的谈判,在招投标与合同谈判过程中,对方往往以集团名义进行投标、合同谈判,合同文本确定后,又以种种借口(如合理避税、外汇兑付、减少环节等)提出以子公司名义来履行合同;或者以较有影响力的外资公司名义进行,合同确定后,又提出以在中国注册的子公司来履行合同。这些都应引起法务人员的高度重视。

法务人员在合同的审核中一定注意对方设置的合同陷阱,防止因合同受骗,给公司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下面是作者亲自经历的两宗与合同欺诈有关的案例: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