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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战略构思分析

时间:2022-05-27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一个好的诉讼战略构思一般要从战略的程序上着手,通过战略的阶段划分掌握战略的核心,从而谋划出具体的战略构思。法务人员在制定诉讼战略时,一般要对其内容进行分析。法院判决林某侵权,限其在十日内撤除。在诉讼博弈中,除了具体性和关联性之外,诉讼主体间相互的协调也是十分重要的。理解诉讼中“协调”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在战略的构思中创造性地发挥各诉讼参加者的最大效能。

一个好的诉讼战略构思一般要从战略的程序上着手,通过战略的阶段划分掌握战略的核心,从而谋划出具体的战略构思。

对于法务人员来讲,战略的构思从接到案件发生一开始就已经拉开了序幕。一般要思考以下问题,也是其诉讼战略的初步形成:

法务人员要考虑如何解决纠纷(包括法院管辖的选择);

有什么足够立案的证据;

被告的选择是否合适,是否还应追加被告,是否存在第三人,第三人是属有直接利害关系,还是属没有直接利益关系;

时效与除斥期间以及胜诉权问题;

如何确定具体的诉讼标的;等等。

随着开庭的深入和不断进行,战略的重要性会越发清晰,主张或让步都将有条有理,战略也会随着诉讼阶段的转变而有所修正,但其稳定性是相对的。

是法务人员自己承办案件代理,还是拟聘请社会律师进行代理,如果拟聘请社会律师进行代理,还要对社会律师的人脉、能力等进行评估。

法务人员在制定诉讼战略时,一般要对其内容进行分析。一般包括诉讼证据链分析、诉讼焦点争议分析、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等几个方面的因素。

其实要想打赢官司,当事人必须具备证据优势。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要想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必须有充足的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这就要求每一个当事人,在民商活动发生过程中,保管好一切与此行为有关的材料,特别是证据原件,为将来在法庭上一旦发生纠纷要求当庭提供证据材料做好准备。

通过证据链的分析,初步形成事实形成链,一般按照时间先后顺序对基本事实进行梳理。通过证据链分析确定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是否能够得到法律的支持。

公司法务人员在证据链分析中,一定要有固证意识。固证就是要在得知某一纠纷涉诉后,及时采取措施对与诉讼有关的书证、物证等进行收集、整理、保存与固定,以利于诉讼中的举证、质证。下面摘录一宗因对半边残墙的固证合理、及时,从而使一宗纠纷得以圆满解决的案例:

半截残墙为证

林某是某村的一位会计,甲国有大中型公司就建在其村旁不远处。有一年,甲公司要进行门前公路扩宽工程,在施工中遇到了麻烦,因为林某正在后院施工两个门面宽、三层高的框架结构房屋,而临道房屋是一层高的简易房,影响了甲公司的施工进度。在与林某的协商中,林其要出了很高的补偿款,协商不成,甲公司只有通过法律解决。

在诉讼中,甲公司拿出了土地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证,上标有四界桩点座标。但林某出具了所在镇土地部门的现场测绘图,该测绘图将林某的房屋正好排除在甲某使用土地之外。

作为甲公司的法务人员,在坚持土地使用证具有排他权的过程中,总想找到更具说服力的证据,就与甲方委托代表到现场进行了调查,在对林某的临道房屋进行察看时,发现与甲公司相向的一面墙与其他墙面不同,是青色的老砖。上面还流有“文革”时的标语内容。发现这一问题后,忙走访了当时的一些老工人,说原来那里有个公共厕所。显然那面墙是公共厕所的一面外墙。也就是说林某借用了原来公共厕所的墙面,而室内占着整个厕所,因为标语只能写在厕所外侧,不可能写在厕所内侧。作出判断后,就到甲单位的资料室查到了设计图及征地的相关资料。

第二次开庭时,让对方哑口无言。法院判决林某侵权,限其在十日内撤除。可以说这是法务人员巧妙地利用了半截残墙为证。

在庭审过程中,主审法官总要用三五分钟的时间对诉讼争议焦点进行分析,法务人员就要在庭前弄清可能的争议焦点:事实认定产生的争议焦点,法律引用可能产生的争议焦点,当事人及证人指认争议产生的争议焦点,相关证据解释和理解上产生的争议焦点等。

在诉讼战略制定过程中,法务人员应当为当事人做好诉讼成本分析,估算可能需要发生的诉讼费用,以及代理人可能支出的现金量。各诉讼程序需要的时间也要向当事人说清楚。

法务人员不对当事人进行诉讼风险提示是十分有害的,也有违律师职业道德准则。我们要根据案情的进展情况不时地提醒当事人诉讼风险存在的可能性。这一战略就是要弄清如何向当事人提示诉讼风险,提示哪些诉讼风险,并不是所有风险一发现就要提示,也不是要对诉讼风险和盘托出。法务人员必要时谨慎作出提示,并努力去化解风险。

此外,作为法务人员还应当注意的诉讼职业风险就是:

(1)不按时出庭的风险;

(2)不保管好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特别是造成原始证据丢失;

(3)在法庭上不遵守法庭纪律或与法官配合不和谐被驱逐出庭;

(4)提供假证、伪证;

(5)不依照程序法的规定时间代理诉讼权利或督促当事人履行诉讼义务;

(6)因明显代理意见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7)超越代理权限或滥用代理权限;

(8)泄露因代理工作所知晓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计划的具体构思,不仅是要确定目标,而且是要确定达到这一目标的道路。诉讼的某一阶段过程中,诉讼请求与诉讼理由是十分重要而不可改变的,它可以表现为支持请求的一个固定证据或一条引用的法条,也可以是对自己十分有利的法理应用,而通向目标的道路,则是由具体构思确定计划的一个关联性因素。

诉讼的关联性表现为经常不断地在诉讼过程中作重要更替,其内在表现则为“以统一的具体计划构思为背景而实现一系列创造性思想。”诉讼的关联性是与思路的具体性密切相关的,正如思路的具体性同样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关联性一样。

关联性既不是等同,也不是连接,更不是一一对应,而是要用证据链将引用的法条或法理与认定的事实串接在一起,使之成为不争的事实。

关联性所包含的内容是:寻求达到诉讼请求或支持诉讼理由的途径和最有效的手段。诉讼请求符合归责原则,诉讼的理由包含有能够引起诉讼请求的损害事实或结果,同时损害事实与可能的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在诉讼博弈中,除了具体性和关联性之外,诉讼主体间相互的协调也是十分重要的。

理解诉讼中“协调”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在战略的构思中创造性地发挥各诉讼参加者的最大效能。但是各方的协调应服从于总的行动战略,服务于特定的作战目的。一旦离开了局面的具体需要,诉讼主体之间的协调也就失去了价值。在证据均衡的局面中,双方主要是在诉讼庭审中的协调上较量,哪一方忽略了这点,即刻就会导致被动,甚至直到最后的结果出来其被动的局面也难以挽回,如在二审庭审中,主审法官都要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并指出是否有新的不同看法,作为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务人员就要和主审法官协调,尽量肯定法官归纳且符合自己的主张的焦点为不争的事实,同时要将对自己有利的焦点归纳出来并能被法官所认同,从而有利于下步庭审的展开。

在诉讼博弈中,有关协调性应从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协调与证据的协调两方面加以理解。

诉讼参加人之间的协调就是诉讼参与人之间如何协商与对手的关系及其他诉讼参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包括:1.原告与第三人的协调;2.被告与第三人的协调;3.当事人与代理人的协调;4.代理人与法官的协调;5.外聘律师与法务人员的协调;6.证据之间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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