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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生”而辩护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刘某某死刑复核案死刑复核阶段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展开辩护工作?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张某一死刑;张某死缓。刘某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遗憾的是,2016年5月19日,最高院下达死刑复核裁定书,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处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

——刘某某死刑复核案

死刑复核阶段是一个特殊的阶段,在这个阶段辩护律师应该如何展开辩护工作?死刑复核阶段代理律师的辩护词应该如何撰写?死刑复核机关会做哪些复核工作?我国现行死刑立即执行制度的司法现状如何?希望这个案子折射出的司法现状可以给大家以启发。

死刑复核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

被告人 刘某某(男,1987年生人,沈阳人)、张某、张某一、赵某

案由 运输、贩卖毒品

被告刘某某与张某系发小,张某因父母离异在沈阳无家,吃穿住与刘某某在一起。2014年5月,双方密谋贩卖毒品,由刘某某出资,张某到广东组织货源,然后寄回沈阳,共计三次,刘某某出资,共计17万元。被抓时,从刘某某身上搜出200克毒品,从刘某某家里搜出2928.26克毒品,毒品为甲基本丙胺,纯度为72.7%。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刘某某、张某一死刑;张某死缓。被告上诉,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改判张某一死缓,维持刘某某死刑。

刘某某家属委托我作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我两次到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会见我的当事人刘某某,一次到最高人民法院进行阅卷,两次到最高人民法院面见承办法官并提交辩护词和相关案件材料。

遗憾的是,2016年5月19日,最高院下达死刑复核裁定书,核准被告人刘某某死刑。5月27日,刘某某被执行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

我受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死刑复核案中被告刘某某的委托、北京市天睿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担任刘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为其辩护。通过详细阅卷、两次到沈阳市皇姑区看守所会见被告,我对本案事实有了一定了解。

根据法律和刑事政策的相关规定,辩护人认为:被告刘某某具有法定和酌定的从轻情节,不属于罪大恶极、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犯罪分子,原审量刑偏重,恳请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法官审慎复核,不予核准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现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复核审议时给予考虑。

原审认定刘某某运输、贩卖毒品6000余克,除当场查获外,其余毒品的去向除被告刘某某口头交代去向外,没有其他证据在案佐证。原审认定被告刘某某贩卖的唯一证据是卖给姜瑞(化名)5克冰毒,收取2000元。这一证词仅在姜瑞于侦查机关接受第二次询问时出现。姜瑞的第一次口供和被告刘某某及被告赵某的口供中都没有出现收取2000元的情节,只是表述让给姜瑞尝尝。因此,原审认定被告刘某某向姜瑞贩卖5克毒品的证据不足,姜瑞的供述与当事其他被告的供述不一致,不能形成证据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全国部分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以下简称为“《大连会议纪要》”)的相关精神规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其他被告人供述吻合并且完全排除诱供、逼供、串供等情形,被告人的口供与同案被告人的供述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仅有被告人口供与同案被告人供述作为定案依据的,对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要特别慎重”。

被告刘某某被认定的毒品数额为特别巨大,但查获的毒品并没有危害社会,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同时,刘某某本人讲,从2003年接触吸食毒品,在认定毒品数额时应考虑这一情节。

被告刘某某贩卖、运输的毒品数额虽大,但据《大连会议纪要》的精神,“毒品数量是毒品犯罪事件量刑的重要情节,但不是唯一情节。对被告人量刑时,特别是在考虑是否适用死刑时,应当综合考虑毒品的数量、犯罪情节、危害后果、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害性以及当地禁毒形势等各种因素,做到区别对待”。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处刘某某死刑立即执行,不符合《大连会议纪要》中关于死刑立即执行的相关规定。

被告刘某某2008年大专毕业后,自己经营了一家物流公司,开始生意挺好。2012年沈阳建大二环时,其物流公司前面的道路被封,生意开始不景气。张某是其发小,父母离异,在沈阳没有家。2009年,张某从深圳打工回沈阳,此后一直与被告刘某某吃住在一起。双方在口供中都提到张某欠刘某某30万元,两被告均有吸毒行为,被告刘某某已婚且孩子将要出生,于是双方产生了贩卖毒品的主意。口供中,关于谁先提出贩毒一事,双方均不承认是自己提议的。刘某某在第一次出资9万元时,需要将车抵押筹钱,可见被告刘某某当时的经济状况确实不好。

从第三次出资时,被告刘某某与张某一的短信中,可以看出被告刘某某有恐惧心理并有终止犯罪的想法。2013年8月26日,刘某某在与张某一的短信中表示:“我不想长干,他们是自己玩的不是贩的!不能出事,要不你不想来的话,你信任张某就让他帮你送去,你们也赚点钱啊!”(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3卷第30页)

2013年8月4日,刘某某在给张某发的短信中说:“现在做这些事为谁做的呢?你知道不?”(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一审卷宗第41页,倒数第二行)“给你送钱,给你铺路,给你坐飞机。”(一审卷宗第42页,第12行)张某回复道:“你记住了,我不是忘恩负义的人就行了。”(一审卷宗第42页,第16行) 8月29日,刘某某短信写道:“完了,这回死你手里了!”(一审卷宗第47页,第7行)仅从对话部分内容看,被告刘某某有一定的江湖义气。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某某走上犯罪道路有一定的偶然性——出于江湖义气、帮朋友忙、经济条件较差。这与利欲熏心、铤而走险的毒品犯罪动机有着一定的差别。从以上可以看出,被告刘某某主观恶性不大。

从与被告刘某某两次交谈得知,其本人于2003年开始接触毒品,起初吸食量少,到2008年大专毕业时,吸食量加大,几年经营物流公司挣的钱也都用在吸食毒品上。2009年至案发,被告张某与其同吃同住,花光了积蓄。被告刘某某不是毒品的源头,更不是毒品的上家,在某种意义上讲,被告也是毒品的受害者。

被告刘某某生活经历简单,2005年毕业于沈阳市第132中学,并考取了辽宁省广播电视大学,学的是环境设计专业。2008年大专毕业后,经营一家物流公司,在同学、同事、邻居看来,他是属于仁义、懂事、仗义、谦和的人。在得知他因贩卖毒品罪而被判处死刑时,周围人都觉得很惊讶,都恳请最高人民法院给刘某某一条生路。

被告刘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口供稳定,一、二审开庭时,对公诉机关出具的证据没有异议,被告刘某某只是对自己行为不构成运输和贩卖毒品罪进行了辩解,即仅是对其行为性质进行辩解。二审法庭认定其拒不认罪,没有事实依据。此外,被告刘某某提出侦查机关对其有刑讯逼供情节——除用电棍电其生殖器外,还使用芥末油涂其脸,用热毛巾敷面令其喘不上气来,坐老虎凳,这一情节请复核法官予以重视。

辩护人注意到被告刘某某庭审时提出有立功表现,而具体的立功情节在一、二审没有表述。二审时原承办人赵涛(化名)出示了被告无立功情节的书面证词,但这份证词与侦查卷中的相关表述相互矛盾。辩护人注意到,侦查机关关于举报、抓捕经过与最后承办人提供的书面证词相互矛盾、不能自圆其说。

1.办案人赵涛向二审提供的证词与侦查卷提供的抓捕时间不一致。

皇姑禁毒大队《关于张某一、刘某某、张某、赵某贩毒、运输毒品案件侦破过程情况》(以下简称为“《侦破过程情况》”)称:“9月8日中午,民警在中乾大厦将刘某某、张某一抓获。”(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3卷第1页倒数第6行)而在2013年9月8日,赵涛、张斌(化名)出具的《抓捕经过》中称:“于9月8日凌晨2时许在中乾大厦A座1-17-19室将刘某某抓获。”(沈阳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卷宗第13页第2行)

2.赵涛出具的证词与皇姑禁毒大队的证明内容相互矛盾。

赵涛在证词中表述:“事前跟踪刘某某、张某一多日,并掌握了2人照片。”而在皇姑禁毒大队《侦破过程情况》中,举报人举报的是刘某某和张某,并没有张某一的名字,该《侦破过程情况》提到:“事后查证是张某一。”(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3卷第1页倒数第7行)

据被告刘某某口述抓捕过程,2013年9月6日,刘某某到机场接到张某一后,到处找张某,后知道张某当天吸毒过量,找遍了张某在沈阳可能待的地方,爷爷家、姥姥家和姑姑家,一直找到9月7日凌晨,然后他到北行附近的中乾大厦19层住下。9月7日早晨7时左右,饭店负责人找到刘某某说19层今天有别的安排,让他们搬到17楼。9月7日晚8时左右,刘某某因有一朋友第二天结婚,去送了2000元礼金。约9时左右,刘某某回到中乾大厦时,在电梯里被5、6个便衣控制,便衣将刘某某带至13楼一房间。这时,一便衣用刘某某的手机到外面打电话,过了一会两个便衣回到13楼房间,说19楼只有两个房间有电话动静。这时刘某某主动对便衣说:“他(指张某一)不在19楼,搬到17楼了。”这时便衣押着刘某某到了17楼,便衣在用刘某某的手机打电话时,张某一从房间探出头来,看见刘某某被便衣押着,张某一企图逃跑,被便衣抓住。从刘某某被抓捕到张某一被抓,前后有约半小时时间。张某一不是从外面回来被抓,而是在17楼房间被抓,这和《侦破过程情况》中所表述的“9月8日中午,民警在中乾大厦将刘某某、张某一抓获”不符。(刑事侦查卷宗补充侦查卷3卷第1页倒数第6行)

以上抓捕经过说明,侦查人员并不知二人从19层搬到17层的事实,如果不是被告刘某某说出17层,并带便衣去指认,张某一可能脱逃。根据《大连会议纪要》规定,刘某某应认定为有立功表现。赵涛的证词与侦查卷中的记载相互矛盾。辩护人恳请复核庭就刘某某立功的抓捕细节核实、确认。这一立功情节对被告刘某某十分重要,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去认定。

尊敬的复核法官,作为被告刘某某死刑复核阶段的委托律师,我深感人命关天、责任重大。毒品犯罪危害社会,让人沉沦且诱发新的犯罪。该杀的杀,民心称快;不该杀的杀了,只能让人惋惜。《大连会议纪要》明确了毒品犯罪哪些应判死刑立即执行,哪些可以不必立即执行,做到少杀、慎杀。辩护人认为,从本案情节来看,被告刘某某不属于那种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其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害不大,他不是毒品的源头,走上今天的犯罪道路,有其特殊的社会成因。

被告刘某某现年还不到30岁,人生的道路还很漫长,家里有父母、妻子和不满三周岁的孩子。辩护人再次恳请复核法官能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将枪口抬高一寸,给他生的希望。辩护人相信他能够改造好,也能够成为一个对社会、对家庭有用的人。

此致

最高人民法院

辩护人:北京天睿律师事务所

刘福奇律师

2016年3月17日

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的辩护作用如何?死刑复核阶段律师辩护权利是否有所保障?通过办理本案,个人切身体会,答案是肯定的。首先,律师阅卷权有所保障,之前好像是不允许,至少是非常困难的。因为死刑复核阶段的辩护律师不一定是原审辩护律师,复核律师需要全面了解案情,独立发表辩护意见,辩护律师阅卷权的保障显得尤为重要。本案就辩护律师提出的关于被告刘某某在抓捕中有立功情节,很遗憾,在经历近三个小时的视频提审后,最终没有得到认定。

毒品犯罪是以数量决定量刑,类似诈骗罪,情节相对而言就不那么重要,当数额达到死刑标准时,案件的其他情节对量刑结果不是很重要,除非有重大立功表现。本案发生在毒品犯罪高发期和严厉打击毒品犯罪期间,死刑复核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毒品犯罪的司法解释,相应提高了死刑适用的标准。

办理本案最大的感受是可惜,毒品害人,从吸毒到贩毒,年轻生命走上了不归路。死刑(指立即执行)只适用于侵犯公民、社会和国家重大利益的极其严重的犯罪,只有“最严重的犯罪”才可以判处死刑,只适用于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中国目前保留死刑适用,但逐步减少死刑适用并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值得欣慰的是,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再度减少了九个死刑罪名,取消了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九个死刑罪名。希望假以时日,我国在非暴力犯罪死刑适用方面更为审慎。

1.代理死刑复核案件,作为死刑复核阶段的代理律师,应该对案件整体情况包括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一、二审审判阶段有较为全面的了解与掌握。这主要是通过行使辩护律师的阅卷权来实现,充分了解案情对于死刑复核阶段辩护律师发表独立的辩护意见尤其重要。需要说明的是,死刑复核案件的阅卷工作一般是在最高人民法院进行的。

2.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会见死刑复核案件当事人——安抚其情绪;与其交代家中情况、转达家人的关心;积极询问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量刑的情节;如若涉及自首、立功等情节,应针对相关细节展开询问,详尽了解情况,以便撰写书面辩护意见。

3.到最高人民法院面见承办法官并提交辩护词和相关案件材料时,应尽可能地与承办法官沟通自己的困惑,将自己不是特别熟知的司法实践困惑与承办法官进行及时沟通,从而更加明确自己的辩护方向。对于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案件情节,除形成书面的辩护意见向法院提交外,还应该尽可能地抓住机会向承办法官当面反映,以达到引起法官注意、重视的目的。

4.我国《刑法修正案(九)》有关死刑的规定,除取消了九个死刑罪名外,还对死刑缓期执行制度进行了新的规定,将《刑法》第五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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