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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核心与研究思路

时间:2022-05-26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研究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核心在于研究农村集体产权权利体系的发展变化。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是要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而是要选择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把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实际财产权利界定清楚。

按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2014年、2015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研究农村集体所有制的组织形式、实现方式、发展趋势,核心在于研究农村集体产权权利体系的发展变化。产权是所有制的核心(1),是一组权利。同一所有制下,产权可以细分为各种具体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大权能;四大权能中的每一项权能又可进一步细分,如处分权可以细分为出让、出租、转让、转租、抵押、担保、继承、买卖等权能。在人类社会早期发展阶段,所有权与所有权人是紧密结合的,所有者自有自用自营自享。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为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所有权的具体权能越来越多地与所有权人发生分离。最典型的是现代企业制度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经营权演变为法人财产权(2)。这种分离是基于法律的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的,并不导致所有权人丧失其对财产的所有权。

这意味着,在“坚持公有制主体地位”、“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前提条件下,土地等农村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能可以部分地让渡给集体成员或其他外部人员。依让渡的程度和方式的不同,可以有多种集体产权制度安排。集体所有制可以与多种集体产权制度安排相匹配,使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为可能,也使探索更有效率的集体所有制组织形式和实现方式成为可能。改革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不是要改变农村集体所有制,而是要选择一种更有效率的产权制度安排,把农村土地等集体资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各项实际财产权利界定清楚(3)

(1)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作出的重要论断。

(2)法人财产权是一种非常充分的产权,包括对股东注入的原始出资、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后的增值财产、公司所创造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和商誉等无形资产在内的公司全部财产享有独立的支配权,即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伯利和米恩斯(2004)揭示了现代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的“两权分离”,史正富等(2012)甚至提出了资本所有权、资本经营权即企业所有权、企业经营权的“三权分离”。

(3)甘藏春(2014)认为,权能的配置、权能的分化和细化,是下一步改革的难点。刘守英(2014a)认为,必须通过集体所有制的深化改革,重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使用权、转让权权利体系,为农民提供完整的、权属清晰的、有稳定预期的土地制度结构。罗必良(2014)也认为,由于土地集体所有制不会被改变,产权的细分、产权的交易以及产权的配置就成为中国推进实践创新的基本线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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