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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思路与框架

时间:2022-03-18 百科知识 版权反馈
【摘要】:总体而言,关于公民身份的论辩是多维的。(二)研究框架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并分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与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这样四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在文中,笔者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经线,以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为纬线,围绕当代公民身份理论之争,形成本书的主导线索和基本框架。
研究思路与框架_当代公民身份理论研究

(一)研究思路

本书的研究设想是在当代政治学语境中对公民身份问题予以多维审视。在公民身份问题上,自由主义强调权利优先于善,以个人为本位,侧重于对公民权利向度的讨论;社群主义强调共同体的价值和善相对于权利的优先性,更加重视公民义务;共和主义强调公共价值和自治,注重公民积极参与的美德和培育公民参与的能力;后现代主义作为一种政治哲学思潮尽管有些界限不明,但其主旨大致在于强调多元和差异,反对自由主义的普遍性公民身份。这四种哲学思潮关于公民身份的论辩聚焦于两大问题。

首先,关于“自我”的不同认识。自由主义的公民主体被视为独立自主的个体,在私人领域里自由地追求其合理利益或善观念。因此,在自由主义的观点中,个人权利优先于善,公民身份只是一种附属物,而不是内在于其自身的价值。社群主义的公民主体是政治共同体的成员,公民的身份由所属的政治共同体赋予,公民由于参与他们的政治共同体而成为公民。因此,在社群主义的观点中,个体是一种“镶嵌的自我”,个体深深地植根于共同的文化和传统中,共同的善高于个人权利,公民身份不仅仅是一种成员资格的身份,更意味着对共同体的政治义务和责任[75]。而共和主义则假设一种德性的自我,认为公民身份正是个体参加公共生活、彰显公民美德的良好途径。对后现代多元主义而言,个体是一种流动的自我,它反对社群主义将个体看作一种稳固的自我,也反对自由主义把个体看作脱离了具体社会背景的完全理性、自主的自我。与社群主义关于个体的假设不同,后现代多元主义认为个体的认同是随着环境的流变而不断变化的;它亦反对自由主义过于抽象的个体假设,强调个体之间存在着认同差异。因此,在后现代多元主义那里,公民身份是一种差异性的身份认同。激进的后现代公民身份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强调集体权利,而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和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强调个体权利;前者的公民特征通过身份来标明,后者的公民特征通过权利被确认。就政治体来说,这一阶段基本上各派都在民族国家范围内阐发自己的观点,但把它看作是联合体还是共同体上,各派还存在着分歧。

其次,关于“善”观念的不同理解。自由主义主张“并存的善”观念,而且这种善的观念被划归到私人领域之争,个体在私人领域可以是基督徒或者是佛教徒,然而,在公共领域所有的个体作为公民应当具有公共理性,在理性的指导下互相合作。社群主义主张“共同的善”,而且这种善是进入到公共领域之中的,公民身份应当以体现和维系共同善为旨归。共和主义强调的是一种“公共的善”,这种善观念游走在自由主义式“并存的善”和社群主义“共同善”之间。它不否认多元善的可能性,但坚持公共善高于多元善;它也不绝对排斥共同的善,但不承认善的无差别同质性。对共和主义来说,公共的善在很多时候体现为共同参与的公民身份以及权力互相制衡中平衡与和谐的善。后现代主义则持有一种“竞争的善”观念,这种观念首先承认自由主义式的“并存的善”,但是自由主义将并存的善划归到私人领域,在公共领域则有一套正义制度的安排,相反,后现代多元主义认为这些多元的善并不应该相安无事于私人领域,而应该积极地进入到公共领域的讨论中,互相竞争。因此,后现代多元主义公民身份倾向于保护差异公民身份、群体的权利、多元文化的权利等等。

总体而言,关于公民身份的论辩是多维的。在政治社会领域,公民身份的讨论更多的是围绕福利国家这一背景延伸出来的,公民身份逻辑地意味着国家肩负消除贫困、饥饿给予福利供给的责任。在法学--政治学领域,公民身份体现为一套权利和义务体系,因此,该领域的学者们更多地在历史和现实中讨论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范畴。政治哲学领域兴起的对公民身份的讨论,则发生在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下,普遍的公民身份理念必然遭受挑战,平等的公民身份和差异的公民身份自然成为辩论的焦点。以金里卡(Kymlicka)为代表的温和多元文化主义者呼吁差异的公民身份,要求改革社会制度以使其能够容忍并接纳多种族群体的文化独特性。激进的多元文化主义者扬和多元正义论者沃尔泽对公民身份多重性的评论触及了当代公民身份论辩的最尖锐的前沿。虽然扬同样赞同差异的公民身份,但不同的是,她并不像金里卡强调文化差异,而是强调被压迫群体权利,她提倡使差异的公民身份制度化以便扩展正义和公平的范围。

此外,在全球化背景下,福克斯(Faulks)和冈斯特伦(Gunsteren)各自发展了一种公民身份的后现代理论。福克斯力图把对多种公民身份理论传统的洞察结合起来,以建构一种丰富的、全面的公民身份理论。他声称只有通过打破公民身份和排斥性的观念(如国家和市场)之间的现代性锁链,公民身份的解放潜能才能够被释放[76]。冈斯特伦则通过对三种早期理论(指公民共和主义、自由主义、社群主义)中某些因素的取舍,提出了一种当代的民主公民身份理论,即新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理论。其核心内容是:强调个体是在社会实践中生成的个体,公民身份被设想为在共和国中的一种职责,组织多元化是公民的首要任务,能够胜任此项任务是他们首要的美德。这里的多元化指的是共享一个命运共同体的人们之间的差异[77]

(二)研究框架

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当代西方公民身份理论,并分为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社群主义公民身份、共和主义公民身份与后现代主义公民身份这样四个具体问题展开论述。所作的研究以西方社会为背景,主要采纳规范分析,着力考察公民身份在政治哲学论争中的内在张力。在具体研究方法上,本书主要采用了比较分析方法,述论涉及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等代表性公民观,试图通过综合比较,厘清其分歧,探寻其分歧的根源,进而对它们各自的长短及得失努力作出客观和辩证的评价。在文中,笔者以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为经线,以自由主义、共和主义、社群主义、后现代主义的关系为纬线,围绕当代公民身份理论之争,形成本书的主导线索和基本框架。

第一章,绪论。从公民身份理论的研究传统、研究困境以及当代复兴三个方面论证选题的由来及意义;对公民身份理论的国内外相关文献进行分析和评述;最后解释公民身份的内涵,提出了公民身份的两种研究框架,梳理了当代西方学界对公民身份研究的谱系,并对本书的总体框架、主要观点和可能的创新作了扼要说明。

第二章,公民身份的历史嬗变及当代难题。本章较为详细地介绍和分析了西方主流的公民身份研究范式——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及其在当下遭遇的挑战。首先指出,马歇尔的公民身份理论是福利国家背景下的产物,它强调公民身份中的权利向度,尤其突出表现为福利的公民社会权利,这一范式深受战后左翼自由主义的影响。重点分析了对马歇尔公民身份理论范式的几种批判,这些批判涉及权利和义务相平衡问题、身份歧视问题以及公民身份的去政治化问题等等。最后考察了一些新兴意识形态,如女权主义、生态主义等等的崛起对主导公民身份范式的冲击。基本结论是,公民身份理论是社会变迁的产物,随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展,在新的时代条件下,有必要从政治哲学的视角对公民身份的权利、责任、义务、能力、特殊性、普适性等等进行深入分析,以推进关于公民身份问题的认识和理解。

第三章,权利优先性的辩护:自由主义公民身份。本章主要梳理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大致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论述在洛克以来的古典自由主义时期,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主要体现为消极的公民权利,意在限制公共权力对个体私人领域的干预。进入新自由主义时期(New Liberalism)以后(第二部分),自由主义公民身份受到功利主义和左翼思想的影响,更加强调公民的社会权利,如福利权利和救济权利等。但福利型社会公民身份很快招致右翼自由主义(Neoliberalism)的抨击和批评,因此围绕公民身份背后的分配的公平性,罗尔斯、德沃金进行了详细阐述,罗尔斯试图通过差别原则来保护最不利者的平等诉求,相对而言他们更加关注少数弱势群体的平等。第三部分中,笔者阐述了政治自由主义公民身份的宽容和理性,每一位公民具有平等的自由权,在日益复杂和价值多元的社会背景下,在中立原则影响下,平等自由权保证了个人在私人领域追求多元价值的自由,公平的机会和差别原则保证了所有公民在公共领域内公开使用公共理性的能力。因此,自由主义要求一群具有公共理性并互相宽容的公民和谐共处。

第四章,美德和参与能力的培养:共和主义的公民身份。本章在历史考察的基础上,将共和主义公民身份区分为两个传统,即古典共和主义传统和新共和主义传统。古典共和主义强调,公民应将私人利益放在一边,而从最有利于共同体公共利益的立场去行动,因此,公民身份不仅有法律的维度,还有美德的维度:对共同善的信奉和对公共事务的积极参与。这一维度同时表明了公民整合及教育的重要性。作为古典共和主义的一种发展,20世纪后期的新共和主义认可现代性的某些基本事实。在公民身份问题上,它接受自由主义关于普适平等的信念与承诺,以自己的特殊方式融合了社群主义与个体主义等思想要素。新共和主义的公民是自主的、忠诚的、能够明确判断和履行统治与被统治的双重角色。公民身份代表一种平等的政治地位和对共和国的责任,公民身份的承认和运作与能力是联系在一起的。

第五章,共同体成员的资格要求:社群主义公民身份。本章首先分析了社群主义的三种基本理路:强势社群主义、元伦理社群主义和反原子主义的社群主义。强势社群主义批评自由主义的道德中立,将共同体视为最高的善,强调作为共同体成员的公民身份。元伦理社群主义反对自由主义的普世主义承诺,强调公民对共同体文化的认同,拒绝以道德个人主义来构建群体的公民身份概念,而力图将政治共同体建基在一种先在的文化社群上。反原子主义的社群主义批评了自由主义中抽象的个人主义假设,强调公民身份中的公共义务和责任。其次,本章也反思了对社群的理解,指出,随着自由主义和现代性的蔓延,传统意义的强调文化一致性的社群越来越趋于松散,尤其在全球化的影响下,出现了后现代社群,它们是非领土性的、交叉且相互渗透的。在这个意义上,社群(政治共同体)更多地是社会性的,而非文化性的,同时,就其开放性而言也更具世界主义的特征。因而,社群主义公民身份不是封闭的、稳固的、静止的身份认同。

第六章,对差异和多元的认同:后现代多元主义公民身份。本章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选取扬为代表人物,分析了她的差异性公民身份观。第二部分以金里卡为代表人物,阐述了作为少数族群的公民身份。他以基于个体平等的自由主义公民身份为框架,认为在现实生活中并未解决某些差异群体受歧视的不平等问题,因而仅仅保障个体权利是远远不够的。文化上处于弱势而遭遇到的不公平对待同样值得关注和重视,因此,应该把差异群体的特殊权利也纳入社会正义的考虑范围之内。第三部分选取拉克劳与墨菲为代表人物,阐述了激进多元主义的公民身份观念。激进多元主义认为,只有从多元主义出发才能对“差异”给予确认,对“他者”给予确定。通过界定一个“他们”才能创造一个“我们”。在此基础上,激进多元主义强调公民身份是一种政治身份,一种身份鉴别形式,而不仅仅是指一种法律地位。其思想核心是,努力保留公民身份观念中的平等主义驱力,作为归属于某个政治共同体的一种手段,与此同时,又不至于使其他与权力关系有关的身份认同因素去政治化。

第七章,公民身份理论内部分歧及可能性共识。本章主要从政治哲学的层面解析聚焦于当代公民身份的理论之争,指出,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共和主义、后现代多元主义公民身份理论,对何种“善”和何种“自我”给出了不同的理解。自由主义推崇个人权利,张扬“自主的自我”,诉求并存的“善”;社群主义立基于“共同体”,关切社会的凝聚力,诉求共同的“善”;共和主义强调公共性和自我治理的均衡,推崇有德性的积极公民,诉求公共的“善”;后现代主义为“少数的权利”作辩护,偏爱多元和差异,诉求竞争的“善”。不过,当代公民身份理论中的争议,虽看起来激烈异常,但却暗含了一个共同点,那就是都指向了公民资格的扩展。此外,四种理论尽管在逻辑上看起来很难兼容,但在现实生活中,它们推崇的公民身份事实上却是互相交织、彼此支援的。多元文化主义使自由主义的公民身份更具有包容性,新共和主义公民身份越来越具有工具性和实践意义,社群主义公民身份所依赖的社群也不再仅仅是静态且封闭的,而是越来越开放和流动的。因此,着眼于未来,对待公民身份问题的正确态度应该是在普遍中把握差异,在差异中追寻共识。

【注释】

[1]茱迪·史珂拉:《美国公民权:寻求接纳》,刘满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第4页。

[2]萨托利:《民主新论》,冯克利、阎克文译,北京:东方出版社,1993年,第289页。

[3]邦亚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桂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9年,第28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第2页。

[5]李艳霞:《西方公民身份的历史演进与当代拓展》,《厦门大学学报》,2006年第3期。

[6]同上。

[7]尼克·史蒂文森编:《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潘华凌校,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67页。

[8]布赖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7—8页。

[9]尼克·史蒂文森编:《文化与公民身份》,陈志杰译,潘华凌校,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67页。

[10]van Gunsteren,H.R.(1998).A Theory of Citizenship:Organizing Plurality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pp.1-3.

[11]Ibid.

[12]Nyers,P.(2007).“Introduction:why citizenship studies”,Citizenship studies,11(1),pp.1-4.

[13]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公民权研究导论》,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页。

[14]Shafir G.(1998).The Citizenship Debates,A Reader.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pp.25-27.

[15]威尔·金里卡:《当代政治哲学》(下),刘莘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04年,第511-512页。

[16]Lister,R.(2003).Citizenship:feminist perspectives.New York:NYU Press,p.88.

[17]Ong,A.(1999).Flexible citizenship:The cultural logics of transnationality.Duke University Press.

[18]公民权利为“civil right”,区别于公民身份“citizenship”。

[19]彼得·德怀尔:《理解社会公民身份:政策与实践的主题与视角》,岳经纶、蒋晓阳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第3页。

[20]布赖恩·特纳编:《公民身份与社会理论》,郭忠华、蒋红军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第3页。

[21]Galston,W.A.(1991).Liberal purposes:Goods,virtues,and diversity in the liberal state.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p.250.

[22]Havens,M.(1991).Citizenship.in The American Intellectual Encyclopedia.New York:Grolier,pp.742-745.

[23]Ibid.,p.742.

[24]根据大多数国内学者的习惯,这里用“公民身份”而不用“公民权”。

[25]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7页。

[26]同上。

[27]同上书,第8页。

[28]郭忠华、刘训练编:《公民身份与社会阶级》,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8页。

[29]拉尔夫·达伦多夫:《现代社会冲突:自由政治随感》,林荣远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年,第46页。

[30]同上。

[31]同上书,第25页。

[32]见塔尔科特·帕森斯:《社会行动的结构》,张明德、夏遇南、彭刚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8年。

[33]Bendix,R.(1964).National-building and citienship.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

[34]《社会学论著综合索引,1971-1985》(Cumulative Index of Sociology Journals 1971-1985)仅列出四篇有关著述。

[35]Giddens,A.(1982).Class division,class conflict and citizenship rights in Anthony Giddens.Profiles and Critiques in Social Theo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164-180.

[36]Mann,M.(1987).“Ruling Class Strategies and Citizenship”,Sociology,21(3),pp.339-354.

[37]Turner,B.S.(1997).“Citizenship studies:a general theory”,Citizenship Studies,1 (1),pp.5-18.

[38]Turner,B.S.(1990).“Outline of a Theory of Citizenship”.Sociology,24(2),pp.189-217.

[39]Giddens,A.(1982).Class division,class conflict and citizenship rights,in Anthony Giddens.Profiles and Critiques in Social Theory.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pp.164-180.

[40]巴巴利特:《公民资格》,谈谷铮译,台北:桂冠图书股份有限公司,1991年。

[41]Bendix,R.(1964).National-building and Citizenship.New York:John Wiley and Sons,pp.78-79.

[42]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沈阳: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第38页。

[43]Plano,J.(1979).Immigration and citizenship.In The American Political Dictionary.New York:Holt,Rinehart and Winston.

[44]自然法学派主张有一个实质的法价值存在着,这个法价值乃独立于实定法之外,且作为检定此实定法是否有正当性的标准。自然法学说认为,在自然,特别是在人的自然本性中,存在着一个理性的秩序,这个秩序提供一个独立于人〔国家立法者〕意志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去对法律及政治的结构作批判性的评价。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参见西方法律思想史研究会:《自然法:古典与现代》,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年。

[45]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是:法学的研究范围仅限于实然法,至于应然法和道德则是伦理学应该研究的;法是国家主权者的命令,是一个“封闭的逻辑体系”。在法和道德本质联系的问题上主张不符合道德的法不影响法的实在性的观点。由此可以自然推定出恶法亦法的观点,这也是其与自然法学派主要的分歧之一,自然法学派主张恶法非法,从自然法和道德的合理性基础上探讨法的合理性问题。——参见李龙、汪习根、徐亚文:《法理学》,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1年。

[46]Hart,H.L.A.(1979).“Between utility and rights”.Columbia Law Review.79(5),pp.828-846.

[47]韦斯利·纽科姆·霍菲尔德:《基本法律概念》,张书友编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9年,第11页。

[48]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与乌托邦》,何怀宏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1年。

[49]如吉登斯在马歇尔分类的基础上,提出了经济公民权。也有学者提出分配性权利,或无条件限制的社会权利。

[50]约翰·罗尔斯:《政治自由主义》,万俊人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0年。

[51]尤根·哈贝马斯:《公民身份与民族认同》,巴特·范·斯廷博根编:《公民身份的条件》,郭台辉译,长春:吉林出版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07年。

[52]威尔·金里卡:《少数的权利:民族主义、多元文化主义和公民》,邓红风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2005年。

[53]Young,I.M.(1989).“Polity and group difference:A critique of the ideal of universal citizenship”Ethics99(2),pp.250-274.(1990).Justiceand the politicsof Difference.Princeton: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54]Dagger,R.(1997).Civic Virtues.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

[55]丹尼尔·贝尔:《社群主义及其批评者》,李琨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2年。

[56]迈克尔·J·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

[57]阿拉斯代尔·麦金泰尔:《谁之正义?何种合理性?》,万俊人等译,北京:当代中国出版社,1996年。

[58]迈克尔·沃尔泽:《正义诸领域——为多元主义与平等一辩》,褚松燕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9年。

[59]参见迈克尔·桑德尔:《自由主义与正义的局限》,万俊人等译,南京:译林出版社,2001年,第四章:正义与善的论述。

[60]查特尔·墨菲:《政治的回归》,王恒、臧佩洪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90页。

[61]托马斯·雅诺斯基、布雷恩·格兰:《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杭州: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18页。

[62]Marshall,T.H.,Bottomore,T.B.(1992).Citizenship and social class.London: Pluto Press.

[63]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公民与文明社会》,柯雄译,辽宁教育出版社,2000年。

[64]参见托马斯·雅诺斯基、布雷恩·格兰:《政治公民权:权利的根基》,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权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7页。

[65]恩靳·伊辛、布雷恩·特纳主编:《公民身份研究手册》,王小章译,浙江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20—21页。

[66]Soyal,Y.N.(1994).Limits of citizenship: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membership in Europ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67]Waters,M.(1995).Globalization.London:Routledge,p.3.

[68]Ohmae,K.(1999).End of the Nation State:The rise of regional economies.New York:Free Press,p.96.

[69]Hirst,P.,Thompson,G.(1996).Globalization in question:The international economy and the possibilities of governance.2nd ed.Cambridge:Polity.

[70]Faulk,K.(1999).Political Sociology.New York:New York University Press,p.63.

[71]参见阿马蒂亚·森:《以自由看待发展》,任赜、于真译,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年。

[72]Turner,B.S.(2000).“Liberal citizenship and cosmopolitan virtue”,in A.Vandenburg eds.Citizenship and democracy in a global era.Basingstoke:Macmillan,pp.18-32.

[73]Soyal,Y.N.(1994).Limits of citizenship:Migrants and postnationalmembership in Europe.Chicago: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p.143.

[74]Delanty,G.(2000).Citizenship in a global age:Society culture and politics.Buckingham:Open University Press.

[75]Shafir,G.(1998).“Introduction:The Evolving Tradition of Citizenship”,in G.Shafir:The Citizenship Debates:AReader.Minneapolis:University of Minne,pp.10-11.

[76]Faulks,K.(2000).Citizenship.London and New York:Routledge,pp.170-171.

[77]van Gunsteren,H.R.(1998).A Theory of Citizenship:Organizing Plurality in Contemporary Democracies.Boulder,Colorado:Westview Press.pp.2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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